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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 朱道坤:论人权发展的同向性与差异性

2014-11-25 16:42:42来源:中国人权网作者:周叶中 朱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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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社会中的人权问题,可以从以下两重向度予以阐发:首先,人权是一种价值目标,这意味着只要一个人生而为人,就必然享有某些特定的权利,这些权利本身就内蕴着一定的价值诉求;同时,人权的实现又必然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这意味着人权价值只有转化为特定的可操作的具体制度之后,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维护和保障。

  因此,人权发展也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有好的发展目标,也就是良好的价值追求,这是人权发展所应有的一种伦理要求,也即人权发展的指示信标和宏观导向;二是要有好的制度安排,这是人权发展所应有的一种现实路径,也即实现这些价值目标的路线安排和具体方案。尽管这二者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但也各不相同。对不同国家而言,价值目标的确立和制度路径的安排既具一定程度的同向性,也有很强的差异性。

  一、人权价值目标的同向性和差异性

  人权价值目标是人权发展的指示信标。为什么我们要建设人权?为什么我们要将人权当做自己的事业?要回答这些问题,都要从人权的价值目标谈起。一方面,人权的价值目标具有同向性,这使得人权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同事业;另一方面,人权的价值目标具有差异性,这使得人权在各个国家相应地都有不同的内涵。

  (一)人权价值目标的同向性

  人权概念自诞生之日起就有着浓厚的价值色彩和明确的伦理目标。在西方国家,人权最早是披着宗教外衣的意识形态的产物,有着浓厚的宗教情怀——“天赋人权”就是对抗“君权神授”观念的一个重要武器。这种在诞生之日起就具有的伦理性特征,迎合了人们的道德需求,使有关人权的理念得到普遍尊重。

  这种伦理性的产生还使“人权”一词本身包含一定的超越制定法的权利内容。这意味着,任何人既然生而为人,就应得到作为人应得到的待遇;任何人既然与他人具有同样的生理特性,就应得到等同于他人的待遇。具体而言,人在社会中需要满足一些共同的要求和标准。譬如人有生存、安全、财产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如果不能满足这些需求,人就难以有效地以人的身份生存下去,这不可能因个人的差异而有任何改变。从这个意义来说,个人对其生存的必要条件予以满足的权利,就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这些内容毫无疑问具有同向性,具体而言包括生存和发展两个基本方面:

  一是生存权。它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在必须得到满足的需求中,生存是第一位的。这应当是一个公理性认识——如果一个人连生存都不能得到保障,又何谈享有其他什么权利呢?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意识到,人的生存必然无法脱离其所在的民族与国家,没有国家的独立和存续,个人的生存权是无法得到保障的,个人的生存权只有在一定社会生活中才能得到满足。譬如从1840年到1949年的110年间,中国遭遇了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大片领土被占领,人民财富遭遇疯狂掠夺。据统计,外国侵略者仅通过1100个不平等条约,就从中国掠走白银达1000亿两。 这样的残酷掠夺,严重侵害了中国主权,破坏了国家独立,使中国人民失去了基本的生存条件。从这个意义而言,生存权并不仅限于个人生存,还包括其所处民族、国家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

  二是发展权。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带来的利益的权利。人在获得基本生存条件之后,就必然会有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因此,发展权是一项为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基本人权。1979 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 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进行了全面阐释。 和生存权一样,发展权不但是一项个体人权,同时也是一项集体人权。只有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个人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二)人权价值目标的差异性

  虽然人权在总体目标上具有同向性,对任何国家、民族和个人而言,人权都应当包括生存与发展两大主题,但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则使人权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1.人权发展的目标具有历史性

  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历史是向前发展的,这表明人权发展到最后必然会殊途同归。但历史是多向度的。这表明人权的发展路径可能会不同。换言之,虽然人权发展目标在总体上一致,但很可能因为社会的发展程度、历史的特定背景而有不同。譬如,同样是生存权,因不同国家对它的不同追求,其时代内容又可分为两支——其中,把环境与健康作为生存首要问题对待的是一支,把和平作为生存首要问题对待的是另一支。后一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造成的惨祸为背景。人们注意到,战争是生存的最大威胁,因而产生在和平环境中生存的要求。于是,反战权、反核权、免除核威胁权等成为和平生存权的内容。 可见,如果不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世界各国怎么会将这些权利视为基本的权利呢?

  2.人权发展的目标具有地域性

  对不同国家而言,人权发展不可能采取同样的路径。譬如,在西方国家,其人权诉求最早源自对封建主义桎梏的反抗,所以其主要人权主张是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证人权形成的过程时就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自由和平等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但是,对中国而言,人权的诉求则主要源自对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抗。所以,中国最初的人权主张是国家和民族的解放、群众温饱问题的解决,也就是生存权问题。可以说,在那个经济濒临崩溃、社会秩序岌岌可危、政治体制千疮百孔的年代,排除外部干涉、谋求民族独立就是最紧要的一项人权主张。通过这种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建基于不同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各国人民所主张的人权在价值目标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3.人权发展还具有社会性
  这里的社会性意味着,人权是一种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观念,是需要社会观念转化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的事项。譬如在美国,尽管1776年即在其《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但却一直到1960年代前后才通过民权运动逐渐赋予妇女和黑人以平等权。而且即便如此,美国有色人种在法律上的平等权也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积极落实,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广泛的歧视性规定和歧视性行为。在我国,虽然种族歧视的问题较为少见,但性别歧视却仍然存在,然而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却很早就在我国得到确立。这些都表明,任何人权主张的发展都存在于特定的客观社会之中,其发展受制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而且其本身就是一个极耗时间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人权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不正常现象既是必然的,也是需要得到纠正的,但如果我们不从社会历史条件的角度进行思考,而单从文本上进行讨论,最终只会一无所获。

  二、人权制度路径的同向性和差异性

  人权制度路径是人权发展的路线安排。人权的基本价值需要特定的优良制度安排加以体现,特定的优良制度是更好更快地实现人权发展目的的必然途径。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任何制度必定以相应的社会环境为其历史背景,如果不考虑这一点,而只在纸面上进行制度安排,则无论初衷多好,都难免陷入恶制。

  (一)人权制度路径的同向性

  人权制度在发展路径上有一定的同向性,取决于人权在价值目标上的同向性。因为要保障同一种价值的实现,其所设计的制度自然会有一定的相似性。具体而言,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会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保障国家自身及其民众的生存与发展,而用以发展、保障人权的制度路径主要包括宪政、民主和法治三个方面:

  1.人权的实现要以宪政为基础

  所谓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人权保障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对人权的保护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宪法作为“赋权法”,将人权确定为公民法定的基本权利,并通过宪法的实施,对人权进行至高无上的保护;二是宪法作为“限权法”,明确了国家权力的边界,确立了国家的积极义务,从而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人权的侵害,并进一步明确国家促进和发展公民权利的职责;三是宪法作为“治政法”,“在一定意义上是调整与规范政治关系的法律”, 它的良好实施,将进一步型构有效的权力秩序,塑造稳固的政治基础,为人权保障创造良好的政治条件。

  2.人权的实现要以民主为路径

  现代民主的两种形态都反映了人权发展的基本要求:一是选举民主。选举民主是现代民主的主要形态,也是一切国家机构组成的基础所在。现代国家的公民通过选举进入民意代表机关,并将自己及所属阶层的权利主张予以表达,并依法监督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活动。二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选举民主的有效补充。它强调社会各方的有效对话,并在各方充分沟通基础上进行政治决策。为推进协商民主,现代国家应当设置周密细致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能通过各种形式将自身的人权诉求在代议机关外进行有序表达,并进行充分协商,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优化,并进一步促进人权发展。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协商民主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民主理念。

  3.人权的实现要以法治为保障

  这种保障有四方面的含义:一是通过科学、民主的立法程序保障公民的人权。尤其强调法律应当由民意机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从而实现民主与法治的对接。二是通过对人权进行细致、周密的制度安排保障公民的人权。尽管法律设定了人权的范围和边界,但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三是通过确立有效、可行的具体方式来实现公民的人权,也就是说,公民应按照确定的方式有序行使权利。四是通过对人权的救济途径进行全面、充分的设置,来恢复公民受到损害的权利。这意味着,人权在遭遇侵犯时应有相应的保障手段。一般说来,主要是通过有效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

  (二)人权制度路径的差异性

  不同国家由于其政治传统、制度特点等不同,因而在人权发展的制度路径上必然各有特点。这可以从各国在宪政、民主和法治的制度路径差异方面得到体现。

  首先,宪政基础的不同会导致人权实现重心的差异。不同模式的宪政无疑有不同的特点。譬如英国宪政以不成文宪法、议会至上为特征,其人权实现的重心主要在议会,1998年《人权法》就是由议会制定的重要法律;美国宪政则以成文宪法、分权制衡为特征,其人权实现的重心主要在最高法院,关于人权保障的重要原则主要由最高法院根据宪法修正案进行阐释;此外,对于一些欧洲国家而言,其各国人权保障则严重受制于欧洲法院和欧洲法的影响。由此可见,世界上的不同国家在宪政发展路径、方式上均有殊为不同的特点。对我国而言,宪政体系的重心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进行的监督是最具政治权威性的监督,这就使我们的人权保障主要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依托。

  其次,民主理念的不同导致人权实现理念的差异。民主究竟是选票至上,还是协商优先?在选举民主中,究竟是较个人化的多数表决选举更能代表民意,还是以政党代表制为基础的比例代表制更代表民意?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很容易导致民主理念的差异,并产生不同政治倾向的议会、政府,进而导致人权实现过程中的理念差异。

  再次,法治背景的不同导致人权实现制度的差异。譬如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中的公正审判权以陪审团审理为要素,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就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这项陪审团审理的基本权利发端于英美国家的法律传统和宗教传统,因而如果强行在其他国家推行,则难以具备相应的正当性。对我国而言,由于法治建设时间尚短,加之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很多,因此要有效践行法治,就决不能盲目冒进,而一定要意识到,混乱与法治是根本冲突的。只有遵循法治发展规律,循序渐进,才能不仅使法治更加深入人心,而且使法治进一步保障人权。

  三、新时代人权发展的同向性与差异性

  对于当今这个时代,我们可以从很多角度进行不同的界说。如全球化时代、多元化时代、城市化时代、风险社会、转型社会、网络时代,等等。但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人类从未有过的一个“新时代”。那么,在这个“新时代”里,人权是什么,人权应该怎样发展等等,就是我们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新时代人权发展的同向性

  当今世界有各式各样的文明,它们曾并行于世,互不侵扰。然而现今时代,不仅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开始互相了解,而且通过更加深入的交流,产生新的碰撞。尽管这种碰撞会带来不少冲突,但也会形成诸多共识,从而进一步推进人权价值目标的共同性。

  比如说,在几十年前,我们完全无法设想能在北京召开以人权为主题的会议,而全国居然有这么多学者济济一堂,同外国专家一起讨论人权话题。虽然随之而来的既有对话,也有争论、质疑甚至争吵,但产生更多的是共同性。因为我们更多的是在讨论和相互理解,而不是在我们站定立场后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如果我一定要主张中国的人权发展模式无可辩驳,而外国专家们则坚持西方的人权模式是普世性真理,就会成为互不承认对方的辩论。如果这样,那我们干脆组织一场更高级别的国际大专辩论赛,而不是召开这样的会议了。

  正是基于对人权发展共同性的认识,中国不仅开展了关于人权的进一步研究,开展了关于人权的国际交流,并且正在进一步致力于人权的发展。正是由于人权这个舶来理念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因而2004年,中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宪法。此后,中国又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权利。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强化了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定义务。又如2011年6月30日,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进行限制和约束。这些措施,无不是既借鉴西方国家的人权发展实践,又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进行的制度安排。

  (二)新时代人权发展的差异性

  不同国家在人权发展方面的差异性历来就有。在新时代,这种人权发展的差异性仍然存在,甚至有一定程度的扩大。尽管这种新的差异性产生的原因极为复杂,但总体上与世界各国国情的变化密不可分。全球化、科技发展、世界安全局势等的发展变化,都给人权发展带来了挑战。

  一方面,全球化给人权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美国是世界上吸纳移民人数最多的国家,在其国内有总计约1200万的非法移民。2006年,美国各地爆发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移民大游行。这在美国学者看来是人权研究的一个新视角。有美国学者甚至认为,这一运动可能会发展为新一轮民权运动。 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在给人权发展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多方面挑战。这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给隐私权和表达自由带来的挑战;新生物技术(如克隆人、克隆器官)给人的基本伦理和人性尊严带来的挑战;医学技术(如安乐死)给生命权带来的挑战;工业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给人的环境权带来的挑战,等等。 再一方面,因恐怖主义活动而产生的国际安全问题,给人权保护带来了巨大影响。例如美国在古巴关塔那摩监狱的虐待犯罪嫌疑人事件、2006年哈姆丹(一个被关押在关塔那摩的嫌疑犯)诉拉姆斯菲尔德一案,都引发了西方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最近,关塔那摩监狱五名犯罪嫌疑人再次被移送军事法庭受审,引起社会大众和法学界的再度关注。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差异性呢?笔者认为,这些新情况实际上并非人权制度上的新问题,它们虽然具有人权制度上的复杂性,但却无法实质影响到既有的思维方式。譬如恐怖主义与个人权利之间冲突的问题,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当美国政府面对政治、军事上的困难时,就经常采取特别措施,比较著名的如威尔逊总统1917年强力推行《间谍法》,罗斯福总统二战期间将居住在美国西海岸的日本裔美国人关进集中营,杜鲁门总统在朝鲜战争期间强占钢铁厂等等。又如新技术带来的人权问题,其实在以往社会中也曾出现过,它在本质上是一个人性尊严的问题。

  结语:人权发展同向性与差异性的和谐统一

  在当今时代,随着人际交往范围的扩大,以及国际交往的日渐频密,人权观念出现融合和冲突的可能性更加增大,并最终使同向性和差异性这两个貌似矛盾的概念同时得到发展。尽管二者看似矛盾,却密不可分、难以割裂。在这种情况下,同向性和差异性只有以互相尊重、积极对话为前提,才能得到有机统一。

  同向性意味着沟通和融合。人类基于其自然属性而具有生存和发展的价值需求。世界上的任何一种人权观在本质上都是从这两个主题出发,促进人的价值实现。前已述及,虽然目前的人权制度发生了剧烈变化,但影响它的是这个制度应对的社会问题,而解决方式仍然蕴含在对生存、发展这样一些问题的思考当中。

  差异性预示着平等和尊重。正因为差异性的存在,一种人权观念在另一种人权观念面前不再是遭遇审视的对象,而是同样平等、共生的主体——平等性观念在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在这种理念下,任何一种人权样态都无法成为人权的唯一内容。

  同向性和差异性的存在,在不同角度意味着,不同人权观念和制度之间进一步联系以及交往、沟通和对话不仅极为重要,而且具有现实的可能:一方面,这种交往是可行的,人权在价值目标和制度路径上的同向性表明,一种有助于社会整体和谐发展、有助于人类共同繁荣进步的人权观是存在的,不同的人权理念和制度在目的上并无根本性冲突。另一方面,这种交往是必要的,全球化的推进产生了人权观念和制度之间的冲突,然而冲突的客观存在恰恰产生了人权观念之间交往的必要性,并成就了不同人权观念之间对话、共生的平台。

  (周叶中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朱道坤 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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