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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 促进人权保障

来源:《人权》2014年第1期作者:李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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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是简单的追诉犯罪,检察机关的性质也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从本质上而言,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环节,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检察机关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这个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立足检察职能,惩治各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2008年至2012年,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批准逮捕2642067人,提起公诉2965467人。严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嫌疑人11251人。加强对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的司法保护,起诉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18752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起诉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640人。突出查办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执法司法等领域职务犯罪,深入持久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054件50796人,其中立案侦查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毒胶囊等事件背后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65人,依法介入火灾、矿难等重特大事故调查,立案侦查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65人,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36900人、司法工作人员12894人。

  二、坚持自身严格公正规范执法,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一)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三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申请调取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的权利。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一是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二是审查逮捕阶段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或者有线索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是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同时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四是全面落实拘留、逮捕后送押制度。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三)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羁押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一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2013年1至7月,共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出必要性审查建议1805件2301人,其中被采纳1626件2078人。

  (四)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一是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案件管理机构,加强办案流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截至2012年,2667个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各个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负责统一受理、流转、对外移送审核,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等进行流程管理、预警监控,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以及开具法律文书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对办案质量进行核查、评价以及对检察业务进行综合考评。二是重点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抗诉权与侦查权由不同部门行使等改革。三是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建立案件评查机制,持续开展扣押冻结款物、警车警械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文明执法等专项检查,认真解决自身违法违规办案的突出问题。 2012年,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举报比2008年减少32.7%。

  三、强化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确保当事人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一)加强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人权,重点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重等问题。2008年至2012年,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18490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6248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77819件次。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推行量刑建议改革,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417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4636件次。

  (二)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推进与监管场所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加强和规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2008年至2012年,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0656件次。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监狱清查事故隐患等专项检查,排查解决“牢头狱霸”等问题,促进依法文明安全监管。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依法纠正超期羁押1894人次。

  (三)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行为的监督。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12种渎职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依法审查案卷材料、提出违法纠正意见或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并明确规定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依法追究责任。

  四、今后的主要措施

  中国检察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l、中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改革和完善检务公开机制,加强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加强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和新闻媒体的公开,形成包括公开时机、内容、对象、方式等内容的公开制度和机制,切实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

  2、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核准死刑,或发现新情况、新证据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3、注重提高自身执法水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正确把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加强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对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侵犯诉讼权利等问题的监督,改革和完善错案自我纠正机制,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切实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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