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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保护

来源:《人权》2014年第4期作者: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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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受教育权在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上的体现,是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一定的条件和机会,通过服刑人员的学习而获得知识、技能和发展身心的权利。服刑人员接受教育不仅可以使他们受到感化和改造,而且有利于他们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本文从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相关理论入手,结合现有的国内国际法律制度,探讨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

  一、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内涵

  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由于服刑人员生活在监禁环境下,他们需要承受刑罚执行所规定的特殊义务,即监内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被赋予了“教育改造”的内涵,使其具有了封闭性、法定性、强制性与再教育性的特点。

  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作为权利的受教育权;第二是作为义务的受教育权。作为义务的教育中又包含作为国家《义务教育法》中所规定最低年限的教育和作为监狱服刑人员所应该接受的义务性的教育。监狱所强迫的教育是监狱为实现监狱所希望达到的目标而强制性需要服刑人员积极配合参加的教育活动。这是服刑人员所不能放弃的。而作为权利的受教育则是服刑人员可以选择的。

  二、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

  (一)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国内立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监狱劳教教育改造工作。重视教育改造工作是新中国监狱同旧监狱的本质区别。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监狱工作方针。1964年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正式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监狱工作方针。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提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1994年《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监狱工作要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司法部1999年制定了《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四章专门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2003年以《监狱法》为依据,制定实施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的部门规章,对在押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实际,制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2008年,制定了《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和《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评分标准》。

  (二)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国际法律及相关条约规定

  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来考虑是在一战后的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立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了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目的和父母对子女应受教育的优先选择权。《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相呼应,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对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做了相关规定。承认人人都受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就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人的受教育权而言的。该公约发展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权利的规定。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承担在实施免费的、义务性初等教育方面制定计划和采取行动的具体义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应受教育的优先选择权。《儿童权利公约》是最新的与受教育有关的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上述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比较,《儿童权利公约》发展了关于父母对子女应受教育的优先选择权的规定。

  195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对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也做了规定。该规则第40条规定:“监狱应设置图书室,购置充足的娱乐和教学书籍,以供各类囚犯使用,并应鼓励囚犯充分利用图书馆。”第59条规定:“监所应该利用适当可用的改造、教育、道德、精神和其他方面的力量及各种协助,并设法按照囚犯所需的个别待遇来运用这些力量和协助。”第77条对囚犯的教育进行了专门规定:“应该设法对可以从中受益的一切囚犯继续进行教育,包括在可以进行的国家进行宗教教育。文盲及青少年囚犯应接受强迫教育,管理处应予特别注意。”“在可行范围内,囚犯教育应同本国教育制度结合,以便出狱后得以继续接受教育而无困难。”
 


服刑人员正在选购图书

  三、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实施状况

  (一)服刑人员受教育权保障的成就

  中国政府从1981年开始把在押服刑人员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计划,要求有条件的监狱、劳改场所均应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建立完备的教育制度,使对服刑人员的法制、道德、文化和技术教育正规化、系统化。1992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称:“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截止1991年底,全国监狱、劳改场所已办成特殊学校的占总数的72.82%。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重点是进行认罪服法、道德修养和人生观教育。目的是使罪犯知法、守法、服法和提高道德水平。为此,中国劳改机关在实践中创造了开办特殊学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形式。据1991年统计,罪犯中参加法制、道德教育的占98.92%。据统计,1991年底,全国监狱、劳改场所共开办各种文化学习班1.2万余个,参加文化学习的服刑人员达51.8万余人,入学率占应参加学习的92.35%,其中参加刊授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电视大学学习的5300余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4000余名。近6年来,获得各类文化结业、毕业证书的累计达90.2万余人次。技术教育是中国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据1991年统计,罪犯中已有56.1万余人参加各类技术培训班,占应接受技术教育犯人的83.18%。累计有54.6万余人次经社会劳动部门考核合格,获得技术等级证书。”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法制、道德、文化、技术教育,致力于把监狱、劳改场所办成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这是中国劳动改造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实践证明,这是提高改造罪犯质量,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①

  到新世纪,司法部在全国监狱系统提出了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极大地促进了全国监狱事业发展,随后的监狱体制改革更是把我国监狱工作引上了发展的快车道,使我国监狱工作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迈进。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获得进一步发展。

  2001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白皮书《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宣布:“中国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改造服刑人员的工作卓有成效,多年来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始终保持在6%至8%这一世界较低水平。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全国所有监所设立派出检察院、派驻监(所)检察制度。司法部从1999年起计划用三年时间开展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的提高,为保障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提供了保证。

  2004年,全国监狱系统服刑人员中共有101067人参加扫盲教育,222293人参加小学文化教育,107374人参加初中文化教育,6013人参加参加了高中水平的教育,有15341名服刑人员参加了各种高等教育学习。在这一年里,有160131名服刑人员经考试获得结业或者毕业证书,其中52932人获得扫盲结业证,78823人获得小学毕业证,26326人获得初中毕业证,717人获得高中毕业证,1333人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其以上毕业证书(或学历学位证书)。②参加职业技术教育的服刑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为保障服刑人员接受职业技术训练,监狱普遍设立了相应的培训机构,购置了必要的培训设施。2004年,有857333名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术教育,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证书126994个,其中初级117360个,中级7654个,高级1989个。③

  (二)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理念和实践的新探索

  司法行政部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专门出台了《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明确监狱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围绕着着力构建“首要标准”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实施教育改造工作制度建设,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监狱执法部门不断改革创新,在罪犯心理矫治、改造评估、服刑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改造为本,引领教育改造工作新发展。教育改造服刑人员是监狱的本质职能,也是监狱工作的价值所在。多年来,我国监狱系统坚持把改造人放在监狱工作的核心地位,通过广泛开展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不断提升罪犯改造质量,监狱推广罪犯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教育、1天休息的“5+1+1”的改造模式,教育改造工作实现了新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监狱系统始终抓住思想教育这个核心,通过广泛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和前途政策教育,使一大批罪犯重新认识自我,认识社会,走上了新的人生道路。另一方面,监狱系统坚持以先进文化为导向,以弘扬改造正气为主旋律,充分发挥监区文化对罪犯的引导、熏陶、激励功能。经常向罪犯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大餐”与“精神快餐”,寓教于乐,使其在文化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与启迪,监内文化氛围日趋浓厚。

  其次,改造科学化,实现教育改造工作新突破。全国监狱系统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逐步把现代科学的先进手段和国内外行刑制度的先进成果运用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之中,实现了教育改造工作新的突破,特别是心理矫治工作取得重大突破。面对罪犯群体日益高发的心理问题,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全国的监狱系统启动并逐步推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各地监狱成立了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并建成了标准化的心理咨询室、心理测试室、心理宣泄室,建成了一支专业的心理矫治队伍,心理矫治工作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普及了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罪犯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评估以及心理危机干预深入开展,有力促进了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面对信息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全国监狱系统积极引进新科技、新手段,信息网络技术在远程教育、个别教育、心理咨询、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了便捷载体,带动了教育改造工作水平的提升。各地纷纷建立罪犯教育网,为罪犯教育改造提供了新的平台,增强了教育改造的实效。

  再次,改造社会化,增添教育改造工作新动力。多年来,监狱系统按照改造工作向前、向外、向后延伸的要求,加大教育改造工作的开放力度,广泛利用与吸收社会力量与资源,共同参与对罪犯的改造活动,极大促进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升。近些年来,监狱系统坚持把开发利用社会教育资源的触角延伸到各个服刑人员中,先后推行了特优会见、开通亲情电话等举措,让罪犯在亲情的温暖下,增添改造的动力。监狱系统还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教育改造罪犯,各地普遍建立了社会帮教基地与帮教自愿者队伍。实行“一助一”、“多助一”的帮教责任制,并对外出务工刑满释放人员落实跟踪帮教制度,开展各类帮教活动,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教育和风险评估,实现安置帮教工作前移。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法律知识、社会公德和文化技术教育。④

  通过教育,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的犯罪思想得到了较好的改造;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水平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服刑人员的文化娱乐权和体育活动权基本能得到保障。2010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白皮书《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指出:“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教育活动既是我国改造服刑人员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服刑人员的重要的权利。

  四、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

  国家对服刑人员受教育权的保障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离开了国家,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将难以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提出: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的各项保障措施。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设施、场所、调研、督导、表彰等方面切实采取措施,为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笔者认为,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的保障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它有赖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观念的转变,社会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和服刑人员认识的改变。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可以从以下方面获得保障:

  (一)教育经费的保障

  教育经费是保证教育改造工作正常运作的物质保证。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调整监狱基本支出标准的通知》要求,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经费。加强对教育改造经费使用的监督,统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机构的经济条件有很大差异,服刑人员教育经费的开支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服刑人员教育经费的投入逐年增加。


服刑人员正在参加电焊技能培训

  (二)教育设施的保障

  服刑人员教育的设施、设备,是保障教育改造正常运作的物质条件,对现代监狱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关于服刑人员的教育设施,联合国《囚徒待遇最低标准规则》要求:“应设置图书室,购置充足的娱乐和教学书籍,以供各类囚犯使用,并应鼓励囚犯充分利用图书室。”我国《监狱建设标准》:“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医院和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提出,监狱应当依照规定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同时配备相应的设施。司法部关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考核评审细则,对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服刑人员教育设施、设备的建设,是由教育改造的任务决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服刑人员教育的物质条件将不断得到改善。

  (三)教育师资的保障

  教育师资保障,即确保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的师资力量充足,实现专职化,以保障服刑人员教育权利。为此,《教育改造纲要》规定:“大力培养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专业化人才。要充实基层力量,每一个监区都要设置专人负责本监区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对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要注意引进教育改造罪犯的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工作水平。要建立教育改造专家库,发挥这部分专家对罪犯的改造作用。” 


服刑人员读书看报


  (四)教育时间的保障

  教育时间的保障,即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要服从监狱的管理和参加劳动,这些都需要耗费服刑人员的时间。对服刑人员而言,如果没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这种教育就表现为义务性,行为人不能选择放弃。但如果教育是基于个人的发展,例如参加自学考试获得文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等,这些教育活动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来决定。但监狱应该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时间,每周不少于二十课时,每年不少于一千课时,文化、技术教育时间不低于总课时数的百分之七十。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5+1+1”教育管理模式,以硬性规定的形式提出一周必须有一天用作专门教育改造时间,确保服刑人员受教育的时间。

  (五)教育的科技保障

  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对教育改造罪犯的促进作用。倡导科学的理念,用科学的理论、思维和方法,研究和把握工作规律,改革和完善监狱工作体制和机制,探索罪犯改造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增强教育改造的有效性。加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监狱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利用网络教育、多媒体教育和远程教育,实现资源共享,科学合理配置监狱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加速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教育改造工作硬件设施条件,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做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工作提供现代化技术支持。

  (六)教育的社会保障

  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保障。也需要社会的保障。我国《监狱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不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最烦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社会各界作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题,具有承担保障服刑人员改造的义务。这种保障包括:(一)人员保障。应设置相应制度,扩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包括文化教育人员,职业技术人员、心理矫治工作者。通过和监狱外的大型企业合作,提供职业技能教育。(二)鼓励社会知名人士进入监狱参与教育活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大学教授、体育电影明星等进入监狱进行教育活动。通过团委、妇联等社会组织建立常规机制,通过类似讲师团的组织形式进行教育,使服刑人员享受社会教育的成果。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等等。(三)社会教育资源的利用。教育也需要一定的载体。包括书籍、新闻媒体、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大学)等等都是公益的教育设施。它们都是一个社会公共的文化教育资源。监狱必须利用这些社会资源来满足服刑人员的教育需求。使他们也能在一定的程度上享受社会的文明成果。⑤

  (作者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

  ①参见:《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

  ②吴宗宪:《中国监狱对服刑人员人权的保护》,载白泉民主编:《中外刑罚执行监督与人权保护》第169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

  ③参见前引书第169页。

  ④来源:《全国安置帮教工作有新发展》,《法制日报》,2009年10月30日。

  ⑤参见冯建仓:《中国监狱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研究》,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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