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自近代“人权概念”的产生以来,中外学者们关于人权尤其是对其内涵的争论,从来就未有停息:要么从政治经济的角度,强调人权的社会现实基础,以此阐释人权的内涵;要么从文化道德传统的视域,关注传统价值观和人格尊严,以此解读人权的真谛。但终因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存在一定的差异,人们越是解释,纷争就越是激烈。即便是站在“普世主义” 立场的人们,如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斯多葛派、古罗马对自然法、万民法的认同思想,中世纪但丁的“世界帝国”与“世界和平”、近代卢梭的“邦联论”与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乃至20世纪威尔逊的《十四点原则》等也无法统一对“人权”内涵的认识。而究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几乎遗忘了这样一个明显蕴藏着的客观事实:“强调人权、捍卫人权”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和实现“人的幸福”。追求“人权”,只不过是实践“人的幸福”的路径之一。
二、“幸福”作为人权之目的而被忽略的原因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提升“人的幸福感”才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和保障与发展人权的终极目标。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人权斗士和学者们在保障和发展人权的过程中,却从未认真统计或定义过幸福。或者可以说,很少有人明确:捍卫人权的目的就是追求“人的幸福”。究其原因,主要可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是“幸福”或“幸福感”是主观概念,不易客观把握和评价;二是“幸福”因人因事因时而异,是一个动态的变量;三是“幸福”是一个相对性概念,参照体不同,幸福可能不同。
但事实上,在对幸福的统计测评中,无论是心理学、社会学还是将幸福作为评价基础的经济学,都已经有了自己较为科学的评价规则。譬如,现代心理学与社会学研究运用了现代统计学量表和分析方法。其中,主要用于主观幸福感的定量测评。社会学研究关注集体幸福,常采用各种“生活质量指数”和“满意度测评”等以揭示社会幸福度。在经济学研究中,幸福总是与“效用”、“偏好”等概念密切关联的。这也是整个经济学大厦建立的概念基础。但因“效用”和“偏好”难以测量,经济学家们越来越放弃了对它们的定量化测度,转而采用“无差异曲线”和“消费束”等概念以规避对“幸福”的定量分析而构建现代经济学体系。除此之外,现代心理学、社会学和统计学等,为了科学系统地展现出“人的幸福”,越来越综合地运用各种指标(包括幸福指数等)对“人的幸福”进行投影。这主要表现在:认知与情感的综合、主观幸福感(SWB)与心理幸福感(PWB)两种不同测评模式的融合和从数据导向到理论导向(theory-driven-approach)的综合评估等。所有这些概念和评价指标,都可以作为我们研究和评判人权之目的——幸福的重要手段。
三、“幸福观”随人权思想的发展而表现不同
尽管“幸福可以界说为一切欲望的终极目的;因为欲望的动力并不是无限的。” 但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人们对幸福的追求和自我价值(人权)的实现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譬如,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古希腊时期的掠夺致富使得“尚武”成为全社会精神风气。此时,“战功”便是人们追求幸福和实现自我价值的主要形式。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自赫拉克利特始,“智慧”就成为古希腊社会最重要的道德,自然也是幸福的重要内容之一。德漠克利特认为,智慧使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都符合善,使人道德和幸福。 亚里士多德曾谓,适当的财产、健康的身体和心灵上的善,是人道德和幸福的基本因素,其中善的心灵是核心,“最高尚的灵魂一定比我们最富饶的财产或最健壮的身体更可贵。” 伊壁鸠鲁也指出,“愉快的生活是不能与各种美德分开的。
至欧洲中世纪,幸福观虽然都或多或少地披上了宗教神学的色彩,但“美德”与“智慧”在幸福观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思想是值得认同的。托马斯·阿奎那指出,“美德的报酬是使人幸福”,“事实上我们是通过德行才能过幸福的生活”。 奥古斯丁也主张,“智慧”即信仰是一切美德和幸福之源。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幸福观,则将人们的评价标准从天国降到了人间。譬如,彼德拉克认为,“我自己是凡人,我只要求凡人的幸福”。这开创了近代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观念的先河。薄伽丘曾较为全面地指出,智慧能使人聪明、有德行,使人能很好地享受快乐;幸福完美的人应是品德高尚、聪明智慧、形体健美的人,即人应当全面发展善、德、智与体。这是在对神权的反思和批判基础之上,对人权进行的理性诠释和主张。
从人的趋善避恶和自由自觉的天性出发,马丁·路德与拉伯雷则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渴望自由支配财产和个性解放的诉求。此时,个人利益是成为资产阶级追求的主要对象和动力,因而如何合理安排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人们幸福观的中心议题。换而言之,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问题始终存在冲突并成为时代的争辩焦点。对此,培根提出了“全体福利说”,主张个人与社会的协调一致,强调个人应在谋求公共利益中求得道德上的完善以达到发展个人的目的。
接着,从动机、效果与善德之关系出发,英国思想家威廉·葛德文也指出,只有承载为人类谋福利的动机,行为效果真正对人类的普遍幸福有利才是善行;因道德使个人得到别人的敬重和好感从而精神愉悦,“使人在社会上走向顺境和成就的最可靠的道路。” 卢梭、爱尔维修的“合理利已主义”、费尔巴哈的“完全的合理利已主义”等则是从人自爱的天性中引出他爱和公共道德的。他们认为,人追求自我快乐的天性,必然其相互联系,因而必然相互他爱,从而创造和实现公共利益,以更好地实现自爱和求得幸福。譬如,爱尔维修认为,正确处理的个人利益应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共福利是由所有个人幸福组成的”,促进公共利益也就促进了个人利益;二是追求个人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在这种合理的利已主义基础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是道德科学所追求的目的,是人最高幸福所在。费尔巴哈也主张,只有在满足他人幸福时,个人幸福才能实现,但其间总存在矛盾,这就需要道德来调节。“道德的原则是幸福”,“道德只知道同志式的共同幸福”。
劳动是基本的人权,同时也是人的基本义务。温斯坦莱认为,劳动可以产生平静的幸福。维拉斯认为,劳动能使人身心健康和道德高尚,幸福存在于和平之中,而要维护和平就必须保持纯洁的道德。 结合先进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制度,以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马克思深刻指出,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劳动)。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劳动作为解放人的手段,为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能力的机会,并成为一种快乐。人的真正幸福和全面发展,有赖于物质财富的发达、文化艺术的繁荣,社会结构的合理化和人群关系的完善。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大生产的目的,不仅在于满足全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而且在于充分保障其福利和全面自由发展。毛泽东认为,要用共产主义的思想精神教育广大劳动群众,使其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同志也对社会主义新人作了更完善、更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阐释,提出了社会主义人权理念和幸福观等。
由上可知,关于人的幸福和人权思想的合理内核,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聪明智慧;品德高尚;健康体魂;自由发展;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劳动是人幸福之基;精神愉悦重于肉体享受。
四、“人权”之下的“幸福”究竟如何实现?
追求幸福,是人类一切企求和行动的最终目的。对于幸福,从个体的具体生活影响因子看,幸福的差异性表现较大。大量统计研究表明,影响幸福的因素如经济条件、文化差异、社会关系、健康状况、婚姻质量等外在的变量,以及人格特征、知识水平、认知模式等内在因素,都是幸福在个体的映象。不同的个体,幸福映像并不一致。从古至今,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其具体内容也是变化的,但不管怎样,其根本的东西应是一致的。亦即,从内在的价值观角度看,幸福赖以存在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核心价值观是得到各国人民基本认同的。这些从美国的《独立宣言》到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欧洲人权公约》(《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再到《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均得到了印证。
追求幸福,是个体和全人类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人全面发展的目的。洛克曾在《人类理解论》中告诉我们:“追求真正的幸福是一种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正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智慧本质的最高的美点,既然在谨慎地、恒常地来追求真正坚牢的幸福,所以我们自己如果心存顾虑,谨防自己将想象的幸福认作真实的幸福,那正是我们自由的必需的基础。普遍的幸福就是所谓最大的善,亦就是我们的一切欲望所趋向的。”
幸福属于价值范畴,产生于主体需要与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的关系之中,即当客体满足了主体需要时主体所得到的一种快乐感。不同阶级、阶层或集团,因其所处时代及政治经济环境不同,其中的个体因文化、环境、经历、习惯、修养、爱好及心理和生理等存在差异,常常形成不同的幸福观。而上述这些具体的影响因子,正是保障和发展人权的重要方面。由此可见,基于普遍的人权之下的幸福,自然也会随着人权内容的发展和实现程度而发生变化。人权的根本保障和实现,当然也就是个体或集体幸福的实现。换言之,作为人类核心价值观之一的人权,就是幸福实现的主要路径之一;主张和捍卫人权,其目的就是追求人的幸福。
总而言之,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自然观),到对人的认识活动的思考(认识论),再到对人与人关系的思考(历史观),最后到对人自身的思考(伦理学),这是人类思维不断发展、飞跃的过程。因为,社会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衡量尺度;而人幸福和个体权利(人权)的程度则是人类的主体标尺,且后者为前者的出发点与归宿。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历史和现状,一再证明单纯的物质文明(经济发展上的人权)并不能给人类自身带来真正的全面的幸福和主体发展。只有将幸福作为主体的不可剥夺的人权,才能充分实现人人享受的真正的人权。反过来,在国际社会上,但凡各国言及人权,无论大小强弱,就必须以追求人的真正幸福为宗旨,且应摒弃“人权政治化”的错误倾向和做法。
(李先波 湖南警察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