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到2014年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看到,在不同的大主题之下,对人权的法治保障措施愈益具体,愈来愈更加细化和切实落实。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是一份法治宣言书,也是一份人权宣言书,其中两次提到“人权”一词;在习近平对《决定》草案文本的说明中,曾4次提到“人权”,对“法治与人权”这一问题的认识愈益深入。全面推进法治的时代,也是全面保障人权的时代。
一、法治与人权的逻辑关系
四中全会《决定》将人权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体之中,贯穿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全过程,以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权的法治保障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
(一)关于宪法与人权
十年前,2004年的“人权入宪”,使人权正式成为执政党和国家的价值观。党的十八大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尽管有“法治”无“人权”,但实际上已经把人权的两大核心要素即“自由”和“平等”纳入其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对宪法与人权的紧密关联性阐释得更加深刻。两个《决定》中比较明显的变动在于,关于“宪法法律权威”的位置,从三中全会《决定》的第九部分,提前到了四中全会《决定》的第一、二部分。
三中全会《决定》在第九章“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专节阐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问题,强调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的人权原则。
四中全会《决定》第一部分,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重大主题下,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并强调平等是由宪法权威赋予的;第二部分集中讨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问题,并将人权规则具体到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二)关于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人权是一种应然权利,要转化为实然权利,必须通过法定权利这个桥梁。
(三)关于人权意识
人权意识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四中全会《决定》在分别阐述了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问题之后,特别提出最终要“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提升法治观念,增强人权意识,都是同样重要的。人权意识、人权观念是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内涵的主要内容;对法治的信仰必然要求对人权的信念、信仰。
二、人权立法保障的两个层面
(一)把完备的人权法律规范体系纳入到法治体系建设
四中全会《决定》专门设置了一节中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首要重点即“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宪法奠定了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两大人权体系,因而,人权体系也正是沿袭了这两大体系的分类方式。
首先,关于政治权利。在三中全会《决定》第八章“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部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沿袭了传统的阐释方式,单独列明的民主政治权利这一部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化、基层民主,强调“制度”保障。
在四中全会《决定》中,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合为同一部分,作为并列的内容。其中不仅提示了制度层面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而且强调了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应当遵循“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对法律制度进行“公平”这一理念上的限定,说明不仅要保障制度上的平等,更要保障权利的实质平等,从而使“良法善治”得到了具体地说明和落实。
其次,关于经济社会权利。经济社会权利作为个人的权利,在三中全会《决定》第三章“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主要体现在产权制度保护中,并且在解决城乡问题时特别提示了农民的财产权利。这一精神在四中全会决定中得以延续。
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为各种社会保障权,特别提到“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方面;并特别关注特殊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要求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同时,四中全会还特别提出需要具体创制一系列法律,包括编篡民法典,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社区矫正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等等。
以上这些,都可以看到人权的立法保障逐步、真正地落地生根。
(二)通过法律修改更好地改善人权状况,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从十一届与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实际来看,法治建设新阶段立法工作的重心明显由法律创制转向法律修改,中国立法步入了引领、助推改革的新时代。从“创法时代”迈向“修法时代”。 法律修改的基本轨迹实际上也吻合了立法与社会发展变革关系的基本轨迹。
截止2014年11月1日,包括宪法在内的现行有效法律共计241件,其中被修改的法律共计138件,总修改率为57.26%。各部门历届修改总次数共计241次。 法律修改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的各项制度与公民的各项权利在法律修改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法律修改涵盖了所有的法律部门,行政、经济仍继续成为重点修法领域,社会法部门法律修改幅度开始加大。
在保持经济持续平稳、确保公权力规范行使之余,改善民生、倡导社会关爱、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也开始成为立法机关关注的方向。
法律修改对于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表现出更加深入的关切,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大面积修改。该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进行首次修正,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第2次修改。与上一次刑诉法修改相比,这件草案耗时4年、涉及条文修改110处、新增条文65条的修正案,将统筹处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作为修改的基本思路。
法律修改还涉及到人权保障的方方面面。
如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精神慰藉、社会服务保障、社会优待平等化以及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
在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得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过程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殊保护”的原则得以具体化;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还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了全面规定。
关于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诉法体现了近年来对于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公众利益诉求的回应,明确规定对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对于环境权的司法保障是一个重大突破,对于2014年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无疑具有先导意义。
在保护劳动工作权利方面,2012年12月28日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则体现了对劳务派遣工人工作权的保护,更加精细和严格地界定劳务派遣用工范围,给予劳务派遣更为有效的保护,尤其是保证他们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权利。
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新权益、新责任”为核心理念,扩大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突出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人格、人身权益方面的保护,其内容更加体现了在消费过程中对公平和效率的维护,以及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同等的善待和对消费者的合理和适度倾斜。
尤其是,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修改的第一部法律。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增加可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尤其是将拆迁、社会保障等老百姓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总之,法律修改在条文增删之间,体现了法治对社会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积极参与、主动引领,体现了贯穿于法律再造过程中的正当程序、人权保障、公权限制、生态文明保护等现代法治精神。
三、关于人权的司法保障
2013年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一部分里,提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非常醒目地强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与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密切相关。并且,这一年废除劳教问题是司法领域的重大事件。
2014年四中全会《决定》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将人权司法保障具体归入到司法公正问题之中,专列第五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调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具体提出“五权保障”,即“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同时,提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