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问题,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做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及具体任务。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它表明党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毋庸置疑,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与人权有着内在的密切关系和联系,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主线、目标和核心价值就是保障人权,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必然推动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发展。因此,我们不应脱离开保障人权盲目地去讲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也不应离开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空洞地去讲人权保障,坚持全面推进人权的法治保障。
一、法治与人权的基本内涵
(一)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Rule of law)是一个多义词,一般认为法治具有三重含义,一是法治指的是一种重要属性,即法的普遍约束力;二是法治指的是依法治国,即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三是法治指的是民主的法律化。美国学者富勒认为“法治的精髓在于,在对公民采取行动的时候,政府将忠实地适用规则,这些规则是作为公民应当遵循,并且对他的权利和义务有决定作用的规则而事先公布的。如果法治不意味着这个,它就没有什么意思。” 我国学者曾对法治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法治专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法治就是以法律的准则统治或治理国家。又称‘法律的统治’”。 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宪法法律至上、追求公平正义,规范公共权力、尊重保障人权、司法行使独立、自由平等和谐。简言之,法治就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走向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
中国法治的特色主要是,它是扎根中国土壤的法治;它是由执政的共产党顶层设计和倡导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与执政党的主张相结合的法治,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的法治,它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的法治,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它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法治,它是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法治。它与西方法治在形式上虽然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本质上是有原则区别的。对西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的那些有益的理念和经验,虽然可以借鉴,但绝不能全盘照搬,更不能以西方法治理念及标准权衡和对待中国法治。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人权的基本含义
究竟什么是人权(Human Rights)?国内外人权学者、专家虽然对此都曾从不同的角度做过许多解释和界定,但迄今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人权概念。当今西方学者主张的是多元的人权理论,即道德权利说、新天赋人权说、价值哲学说和普世人权说等。我国学者的说法也不下几十种。主要有人性固定权利说、权利一般形式说、需求权和自由权统一说、人的权利说、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说、公民权利说、应有权利说、基本权利说、法定权利说、道德权利说、天赋权利说、人赋权利说、商赋权利说等。其实对什么是人权,一般可以这样来理解:所谓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就是“使人成其人的权利”,就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就是“那些做人的必要的需求和条件”。依此,我们似可将人权定义为,“人权是人基于其本质和尊严应当和实际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定义包括的具体内涵是:(1)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群体、民族和国家等。(2)人权是基于人的本质和尊严而生成的。所谓“人的本质”是说凡是“人”都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谓“人的尊严”是说,在人的共同生活中,在人基于种种需求、利害、兴趣从事的劳动实践中,人的需求、利害、兴趣逐步升华,逐渐形成了作为相对独立的、自觉的、理性的人的自我价值的体验,这种价值体验是人的情感、意志、理性、良知的关于自我存在的一种直觉,是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社会中的人对于自身及其“同类”的“自我认同”。正是这种“自我价值”,“自我存在”和“自我认同”构成了人的尊严观念和核心内涵。(3)所谓“应该享有”是指应当享有而且能够享有但实际上还没有享有的权利。(4)人权的内容是一切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和自由,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核心和关键因素则是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确认。(5)人权的发展受一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逐步完善。(6)人权的形态和层次通常可以分为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道德意义上的人权和实定法意义上的人权、现实生活中的人权。(7)人权的属性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个体性与集体性、自然性与社会性、历史性与阶级性、现实性与理想性、固定性与可变性、权利性与义务性、时间性与空间性等。
二、人权与法治的关系
从上述关于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内涵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人权与法治既是两个不同概念,人权的核心意义是人的尊严,法治的核心意义是限制公共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两个概念又是内在密切联系的。没有人权,谈不上法治,同样,没有法治,也谈不上人权和人权的实现。人权与法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概括地说,人权与法治的关系是: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首先,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
人权是法治产生的出发点和依据。既然基本权利主要就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就决定了这些权利必然成为法治产生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保护上述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必须考虑有利于基本权利的维护,必须考虑对人的尊严和利益的保护,必须考虑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的平衡和调整。法治一步也不能离开人权。如果没有人权做依据,法治既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存在,更不必说发挥其作用了。还要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学艺术的繁荣,人权现状的改善,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和人权形态,需要用法律来调整,法律亦应根据这种情况不断进行废改立。法律的废改立也必须以有利于人权保护为出发点和依据。
人权决定法治的任务和内容。法治的任务归根到底就是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五大”建设顺利进行。而这些任务正是人权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权的实现所必需。正因为如此,所以说人权决定了法治的任务。同时,人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主要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决定了法治的内容,法治必须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和体现这些基本权利。如果法律离开或未能明确规定这些基本权利,那么这样的法治就不是人民需要的真正法治。
人权促使法治的遵守和实施,促使法治的日趋完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是人们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法律虽然也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更为主要的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执行。既然社会主义法律以保护人权为核心内容和目标,既然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是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就是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中保护人权的内容和要求,因此人民必然会理解当然自觉遵守和执行。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权能够促使法治的遵守和实施,促使法治的日趋完善。
其次,法治是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法治是人权的确认。人权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从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进而成为公民能够真正享受到的实有权利。法治要求法律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统领着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就是对我国人权的确认,就是将人权由应然权利转变成法定权利,就是将人权法律化。
宪法法律规定了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人权是实现有法可依。宪法中直接地、系统地、全面地规定了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民主权以及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等内容和范围。集会游行示威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婚姻法、继承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人权法律,都极为明显地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人权的范围,充分体现了人权的精神。事实证明,我国人权的实现确实有法可依了。
宪法法律规定了人权实现的程序、原则、方法和途径。宪法关于我国国家结构和管理形式的规定,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规定,关于司法制度和程序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武装部队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为我国人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和原则的保障。此外,我国的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人、当事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的规定,也为人权的真正实现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宪法法律规定了对权利和自由行使的必要限制,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任何的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有一定法律限制的。绝对的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古往今来,从来未曾有过。“作为人的权利”,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人权也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宪法规定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合理的。这一规定是从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的,它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它有利于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工作、生活、科研秩序的维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可持续的顺利进行。因此,无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还是全体公民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宪法的这一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和权利,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受宪法法律的约束,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概而言之,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十分密切,人权离不开法治,法治也离不开人权。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因此人权必须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切实保障人权。
三、 全面推进人权的法治保障
(一)人权的立法保障
有法可依,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人权的立法,何言人权的法律保障。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速度快,质量高、成绩大。现在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个法律体中的法律法规都同保障人权有着密切关系,有些就是直接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相关法律部门中的选举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实现,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实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居民和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行政法律部门中的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律师法和公证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合法的权益实现。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实现。民法、商法法律部门中的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保障公民的婚姻权、收养权和继承权利的实现,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的实现。社会法律部门中的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权益的实现,所有这一切说明,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主干的,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治保障体系。当然,随着中国人权事业发展,还需要继续加强保障人权的立法,进一步完善这个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要加强惠及民生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社会立法。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和与保障人权的立法。要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切实保障人权。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及保障人权作用。
(二)人权的执法保障
法治实践表明,在中国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涉及人权的法规也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落实的。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就成为能否将法律规定的人权条款的付诸实施并变为人们实际享有的权利的关键。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是行政机关工作的根本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都一再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所谓依法行政,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授予,一切官员都必须依法办事。
国家通过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使其逐步迈向法治轨道,并受到法律及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设定权限、实施程序和经费保障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保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过程中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以及对实施行政管理的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关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时,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上级的行政机关负有受理申请和做出行政复议的决定职责。
规范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关键是提高国家行政官员和警察的素质。《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对此作了专项规定。《公务员法》规定,要实现对公务员的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技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私有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从严治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执法为民,大大提高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了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宗旨,提出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上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之一,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推行政府权利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则,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切实保障人权。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司法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司法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
1、 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工作,惩处犯罪,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在刑事审判中采用辩护制度,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民事审判中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公民行使人权和公民权利和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司法保障;在行政审判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根据党中央的决定,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十八大报告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审判管理创新,不断加快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制度建设。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需要公开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审判信息依法、全面、及时公开;审理过程公开;裁判公开。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把积极主动地采取公开透明的措施与不折不扣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起来,提高司法民主水平。同时,还要求建立和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旁听庭审制度,推行法院开放日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排除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的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坚持每案都提讯被告人,充分听取其意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按照三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全国深入开展,上海等六个省市正在围绕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终极目标展开对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由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决定,不需要审判委员会和院长的讨论和批准,省以下司法人员统管,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司法经费由省市统一划拨等多项改革试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改革措施都是手段,其目的在于牢固树立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保障人权。
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对司法制度要进行结构性优化,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对于警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平衡,解决现实当中存在的地方干预司法问题意义重大,对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人权也具有重要意义。
2、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权的司法保障的重要机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和卖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职责,并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在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中,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重。在对民事诉讼和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中,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同人民法院一样也进行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规范独立刑事检察权的行为。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建立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以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司法公正,坚决查办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破坏选举、报复陷害等侵犯人权的案件,切实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按照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新一轮的检察制度和体制的改革正在全国深入展开。检察制度的改革是整个司法改革的主要组成部分,要与司法改革同步进行,其终极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好更切实地保障人权。
3、律师在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中具有重要作用。中国自1978年开始逐步恢复和完善律师制度,并于1996年5月制定了《律师法》。该法明确规定,完善律师队伍的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规定担任律师的资格和条件,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除享有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外,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障,规定律师在职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等等。2009年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国家规定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了律师的相关规定,促进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律师诉讼业务的发展,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为其辩护。辩护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
总之,保障人权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新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促进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谷春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