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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限制言论自由的国家理由

来源:《人权》2014年第4期作者:孟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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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众白宫外反战示威抗议对叙动武

  “出于对祖国的热爱及对他人的责任感”,美国陆军前情报分析员切尔西?曼宁披露了他在美国军队攻打伊拉克的一些真相。不幸的是,他因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泄露机密而被判刑35年。在同军方的“国家理由”的博弈中,他的言论自由失败了,付出了35年的自由代价。尽管如此,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当初促使我泄露机密的疑虑仍然没有得到解决”。6月17日,切尔西—曼宁在《纽约时报》发表的《我选择“泄密”伊战真相》一文,告诉世人,如果有一道单项选择题,题干是“言论自由”与“国家理由”,美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国家理由”。

  说到言论自由,就一定要提到美国宪法。美国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政制模式构造出来的,是一个典型的法律人造国。建国本是一个政治问题,美国建国却是宪法的产物,这可能决定了美国在建立伊始就懂得了将政治问题法律化的道理。从理论上说,在组织原则上,“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分配之后的二次权力分配,是为保障公民权利而设计的权力内部的分立与制衡机制。因此,美国宪法所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只有在同国家权力相对的意义上,才能获得正确的理解。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国教或禁止信教的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该修正案以否定的形式规定了言论自由,确立了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根据,同时以最抽象的形式划定了国会的立法权限。尽管该修正案没有明确说这里的言论自由仅指政治言论自由,但基于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分配原则,针对明确禁止国会立法权的言论自由,将首先指涉的是政治言论自由。因此,个体之间在言论自由上存在的冲突,因为不具有国家针对性,从而不成为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自由。由此可以进行的反面推论是,针对公民私人之间的言论自由进行立法限制,如规定不得对他人进行诽谤,则是允许的。同理,基于“三权分立”的制度理念,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那么执法机关当然不得执行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更不得制定或执行剥夺言论自由的政策;司法机关不得适用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且可以对立法或行政机关相关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政策或立法与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限制自由的一个很简单的理由是,为了保障自由,使自由可能实现,自由本身需要受到限制。因此,虽然言论自由不得剥夺,但可以基于某些理由进行限制。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首先来自于言论自由本身。现实当中的言论自由,是由具体的个体行使的。个体之间不是铁板一块,千差万别的不同个体之间的言论自由冲突不可避免。其次,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来自于言论自由同其他自由之间的冲突。自由并非只有一种,而是多种自由之间的共存与竞争状态,这决定了言论自由可以因为同其他自由存在冲突而受到限制。

  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国家理由,是限制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一个通常理由。美国宪法的设计理念是,国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分配之后的产物,因此对于公民来说处于派生地位。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制度设计,首要目标是限制和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夺,因为对权利的最大危险正是来自于国家权力。同时,国家具有公共性特征,是公民的联合体、公民利益的代表、公共事务的维护者。因此,协调国家承担的公共服务能力的最大化与国家侵犯公民权利能力的最小化这两种矛盾追求,是现代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内在难题。以国家理由限制言论自由,是上述矛盾的一种体现。通过立法来明确限制言论自由的国家理由,并由司法机关对相关立法与行政机关的执行法律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美国设计的一种平衡言论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制度。

  美国的言论自由保障制度看起来很好,经过宣传效应的放大之后,更显诱惑。不过,种种披露美国政府以国家理由限制言论自由的事件,充分暴露出美国言论自由实践中的另一面。特别是斯诺登爆料的“棱镜门”事件,将美国对世界各国人民隐私权的侵犯揭露得淋漓尽致,令美国政府颜面扫地,其多年来精心树立起来的世界人权卫士形像大为受损。切尔西·曼宁的《我选择“泄密”伊战真相》一文让美国政府雪上加霜,揭露了美国言论自由实践中的权力操控术如何让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被玩弄于股掌之中。

  切尔西·曼宁在文章中提醒人们注意:“针对媒体对美国军队在伊拉克以及阿富汗的长期行动的报道,军方进行了怎样的控制”。作者粗略地展示了军方的权力操控术在“法治”内的运作过程。首先,军方从对申请随军采访的记者进行的许可审查开始,即利用许可权力对记者进行甄选,通过对每一申请人的“正面报道”评分,剔除了那些被认为很可能写出负面报道的记者。接着,军方以保证军事行动安全为由,要求获准随军采访的记者签署一项媒体“战地准则”协议,该协议赋予军方终止记者的随军身份,且不得申诉的权力,从而可以因报道内容终止记者的随军身份。军方利用在“随军记者”项目中的这项权力,迫使记者在迎合军方中互相竞争,结果破坏了美国公众了解事实的渠道。更耐人寻味的是,在2013年自由撰稿记者韦恩·安德森对军方限制媒体进入战地的做法提起的诉讼中,法院以宪法中没有保护成为随军记者的权利的相关内容为由,支持军方的立场。结果,军方以国家理由对言论自由进行的限制,不但使公众只能看到充满了模糊的猜测和简化的叙事的新闻报道,而且有意进行误导,向公众传达错误信息,塑造军队“正义”之师的形象,欺骗公众充当战争的“沉默”推手。

  军方对于言论自由的操控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司法裁决的结果更是为军队的行为进行了“合法”定性。这展示了美国将政治法律化的巧妙制度设计与高超技艺。在“法治”的保护下,军方操控权力的技术得以充分而有效的发挥,言论自由在与国家理由的博弈中失守了,个体的爱国热情与责任感被消融在法治之中。

  美籍华人作家夫妇林达在《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书中提到,在美国,言论自由就是不管你说什么,写什么,只要不真干,都无人干涉。真干的话,必须受法律约束,合法的行,非法的不行。那么,切尔西·曼宁干了什么?他什么都没有干,他只是在说。但是,他同样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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