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关于干涉问题有什么规定?

2014-06-13 15:42:59来源:《人权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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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关于干涉问题有什么规定?

  在国际法上,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或有关的国际机构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军事等手段,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对内对外事务的国际行为。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干涉,要以其在实质上是否妨害一国主权为准。干涉的行为主体限于通常所说的国际法主体或其代表,此外,一国议会、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有关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国际组织的代表等一切以官方身份出现的人的有关行为,均可能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

  干涉,在国际法上被规定为国际不法行为,受到国际法的严格禁止。《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联合国宪章》通过普遍性国际组织章程的形式确立了这项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1949年《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3条规定:“各国对任何他国之内政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第4条也强调,“任何形式之干涉行为不但违背宪章之明文与意旨,且将引致威胁国家和平与安全之情势。”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第3章单列1章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另外,《赫尔辛基宣言》第6章也是专门规定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15条同样也规定:“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没有权力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对外事务”,“不仅禁止用武装力量而且禁止用任何其他形式或企图威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形式的干涉行为都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干涉行为不仅在国际立法上被严格禁止,而且在国际实践上也一再被否定。比如,1949年4月9日,国际法院对“科孚海峡案”作出的判决指出,英国进行的扫雷活动是一种依靠实力进行的任意干涉行为,这是对阿尔巴尼亚领土主权的侵犯,英国应该赔礼道歉。1986年6月27日,国际法院就“关于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及准军事行动案”(尼加拉瓜诉美国)的判决确认,美国对尼加拉瓜采取的军事及准军事行动,以及支持、装备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及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了尼加拉瓜的国家主权。

  总之,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当然适用于国际人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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