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人权保障的新境界新亮点
——中共十八大以来法治人权保障 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权保障制度体制有了创新发展,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体制作了重大改革部署。本文以中共十八大以来法治人权保障的创新理论与实践为视角,论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权保障的新境界、新亮点。
一、法治人权保障:中国人权发展的新境界
2013年8月22日至9月26日的36天时间里,国内一批备受瞩目的案件接连开庭公正审理,其中包括薄熙来案、李某某案、“表哥”杨某某案、“房叔”蔡某案、北京摔婴案、首都机场爆炸案、南京饿死女童案、“房姐”龚某某案,其公审公判频率之高,曝光程度之透明,关注度之集中,是近些年来罕见的。这不仅反映出公众对社会上腐败现象的深恶痛绝,对生存环境、民生问题、法治国家、司法公正的热切关注,而且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体制的日益完善,折射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权司法审判制度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公平正义光辉。
尊重客观事实,公开透明依法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应该有的法治思维与法治实践。司法机关秉公执法,无论违法者是谁,不管其权势的大小,是否有舆论的压力,都依法公正审判,这都体现出司法公正审判的透明与公正,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制和司法程序的成熟与进步。继2004年“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条款被写进宪法之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做出全面贯彻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部署,这说明,法治人权已经不仅仅停留在立法方面,标志着我国进入法治人权保障的新阶段。2013年8月,由中国人权研究会编写的《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3)》(人权蓝皮书)正式发布,首次推出了《中国大众人权观念调查报告》,此次调查覆盖全国125个城市,涉及15111个受访者,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大众人权观念调研。此次调研显示,中国公众人权观念明显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氛围日渐成熟,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正在向更高目标迈进。
中国的法治社会正在不断完善,法治人权保障日益成熟。切实维护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就必须依据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人权保障正日益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权的新境界。
第一,日益彰显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宗旨的人权发展新境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我党执政的宗旨,我国有13亿人口,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利益,这些表现在现代的法治社会就是人权。如果要很好的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就需要人权法制化,即法治人权。如果不实行法治人权,就可能会出现厚此薄彼等不平等的现象。只有人权进入法治的阶段,才能真正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宗旨,使人民获得尊严和幸福。
第二,日益彰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的新境界。政治文明基本上可以概括为民主政治、法治政治、责任政治等。有学者提出,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发展成果,是政治文明内涵的应有之义。①我们一直努力朝着法治政治迈进,因此法治人权成为了其中的重要任务。也就是说,我们要保障人民在政治上平等地享有权利,无论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学者还是工人。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制度,我国的政治文明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第三,日益彰显人本法律观的新境界。党的十八大以来,科学发展观成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最终也是为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治中国的建设,最重要是实现人的法治化。法治人权的建设,有利于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把人权纳入法律体系,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权力机关加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有利于引发大众对于法治人权的共鸣,加强对法治人权更深层次的理解,从而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的人本法治建设。
第四,日益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审判的新境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底线。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让人民群众真切地在司法实践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法治人权保障:中国人权发展的新亮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人权保障集中表现为既自觉坚持法治人权的法治精神引领,又自觉坚持法治人权的司法保障。这两个亮点的有机统一,书写了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发展的新篇章。
第一,自觉坚持法治人权的法治精神引领
法律是人权的规制和保障,人权是法律的灵魂和价值趋向。②法治人权保障作为一项自觉的法治人权实践,首先要有法治人权的法治精神引领。只有自觉坚持法治人权的法治精神引领,才能真正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互动。2004年,“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条款写进宪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进入了新的起点。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内容,核心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即保障公民人权的真正实现。然而现实生活中,在法治建设上还有违背法治价值一元化的现象,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对法治价值的理解和追求各不相同,即使在司法中,也有割裂现象。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权保障的特点,就是有其法治精神的自觉引领。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变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需要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律体系再到法治体系是目前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特点。法治体系构筑起来之日,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局面形成之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目标就会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凝炼出的共同价值理念,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任何组织、任何政党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此相呼应的是,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决反对三种现象: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这是用平等原则来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腐败产生于特权,反腐败如果不反特权等于不反。这一重申,既有现实的针对性,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还强调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新提法。法治精神的地位排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前,这是一个新变化。关于法治精神,法学界赋予其六个含义:一是宪法法律至上;二是追求公平正义;三是尊重保障人权;四是约束公共权力;五是司法职权独立;六是自由平等和谐。
在共同法治价值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思维中,法治人权的法治精神引领,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生存权和发展权依然是法治人权的最基本权利。我国拥有13亿多人口,由于我国的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一定水平,一些人还存在温饱问题。只有整个国家经济的大力发展,这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很多城市出现了环境问题,比如严重的空气污染和雾霾天气,这也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因此,人权立法保证人的生存发展是首要原则。
其次,幸福生活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幸福的生活,是每个人在满足基本的生存之后的追求,这其中不仅包含物质生活,也包含精神生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层面的需求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立法不仅要关注物质层面,注重经济方面的权益保障,还要注重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人民带来的影响。人不是单个的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群体中的成员,所以更好地保证个体有宜居的环境、发展的可能、精神的愉悦等成为人权法实体要考虑的内容。
旅游休闲度假
再次,休闲权是人权中的一项基本生活权利。休闲权,简单的理解,就是人们繁杂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获得身心和精神上的享受的权利。休闲,也是采取一种自己喜欢的方式,为了追求精神生活的充实和愉悦,最终达到提高人的生活品质、自由幸福的体验。从这个角度看,休闲是实现幸福权的一种方式。因此,人权立法也要充分考虑人的休闲权,例如,充分考虑人们的休假,合理安排劳动工人的休息时间等。
第二,自觉坚持法治人权的司法保障
校园开展普法志愿者进社区活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对于法治人权的建设和推进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法治人权,就是将人权法律化,使之进入国家法律保障体系,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将法律条文中的各项具体人权付诸实践,使每一个公民都受惠。要更好地实现法治人权,就要在立法保障的基础上,有司法保障。为了切实尊重与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职权独立始终是宪法对于司法的第一原则和根本原则。没有独立行使职权,就没有现代司法制度,也就没有法治保障。独立行使职权包含多层含义,包括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法院,以及法院之间要独立、法官的人格独立、法官的判断独立和法官的责任独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人权保障原则、提升人权保障理念、健全人权保障措施等有关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部署,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是确保涉案财物的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防止有些不法人员以正当手续为借口,使得涉案财物处理不当,或者中饱私囊。规范这一司法程序首先要按照关于处理涉案财物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次要完善司法程序,细化司法机制;最后要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
二是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决定中提到的“错案”即一般意义上的冤假错案。例如无辜者入罪或者被栽赃的刑事案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健全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首先要健全防止错案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要准确把握案件证据,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其次要健全发现错案机制。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权,对其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应该重视且认真对待,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切实保障每个人的权益。最后要健全纠错以及责任追究机制,防止一些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对无辜者的人权伤害。
三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虽然目前一些国家认为死刑是最不人道的刑罚故而废止,但是照搬外国,不顾我国国情也是不可取的。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手段极为残忍、后果和影响极为严重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面对这样一些案件,我国的基本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四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③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在法定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④劳动教养制度在人权的视角下,限制了人的生命自由权。社区矫正制度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以后的补偿性措施。制度建立初期,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这是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一个突破,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本法律观的灵魂。
五是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是国家给予受害人的一次性补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健全司法救助制度,首先要确定救助对象,突出救助重点。其次要完善救助措施,健全救助方式。再次要健全司法救助程序。最后要强化司法保障工作。完善法律援助也要充分考虑到法律援助覆盖面、办案经费、权力机关之间的合作以及援助立法方面的问题。
六是完善律师制度。律师是推进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他们靠自己广博的知识、强辩的技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尤其他们时常也代表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完善律师制度,要加强对这一人群的管理,规范他们的活动,为其提供司法保障。首先要健全辩护、诉讼机制。其次要推进律师专业化评定机制。最后要完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作者鲜开林系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作者刘状琼系东北财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 邹平学:基于人权视角的政治文明解读,[J]。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6月。
②姜伟: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光明日报2013年11月19日,第002版。
③姜伟:人权司法保障制度,[J]。光明日报2013年11月19日,第002版。
④吴爱英:努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