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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万鹏:西方人权观是一种普世价值观吗?

2014-11-26 11:32:22来源:中国人权网作者:熊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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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关于人权与普世价值的讨论成为国内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一些学者从哲学和政治学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论述。在国际关系中,西方一些国家的官员和学者也喜欢宣扬普世价值观。他们认为,美、英、法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的自由、平等、人权是一种普世价值,具有先天的优越性,其他国家必须遵守。这些都引发我们关于人权本质与价值的深入思考。人权是一种普世价值吗?西方人权观是一种普世价值观吗?认清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试图从人权理论的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一、西方普世价值观的本质

  在开始讨论之前,首先要区分两组概念。

  (一)价值与价值观

  这里所说的价值指“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同人的需要有关,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所以价值这一概念在于揭示某种东西对于人的有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能保障人的人格与尊严,能满足人们对于自由、安全与发展的需求,因此,人权是一种重要价值。

  价值观则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是指人们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是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这些总评价和总看法,归根到底,反映了人们对待利益的态度,也就是说,价值观是人们意识到的利益。梅宁华先生认为,从利益在价值观中的本质性决定作用来看,在人类价值观体系中对其它价值观起着支配作用、处于核心地位的价值观只有两种:一种是个人主义,一种是集体主义。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和思想观念演变历史不难看出,价值观的历史演进过程,从根本上说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冲突、博弈,甚至交锋的过程,而且这两种核心价值观,也常常呈现为互相渗透、交互补充的状态。 从人权的角度来看,西方人权观体现的是个人主义价值观;而中国人权观更多体现的是集体主义价值观,在此基础上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坚持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

  (二)普世价值与普世价值观

  所谓普世价值,是指人类社会普遍认同并追求的价值内容,如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当然,这些内容本身是历史地形成并历史地实现的。自由、民主、人权,也是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取向。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律上确认、在政策上体现、在实践中遵循了这些价值。

  而普世价值观则是西方世界的意识形态表述,被用来引导甚至强行安排世界秩序。有人认为,普世价值观有两重含义,第一,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所有的人,不管哪个阶级、哪个个人都赞成并实践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普遍适用性;第二,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任何社会,不管哪种社会形态都存在并适用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永恒性。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西方人权观是普世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人权才是可以而且应当普及的人权,“绝大多数非西方文化和政治传统不仅缺乏人权实践也欠缺人权概念” 。不难看出,所谓“国际通行”的普世价值观,其实就是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体系,就是指西式的民主、自由、人权、平等、法治等等,由于采用了“普世”的说法,看上去较容易占据道义制高点。

  然而,即便是西方国家的一些官员和学者,也对这些价值观念的普世性表示怀疑。比如,法国前外长韦德里纳与法国国际和战略关系研究所所长博尼法斯联合出版的《全球地图册》一书中,就谈到了这个问题。有人质疑韦德里纳是否“过于偏激”地放弃了人权、自由和民主等普世价值观,他回答说:“我一直坚信和捍卫这些价值,但我不无伤感地告诉您,西方世界10亿人口在全球60亿人口中占少数,我们认定的‘普世价值’未必真的就是‘普世’的,现在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能力强迫别人接受我们的价值观。”美国前总统卡特则批评美国存在基督教原教旨主义倾向,在反恐怖主义名义下践踏人权,放弃环保责任、不与地球上的赤贫的人分享财富,一句话,美国并非处处按“普世价值”行事。他感叹道:“我们的国家已经背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人权卫士领导角色,而且高层官员极力为这种背道而驰的行为作法律辩护,这是多么令人尴尬的悲剧!”

  二、西方人权观的理论与实践误区

  在西方的价值观中,人权居于最核心和最醒目的位置。西方一些官员和学者喜欢讲人权,似乎这是他们老祖宗传下来的“专利”,他们对别国人权说三道四的背后,无非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特权和优越感。但是透过西方普世价值观的光环,我们看到其人权理论与实践的误区。西方这种关于道德与人权的优越感,在越来越多人看来,不过是皇帝的新衣。

  (一)普世价值观混淆了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自人权概念产生之始,普遍性就内涵于其中。西方普世价值观只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不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只是一种掩耳盗铃的思想。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的普遍性这一范畴,一般认为包含了三个向度:主体的普遍性、内容的普遍性以及价值的普遍性。人权的特殊性一般被理解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价值观念、资源和经济等因素的差别,在追求人权的充分实现的过程中其具体的方法手段和模式的多样性。承认人权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于人权普遍性原则的否认,而是在人权普遍性的前提下,认为人权理论、人权观念与人权制度的多样性是必要的。 

  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不仅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联系,而且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从其现实性而言总是不完全的和不完美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可以自封完美无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的人权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各个国家由于其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同一个国家由于其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的不同,在人权价值的排列以及人权实现的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个性。超越阶段和国情的人权理想不仅不能给人民带来福音,反而会带来国家和民族的灾难。前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提倡“新思维”,鼓吹“人类价值高于一切”,结果造成了苏联解体,从世界强国沦为二流国家,人民生活水平一落千丈,教训十分深刻。

  中国承认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同时认为人权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要求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人权所表达的自由平等的价值观,是人类的普遍追求,反映了人类的共同理想,因此,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和目标适用于一切个人,是所有国家和人民都应当努力追求实现的。在当今世界,人权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国际人权公约中。我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基本原则,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支持联合国采取行动制裁大规模践踏人权的行为。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对人权普遍性原则的肯定。

  (二)普世价值观混淆了人权的自然性与社会性

  西方普世价值观的逻辑起点是关于共同人性的设定,这种基于人性的对人权的理解,其背后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人类生来就享有自然法所赋予的权利,即所谓“天赋人权”,只要人一诞生,就有超越文化、超越国家和民族应该享有的人权,这些权利是普遍的,不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改变。看起来,共同人性似乎是无法否定的,正所谓“只要是人,他就应该有人权”。从人的自然性及其与其他物种的区别来看,说有某种共同的人性也无大错,但人的真正本质在于其社会性,其价值追求不仅是其自然性的反映,而且是其社会性的表现。我们并不否认人权的普遍价值,但人权总是具体的、社会的。人的基本特性是社会性,人是在社会中进行生产和生活的,脱离社会的个人无法生存,像鲁宾逊那样不同其他人发生关系的人,只存在于小说里,现实生活中是找不到的。由于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不一样,追求的利益也不一样,所以不同的人对同一种事物的价值判断必然也是不同的。

  西方普世价值观更多地考虑人性的普遍性和人的自然属性,而我国一些学者则认为,不仅要考虑人的自然属性,也要考虑人的社会属性,所谓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东西方人权价值和对人类属性认识的不同,直接影响人权观念的差异。以中美两国为例,一旦离开对人权的抽象承认,涉及到具体的人权事务,就表现出巨大的观念差异。第一,从人权的渊源来看,美国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中国认为人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人权并不是与生俱来、万古如斯的东西,而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并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第二,从人权的主体来看,美国认为人权是个人的权利,只有个人才是人权的主体和承担者,而中国则认为人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人权和集体人权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辨证的统一,只有协调地发展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才能最有效地促进人权的发展。第三,从人权的内容来看,美国认为人权只包括公民、政治权利,中国则认为,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联合国在主要的人权文书和其他涉及人权的文件中,一直都强调经济社会权利的重要性,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拒绝承认经济社会权利属于人权。第四,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美国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认为人权是天赋的“自然权利”,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强调权利的绝对性和优先性,中国则认为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只有通过相互承担义务的社会共同体,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权利。第五,在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上,美国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中国则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那些用人权来否定主权的西方国家,对于积极进行国际合作、切实促进各国人权并没有多大兴趣,而只是要利用人权问题来攻击、西化和演变发展中国家,迫使这些国家接受西方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

  (三)普世价值观混淆了人权的道义性与政治性

  美国等西方国家以人权“教师爷”和“人权卫士”自居,大力推行建立在所谓人道理想上的人权观,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强调所谓人性和道德的力量,站在道义的制高点,把美国打扮成奉行普世价值的“仁义之邦”,打扮成“利他主义、人道主义”的传教士,使美国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直接干涉正当化。实际上,宣扬普世价值观并不是什么纯粹的学术问题、道义问题,而是有着鲜明的政治目的。

  众所周知,美国口口声声奉行以自由、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观”,其自身的人权状况却面临诸多问题。那么,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什么要推广自身做得并不好的普世价值观呢?许多西方学者都认为,其实质是都为国家利益服务的,但是采取了符合普世价值表述的意识形态形式,试图使这种推广和干涉正当化。 利益与价值观是任何国家在确定自己的安全战略时都必然要考虑的两大主导因素。正如美国前国务卿赖斯所言,对现实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探讨可以为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带来无上的荣耀,使他们在大学或研究所获得终身教授的职位,但是在具体的外交政策决策过程中,却既没有纯粹的现实主义也没有纯粹的自由主义,权力与价值观完全密不可分。“软实力”的提出者约瑟夫·奈更是直截了当地认为:“价值观是一种无形的国家利益。” 

  从美国人权观所宣扬的人权思想来看,实现人权不是具体的、历史的过程,而是超越民族、历史阶段的绝对要求。这样,当人权被付诸实践时,就必然产生多重人权标准:它必定不能平等地对待各民族,而是将其划分为“有人权”的和“无人权”的;它必定不能将人权的维护和实现视为各国的平等权利,而是将其划分为“人权维护国”和“受制裁国”;它必定打着“维护人权”的旗号(比如说“反对民族清洗”)践踏人权(剥夺一个民族选择自己制度和生活方式的自由)等等。美国等国家的所作所为完全证明了这一分析,它们总以“救世主”、“人权恩赐者”自居,动辄以“人权状况”制裁甚至侵略他国,而对自己不光彩的人权记录却讳莫如深。给予这种优越性和特权的武器,就是建立所谓基于普世价值观的“人道理想”。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追求,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人权观不是也不可能是普世的。而那些宣扬普世价值观的人,正是在自由、民主、人权的旗号下,推销西式政治制度、价值观念。我们并不否定普世价值,但是我们不能接受西方国家的普世价值观以及“西方中心主义”的思想,反对一些国家打着人权和普世价值的旗号来指责别国,甚至干涉别国内政。真正实现人权等价值,必定以肯定不同文化、文明及其相应价值观的平等存在权利为前提,以鼓励多种价值观求同存异、互学互补的良性交流为主旨;必定承认人类不分种族一律平等、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用政治谈判的方式解决国家争端,用民族和解的方式解决民族冲突,用开放交流的方式解决文化差异。只有这样,才能有生动活泼、安宁统一的世界大家庭,才能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三、努力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

  我们讨论人权与普世价值,不仅是为了“破”——批判西方的普世价值观,认清其欺骗性与虚伪性;更是为了“立”——构建中国的人权理论,丰富国际人权话语体系。当代一些非西方国家在阐述本国的人权主张时,不自觉地将普遍的人权等同于西方人权,在这个前提下利用本国文化传统的差异抵消西方人权观的压力,这种立场实际上将本民族的文化置于西方人权文化的批判或审判的视角之下 。我们应当厘清文化和人权错综复杂的关系,努力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

  (一)区分国际人权话语与西方人权观

  无庸置疑,现代意义上人权话语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下最早产生的,人权在开始只是西方文化关于世界和人的价值符号,其人权思想背后有相应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思维模式进行支撑。一般认为,西方人权观至少反映出西方文明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以及自我中心主义的内在品性。但在人权话语走向国际化之后,人权话语与西方人权观有了脱离,非西方世界被迫运用人权话语反思自家文化,并不断丰富国际人权话语。在日本的大沼保昭看来,“人权是这种全球化了的欧美思想和制度之一。仅限于这一意义,迄今视欧美等同普遍也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某一制度和思想从发祥地向其他地区普及扩张过程中,其内容都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  因此,国际人权话语的普遍适用并非西方人权观的普及,而是各种人权文化的交流与对话。

  (二)认清中华文化与人权的关联性

  人权文化不是西方的专利,东方世界历史上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权文化,只是没有通过人权字眼表述出来。儒家、佛家、伊斯兰等文明都具有丰富的人权思想,它们对人权的理解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气质。我们不必惟西方马首是瞻,限于“西方中心论”的窠臼,也不宜借“古已有之”来自我安慰。台湾学者李明辉认为,儒家传统为源自近现代西方的人权概念提供了另一个诠释角度与论证根据,这不但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也为它在非西方文化(如中国文化)的落实提供了有利的文化土壤 。西方学者鼓吹普世价值理论,乃是垄断人权的唯一解释权,以西方人权观的视角对他国人权理论与实践进行裁判和批评。普遍的人权不是西方人权观一统天下的人权,而是不同人权文化、不同人权思想都予以认可的人权,国际人权公约应体现这种不同人权文化的共同立场。

  (三)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人权理论

  中华文化在历史上没有使用人权话语,当人权话语成为西方人权观普遍化的对应物时,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常常受到压力与冲击,一些西方国家借人权问题对我国指手画脚。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刻不容缓,势在必行。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充分挖掘中华传统人权文化的现代意义,既看到我们的优势,又看到我们的差距与不足,从而以更加博大的胸襟、更加积极的态度,学习借鉴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包括西方人权理论的优秀成果,深入研究,勇于实践,努力形成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不断增强人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共同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

  (熊万鹏 国务院侨办国内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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