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一词产生于西方。但作为对“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的描述、分析和界定,围绕“人”的学问在全世界各种文化和各国历史中都存在,并且以不同的形态和理念表现出来。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丰富的民本思想,围绕“民”这一概念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理论体系,产生了大量思想成果,这其中就包含了众多现代人权理念的构成因子和重要内容,蕴含着人权的合理内核。从而在中西文化大碰撞、大交汇时期,现代人权思想和人权观念迅速在中华大地普及。
自近代西方“人权”观念传入中国之后,中国人民对人权的探索和追求就贯穿了中国近现代史。中国人民在追求人权、保障人权的道路上一步步稳健、坚定前行。中国已经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人权发展的道路,把人权发展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中,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积极开展人权领域国际合作。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的重要作用,迄今已经参加了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在内的27项国际人权文书,①这既表明了对国际人权准则的明确认可,又充分表达了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交流、合作的诚意。2013年11月,在第68届联大全体会议上,中国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获得将近九成成员的票数支持,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以及中国积极参与和促进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的充分肯定。
不容否认的是,中国始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区域差异大,资源有限,在环境和生态保护等方面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发展中各种问题仍很突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还需要继续付出艰苦卓绝的努力。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人权保障,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核心加强人权保障
考察国际人权法及大多人权学术著作,我们应该承认,无论对人权从何种层面、何种角度做何解读,无论对人权采用何种不同的分类方式,人权的核心和焦点始终应该是“人”,是人之为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或曰人类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品质,是人类固有的尊贵与威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人的尊严这一概念的提出直接源自于人的理性和道德性。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人的尊严又包含了对人的价值重要性的概括和认可,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应得到平等对待的要求,包含了反对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的要求。总之,人类尊严是使人之为人的基础,可以说是其他一切人权的根据和基础,而人权的实现最终也是为了维护人类尊严。
国际人权法一直把承认和尊重人类尊严当作是自己的理论出发点和基本原则。二战后联合国把和平、安全与人权作为其主旨和功能,人权理念成为全世界爱好正义和和平的国家的共同追求,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理念,并且努力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和条约将对人权的共同信仰和理念以国际人权法的形式逐步确定下来。在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前言部分就强调了“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②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这部国际人权领域发布最早、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法律文书中也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并在第一条中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③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最重要的两个人权公约,它们在其序言中都进一步重申基本人权乃是源于人性尊严的核心价值,即“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④1993年召开的第三次世界人权大会制定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其序言中直接指出:“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⑤这些国际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全世界各国人民和文化的优秀成果,代表了全人类的共同认识和承诺,是人类文明的巨大成就。
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尊重人的尊严。2006年4月,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演讲,指出:“中华文明历来注重以民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⑥2010年3月,时任政府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⑦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出访俄罗斯时指出:“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⑧2013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表示,政府要尽力“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⑨维护和促进人的尊严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的权利与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核心,有助于消除分歧,求同存异。对人权的理解要在牢牢把握人权实质和核心的基础上,广泛团结,凝聚共识,把一切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的理论和实践都统一到人权保障之下,最大限度强化人权保障的思想认同,扩大人权保障范围,为认可、承认、推动多样化的人权理论和实践,促进各国人权保障的交流和共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立足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尊重人权发展的多样性
人权是文化现象的一种,人权保障不能离开文化的滋养。从其产生来看,人权在某些国家具有一定的原发性,是从其历史文化、思维观念中产生出来的,根植于其本民族传统之中。而对另外一些国家而言,人权则具有更多的“传来”的色彩,往往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兴起和民族独立运动,最初都是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和国家社会发展的“外来物”被一并接受,是与外界的坚船利炮、科学技术、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文化传统理念等一并进入的,而且往往是伴随着“传统—现代”转型的进程而一并进行的。从人权概念到人权理论,都经历了一种“接触-接受-转化-吸收”的过程和方式,更多的体现了“继受”的特点。从而在认知上必然要经过一定的本土化,与本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阶段进行一定的磨合、调试,其最终的形态也必然会出现一定的改变,呈现出与其原发国家不同的面貌。而这又会引起一部分思维僵化的人权(文化)优越论者和原教旨主义者的不满和指责,从而对于人权的争论甚嚣尘上。更不容否认的是,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在其推广和传播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定的意识形态输出的色彩,会成为某些人别有用心的工具,人权被扭曲、被异化,这对人权观念的输出国、人权观念的继受国,乃至人权保障本身都是一个灾难。
文化的多元发展和文明的多样演进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的客观现实,是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推动人类不断前行的重要动力。文化来自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是一种历史现象;文化同时与社会密切相关,是一种社会现象。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各种文明不断碰撞、交流、创新、融合的过程,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为人类进步作出了贡献。文化涵盖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内容,通过这些观念性的东西影响着人们对人自身以及人与国家、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认知和理解,进而产生出一定的人权观和人权实践。多元文化意味着价值观的多样化,进而决定了人权观的多元化,并导致了人们在对待人权方面,从观念到实现手段上的不同,这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中华民族历经5000年,文化传统源远流长。在漫长的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很多重要思想结晶,这些思想成果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现代“人权”理念的思想资源。如,中华文明历来注重强调“以民为本”。中国人很早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指出“天地之间,莫贵于人”,一向都是把人摆在整个社会以及价值体系的核心位置,高扬人性,以人为尊,具有现代人权观念的基本内涵。再如,孟子在其思想中提出并对“义”这一概念作了界定,通过“义利之辨”作了阐发,指出人的尊严不能为其他等价的东西所取代,具有绝对价值。这一思想实际上就包含了对现代人权概念中“人格尊严”这一提法的理论预设。又如,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注重关系的构建和协调,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协调,提倡人对自身行为的克制和约束,崇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注重强调集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其实就形成了我们目前在人权保障中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强调“集体人权”等的文化根源。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事实上,中华传统文化宝库中蕴含的现代人权思想资源不胜枚举,这些都为源自西方的“人权”理念提供了新的诠释角度和论证根据,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成为“人权”理念多样性文化土壤的重要成分。
《世界人权宣言》代表了全人类在人权基本价值上的共识,也来源并得益于全人类的贡献,是世界多元文化交流、融汇的硕果。从其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人权观念的推广和人权话语的普及不可能是某一种特定人权文化的独角戏,事实上,其所体现的一直都是多元文化的交汇和融合。多元文化、多样文明的共存及其融合发展构成了人权多样性发展的基础,也为人权事业的持续、不断推进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对多元文化和多样价值观的尊重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价值观和人权观的多元化决定了我们应当抛弃那种僵化的、不合时宜的、自我中心的立场和态度,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充分尊重各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充分理解各国在人权观念上的差异,尊重各国在人权保障上的不同做法,尊崇理性和协商,推动一种建立在平等及互相尊重基础上的沟通协商机制,以人的尊严为基本共识,以协商对话为方式方法,在多样化基础上共同促进人权发展。
三、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一重大战略判断。要正确处理人权与发展的关系,不能将人权与发展割裂开来,不能片面强调人权保障或者经济社会发展,那种将二者孤立起来、甚至加以对立的做法都是不可行的。近期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再次重申,必须把人的权利和尊严置于发展行动的核心。⑩我们要学习和吸取历史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深化对人权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一方面要认识到,发展不能偏离人权保障的方向,不能背离人权保障的目标,不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来进行发展,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多、很深刻了;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没有发展支持的人权保障恰如无源之水,人权保障一定要融入发展行动当中,不能与发展相对立,否则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空中楼阁。要确立起一种“为了人权的发展”和“基于发展的人权保障”理念,依靠科学发展夯实人权保障的基础,依靠法治化来理顺人权与发展的关系,依靠政府履行职责、社会参与和个人努力等多种因素实现人权与发展的统一。一方面规划和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另一方面保障公众参与,并公平分享发展成果,改善人权状况,实现人权与发展的融合,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推动人权保障。
落实科学发展,要进一步构建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人权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总是置身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网格之中。人权总是特定社会中的人权,因而人权的保障也就离不开一定的内外环境及制度安排。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11]人权的实现既包含了对权利自身的主张,又包含了对建设一种能够有利于人权发展的环境的要求。建立并维护一种有利于人权充分实现的秩序,构建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是人权保障工作的重心。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都有义务及责任在《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相关国际人权法的指引下,创造有利于人权实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确保人权的可持续发展。
构建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法治建设,为人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保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权与法治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我们不能脱离开人权盲目地去讲法治建设,也不能离开法治空洞地去讲人权保障。一方面来看,人权保障不能离开法治建设。我们需要以法律的名义确立人的主体性,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人权的基本内容、确定人权的实现途径,并建立侵犯人权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宪法和法律,维护人格尊严、保障人的价值,实现人权基本目标。另一方面来看,在人权保障不断得到推动的过程中法治建设也在日益完善。法律是权利之学,而人权是所有权利的精髓,一个国家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代表着这个国家法律完备和法治进步的程度。人权和法治在我国宪法中也是统一的。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也把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我国将继续在宪法统帅下,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切实保障人权。
构建可持续人权发展环境还要加强社会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权可持续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加强社会建设的重点,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转变职能、理顺机制,是其基本要求和主要路径。统筹全社会力量合作推动人权保障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推动权力与权利合作。权力与权利之间具有辩证关系,既有对立面,也有合作面,其背后深层次体现的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二者关系,要摈弃对抗思维,强调合作意识,以平衡的视角来统筹权力与权利,形成合力,共促人权。二是加快形成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基本人权保障。三是要进一步释放社会活力,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发挥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的作用,把社会组织打造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的中介桥梁,构建政府、企业及社会组织互动合作的良性社会结构。
四、以民生为先导,融人权发展于“五位一体”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
多年来,立足于传统文化和人权保障实践,我国已经走出了一条以民生为先导,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全面实现人权保障的道路。
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中,极为重视民生保障。中国人民一直以来就憧憬“大同社会”的实现,追求“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理想状态。[12]早在二千多年前的《左传》中就有“民生在勤,勤则不匮”、[13]“民生厚而德正”[14]等说法。北宋程颐指出“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民为本”。[15]朱熹也把“民生之所日用”视为循理、公天下的内容之一。[16]近代以来,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也在其三民主义革命纲领中明确提出了民生理念。
中国政府一向注重百姓生活、民生建设。陈云同志曾形象地把民生和建设的关系形容为“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将之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方针,把人民生活放在第一位。习近平主席指出,在推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民生为先、以民生为重、以民生为本。[17]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着重提出“改善民生”并单独成章。[18]2012年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并把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始终把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期一项大规模社会调查显示,中国大众的人权观念明显增强,但不同主体之间对人权的理解仍有较大差异,大众的人权要求和主张更多还是倾向于经济和社会权利。[19]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有所放缓,但民生投入仍持续加大,据财政部2013年初统计,近五年来,中央公共财政用于民生的支出累计16.89万亿元,年均增长21.1%,占中央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稳定在三分之二以上。[20]“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改善民生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据统计,2000年至2012年全国31个省(区、市)发展与民生指数(DLI)逐年提高。[21]
无论是注重民生建设还是加强人权保障都强调以人为本,人权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生在法律上的表现。民生建设与人权保障都要坚持以人为本,都承认人的主体性,当然,二者在价值取向和具体的实现方式手段上又有所不同。在传统人权保障模式中,权利往往是在同权力的对抗中来实现的,但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多年来的人权保障实践验证了另外一种人权保障模式,即权利与权力的商谈、合作。中国的人权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各项权利,促进社会总体上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更有尊严、更加幸福。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道路。
人权是普遍和不可分割的,在突出民生先导,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切身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中国的人权建设要更加注重坚持全面推进的原则。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人权不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集体权利,真正的人权保障只能通过不同人权的综合平衡才能实现。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我国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着手,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把各项人权看作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整体推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等的协调发展,推动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
习近平主席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22]“中国梦”把国家、民族和个人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每个人的具体利益都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中国梦”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国梦并不是一个虚空的幻想,而是有着实在目标和实现步骤的。具体包含两个目标,一个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个是到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小康社会的建成和现代化的实现,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指标,而是包含了对五位一体建设的全方位要求的指标,是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全面实现,不但要求经济发展,而且要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制政府基本建成、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等目标的一同实现。“中国梦”是包含着人权理念、人权诉求、人权价值观的社会目标和愿景。我们应坚持对宪法和法律的遵从,坚持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坚持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努力共筑中国梦。
(作者系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
②见《联合国宪章》序言。
③见《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及第一条。
④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序言部分。
⑤见《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序言段2。
⑥ 《胡锦涛耶鲁演讲畅谈中华文明四个“历来注重”》,见中新网。
⑦见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⑧ 《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见新华网。
⑨ 《李克强:尽力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见中新网。
⑩见联合国新闻网站。
[11]见《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八条。
[12]《礼记·礼运》
[13]《左传·宣公十二年》
[14]《左传·成公十六年》
[15]《二程文集》卷5。
[16]《朱熹文集》卷73。
[17]《习近平强调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见中新网。
[18]中共十七大报告第八部分题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19]张永和等:《中国大众人权观念调查》,载中国人权研究会编:《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78页。
[20]《细读万亿“民生大账”:民生支出五年16万亿元》,见新华网。
[21]详见2013年12月31日中国统计学会、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发布的《2012年地区发展与民生指数(DLI)统计监测结果》,见国家统计局网站。
[22]《习近平解读中国梦: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见中国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