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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广帅 鲜开林:人权司法保障的新阶段、新要求

——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一点体会

2014-11-25 13:40:55来源:中国人权网作者:樊广帅 鲜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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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司法保障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自觉地坚持中国梦的人权价值引领,大力改善民生问题,着力强调公正司法,使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十八大强调“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方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规范了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设置,那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总方略则是为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建设指明了根本性的司法理论依据和司法实践指导,从而使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具有划时代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人权发展的新阶段
 
  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为民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既是健全法治中国制度体系的需要,也是完善人权保障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之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进一步提出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首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因此,保障人民权益,在构建和完善司法体系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党领导人民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2]近年来,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刑事诉讼、犯罪量刑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而且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这些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要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其次,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司法体制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做到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体现了法治发展的水平,更体现了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文明程度。[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要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坚持民主法治建设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人权保障的制度化水平,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发展。
 
  再次,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也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总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其中,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法律手段,与公民的个人权益密切相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要方式。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4]只有将以人为本作为司法改革的灵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把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才能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司法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新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在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同时,对司法制度的建设提出新要求,包括提升司法独立性、保证司法公正性、加强司法监督、强化司法队伍建设等。完善司法体制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需要,同时也是新时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新要求。
 
  首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更要依宪尊重和保障人权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5]把依法治国提高到依宪治国,这是依法治国上升为治国方略的标志,同时也为我国的人权保障指明了依据,那就是宪法。我们应该依宪保障人权。早在十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就已经审议通过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既是我国坚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决心的总依据,也是我国加强人权保障建设的总方针。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着宪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建设。
 
  其次,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根本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司法不公不仅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只有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才能使公民的权利真正得到实现,使公民的利益真正得到维护,使人权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涛说:“司法公正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致的。只要始终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坚持程序公正,依法充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就能在审判活动中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6]因此,保证司法的公正性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根本要求。
 
  再次,提升司法的独立性,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基本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这就明确了我国提升司法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司法独立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关系:一方面司法独立本身就是一项人权;另一方面,司法独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司法独立通过公正的审判对人权起着间接的保障作用。[7]比如诉讼中的辩护权、上诉权等权利的维护就是通过提升司法独立性保障人权的重要表现。
 
  第四,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在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既需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也需要公民大众的监督。多管齐下的监督既可以避免减弱司法的独立性,还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使司法活动阳光、透明,真正发挥司法制度对人权的保障作用。
 
  第五,提高司法队伍的专业性,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有生力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运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素养与司法执行力。因此,建设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司法队伍,不仅是提高司法水平的需要,也是净化司法环境,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通过提升司法队伍的专业性,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这也是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这些专业性的司法队伍也必然成为我国人权保障司法制度建设的有生力量。
 
  总而言之,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总方略,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迎来了春天,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通过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具体实施,中国人权的司法保障必将步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樊广帅 鲜开林)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告发布(全文)[EB/OL].新华网[2013.11.12

  [2]张德瑞.违宪审查制度与人权的司法保障[J]..理论学刊.2011(12)

  [3]邹平学.基于人权视角的政治文明解读,[J].江西社会科学.2004.06

  [4]姜伟.人权司法保障制度.[J].光明日报.2013.11.1.(002)

  [5]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文.[EB/OL].新华网.[2014.10.24].

  [6]公正司法就是保障人权.[EB/OL].知法网.[2012.04.05].

  [7]刘殷.司法与人权保障[J].法学论坛.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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