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6年来,中国已经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大国。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面临的新的挑战是:如何在经济大国的基础上,成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中共十八大以来提出的“中国梦”,正是这一要求的表达。“梦”既是基于现实,又要超越现实;“梦”既是希望的展示,也体现了价值需求;“中国梦”既是中国每个人的梦想,也是中华民族的集体梦想;中国梦既要表达中国人的价值关切和期望,也要对世界发展进程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来通过对“中国梦”的诠释来提升中国国际影响的“软实力”,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课题。
人权保障在当今世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成为了某种“公共意识形态”。因此,对“中国梦”的阐释如果要产生重要的国际影响,就要充分利用世界现行的话语体系,将其与人权保障密切联系起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学者提出“中国梦”是中国人民的“人权梦”。然而进一步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阐释人权保障“中国梦”才能使其产生世界性的影响力?
一、阐释人权保障“中国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人权保障的“中国梦”要产生世界性的影响力,不能仅限于二者逻辑关系的阐释和推论,还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对人权保障“中国梦”的阐释必须扎根于中国人民的最迫切的现实需求。人权保障的“中国梦”要想发挥世界影响力,首先必须得到中国人民的真心支持。因此,人权保障“中国梦”的阐释必须回应当代中国人民最迫切的现实需求,必须来自当代中国人民发自内心的期望。脱离当代中国人的现实期望,人权保障“中国梦”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第二,对人权保障“中国梦”的阐释必须正视中国正在面临的现实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日益多元化。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期望和信仰之间会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人权保障的“中国梦”要反映各种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期望和信仰,就必须正视社会群体间的各种矛盾、分歧和冲突,全面反映各种诉求,合理平衡各种不同的诉求。
第三,对人权保障“中国梦”的阐释要充分吸取各国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世界各国都会面临各种人权诉求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各国也都试图以各种方式来解决这些分歧和冲突。人权保障的“中国梦”要有世界影响力,就要认真研究世界各国对人权分歧和冲突的已有解决方式,吸取其经验和教训,这样才有可能产生出真正能够影响世界的人权观。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的人权研究从法学领域不断扩展到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领域,学者们提出了解释和解决人权问题的许多新观点,值得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同时,世界各国在人权保障实践方面也在不断尝试解决现实面临的各种困难,这也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第四,对人权保障“中国梦”的阐释要能够对世界面临的人权难题的解决有所启示。人权保障的“中国梦”要产生世界影响,并不仅仅取决于其在语言上如何占领道德制高点,而在于它能否更好地解决各国人民共同面临的人权问题。因此,人权保障的“中国梦”必须能够在总结各国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有所超越,有所建树,提出更佳的解决人权困境的方式,并以中国人权保障发展的成功实践来证明它。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中国人权保障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将中国社会发展的成功实践转述为人权保障的成功经验,从中提取出对其他国家有重要启发意义的观点和作法。
二、人权保障“中国梦”的主要焦点
如何有效地推进国家的人权保障水平,是各国都会面临的问题。对人权保障“中国梦”的阐释要想发生世界性的影响,就应当聚焦于这样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如何处理人权与其他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一类是如何处理各类人权之间的关系。
(一)如何处理人权与其他各种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人权保障不仅是每一个人的最基本关切事项,而且对社会来说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切事项。但从社会的角度来说,除了人权保障之外,还有许多重要的关切事项。因此,如何处理人权保障与其他社会重大利益之间的关系,便成为各国必须面对难题。这些难题具体涉及以下一些关系:
1.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2.人权保障与国家秩序和稳定之间的关系;
3.人权保障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
4.人权保障与国家道德和良俗之间的关系;
5.人权保障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
尽管在《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都规定了人权保障要受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普遍福利和道德的限制,但这些社会重大利益与人权保障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仍然存在着广泛的理论争论和现实政策的分歧。
(二)如何处理各类人权之间的关系
对人权间存在冲突,理论界基本没有异议。人权冲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同的人权主体在享有同一权利时发生的冲突。如处理连体双胞胎婴儿的生命权之间的冲突,每一种处理方法都会牺牲一方的生命,不存在绝对保护生命权或最小伤害生命权的选项;在穆斯林女教师上课时是否应当摘去头巾的问题上,教师的宗教自由权与其学生的宗教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在死刑问题上,杀人犯的生命权与潜在受害者的生命权之间的冲突。第二类是不同人权之间的冲突,在西方讨论比较多的如不受歧视的权利与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在亵渎宗教的动画片问题上宗教自由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在堕胎问题上生育自由权与生命权之间的冲突;在反恐中囚犯不受酷刑的权利与公民生命和人身安全权利的冲突;公民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环境保护权与少数民族保存独特文化生活习惯的权利之间的冲突。
从国家人权发展战略来说,也同样存在着各类人权之间的优先排序问题。国际社会讨论较多的问题包括:(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的关系;(2)特殊群体权利的保障与公民权利平等保障的关系;(3)个人权利保障与集体权利保障的关系;(4)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与环境权保障的关系。
在人权间冲突方面,无论是自由主义理论家还是功利主义理论家,大都主张需要对相互冲突的人权加以一定的限制。美国学者安德瑞·马默认为,人权并不具有绝对性,因为人权间存在冲突,因此必须对人权进行限制。美国哲学家、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指出:“我们必须承认,如果政府有理由相信对立的权利中有一方是更为重要的,它就有理由限制另一些权利。”①澳大利亚哲学家马基提出,人权间的冲突可以用一种权利功利主义的方式来解决,其理想的结果是双方权利在总体上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或遭受最小的侵犯。解决权利冲突也可以依据以下假定,即最理想的结果应当是一个人的权利不应比另一人的权利遭受更多的侵犯。
美国学者亨利·舒提出了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区分。如果某项权利的享有“对于其它所有权利的享有而言是必需的”,那么该项权利就是基本权利。他承认无法给出完整的基本权利一览表,但是认为至少存在三项基本权利,即安全权、生存权和自由权。为确保这些权利,其他权利如果必需的话可以被违反,但为了确保其他权利,基本权利是不能被侵犯的。米尔恩提出了“最低限度人权观”。他认为,虽然人及其文化具有多样性,但却存在为所有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要素以及与这些最低道德相匹配的最低限度的七项人权:生命权、要求正义权、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诚实对待权、礼仪权以及儿童的受抚养权。米尔恩指出虽然关于生命权的理解在不同社会存在明显差异,如死刑的存废和是否允许堕胎,但是不应为了满足个人一时的高兴而展开大规模屠杀却是被普遍认同的。②
三、人权保障“中国梦”的理论基础
上述这些问题具有某种程序的普遍性,理论家和各国政府都探索、提出和尝试了许多解决方式,其中有成功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中国保障“人权梦”的阐释要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力,就需要对人权保障的这些难题作出回应,总结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在中国被证明适用的解决方式,对世界其他国家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提供启示。
本文认为,人权保障“中国梦”的阐释应当针对上述人权保障困境,根据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人权领域近些年来提出的一些合理主张,将下述观点作为其理论基础。
(一)人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辩证性
人权并不脱离社会公共利益而存在。根据社会建构主义,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是习惯化互惠行动的典型化。因此,互惠是制度产生的最重要前提。人权制度的形成也必须以互惠为前提,而不会仅仅根据个人的孤立要求。因此,坚持权利绝对优先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仅在理论上会陷于困境,而且也阻塞了发现现实可行的解决二者冲突方法的路径。正像迈克尔·弗里曼所分析的,人权是规定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之一,并不是道德规范或政治生活准则的全部,因此它必须与社会生活中的其它价值相平衡,比如社会秩序、宗教和习俗。他指出:“人权并不构成道德或政治的全部;它们必须要与其他价值相平衡,如社会秩序。它们不是绝对的,因为人权之间会相互冲突。”
人权间冲突的解决方式不可能排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应当辩证地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人权保障应当有利于促进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有利于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二者具有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是单向制约的关系。
(二)人权实现的整体性
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维护人权的优先性时曾经指出,人权的优先性是整体上的,而非个体性的。⑧我们可以借用罗尔斯的这一观点,主张人权的实现是整体性的。为了保证人权的整体实现,需要对单个人权进行必要的“规制”,以协调人权之间的冲突。没有任何一项人权会免除必要的规制。每一项人权都是整体人权体系大网上的一个“网结”。各项人权的地位是各种权利和社会利益比较平衡的结果。强调单个人权的绝对性,有可能会对整体人权的实现产生负面的影响。
(三)解决各种人权问题方式的非唯一性
美国教授杰克·唐纳利从建构主义的视角指出,人权是人类对历史性的共同威胁所选择的应对方式,但这种威胁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因而人权在解释和实施上存在合法的多样性。各个社会共同体必须根据自身面临的特殊威胁情景来选择特殊的应对方式。唐纳利观点给我们的启发是:人权间冲突的解决方法不可能是完全统一的。探索人权间冲突的解决方案,不应专注于寻找某种普适的解决方法,而应当聚焦于考察每一种解决方案有效性的条件和限度。每一种解决方式都有其适用的空间,其适用性都要依赖于一定的条件并因此有一定的限度。不能因为某一种解决方案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境就简单地将其否定。各种解决方式只要限制在其有效条件的限度内,就在该限度内具有合法性。各种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关键不在于证明任何一种方法的普适性和绝对性,而是确定其应用的条件和界限。
(四)通过协商民主达成人权解决方案的“重叠共识”
唐纳利认为,每项人权地位的确定,以及对人权间冲突解决方案的选择,其合法性并不是来源于价值的一贯性,而是来源于重叠共识。价值多元化是一个现实,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国际人权公约,其所包含的价值也是多元的。因此,不能指望从一种唯一的价值出发推论出每一项人权的逻辑地位和一种普适的解决方案,人权的现实定位和人权间冲突的现实解决方案只能基于多元价值的重叠共识。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等学者提出,有关规制各项人权的必要性、方式和程度的重叠共识,必须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来达成。协商民主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了解各种方案的意义和可能对其利益和权利造成的影响,并有机会和能力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
在上述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经验作出的阐释,不仅会具有更广阔的理论视野和更深入的分析视角,而且对世界面临的那些具有普遍性的人权问题能够提出更具针对性和解释力的方案和主张,从而使人权保障的“中国梦”产生世界性的影响力。
(作者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注释:
①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225页。
②A·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夏勇:《人权的推定与推行:米尔恩人权观点评述》,《中国法学》,1992年1期,第26-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