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8日至21日,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决议成立的“关于拟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根除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草稿的专家组”,在泰国首都曼谷召开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审议讨论修正《关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根除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的草案》(简称“草案”)。经过一般性讨论、主席团小组审议和详细磋商,会议最后以《关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根除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的报告》的形式形成文件。
来自中国、奥地利、加拿大、法国、日本、埃及、约旦、墨西哥等31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或政府特别代表参加了会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7个非政府机构派出观察员列席会议。我国司法部应邀派出专家代表与会交流讨论。
一、审议“草案”
(一)“草案”的目的和内容
“草案”是在综合考虑《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以及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特别是少年司法方面的多种国际标准和规范等相关国际文件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消除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它以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为核心,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防止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促进成员国在可用资源最大限度内努力执行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①
“草案”包括引言、定义、原则和指南四部分共45条内容。其中,导言为5条,主要涉及拟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根除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的意义、目标、内容和结构。指南共计37条,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禁止侵害儿童暴力行为、执行宽泛的预防措施并推动研究和数据收集工作的指南;第二部分加强刑事司法系统应对侵害儿童暴力行为并保护儿童受害人的能力和潜力的指南;第三部分在司法系统内部预防和应对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指南。[page]
(二)“草案”审议过程中几个具有争议的主要问题
1、关于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的指导原则问题
“草案”要求各成员国必须确保在刑事司法领域采取预防犯罪和根除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措施中遵循以下7点指导原则:1、保护儿童生命、生存和发展的固有权利;2、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3、平等和不歧视原则;4、儿童充分参与原则;5、性别暴力特别处理原则;6、脆弱儿童重点保护原则;7、儿童证人权利保护原则。
与会各国代表纷纷表示,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规定的7条指导原则对于指导各国预防犯罪和消除刑事司法领域侵害儿童暴力行为非常有益。但是,东欧国家的部分代表也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有代表认为,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各国刑事司法领域儿童权利保护程度不同,联合国要求所有国家都执行上述7点指导原则,标准过高。同时,埃及代表针对第6条重点保护各类脆弱性儿童问题提出意见,为了更好的涵盖各国具体情况,建议取消一一列举脆弱性儿童情况,而采用概括性描述的方式表述。根据讨论中的这些情况,联合国特别代表发言说:这个草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将过高的标准作为示范战略指导原则是有益的,不过考虑到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有关国内法的差别,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使各国更容易接受,其措施也更有效。
最后会议主席采纳日本代表的意见,同意将“各成员国必须确保执行7点指导原则”相关条文修改为“各成员国确保在本国情况下适用联合国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时,执行下列指导原则”。
2、关于侵害儿童暴力行为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问题
“草案”要求各成员国监督并公布关于向警察及其他刑事司法机构报告的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年度报告,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对居留地点展开独立检查、在押儿童利用申诉和调查结果的相关数据。对于数据收集、分析和评价规定,一些国家的代表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另外一些国家持保留态度,各与会代表争议较大。
埃及代表认为,侵害儿童暴力数据信息公布、传播不利于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容易泄露儿童隐私,应该根据各国国内立法,明确提出保护儿童隐私,不能公布儿童暴力数据。巴基斯坦代表提出,数据的收集分析仅可以用于有效政策的制定,而不能用于各国预防侵害儿童暴力绩效的评估。日本代表认为,数据只能作为建设性方式使用,而不能作为指令性、排名性方式使用。相反,奥地利代表认为,侵害儿童暴力行为数据收集、公布旨在督促各国切实保护儿童权利,不应限定在各国国内立法框架下,否则会使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标准之上。[page]
经过反复磋商,会议主席采纳与会代表意见,将草案修改为各国“在国际人权法框架内履行成员国义务的情况下,收集、分析和传播相关的调查数据。”
3、关于保护暴力行为儿童受害人问题。
“草案”提出,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更有效地保护暴力行为儿童受害人,会议督请成员国采取一些适当措施。第3条提出确保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其他刑事司法专业人员对侵害儿童的暴力行为事件迅速做出回应。
中国代表指出,“其他刑事司法专业人员”范围过宽,针对性不强,建议将其改为“有机会接触儿童受害人的相关的刑事司法专业人员”。中国代表还介绍了中国法院询问未成年受害人的经验和做法,比如“为避免对性侵害受害人多次询问,有条件的法院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诉、证言进行质证,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避免被害人二次伤害。”会议主席采纳了中国代表的意见,同意将“其他刑事司法专业人员”修改为“有机会接触儿童受害人的相关的刑事司法专业人员”,并增加“对性侵害儿童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询问阶段使用现代技术”和“避免二次伤害”的规定。
埃及代表提出的关于儿童受害人的隐私问题应该在刑事司法领域各个阶段被充分考虑的意见,也被会议主席采纳,并增加到草案中。
4、关于承担刑事责任最低年龄问题
“草案”中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下限毫无例外地提高到12岁,以此作为绝对最低年龄,并继续将该年龄提升至更高的年龄段。
在认定儿童的刑事责任年龄范围这个问题上,与会代表意见差异很大。
联合国儿童基金委员会代表认为,提高儿童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较之“北京规则”进了一步。“北京规则”强调,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并且“北京规则”呼吁,应当做出努力以便就国际上都适用的合理的最低年龄限度的问题取得一致意见。[page]
但是,由于各国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各国儿童刑事责任起始年龄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刑法规定的是14岁,西班牙刑法规定为16岁,还有一些国家将其刑事责任起始年各不相同的规定为7-13岁。
对此,埃及代表提出,“北京规则”考虑年龄限度取决于各国本身的法律制度,同样,《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关于未成年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公约》等文件,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几乎都没有涉及,建议草案删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巴基斯坦代表赞成埃及代表意见,不同意将最低刑事年龄统一规定为12岁,而应该由各国不断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墨西哥代表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统一规定为12岁,有利于墨西哥调整和修改本国刑法,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建议保留。
经过反复磋商,会议主席同意删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毫无例外地提高到12岁的规定,保留刑事责任年龄逐步调高的指导意见。
5、关于儿童刑期的规定
“草案”规定,只是将剥夺儿童自由作为最后手段,并且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使用,对儿童不得强制规定最低刑期。督请各国审查、评价和更新本国法律以确保根据法规和惯例对于不满18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不得处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儿童刑期的规定,与会代表存在不同意见。约旦代表说,在他们国家法律体系下,14岁以下儿童在实施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当作成年人对待,其刑期与成年人相当,因此建议删除“最低刑期”的规定。墨西哥代表认为,“不得强制规定最低刑期”不符合各国情况,可以考虑修改为“减短最低刑期”。会议主席采纳代表意见,删除“不得强制规定最低刑期的规定”。[page]
“对于不满18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不得处以死刑”的规定,与会代表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不得处以无期徒刑”的规定普遍存有异议。加拿大代表提出,《儿童权利公约》仅仅提出对儿童不适用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但是草案反对任何形式的终身监禁,超过目前各国的通行实践。中国代表提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而且《儿童权利公约》禁止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因此,中国代表团建议将“不得处以无期徒刑”修改为“不得处以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奥地利代表团和埃及代表团也表示同意中国代表和加拿大代表的意见。会议主席采纳代表的意见,将草案修改为“不得处以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6、关于儿童获得法律援助问题
“草案”规定,确保儿童在警察讯问和被警察拘留期间有机会迅速获得法律援助。日本代表指出,法律援助应该在适当可行的情况下才能获取。奥地利代表认为,应当为所有涉及司法领域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而不仅仅是在被讯问和拘留期间,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菲律宾代表指出,警察应当告知儿童,并且以其能看懂听懂的方式告诉儿童其享有的权利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约旦代表认为,做到因讯问、逮捕和拘留的儿童的权利的告知应该是刑事程序的组成部分,而且法律援助不能只是在适当可行的情况下才能获取,而应该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所有各个阶段都能继续获得由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会议主席采纳菲律宾和约旦代表意见,增加“警察的告知义务”,并且明确“儿童在司法程序所有各个阶段都能继续获得由国家资助的法律援助”。[page]
二、“草案”的进展
“草案”仅仅是各国政府专家对某些问题的一致性原则意见或者建议,并不需要各国的签署、加入,也不代表其成员所属国的官方立场和正式原则,不具有类似国际公约那样的强制约束力。
会上,与会代表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专家组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提交的报告》进行了表决通过。会议主席表示,根据与会代表的讨论审议,会议方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至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并发布在联合国官方网站上供大家参阅,征求意见和建议。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将于2014年5月12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23次会议,讨论通过该“草案”。
三、交流与沟通
从此次会议上对“草案”审议讨论情况来看,各国在刑事司法领域预防和消除暴力侵害儿童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的差距很大。“草案”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国儿童权利司法保护发展的不平衡性,吸纳了各国代表的建议。
会议期间,中国代表与会议主席、联合国代表以及各国代表进行了广泛接触,增进对刑事司法工作的相互了解。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儿童权利是一种特殊权利。“草案”逐步明确与完善预防和消除刑事司法领域儿童暴力的法律标准、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督促各国对儿童保护问题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对各国消除儿童暴力工作起到一定指引性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际上儿童权利的保护工作。
(作者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
①诸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的少年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原则》以及《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寄回的原则和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