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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迈向一种更加综合的人权观

2014-11-26 11:43:33来源:中国人权网作者:王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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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言

  由科学技术推动的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大众传播技术,尤其是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具有全球性的新媒体服务形式的不断出现,一方面使我们能够更容易地看到世界各国不同的人权理念指导下的人权实践活动,同时也为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当代人权发展的新动向新趋势,并且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权探索和人权实践活动置于世界人权事业的宏大背景之中,更加便利地比较其于其他国家的人权理念与人权实践,尤其是在人权理念和人权实践活动方面对中国形成鲜明对照并且存在诸多争议的西方第一代人权观之间的不同之处。

  当今世界人权发展状况的总体情况,即目前我们所处的时代的人权状况,仍然是古典人权观(第一代人权观)、第二代人权观和新人权观交相辉映。新型人权观,即中国政府提出并主张的以生存和发展权为主的人权观,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的推崇,而西方国家所主张并坚持的古典的人权观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西方和中国的人权理念也好,人权保护的具体模式也好,并不存在哪一个更为优越、哪一个更应当成为楷模的问题,而是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及独特的自然资源等因素,对人权策略和人权道路的不同的选择。要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不同的人权理念指导下的不同的人权保护模式之间,应当求同存异,取长补短。

  二、三代人权观和新人权观

  所谓古典人权观,主要是16、17世纪以来在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基础上提出来的人权观,也称第一代人权观。强调人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自由、财产权等。作为这一代人权观的主要成果,美国谋求民族独立和解放的《独立宣言》,便将平等、自由和追求幸福作为人类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法国在1789年公布的《公民权与人权宣言》,也详细列举了个体享有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和自由。

  该人权观主张这些权利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来自上帝,是天赋人权,政府和国家存在的目的及各项制度运作的目的,都应当以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和促进为价值归依,否则制度和政权的合法性就受到削弱。

  就社会层面或更综合的层面来讲,该项权利观强调政府尊重民众的自治能力,尊重民众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坚信人民有自己治理自己的能力,反对并警惕政府权力无端干预民间社会事务,认为只要政府不无端干预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民众就能够充分地享有这些权利。

  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经典的自由主义著作《论自由》中,密尔认为,只要不妨害到社会或他人的利益,政府就不应当干预个体的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与此相适应,发生在个体私生活领域内的事情,政府也无权且不应当进行干预,以确保个体有自主成长的独立空间的同时,又能抵御国家或社会的其他势力对个体生存空间和自由的干预。

  该项权利观的基础是政府的不干预,因此,也称消极权利观。

  第二代人权的核心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资本主义革命、各项法律制度基本确立的情况下提出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制定,尤其是随着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颁布而被国际社会普遍接纳。

  第二代人权观的中心含义是,政府或国家应当发挥自己的能动性,通过有效而合理的政策和行政行为,全面推进社会福利的增长,为每一个成员创造尽可能充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国家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经济的方式,不断增大社会福利的财富基数,确保并不断提升社会的福利水平,以保障人们享有一系列积极的权利,包括工作权、教育权、获得适当生活水准权等。

  这些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的积极作为,因此也被称为积极的权利。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也称积极人权。

  新型人权观的出现,大约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核心是生存权,再结合发展权和低度住房权、永久性资源使用权等新型人权。新型人权观强调国家主权,强调政府主导下的经济发展模式,强调调动集体的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提升人权的保护水平,改善一国的人权状况。新人权观还比较注重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认为讲人权是为了发展,只有发展才能为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发展又必须讲安全,因为没有安全,发展的成果就无法巩固,无法不断做大。因此,发展权与安全权之间的平衡,也是新人权观强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古典人权观的当代困境

  传统人权观受到挑战,新的人权观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关注。只注重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第一代人权的一些假定或理念,出现了与当今社会的实际状态不相符合的情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的质疑。

  比如西方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之观念,就不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出生在亿万富翁家里的人享有的生存条件,完全不同于出生在贫民窟的人享有的社会资源和生存条件;一个美国人享有的社会福利也无法与另一个普通的埃塞俄比亚人或普通的阿富汗人的相比。因此,我们应当将“人人生而平等而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古典人权观的重要主张,换成“人人生而不平等但却无往不在争取平等”。

  西方古典自由主义主张,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上帝给的观念,说服力也越来越弱。近几百年来,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新的权利诉求不断提出,新的权利制度不断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被丰富和完善,但许多比较具体的人权及其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内涵,其实以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人权学者参与的讨论为基础,并由法律创设的,而不是上帝或某个看不见的力量给予的。因此,西方古典人权观主张的天赋人权与当今的社会现实是不相符合的。

  其次,第一代人权观将政治权利和自由放在首位,这只是表明了西方人权学者和英美等国家的政府的一种选择,或在理解和保护、促进人权的过程中的一种方案。这种方案并不必然意味着政府权利和自由就天然或应当优于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赋予人们享有投票权、言论新闻自由权的目并不是为了这些权利本身,而是为了人们生存或生活的更好。

  在这种情况下,政治权利和自由就不具有本体论意义,而只具有的工具论意义,即保护和促进人们享有政治权利和自由只是一种手段,是用来满足创造更好的生活、更好的生存条件的一种手段。

  西方国家以政治权利和自由为优先性的权利,它们在政策制定和人权输出方面更注重这个方面,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为什么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等基本情况,以生存和发展作为优先性的权利?为什么其他国家坚持走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独特的人权发展道路的时候,就要受到西方国家强烈的指责,甚至是外交干预和武力干预?

  中国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自己人权政策和人权立法以及政府各项活动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作为人权事业的重中之重,在人权的价值观层面并不劣于西方的人权价值观选择,更重要的是,这根本就不是一个孰优孰劣、孰是孰非的问题。二者是并行的关系,是人权保护的两种模式。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人权导师自居,都无权将自己的选择说成是最好的选择而对方的选择就是违背世界人权公约精神的。

  当然,其引伸的意义也非常明了,那便是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条件,在不违背世界人权公约和公约确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探索具有自己民族特色和国家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建构自己的人权观和人权理论。

  以这种眼光和标准来审视和评判各国的人权状况,国与国之间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不同,就更应当被归类于差异,而不是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当更加理直气壮地探索自己的人权理论,应当更加理直气壮地坚持走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与此同时,也应当更有信心、更有底气地反驳西方国家在人权事务方面对我们的许多无端指责。

  第三,西方的民主制度,有其固有的缺陷,最明显的例证就是作为民主发源地的希腊,正面临着破产的命运。一方面政府面临的信用危机足以使国家处于破产的边缘,另一方面政府又没有能力通过削减开资(开支?),包括消减各项社会福利的方式实现政府和国家的自救,使得自最近一次世界范围的金融危机暴发以来,希腊的信用被国际社会一再调低。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最根本的还在于执政党在上台之前,为了获得执政地位,为了在与自己的政治对手竞争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选票,不顾本国的实际情况,拼命地给选民们开出各种各样的空头支票,拼命地去满足选民们没有底限的福利欲望。但他们时常容易忘记的是,国家和其前任们在任期间创造的社会财富是有限的,国家的自然资源也不是无穷无尽的。在上台之后,发现国家并没有那么多的财富可供利用,没有那么多的资源可供政府用来改善人们的社会福利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政府不得不层层加码对民众的承诺,另一方面政府又无法满足民众不断增长的对更美好明天和更丰裕物质生活的欲望。这个矛盾无法解决,像希腊这样的所谓民主国家的危机,至少在短期内,自然就不会有太光明的前途。

  这种现象在西方国家的不断重复出现,说明了这其实是两党或多党政治不太容易摆脱的一种政治宿命。西方民主制度下的两党或多党政治,固然有其优越性,但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比如为获得执政地位而不断升级的政治允诺与有限的能力及社会资源难以兑现其政治承诺的矛盾,就容易导致希腊目前情况的发生。

  金融危机之后西方世界的发展活力受到削弱,其中的原因之一,便是福利社会不断上升的福利保障要求所需要的大量社会资源,无法满足民众对福利的无限制的要求。

  西方社会提高全民的福利水平方面,确实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学习。在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他们也确实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也是他们在与我们的人权对话中经常引以自豪的地方。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福利水平的提升同样也有这样的问题。当社会的发展为福利水平的提升提供的空间越来越小,尤其是当经济危机所导致的福利水平不升反降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的时候,西方发达国家便极易出现社会混乱,从而导致大量破坏性行为的产生,而这种情况,国家或政府的人权保护和促进水平,便会有较大的倒退。

  最近一段时间发生在英国伦敦的大规模街头骚乱以及法国等欧洲国家近些年来连续发生、有时甚至是漫延全国的多起骚乱,还有在有些欧洲国家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排外情绪和对来自其他地区,尤其是来自中东地区的移民的排斥,以及欧洲极右翼势力的抬头,都表明欧洲国家,即传统上以人权卫士自居的欧洲国家也出现了非常严重的人权危机。

  在他们自己的人权问题存在这样或那样严重问题的情况下,欧洲国家其实更应当关注和解决的是本国的人权问题,而不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人权道路和人权状况横加指责、说三道四。

  四、走向一种更加综合和更加关联的人权观

  无论从理论上来讲,还是就当今的现实情况来讲,对古典的第一代的人权观进行批判,认清其实质和固有缺陷,对于指导我们的人权事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笔者认为,仅仅停留在这一步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和西方的人权理念和人权保护模式上确实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这不应当成为我们拒绝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在人权理念和人权保护模式方面存在的宝贵之处的理由。更为可取的态度应当是,尽量去发现相互之间可以借鉴、可以学习的地方。在不断学习对方长处和改进自己缺点的过程中,不断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

  从中国的角度来讲,目前的发展模式太过于强调国家、政府以及集体的利益,对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方面的重视不够,使得侵犯个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在人权理论和人权保护模式方面一向重视的个人主义,或对个体基本人权在我们看来有点过度的保护,如果能够引入到中国的法律和政策中来,更有可能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侵犯个体基本人权的做法或现象有反向的校正作用。而能够在人权保护上实现这一实质性的转变,对于有效回应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对我们的指责,对于在国际社会树立良好的中国国家形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次,不太赞成将东西方的人权观和人权发展模式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的提法。无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坚持的第一代人权观和人权发展模式,还是中国政府着重强调并放在首要位置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有自己的道理和内在逻辑。正像前面提到的中国需要向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和人权保护模式学习一样,西方国家同样需要向中国学习。只有双方不断取长补短,不断修正自己人权理念和人权保护模式上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更全面、更有效地推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权事业之间的关联性的不断加强,不同人权理念和不同人权保护模式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补充,会变得更加紧迫和更加重要。

  第三,人权是普遍联系的、不可分割的。中国政府所坚持的生存权、发展权也好,西方国家更侧重的选举权和表达自由等政治权利和自由也好,以及世界人权公约当中载明的一系列其他的基本人权,都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 将世界人权公约中所载明的一系列基本的人权割裂开来的做法,不仅不符合中国所加入的一系列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同时在实践中,以这种割裂的人权观为指导的实践,也是十分有害的。

  笔者认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在人权理念和人权保护模式上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在进行人权保护和推进人权理念的深入方面,都应当参照世界人权条约承认和保护的一系列人权标准,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人权问题做出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以正规文件方式发布的批示、报告和决定等。

  无论是西方国家的人权问题,还是中国的人权问题,都应当在联合国人权公约和人权保护机制的框架之内来讨论,以人权公约和联合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实践成果作为中国人权事业的价值指引和实践导向。这不仅仅是因为中国是国际大家庭的成员,是主要的人权条约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起和制定国,是许多国际人权条约的成员国,还因为只有这样,中国的人权事业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才能为中国的和平崛起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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