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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桂桓:略论文化传统对人权发展的作用

2014-11-26 13:40:04来源:中国人权网作者:霍桂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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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还是就现实具体状况而言,人权观念的形成、尤其是它通过具体实现而发挥现实作用的过程,都与特定的文化观念及其历史传承有着直接的、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要想使人权研究不仅仅停留在“从概念到概念”的抽象层次上,而是通过使这种研究具体化而促进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那么,通过探讨和研究人权观念与文化传统的关系来揭示文化传统对人权发展的作用,就显然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具有相当宝贵的学术价值。

  有鉴于此,下面我们分别从历史起源、现实作用根源和主要表现三个方面,尽可能概括地探讨和论述一下文化传统对人权发展的作用。

  一、从历史起源的角度来看文化传统与人权发展的关系

  虽然文化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人化”,亦即通过理性方面的启蒙、道德情感方面的培养和社会实践方面的训练陶冶,把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对象当作人来看待和培养,而且,古往今来的各民族国家也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及其传统,但是,作为把对象“当作人来看待”的现实伦理底线和基本评价标准的人权观念,事实上却根本不是每一个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都具有的,而是在西方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之中才出现并逐步得到发展的——毋庸赘言,这种观念之所以在许多民族国家之中都没有产生并得到发展,既不是因为这些民族国家当时不存在各种相关的、同样严重(甚至更加严重)的现实问题,也不是因为其中的民众没有相应的、争取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强烈愿望 ,而是因为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社会现实氛围和历史传统基础之上逐步形成的,以折射的方式反映特定社会的基本结构的文化观念及其传统,并没有为人权观念的产生和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观念基础和理论前提!

  而这样一来,在这些民族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包括争取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内的、具体体现为农民起义或者武装暴动的各种各样的斗争,便出现了过于关注表现为“皇帝轮流坐、明年到我家”之实际结果的实质合理性、同时却忽略旨在彻底进行体制革新的“形式合理性”,最终表现为只是(或许在仅仅进行些许“改良”的情况下)对原有体制进行多次复制的“反复循环”局面。显然,在这样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下,人权观念的产生和发展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这里有必要强调指出以下两点:第一,我们充分强调特定的文化观念及其传统是使人权观念得以产生和发展的“观念基础和理论前提”,但这根本不会忽略或者抹煞社会现实因素的终极决定性作用而流于“唯心史观”,因为我们充分肯定这样的文化观念及其传统都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社会现实氛围和历史传统”基础之上产生出来的,是对后者进行的“折射”,它和人权观念一样,最终都是由“特定的自然环境、社会现实氛围和历史传统”决定的。

  第二,正是因为许多民族国家的文化传统并没有促使人权观念产生出来并且不断得到发展,所以,要想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之中逐步确立人权观念,并使之能够推动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研究者就不能通过简单地采取机械移植的方式“引进”人权观念,而是必须通过充分重视人权研究的具体化问题,系统全面地探讨和研究它与特定民族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特别是与文化传统的关系,使之真正能够生根、开花并结出硕果。

  二、从现实作用根源方面来看文化传统与人权发展的关系

  虽然确立人权观念、发展人权事业,离不开特定民族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状况,并且是以这样的发展状况为现实基础和根本前提的,但是,要想使人权事业的发展不仅仅停留在相关机构和制度的设置和维护方面、而是通过使人权观念切实深入人心而真正发挥其作用,研究者就必须把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诉诸人的主观情感世界的文化观念及其传统,纳入自己的研究视野。一般说来,在探讨和研究文化传统对人权发展的作用的时候,绝大多数研究者都会指出下列两种基本情况,即西方自近代以来的文化传统有助于人权观念的产生、实际上也不断推进着其人权事业的发展,而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在内的东方文化传统尽管也包含着重视民生的积极成分,但总体上却不利于人权观念的出现和发展。

  这种观点虽然并无大错,但从根本上来说却对我们今天的人权发展事业没有多少现实意义;这是因为它仅仅停留在对已经存在的事实进行表面描述的层次上,并没有把造成这种事实并隐含在其背后的、更加深刻的根源清楚地揭示出来。而这样一来,对于今天亟需的、通过探讨和研究文化传统对人权发展的影响来推进我们的人权建设事业来说,我们便依然只能处于不知道特定的文化传统究竟为什么会有助于、抑或究竟为什么会阻碍人权发展的境地,而这样的状态显然是无助于人权研究的具体化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的。

  那么,隐藏在文化传统背后的、有助于人权观念产生和人权事业发展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貌似深奥难解,实际上却根本不是如此!因为我们不仅可以通过在学术上进行的中西文化比较和仔细探究把这种根本原因揭示出来,而且,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的观念更新过程及其具体结果,也已经非常鲜明地昭示了、并且仍然在继续昭示着这种根本原因——它就是建立在平等观念基础之上的个体权利的形式化、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究竟是不是存在!毋庸赘言,不仅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西方有史以来的理性化文化传统所特有的、而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在内的东方家长制文化传统所缺乏的,恰恰就是这种建立在平等观念基础之上的个体权利的形式化、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而且,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逐步实施的产权明晰化过程,实际上也从一个特定的角度、亦即从市场经济的企业法人身份逐步确立的角度,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那么,这种建立在平等观念基础之上的个体权利的形式化、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究竟是如何有助于人权观念的产生和人权事业的发展的呢?

  概略说来,尽管东方文化传统中不乏“崇民本”、“重民生”的人权思想,但它却往往要么是出于统治者一时心血来潮的“恩赐”、要么是统治者用于实施其统治的“权宜之计”,因而实际上难以得到制度化并长期发挥作用,无法最终促成人权观念的产生、确立并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建立在平等观念基础之上的个体权利的形式化、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缺失,因为只要平等观念没有通过逐步强化的制度化而牢固地确立起来并深入人心,那么,包括人权在内的所有各种个人权利便缺乏必要的思想基础和制度保障;反之,如果这种建立在平等观念基础之上的个体权利的形式化、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能够存在并且不断得到发展,那么,人权观念就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产生出来并逐步发挥其作用——显然,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具体实践过程及其结果,都会在得到人们不断进行的主观反映的同时,逐渐积淀在他们特定的文化观念和文化传统之中、逐渐渗透到人们的心灵深处,从而分别以日常的生活方式和包含情感的符号的形式(亦即以“文化”的方式)随时随地地表现出来,不断发挥着促进或者阻碍人权事业发展的作用。

  这里同样需要强调指出两点:

  第一,只有真正把握了特定文化传统影响人权观念的这种根本原因,我们才有可能在涉及文化传统与人权观念的关系的时候不再流于“泛泛而谈”,而是尽可能深刻地把握其关键性要害,从而为进一步进行系统、深入、全面的探讨和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准备可靠的基本前提。

  第二,尽管文化观念及与之相应的文化传统,并不像特定民族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那样,就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而言是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终极因素,但是,由于文化观念不仅和人权观念同处于观念的层次之上、可以直接有效地对后者发挥其影响,而且,由文化观念构成的文化传统更是构成了使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观念背景和思想基础,尤其是相对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情况而言,文化观念和文化传统由于自身特有的惯性而都具有相对滞后的基本特征——这三个方面显然都表明,研究者要想进一步实现人权研究的具体化,就必须把文化观念和文化传统纳入自己的视野,对文化传统与人权的关系、文化传统对人权发展事业的作用,进行更加细致、深入和全面的探讨和研究。

  三、从主要表现来看文化传统与人权发展的关系

  就文化传统与人权发展的关系而言,由于以符号为实际载体的文化现象遍及日常生活的所有各种领域,文化观念及其传统也渗透到了社会现实的所有各种层次和方面,因此,即使对这些受到文化观念影响的领域、层次和方面进行列举,也会远远超出本文的论旨和论域;而且,就我们自己所面临的、通过使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而进一步发展人权事业的局势和任务而言,进行这样的列举和全面研究也不是当务之急。有鉴于此,这里仅就我们的文化传统对人权发展施加影响的两种主要表现进行探讨,以期在具体说明文化传统对人权发展的影响的同时,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准备必要的材料。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文化传统对人权观念的引进和发展产生的最大消极性影响,似乎可以由“天不变、道亦不变”这句话来体现——概而言之,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尊卑长幼之序是永远都不能改变的。显然,在这种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建立在平等观念基础之上的个体权利的形式化、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完全是无法想象的,更不用说它会对人权观念的确立产生什么有益的影响了;另外,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即使在今天的现实社会和传统观念之中,这样的封建文化传统也并未完全绝迹,值得我们在探讨人权研究具体化的过程中予以充分重视和认真研究。

  其次,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由于绝大多数人在常识意义上对悠久的文化传统、灿烂的文明成果的尊崇,不少文化研究者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究竟是应当以积极的姿态推动对已经成为过去的文化传统进行的改革、使之跟上时代的步伐而焕发新生,还是应当以保存文明遗产、维护文化传统的名义,使这样的文化传统尽可能保持“原汁原味”而不受丝毫触动——一般的文化研究者是如此,有志于促进人权研究具体化的研究者也同样是如此,因为相对于以往形成的文化传统来说,人权观念和人权事业都是崭新的“舶来品”,因而不仅必定会出现究竟如何利用这种“舶来品”的问题,同时也会出现诸如这样的利用如何与既有的文化观念和文化传统相协调、如何促使后者发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方向和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转变的重大问题。

  综上所述可见,由于文化观念和文化传统直接与人权观念联系在一起,并且具有无与伦比的渗透性、极其广泛的普遍性和滞后于社会现实发展的“惯性”,我们要想在当今的社会现实环境之中逐步牢固地树立人权观念,大力推进人权事业,探讨和研究文化传统究竟如何对人权事业产生影响、产生什么影响,就是我们需要加以充分重视、认识研究和切实解决的重要问题。

  (霍桂桓 中国社科院哲学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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