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展日新月异,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网络发展对人权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在网络领域如何加强人权建设,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网络对人权实现的正面影响
网络世界是完全开放、自由的世界,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空前广阔的平台,网络对人权实现的促进作用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拓宽了信息获取权、表达自由权行使范围。不同于传统媒体所进行的单向式信息传播,互联网采取的是交互式传播方式,其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信息量之大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的。上网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需信息,还能自由传播与交流信息。人们通过网络可及时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时空所限参与各种网上活动,极大扩展了人们的信息获取权、表达自由权等人权的行使范围。
(二)充分实现了人的平等权。不同于传统电视、广播等媒体的一点对多点的环状网络作业方式,网络实现了多中心化或无中心化的星状网络作业方式,每一个站点都是一个中心又没有绝对的中心。“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 ①多中心的网络结构建构起一个巨大的“平民化”社会平台。
(三)提升了人们的受教育权享有水平。互联网的存在让资源无限扩大,世界上的各类信息都能及时进入网络并以光速传播。网络内容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内容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无所不有,各种教育资源可以由人们不受时空、地域限制方便地在网上查阅、下载,足不出户就遍知天下事,改变了过去传统教育手段受时间、地点、条件局限的束缚,极大提升了人们受教育权的享有水平。
(四)有利于推动公民民主权利实现。“政治体系所能提供的参与渠道越多越畅通,政治的参与就越加便利,相应的参与也就越多;遇到的障碍越大,人们就越不会介入政治。”②以往社会由于政府将信息控制在一个十分有限的范围内,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政治渠道极少。在网络社会信息资源实现了迅捷地公开、传递,同时在网络社会没有中心,取消等级限制,每个人不分地位、身份都平等享有“话语权”,政治活动实现交互式运动。在这种环境下人们轻点鼠标、键盘就能对政治事务发表看法、参与民主活动,社会成员有了更多接触政治的渠道。同时在网络时代人们可直接进行网络监督、网络反腐,利用数字技术政府已与社会、公民之间建立了广泛联系渠道,形成迅捷的沟通与意见反馈机制。许多重要腐败案件如陕西“表叔”案、南京“天价烟局长”案等都是通过网络监督方式才得以查处,通过网络监督人民民主监督权得到更有效的行使。
(五)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于人权知识和人权理念的传播。具体表现在:一是丰富了人权思想传播的方式和手段,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时空限制将海量的人权知识用立体、动态方式呈现于受众面前,国与国界限消失,我们可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传播中国的人权理念。二是增强了人权教育的吸引力、凝聚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人权教育的新方式,网络集文字、图像、动画、视频、声音等多种感知功能于一体,直观传递信息,便于受众学习。
(六)有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网络的发展实现了资源配置的高效性,这客观上要求打破原有社会分工对人发展的局限,个人自由流动性不断增强,人的潜能因网络发展而得到更大限度发挥,人的需要得以更充分满足。同时网络的发展实现了技术革新,大幅提高的生产效率及生产过程的信息化、自动化为人们提供了充足的自由时间,人也因而获得更多自由,所以网络的发展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需求的满足。
二、网络对人权实现的负面影响
当然网络的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权实现提供积极作用的同时,因网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人权实现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吸引了大量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从事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个人信息被盗用;个人钱财通过网络被窃取;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未经许可在网络上利用包含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都是其表现。而利用网络进行侵犯人权的极端典型就是网络恐怖主义,以网络为工具制造恐怖袭击,扰乱社会稳定,侵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网络的分散性使各国难以对其有效打击,反网络恐怖主义已成为一项长期、持久的战斗。这些事件的出现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的体现,有网络自身建设不够完善的原因,而更多的是人们对网络资源的违法使用所致。
(二)网络发展也使权利与权力滥用问题突出。网络发展带给人的诸项权利如果运用得当,会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但如果超出权利使用限度,就会造成对权利的滥用而害及他人及社会利益。基于网络的隐蔽性、无中心性、监管的乏力及个人道德的缺失,网络领域权利滥用问题逐渐浮现。如网络“人肉搜索”超过必要限度就会侵犯他人隐私等人身权利。2007年北京的姜岩认为丈夫有外遇跳楼自杀,其夫被网民“人肉搜索”后不胜其扰,最终引发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相关网站被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偿。此后又有多起因权利滥用所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发生,折射出网络环境下的权利滥用问题。同时网络发展也带来了权力的滥用,在互联网运行过程中基于对掌握管理权力的机关监督乏力及相关信息技术的专属性、保密性,容易引发权力滥用,比如斯诺登揭露的美国“棱镜”丑闻就反映出美国利用其所掌握的庞大网络资源对全球范围内的个人隐私、自由、财产权等实施了严重侵犯,而这种揭露也仅是“冰山一角”,到底有多少类似权力滥用恐怕连美国人都不得而知。
(三)网络发展也使西方加紧对我国人权领域的意识形态渗透,影响人们科学人权观念的确立。在国际上网络信息资源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国际互联网的命脉是根服务器,当前支撑世界互联网运转的根服务器共有13个,其中,一个主根服务器设在美国,12个副根服务器有9个设在美国,其余分布在英国、瑞典、日本。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这种“软实力”大肆宣扬西方世界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而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报道则要通过层层过滤,甚至被歪曲、篡改后才能出现在国际新闻中,这当中自然也包括很多对中国人权的负面报道。他们还将大量反映西方人权理念的意识形态输出到非西方世界,这种意识形态渗透手段成为更加隐蔽的非政治性统治手段。
三、网络领域推进人权发展对策
网络领域所存在的影响人权发展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加强对互联网的社会控制以保障人权,这种控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技术控制。
1.法律控制。网络由于其开放性、匿名性、全球性等特征,对其进行立法难度很大,但法律作为一种专门化、覆盖广泛、具有强制效力的社会工具仍是化解网络社会问题的一种最主要手段。我国政府对网络立法一直很重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保障人权。但基于网络发展的迅捷性,原来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已有部分明显滞后,“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规模太大、太活跃,法律无力对之加以严密的防范。” 有些法律规范对网络行为认定又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立法部门应全面考虑互联网空间所可能发生的侵犯人权违法行为,重视网络领域权利及权力滥用问题,并及时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尽量使违法行为要件、法律责任等具体、明确化,避免因内容不明确而缺失对网络侵权的法律打击。
2.行政控制:法律控制手段有严格适用条件、程序,有时对一些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就要借助行政控制手段,比如在网上多发布一些反映本国人权发展的好的内容,从正面加以积极宣传;利用行政手段对网络进行有效监控,将有害信息进行层层过滤;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建设,为公民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真实人权状况的信息传递,有效抑制虚假信息的影响。
3.技术控制:针对网络领域不法行为及西方网络渗透,我们也要从网路技术利用上加强防范,对一些有害人权发展的信息、言论及时通过网络进行技术处理,控制其传播;建立检测预警机制防范恶意攻击、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发现危险征兆时将情况迅速通报给主管机关和民众,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有效应对网络侵权行为;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利用社会力量控制违法等。
(二)加强网络领域道德建设。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行政、技术控制再严密,基于网络发展的高速性以及管理部门人员力量、水平的有限性,仍无法避免利用网络所进行的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所以还应从根本上提高社会主体的素质,树立尊重人权的正确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利用网络,实现网络运行良性化,为此要加强网络领域道德建设。针对网络时代许多上网者利用网络从事侵犯他人权利行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道德建设,可借鉴国外做法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网络道德规范,将一般道德要求结合网络实际进行规范,适应网络发展需要。开展网上道德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提升网络主体道德素养。毕竟上网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在加强外部约束同时主要依靠上网主体的自律才能有效规范网络行为。
(三)积极发展本国网络传播,抵制西方国家对网络的垄断与意识形态渗透。面对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及大量歪曲中国人权的负面信息,积极的应对措施是大力发展本国的网络传播事业,提高本国主流人权思想在国内外传播的信息覆盖率。当然我们在网络领域人权思想传播、建设水平还较低,传播人权的专业网站数量是较少的,而且功能发挥极为有限。有些网站只是将大量见诸报端的纸质媒体内容搬到网上,没有突破单向灌输模式。网站内容更新频率也较低,对热点、难点分析的深度文章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作者多不愿将其搬到网上,所以网上学术前沿资料还不如图书、杂志多。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要积极加强网上人权阵地建设,提升网络传播效能,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多建立一些有鲜明特色的人权网站,将一些具有理论深度的、反映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内容搬到网上。(2)发挥主流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舆论引导能力,把网络宣传做大做强,使之成为传播先进人权思想的崭新领域。(3)加强网络“把关人”的审查作用,在网络化环境下虽然没有了传统的“把关人”对信息的筛查,但信息的发布总会通过某个站点进行,从而进入某一网络微观“把关人”的审查之下,这些人就是网络记者、网络编辑、网络论坛管理者等,他们对于人权理念传播应担负起重要作用。(4)加强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共同传播人权思想。(5)组织专家研发生动、多样的人权教育软件,摒弃过去宣传人权时的公式化、说教化缺陷,增强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吸引力。(6)根据现实需要设置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性人权网页,为大家提供发表看法、进行讨论的平台。(7)加强专业化的既懂人权又懂网络传播的人才队伍建设等。
(四)加强网络领域人权意识形态领导权建设。阿尔都塞说过:“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在掌握政权的同时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并在这套机器中行使领导权的话,那么它的政权就不会持久。”⑤在网络领域人权建设中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以实现人民人权为最终目的的意识形态。对于网络的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人权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必须牢固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
其次,人权思想的多样性是当前我国网络领域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它们和主流人权思想并存。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的发展要求先进的意识形态具备高度的涵盖性与普遍性,要将越来越多的群体运用意识形态凝聚在自己周围,这就要求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在确保自己主导地位的同时,最大限度包容整合其他意识形态。在多种人权思想的碰撞中融合其他思想的合理价值,增强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内涵和底蕴。
最后,要实现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内容的创新。“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⑥我们要根据变化的环境,围绕“什么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人权,怎样构建中国的人权”这个核心时代课题,对其做出系统的解答、论证,不断实现意识形态建设的革新,使人权理念、思想能跟上网络化、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步伐。
(作者系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后,山东警察学院讲师)
注释:
①[美]《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M].(胡泳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274.
②罗伯特·A.达尔:[美]《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38.
③徐铁光:《西方的网络强势话语权与国际网络正义》[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④西奥多·罗斯扎克:[美]《信息崇拜》[M].(苗华健、陈体仁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7:167-168.
⑤陈越:《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338.
⑥《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95-296.
一、网络对人权实现的正面影响
网络世界是完全开放、自由的世界,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空前广阔的平台,网络对人权实现的促进作用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拓宽了信息获取权、表达自由权行使范围。不同于传统媒体所进行的单向式信息传播,互联网采取的是交互式传播方式,其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信息量之大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的。上网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需信息,还能自由传播与交流信息。人们通过网络可及时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时空所限参与各种网上活动,极大扩展了人们的信息获取权、表达自由权等人权的行使范围。
(二)充分实现了人的平等权。不同于传统电视、广播等媒体的一点对多点的环状网络作业方式,网络实现了多中心化或无中心化的星状网络作业方式,每一个站点都是一个中心又没有绝对的中心。“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 ①多中心的网络结构建构起一个巨大的“平民化”社会平台。
(三)提升了人们的受教育权享有水平。互联网的存在让资源无限扩大,世界上的各类信息都能及时进入网络并以光速传播。网络内容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内容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无所不有,各种教育资源可以由人们不受时空、地域限制方便地在网上查阅、下载,足不出户就遍知天下事,改变了过去传统教育手段受时间、地点、条件局限的束缚,极大提升了人们受教育权的享有水平。
(四)有利于推动公民民主权利实现。“政治体系所能提供的参与渠道越多越畅通,政治的参与就越加便利,相应的参与也就越多;遇到的障碍越大,人们就越不会介入政治。”②以往社会由于政府将信息控制在一个十分有限的范围内,人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政治渠道极少。在网络社会信息资源实现了迅捷地公开、传递,同时在网络社会没有中心,取消等级限制,每个人不分地位、身份都平等享有“话语权”,政治活动实现交互式运动。在这种环境下人们轻点鼠标、键盘就能对政治事务发表看法、参与民主活动,社会成员有了更多接触政治的渠道。同时在网络时代人们可直接进行网络监督、网络反腐,利用数字技术政府已与社会、公民之间建立了广泛联系渠道,形成迅捷的沟通与意见反馈机制。许多重要腐败案件如陕西“表叔”案、南京“天价烟局长”案等都是通过网络监督方式才得以查处,通过网络监督人民民主监督权得到更有效的行使。
(五)互联网的发展有利于人权知识和人权理念的传播。具体表现在:一是丰富了人权思想传播的方式和手段,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打破时空限制将海量的人权知识用立体、动态方式呈现于受众面前,国与国界限消失,我们可通过互联网向全世界传播中国的人权理念。二是增强了人权教育的吸引力、凝聚力。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人权教育的新方式,网络集文字、图像、动画、视频、声音等多种感知功能于一体,直观传递信息,便于受众学习。
(六)有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网络的发展实现了资源配置的高效性,这客观上要求打破原有社会分工对人发展的局限,个人自由流动性不断增强,人的潜能因网络发展而得到更大限度发挥,人的需要得以更充分满足。同时网络的发展实现了技术革新,大幅提高的生产效率及生产过程的信息化、自动化为人们提供了充足的自由时间,人也因而获得更多自由,所以网络的发展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需求的满足。
二、网络对人权实现的负面影响
当然网络的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权实现提供积极作用的同时,因网络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人权实现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网络技术的发展吸引了大量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从事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个人信息被盗用;个人钱财通过网络被窃取;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未经许可在网络上利用包含他人知识产权的物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都是其表现。而利用网络进行侵犯人权的极端典型就是网络恐怖主义,以网络为工具制造恐怖袭击,扰乱社会稳定,侵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网络的分散性使各国难以对其有效打击,反网络恐怖主义已成为一项长期、持久的战斗。这些事件的出现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的体现,有网络自身建设不够完善的原因,而更多的是人们对网络资源的违法使用所致。
(二)网络发展也使权利与权力滥用问题突出。网络发展带给人的诸项权利如果运用得当,会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但如果超出权利使用限度,就会造成对权利的滥用而害及他人及社会利益。基于网络的隐蔽性、无中心性、监管的乏力及个人道德的缺失,网络领域权利滥用问题逐渐浮现。如网络“人肉搜索”超过必要限度就会侵犯他人隐私等人身权利。2007年北京的姜岩认为丈夫有外遇跳楼自杀,其夫被网民“人肉搜索”后不胜其扰,最终引发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相关网站被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偿。此后又有多起因权利滥用所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发生,折射出网络环境下的权利滥用问题。同时网络发展也带来了权力的滥用,在互联网运行过程中基于对掌握管理权力的机关监督乏力及相关信息技术的专属性、保密性,容易引发权力滥用,比如斯诺登揭露的美国“棱镜”丑闻就反映出美国利用其所掌握的庞大网络资源对全球范围内的个人隐私、自由、财产权等实施了严重侵犯,而这种揭露也仅是“冰山一角”,到底有多少类似权力滥用恐怕连美国人都不得而知。
(三)网络发展也使西方加紧对我国人权领域的意识形态渗透,影响人们科学人权观念的确立。在国际上网络信息资源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国际互联网的命脉是根服务器,当前支撑世界互联网运转的根服务器共有13个,其中,一个主根服务器设在美国,12个副根服务器有9个设在美国,其余分布在英国、瑞典、日本。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这种“软实力”大肆宣扬西方世界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而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报道则要通过层层过滤,甚至被歪曲、篡改后才能出现在国际新闻中,这当中自然也包括很多对中国人权的负面报道。他们还将大量反映西方人权理念的意识形态输出到非西方世界,这种意识形态渗透手段成为更加隐蔽的非政治性统治手段。
三、网络领域推进人权发展对策
网络领域所存在的影响人权发展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加强对互联网的社会控制以保障人权,这种控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技术控制。
1.法律控制。网络由于其开放性、匿名性、全球性等特征,对其进行立法难度很大,但法律作为一种专门化、覆盖广泛、具有强制效力的社会工具仍是化解网络社会问题的一种最主要手段。我国政府对网络立法一直很重视,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保障人权。但基于网络发展的迅捷性,原来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已有部分明显滞后,“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信息传递技术的发展规模太大、太活跃,法律无力对之加以严密的防范。” 有些法律规范对网络行为认定又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立法部门应全面考虑互联网空间所可能发生的侵犯人权违法行为,重视网络领域权利及权力滥用问题,并及时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做到有法可依。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尽量使违法行为要件、法律责任等具体、明确化,避免因内容不明确而缺失对网络侵权的法律打击。
2.行政控制:法律控制手段有严格适用条件、程序,有时对一些急需解决的新问题就要借助行政控制手段,比如在网上多发布一些反映本国人权发展的好的内容,从正面加以积极宣传;利用行政手段对网络进行有效监控,将有害信息进行层层过滤;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建设,为公民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真实人权状况的信息传递,有效抑制虚假信息的影响。
3.技术控制:针对网络领域不法行为及西方网络渗透,我们也要从网路技术利用上加强防范,对一些有害人权发展的信息、言论及时通过网络进行技术处理,控制其传播;建立检测预警机制防范恶意攻击、侵权行为的发生,在发现危险征兆时将情况迅速通报给主管机关和民众,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加大对执法人员的技术培训,有效应对网络侵权行为;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技术合作,利用社会力量控制违法等。
(二)加强网络领域道德建设。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行政、技术控制再严密,基于网络发展的高速性以及管理部门人员力量、水平的有限性,仍无法避免利用网络所进行的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所以还应从根本上提高社会主体的素质,树立尊重人权的正确理念,引导社会公众合理利用网络,实现网络运行良性化,为此要加强网络领域道德建设。针对网络时代许多上网者利用网络从事侵犯他人权利行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道德建设,可借鉴国外做法从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的网络道德规范,将一般道德要求结合网络实际进行规范,适应网络发展需要。开展网上道德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提升网络主体道德素养。毕竟上网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在加强外部约束同时主要依靠上网主体的自律才能有效规范网络行为。
(三)积极发展本国网络传播,抵制西方国家对网络的垄断与意识形态渗透。面对西方意识形态渗透及大量歪曲中国人权的负面信息,积极的应对措施是大力发展本国的网络传播事业,提高本国主流人权思想在国内外传播的信息覆盖率。当然我们在网络领域人权思想传播、建设水平还较低,传播人权的专业网站数量是较少的,而且功能发挥极为有限。有些网站只是将大量见诸报端的纸质媒体内容搬到网上,没有突破单向灌输模式。网站内容更新频率也较低,对热点、难点分析的深度文章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作者多不愿将其搬到网上,所以网上学术前沿资料还不如图书、杂志多。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要积极加强网上人权阵地建设,提升网络传播效能,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多建立一些有鲜明特色的人权网站,将一些具有理论深度的、反映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理论内容搬到网上。(2)发挥主流网站(如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舆论引导能力,把网络宣传做大做强,使之成为传播先进人权思想的崭新领域。(3)加强网络“把关人”的审查作用,在网络化环境下虽然没有了传统的“把关人”对信息的筛查,但信息的发布总会通过某个站点进行,从而进入某一网络微观“把关人”的审查之下,这些人就是网络记者、网络编辑、网络论坛管理者等,他们对于人权理念传播应担负起重要作用。(4)加强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共同传播人权思想。(5)组织专家研发生动、多样的人权教育软件,摒弃过去宣传人权时的公式化、说教化缺陷,增强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吸引力。(6)根据现实需要设置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性人权网页,为大家提供发表看法、进行讨论的平台。(7)加强专业化的既懂人权又懂网络传播的人才队伍建设等。
(四)加强网络领域人权意识形态领导权建设。阿尔都塞说过:“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在掌握政权的同时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并在这套机器中行使领导权的话,那么它的政权就不会持久。”⑤在网络领域人权建设中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以实现人民人权为最终目的的意识形态。对于网络的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人权领域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必须牢固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
其次,人权思想的多样性是当前我国网络领域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它们和主流人权思想并存。互联网与意识形态的发展要求先进的意识形态具备高度的涵盖性与普遍性,要将越来越多的群体运用意识形态凝聚在自己周围,这就要求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在确保自己主导地位的同时,最大限度包容整合其他意识形态。在多种人权思想的碰撞中融合其他思想的合理价值,增强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的内涵和底蕴。
最后,要实现社会主义人权意识形态内容的创新。“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⑥我们要根据变化的环境,围绕“什么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人权,怎样构建中国的人权”这个核心时代课题,对其做出系统的解答、论证,不断实现意识形态建设的革新,使人权理念、思想能跟上网络化、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步伐。
(作者系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后,山东警察学院讲师)
注释:
①[美]《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M].(胡泳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274.
②罗伯特·A.达尔:[美]《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38.
③徐铁光:《西方的网络强势话语权与国际网络正义》[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④西奥多·罗斯扎克:[美]《信息崇拜》[M].(苗华健、陈体仁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7:167-168.
⑤陈越:《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338.
⑥《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95-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