人权问题是如何国际化的?
人权本属于一国国内法管辖。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国际化。
1814年,英、法两国政府签订的《巴黎条约》第一次明确表示,谴责贩卖黑奴这种不人道的行为,并同意开展国际合作,制止贩卖黑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逐步正式进入国际领域。国际社会通过了《禁奴公约》和《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文件,标志着人权开始由国内法纳入国际法管辖的范围。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国际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迅速、广泛地发展起来。二战中,德、意、日法西斯粗暴践踏人权、残害生灵,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愤慨,各国民众普遍提出了保护人权的要求。1942年,包括中、美、英、苏在内的26个对法西斯作战的国家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宣布“深信为保卫生存、自由、独立与宗教自由,并保全其本国与其他各国中的人权与正义起见,完全战胜敌国,实有必要”。二战后,著名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等确认危害和平的战争及粗暴践踏人权的行为构成国际犯罪,而不论其行为地法律是否认定为犯罪。
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一个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文件中。《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增进并鼓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为实现其宗旨,《宪章》还规定了主权平等、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原则。这就是说,人权问题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管辖事项,促进人权应严格遵守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但《宪章》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当发生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国际社会有权进行干预,这不属于干涉内政。1946年,联合国根据《宪章》还设立了“人权委员会”。
《宪章》将促进和保护人权确立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这是人权问题国际化的一个基本标志。人权问题国际化,在当时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渴望和平的普遍愿望,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中国政府一贯赞成和支持联合国按《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促进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做的努力。但人权问题国际化也为某些资本主义大国日后歪曲和利用“人权”之名干涉别国内政、甚至发动侵略战争提供了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