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社及其文化
合作社产生160多年至今长盛不衰,关键因素就在于蕴涵其中的合作社理念和价值观,并由此所形成的独特的文化内涵。
(一)
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要的自治组织。合作社 是人们思考和探求理想社会模式的结果,是人类社会一系列文化观念发展进步的产物。在十六世纪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著的《乌托邦》、《太阳城》等著作里面,包含了大量的合作社思想。十九世纪产业革命之后,空想社会主义者试图把合作社当作“全新的人类社会组织的细胞”,并以此作为改造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手段。1844年,在英国的罗虚代尔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合作社,其章程体现了比较完整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原则。
(二)
文化是人类特有的现象,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强大动力,也是合作社的生命力之所在。著名的军事家克塞维茨曾经指出:“历史最能证明精神因素的价值和它们的惊人的作用。”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并验证过一个著名的社会学假说:透过任何一项事业的表象,可以在其背后发现一种无形的、支撑这一事业的时代精神力量,与特定社会的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渊源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精神力量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他把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归结为以新教伦理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精神。
合作社文化是合作社组织的核心理念以及体现核心理念的意识、伦理、精神等元素的总合。文化是合作社的母体,合作社本身就是从一系列先进的文化理念中诞生出来的。合作社既是一种有别于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经济组织,也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经济元素和文化元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
全国合作社专家沙龙秘书长、北京商业干部学院的周连云副研究员认为,“合作社是我国目前所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实现我国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重要组织资源、制度资源及文化资源。”
从意识形态领域考察,合作社文化 主要包含民主意识、人权意识、合作意识和集体主义精神四方面特定的内容。一是民主意识。合作社的民主性体现着合作制的基本特征,是合作社的核心原则。它是由合作社基本价值派生出来,自合作社运动一开始就贯穿其中,是合作社运动的思想源泉,是合作社运动生命的血脉。二是人权意识(详见本文后叙)。三是合作意识。冲突、竞争与合作是三种不同的人类行为。这三种行为的共同点是,他人的行为会刺激另一个人的活动和热情,使之达到更高的水平。在冲突中,当事者的动机或行为是对立的;在竞争中,当事者的动机或行为可能是对立的,也可能是平行的;而在合作中,则是平行和互助的。合作社就是这样的一种集团形式的合作组织。四是集体主义精神。合作社是由某些有共同需求(包括经济需求和社会需求)的人形成的团体,以集体的方式自我帮助。这就要求合作社行为不仅仅局限于个人自我利益,每个社员都有责任保证所有社员尽可能得到公正的待遇,在社员的脑海里始终要树立共同利益的观点。合作社倡导团结互助、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集体主义的道德准则。
(三)
在我国,合作社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作社文化贯穿于合作社经济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合作社文化是合作社的灵魂,优秀的合作社文化能够创造出和谐、上进的合作社氛围,产生源源不断的动力,对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合作社文化既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重要理论的思想内容和科学发展观,同时又包含有合作社的价值观体系、经营管理方法、全方位的激励办法、合作社内部凝聚力、合作社礼仪建设、合作社形象等等。在我国,“热爱合作、服务‘三农’、合作共赢、创新发展”是新时期合作经济的文化属性。
当前,以供销合作社为代表的中国合作社文化正处于一个加快发展的时期。合作社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的重要内涵。合作社文化在我国的形成、发展已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外延,合作社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的重要内涵。其中,供销合作社是我国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社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长期的改革发展实践中积淀了丰富的合作社文化。
合作社文化的民主意识、人权意识、合作意识以及集体主义精神闪现着时代的光芒。合作社思想意识及制度、组织的特定价值构成合作社文化价值体系,形成合作社文化的核心价值。合作社文化价值体系的各个层面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合作社特有的思想意识是合作社文化的内核和灵魂;合作社制度与组织互相影响、互相补充、互相关联,共同体现、渗透和强化着合作社文化所特有的思想意识,并伴随着合作社文化的变化而演进。
二、合作社文化的人权性
合作社文化是人权文化。人权文化是世界范围内对人权普遍认同、普遍尊重和普遍保障的文化, 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更高形态。
(一)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大会上概括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是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公平、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由此可见,合作社文化是一种先进人类文化,是文明人类文化,是优秀人类文化,是和谐人类文化,与此同时,合作社文化也是人权文化。其次,合作社文化的基础是人文主义,人文主义主张个性的解放和自由,张扬个性的发展,是一种提倡尊重人、关怀人、以人为本位的世界观。合作社就是在这种文化和精神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组织与制度形式,所以,合作社组织具有天然的人权意识。
(二)
在我国,合作社普遍采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自担,服务共享”的原则,是对合作社社员人权的最大保护,也是合作社文化具有人权意识的最好体现。例如,山东莱州市某奶牛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自担,服务共享”的原则, 吸纳奶牛饲养户, 成立董事会、监理会, 合作社成为奶制品公司——华丰乳业公司,提供优质、足量奶源, 下为养牛户搞好技术、销售服务。在华丰乳业公司投产初期, 由于多数饲养户对饲料配方、牛舍卫生及牛奶装运等环节技术知之甚少, 送交公司的牛奶20%不合格, 每天拒收60 多户, 直接影响了企业生产, 合作社及时聘请国内著名畜牧专家进行现场讲座和技术指导, 面对面解决问题,10 多名专业技术人员每天巡回检查、指导, 使牛奶入库合格率近100%,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也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组织的天然人权意识。
(三)
总之,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基本原则、产权制度安排、价值产生理论等内在规定性就充分体现了其先天的人权性,因此,无论从文化价值层面考察,还是从文化的时代性考察,合作社文化是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先进文化、文明文化、优秀文化、和谐文化、人权文化,合作社文化有利于培育和谐的人权实践土壤,有利于营造和谐的人权实践环境,合作社文化与合作社文化下的人权实践是相得益彰、互为推进的。
三、合作社文化下的人权实践
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国际组织合作报告 中指出,合作社为推动改善地方、国家、地区和全球各种族的人权做出了贡献。合作社是承担了社会责任的经济组织,因而实现人类发展经济和社会权利最适当和有效的组织形式。
(一)
在推进合作社的人权实践过程中,国际合作社联盟实施了“人权与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合作社”的项目,旨在提高该地区合作社人的人权意识,主要采取在农村社区用当地方言举办研讨会和讲习班的形式,向合作社社员讲解《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人权法规。该地区办事处已举办了一系列面向土著社区合作社社员的研讨班,组织基层合作社社员讨论了合作社在土著社区的作用以及合作社在改善土著社区人权方面的作用。结论表明:合作社对于改善土著民族在社区中的人权非常有益,合作社是改善土著社区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最佳形式。
通过开展人权实践活动,合作社让不同国家和民族背景的人们为同一个目标走到了一起。如:欧洲的合作社一直积极致力于移民的社会融合问题,印度的合作社则让社会地位各不相同的人走到了一起。
通过开展人权实践活动,合作社丰富了社员和所在社区的社会文化活动。特别是在欧洲,很多合作社还拿出一部分收入专门用于举办音乐会、演出戏剧、放映电影、开设语言和烹饪培训班等文化活动,有力的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通过开展人权实践活动,合作社促进了社会和谐、人类和谐。国际社会对全球的合作社在推进人类和谐方面给予高度的肯定。2004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促进公平的全球化——为所有人创造机会”,2006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构建和平”。
(二)
在合作社的人权实践 中,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人为本,人的联合。组织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要帮助成员满足其经济和社会的需求,合作制的本质是劳动者的联合和合作的制度。因此可见,合作社的原则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相一致,与我国政府当前所强调的科学的发展观的精神也是相吻合的。
在合作社的人权实践中,合作社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合作社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和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的先驱。2002年国际合作社日的宣传主题是“社会与合作社:关注社区”。2007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以合作社价值和原则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它颂扬了全世界合作社人在合作社成为负责任的企业公民方面已经并将继续做出贡献。合作社已经成为当地社区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三)
如前例,山东莱州市某奶牛合作社在频繁的买卖关系中, 养牛户与收购企业经常发生纠纷。刚开始收奶时, 一些外商采用国外大规模收缴的办法, 使用大型地秤, 以50 千克为基点。而社员每户奶牛饲养量少, 每天送缴的牛奶只有几十斤, 在外商看来10—15 千克的合理误差, 在社员看来却吃了大亏, 双方发生争执。合作社及时出面协调, 讲清实际情况, 外商很快换用了小型电子秤, 使误差掌握在合理范围内, 解决了矛盾。同时,合作社还采取请社员到公司实验室现场查看设备、公司与社员面对面交流等办法, 使双方建立了互信互谅的良好合作关系,也较好的维护了社员的合法权益。
(四)
目前,在我国合作社的人权实践中,国家更加重视供销合作社在合作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权保障中的引领作用。作为我国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供销合作社正在从传统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变,从单纯购销业务向综合经营服务转变,从单一的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成功实现了扭亏为盈,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2009年,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新时期改革发展方向,统一思想认识,加快发展步伐,为推动农业农村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我国专家学者认为,“供销合作社作为中国最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目标和任务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供销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现实优势和价值”。这些现实优势和价值包括:供销合作社作为一种合作社组织具有一般合作社的诸如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等多种功能和作用;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具有政治和组织优势、资产、品牌和网络优势、人力资源和教育文化资源优势、改革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独特的优势和价值;近年来供销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已经做出突出贡献。
同时,国家更加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权保障中的助推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和伟大创造,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权保障中的助推作用,2007年7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它是一部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法。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度。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五)
近年来,我国的人权建设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载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成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在我国的抗震救灾等重大活动中,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作社利用自身优势,及时向灾区提供了大量的救灾储备物资,表现出了对人民生命高度重视和负责的态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当代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场生动实践。
在中国当今的新农村建设中,合作社组织形式应当大力推广,使之成为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经济和社会地位、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主流组织方式,合作社文化及其人权实践应当得到重视。尤其是作为国内最大、体系最完整、发展历史最长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具有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通畅的信息渠道、丰富的人才资源等独特优势,其文化及人权实践理应受到重视,得到弘扬,发挥作用。
(焦锦淼 河南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