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权属性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不仅会对人权发展和人权主体实际享有人权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也是引起国际人权领域争端的重要思想根源。由于世界各国人民都生活在不同的和特定的文化环境里,文化的差异性将导致世界各国人民对人权属性认知的分歧,进而形成人权价值和人权实践的多样化局面。为了适应世界各国人民对人权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一方面,应尊重各国人民的不同文化信仰,确认人权多样化的事实,以便于树立辩证的科学包容的人权观;另一方面,应加强世界各国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增进彼此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确立和扩大文化共识,强化世界和平的共同文化基础,推进丰富多彩的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推动上述目标的实现,本文作了如下探讨。
一、人权属性认知的历史文化基础
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权的普遍性源于人类文化的共性,人权的特殊性源于不同民族文化的差异性。从人类文化的共性来看,各民族文化都以“人”为中心、以阐发关系中的“人”和“人”在各种关系中如何生活为出发点。具体到人权文化,虽然其在各民族文化中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强调人的个体性和集体性不同、表现形态和完善程度不同,但无不彰显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价值,对人的关怀是人类不同民族文化的共同特征和共同基础。从文化的差异性来看,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正是源于它们的文化上的差异,文化的差异性是人权特殊性、相对性和多样性的根源,现代西方国家与东方国家之间的人权纷争除了国家利益使然,多则缘于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性。
文化的共性和差异性在人权观上的映像表明,近代以来的西方人权观,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主义和文化扩张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文化源于基督教文化,基督教文化中的“人”更强调一种精神特质,是对人的力量和价值的确认,强调寻找自我、肯定自我。基督教文化孕育了西方民族反对专制压迫、崇尚个体自由、积极向外索求的人权观,钱穆先生将西方文化归纳为“商业文化”, 商业文化反映了资本扩张的特点,“因内中不足而向外索取,因此流动进取、崇尚独立自由”。 这种文化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古希腊以来西方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形成了个人所有制的经济结构,商品经济具有强化个人意识的功能,推动了人的个性因素的增长;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西方国家政治结构的显著特征表现为强烈的抵制集权专制、要求分权和自由民主。这种以自由竞争和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为取向的经济结构及以分权为诉求的政治结构,最终使“人”成了与他人对抗的利己的权利主体。这种“人”不仅独立于群体,而且先于和高于群体。大概从13世纪开始,张扬个性的西方文化元素就发展成了具有完整形态的个人主义,托马斯·霍布斯是西方从哲学上系统表述个人主义的第一人。个人主义在人际交往关系中的长期渗透,使西方人养成了以“我”为中心、以“我”为出发点,夸大人的个性和个体人权的普遍性、世界性和绝对性的习性。这种“个体人权优位观”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运用,又导致西方国家习惯于凭借自身经济实力、军事优势和文化强势,按照“自我”意志和诉愿改变或营造国际秩序,从而形成与经济霸权主义和军事霸权主义一体化的文化霸权主义,而霸权主义是破坏构建平等与和谐的国际新秩序的最大威胁。
与西方文化不同,东方文化结构比较复杂,它们或以中国儒教文化为主体,或以印度文化、伊斯兰文化为基础。儒教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它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业文化,主张以集体为本位,提倡礼教以及君子、圣人的理想人格,倡导忠恕、诚信的理想人际,追求“极高明而道中庸”的理想境界,在变化机制上具有保守性的倾向。印度文化具有多样性和包容性,它由多种宗教文化元素构成,有婆罗门教文化、佛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耆那教文化、基督教文化、锡克教文化和近代发展起来的巴哈伊教文化。自古以来,印度所有的不同类型的地域文化、语言文化和宗教文化里,都或多或少地兼容了各种不同的外来文化成份。佛教文化的信仰理论更重视考察人生现实问题,对人生做出价值判断,在修持实践上强调自力和主体的自觉,并把一己的解脱与拯救人类联系起来。“伊斯兰”不只是一般意义的宗教,而且是具有广泛社会参与性的宗教信仰和文化方式,以其宗教精神和价值准则来指导社会生活,并对偏离“正道”的社会行为予以匡正。伊斯兰文化具有共性与个性或多样性相结合的特征,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同化能力和宽容精神。这些与西方文化有显著区别的东方民族文化,其特质和价值诉求不是专注个人私利和个体价值的实现,而是从整体的“人”出发,由整体视角反观个人利益,在人权特殊性的认知上既承认人权的普遍性要素,又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元素。
以上的文化多元或价值诉求多样化的局面,凸显了世界不同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既丰富了世界人权文化,也是引发东西方国家人权价值诉求和人权政治冲突的重要原因。文化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是历史地形成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不可能人为地消灭。但是,当今人权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及其冲突化解途径和方式的运作,日益要求世界各国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发展与扩大文化共识,抑制国际间引发相互冲突的民族文化特质元素的膨胀,以便将各种文化之间的张力控制在不致引发激烈碰撞的合理范围之内,即在保持各国文化特色、尊重各国人民独立自主地选择人权发展道路的前提下,坚持包容性、建设性的人权国际化发展道路。
二、人权基本属性的逻辑关系
普遍性和特殊性是人权属性的基本范畴,人权的特殊性是人权普遍性的基础,人权普遍性寓于人权特殊性之中,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关于人权的普遍性,一般认为包含了三个向度: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普遍性以及价值的普遍性。 人作为人,不论其为何种族、血统、国籍和肤色,必然具有相同属性和共同特征;不同民族文化作为人类文化大家园的构成单元,也必然具有共同要素。这些普遍的共同要素既是人类文化的共同基础,也是人权普遍性的共同基础。文化的共同性和人权的普遍性是人的共同属性的反映,没有文化或人权的普遍性基础,不同国籍、族际、肤色、血统的人之间,就不可能进行平等交流以及和平相处。在人权领域,人权的普遍性意味着不同种族、国籍、血统和肤色的世界各族人民之间拥有相同的人权理念之构成元素或共同的人权价值诉求,意味着人权体系中存在着一切人都应该享有的共同权利,但人总是生活在历史过程的具体的发展变化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里, 生存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差异往往引起人们观察事物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存在差异,并引起人们对周围环境的认识、态度和愿望存在差异。不同生存环境和社会条件所决定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诉求的差别,也是形成不同民族文化差异性的根源,而文化的本质区别则表现为不同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具体到人权领域,不同的客观条件及由此引起的主观因素的差异导致了人权价值的多样性和相对性。所以,人权不仅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相对性和特殊性。“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人权的特殊性归根结底也是文化属性的反映,一切文化所共有的民族性和时代性特征,决定了作为文化构成要素、人权现实和人权诉求及其反映的人权观也必然具有特殊性或差异性。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观的共同性植根于文化的世界性,人权的特殊性和人权观的差异性则植根于文化的民族性、时代性。所以,既然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那么,人权观则是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反映。
人权和人权价值是随着人的生活及人自身的发展而逐渐丰富和发展的,因此,人权也是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的统一。人权的普遍性揭示了人作为人的共同属性,是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建立互信的基础,为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人权交往提供了共同的价值基础;人权的特殊性则是文化差异性或民族差异性的反映,也是分属不同文化体系的世界各民族之间进行交流的前提,为国际人权的发展提供了相互借鉴的参照系和互补性。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既要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理和人权发展的一般规律,不能以人权的特殊性为由,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从而使本国在人权领域存在的反人权或消极对待人权问题的现状合法化,也不能以人权的普遍性为由,否定人权的特殊性,更不能把自己的人权观强加于其他国家及其人民。因为人权的特殊性、历史性和相对性告诉我们,人权的实现、发展和保障总是受到经济、政治环境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因此,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总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在国际人权领域,夸大人权的普遍性,抹煞人权的特殊性,往往成为某些国家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借口;而过分强调人权的特殊性,否定人权的普遍性,则可能成为取消人权或不积极采取切实步骤保障和发展本国人权的托辞。因此,为了捍卫本国人民的人权和在实践中发展国际人权,必须正确处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相互关系。
三、坚持和平协商、包容共生的国际人权发展道路
人类历史的实践告诉我们,人权的发展不仅受到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制约,而且受到文化因素的制约。由于各国经济、政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同,在其之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文化的差异性是一种不可抹杀的必然现象。在人权领域,文化虽然不像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那样直接决定本国人权的性质、内涵、特征、类型及走势,但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之上经过长期凝练积淀而形成的反映一国历史传统的观念形态的文化,对人权观及人权实践的影响却比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影响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决定人权观念和人权价值多样化的关键要素,不是人种、国籍、身份和肤色,而是文化的差异性。文化的差异性表现为民族心理和民族性格的差异性,是由世界各民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差异造成的,这种差异性对于人权观念的形成和人权实践的影响更具有渗透力,也是影响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权观念和人权属性认知的最深层次和最根本的原因。因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的,而文化一旦以相对凝固的观念形态出现,在它们当中只有那些与时代特征紧密相连的因素会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而那些经过长期积淀形成的反映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因素却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和历史穿透力,并会作为文化中的传统因素而长期保存下来。反映一种民族文化的时代性因素的改变,并不必然改变该文化体系及其本质特征,也不会导致作为该文化载体的民族的消失,但凝聚在一种文化中的民族精神、民族性格或民族文化心理一旦发生根本变化,则以该“民族文化”存在的文化形态就不存在了,最终就会导致该民族的消失或被其他民族所取代,民族消亡的个案在人类历史上是极罕见的,尤其在现代,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正义和道义力量不断增长,任何通过战争手段以灭绝某个种族或民族的企图都将难以得逞。所以,多种族及多民族存在的事实,使多元文化包括人权文化的客观存在有了可靠的稳定的载体,对于弱小民族和发展中国家而言,确认文化多样性及其客观存在的互补性与合法性,顺应文化多元发展的历史趋势,不仅与它们的命运息息相关,也是保障它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前提条件;同时,对于那些处于文化强势地位的民族和国家而言,必须承认如下的世界历史事实,即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其发展中心不可能永久地确定凝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甚至会同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多个文明中心,任何霸权主义包括文化霸权主义可能会得势于一时一世,但不可能永久得势。所以,确认人类文明发展的多个源头的历史事实,承认文化多元化的现实合理性及合法性,确立和扩大人权文化多元化的共识,是维护世界和平,丰富和发展世界人权,实现世界各民族共存共荣、共享人类文明进步成果的唯一选择。
为了保障和发展本国人权,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协调发展,我们的态度,一是坚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人权和人权实践,并确认人权价值多样性的客观事实。人权是一个发展的客观过程,基于人的本性而产生,具有历史性特征,其发展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制约,并随着它们的演进而变化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环境存在很大差别,人们对人权的主观认识和价值期盼必然存在分歧。所以,人权理念和人权发展模式不可能完全相同,人权价值多元化是伴随人权现象始终存在的事实。如果因为历史进程的原因和文化上的差异而造成不同国家的人权诉求和人权发展模式的差异,那么,这种差异自然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企图借助强力消除这种差异,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人道的。在人权发展进程之中,那些较早由封建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型的国家,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出现了争取、实现人权的有利条件,因而人权实践进程启动较早,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人权形态。但是,这不应该成为这些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指手画脚的理由,更不应该成为向不发达国家强制推行自己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模式的借口。因为发达国家的人权进步也是经过本国人民艰苦斗争得来的,而且这些国家在本国人权和国际人权问题上都有不光彩的纪录,不承认各国人民拥有独立自主地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模式的权利,必然抹煞人权的特殊性。否定了人权的特殊性,也就否定了人权普遍性的前提,最终使实现人权的愿望落空。所以,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人权,寓人权的普遍性于人权特殊性之中,才能真正保障和发展人权。
二是坚持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人权冲突,走包容发展的国际化人权道路。如前所述,人所期望的人权内涵的丰富性和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实际享有人权的有限性,是形成不同人权理念和人权发展模式的现实基础和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如果不顾历史提供给人们实际享有人权的条件的限制、不顾一国特定条件下所能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的现实,硬将A国的人权观及其所认为最重要的人权强加于并不属于最亟待保障的人权的B国,这就势必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人权冲突。如何解决人权冲突?目前某些西方国家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借口,通过武力干涉别国人权事务,实际上正在造成新的人权悲剧,而且人权的实现和发展最终不是靠输出别国的价值观并以武力相要挟,尤其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单一的价值观和人权模式也是徒劳的,不人道的,最终不可能成功。在目前,解决人权冲突的最根本有效的途径和方式,是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军事交流,发展和扩大不同文化之间的普遍性因素,建立彼此之间的互信。对于各国因自己独特的历史条件和民族文化的影响而形成的价值观、人权观和人权发展模式的差异、分歧等历史现象及文化现象,应该本着尊重各国人民的历史和习惯,遵循文化发展规律,通过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扩大共识、求同存异的态度和方式加以解决,即只有走和平协商、包容共生的人权发展道路,才是世界各国最理性和最可行的选择。
(张继良 河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