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人权与传统文化
谈到人权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我赞成以下基本观点:
(一)人权思想中的基本理念具有普遍性,在当今世界各种文化传统中都是或都应是一个价值评判标准
(二)普遍性是一种理论抽象,人权理念现实地存在于各种具体的人权实践或人权模式(如果有模式的话)之中。所以,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定是具体的、多样的.它生长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现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土壤中,深受当地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它不能离开这些土壤,否则它会死亡;如果我们拔掉本土的人权之树,从异域引入一个品种,很可能也会因为水土不服而死亡。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权实践有自己的发展过程和规律,就像一株植物有自己的生长过程和规律,好的园丁会应时浇水施肥,精心呵护,助其成长,简单粗暴随意地对待它,它就会枯萎。
(三)人权是一项发展中的事业
应该说,近现代人权概念诞生于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启蒙时期和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也许,第一个比较系统的人权理论或实践模式是当时(包括后来的十九世纪)欧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的具有古典自由主义特色的人权模式。这一模式诞生以后,在世界范围内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然而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并没有就此停止发展。首先,欧美人权模式本身在发展;其次,相继进入现代文明国家行列的其它国家都在承认人权的普遍价值的同时,建立和发展了各自特色的人权理论和实践模式;最后,在国际社会,在国际人权文件中,人权的概念也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说人权是一项未尽的、发展中的事业,应该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四)在人权领域进行对话和交流是有益处的
刚才,我把人权思想和制度比作植物是想说明一些道理。但人权不是植物,它首先是人类的理念和观念,而后是建立在这种理念和观念之上的法律和制度。作为思想观念,它的形成和发展,既依赖于本土的传统,也得益于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传播和相互影响,特别是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今世界,这种相互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这种对话和交流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当今不同文明和文化都认可人权的普遍价值。这种对话和交流之所以有益,是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都能从对话和交流中吸取营养,从而有助于本国和本地区的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中国特色的族裔少数人权利保障模式
下面,我想以中国关于族裔少数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进一步探讨传统文化在人权保护中的影响。
中国关于族裔少数人权利保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既强调个人平等权利的保障,也重视对族群权利的保障
不分种族、民族、族群、世系、语言、肤色等,所有公民权利和义务平等,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与许多现代民主国家一样。同时,国家许多法律和政策是把族群作为权利主体对待的,强调族群权利平等。比如说,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的立法机构中,少数族群必须占有适当的比例,比如许多地方政府规定,少数族群学生考大学可以加分或降低录取分数线,少数族群在计划生育中可以多生孩子等等。一些国家可能有类似的做法,另外一些特别强调公民平等权利的西方国家实行这样的政策可能有难度。中国力求在公民个体权利平等与族群权利平等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在西方自由主义的人权模式中,非歧视和平等的公民权利原则构成对族裔少数人权利的主要保障,一些国家,如美国,也曾实行过“种族平权计划”(affirmative action),对少数族裔群体上大学等有过一些照顾措施,但是,与中国政府实行的系统的族群优待政策相比,其范围和力度是不可比的。
导致这种差别是与传统文化有关系的。在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信奉个人主义是主流文化,公民——国家二元建构是典型特点,虽然美国社会团体非常发达,但这些团体争取的多是个人权利。中国历来强调“群”的重要性。在古代中国,家庭、宗族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向来具有重要意义。当族群被认为是一个“群”的类型时,保障“族群”的权利,也就易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二)既重视少数族裔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又高度关注族裔少数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章有19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有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其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义务,涉及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发展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实用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等各个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中国民族政策强调族裔少数人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可分割、应同时促进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传统有关。在古代中国,重视解决老百姓的“民生”问题,向来被认为是贤明的统治者应该努力去做的事情,这是旧传统。近代以来,中国接受了马克思主义,重视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作用,形成了重视“民生”问题的新传统。新旧传统对中国民族政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既重视维护国家统一又力求保障少数族群享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把国家统一领导与各少数族群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中国设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这155个民族自治地方都要遵守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这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双重身份,既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地方自治机关。宪法第115条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履行着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也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有自治权。这种自治权表现在立法方面就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变通,报批准后实施。《立法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一种简单的分权模式,而是将国家统一与族裔少数人在管理本族群内部事务权利相结合的一种制度。不了解这一点,就不了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种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植根于中国的实际和传统文化。从传统文化上看,几千年来,从喜马拉雅山到中国沿海这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区域内,各个民族或族群建立了非常深厚的紧密联系。历史上也发生过许多战争,战争多数都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王朝为目标。统一之后才有和平。所以,在和平时代,各族人民都非常珍惜团结,非常珍惜国家的统一。另外,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受到西方列强,还有日本的欺负。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者,但中国的近代史确实让各族人民,更加珍惜团结,珍惜国家的统一,认为团结统一的国家,才能与世界其它国家平等交流。所以,在保障族裔少数人自治权利的同时,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也是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
中国保护族裔少数人权利的法律制度还有其它一些特点,在此不做赘述。中国是《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国际公约》等一系列保护族裔少数人权利的国际公约的加入国,中国认可通行的保障族裔少数人权利的国际规范,但从上面几个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基于自己的实际和文化传统,中国对族裔少数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模式或办法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实际上,不仅中国,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在族裔少数人权利保障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文化传统发挥的重要影响。
在讲述完中国关于族裔少数人权利保障的例子之后,再回到传统文化与人权的主题时,我想再一次重申我开始时主张的观点:
人权思想的基本理念在当今世界具有普世价值,各国具体的人权实践模式却是丰富多彩的。尊重人权模式的多样性,尊重文化的多样性,也许正是人权的要求。
(王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法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