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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心满:维和视角下人的尊严与人权保护

2014-11-26 13:40:41来源:中国人权网作者:高心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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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学术角度而言,人的尊严是人权的源泉,这一观点有着深厚的学术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以人的尊严为基本考量的人权理论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在这个倡导权利的时代,人的尊严与人权保护是一种具有普世意义的价值观念,二战之后再次受到重视,并在制度层面把人的尊严明确为人权的根据。本文的研究首先阐述了人的尊严与人权之间的关系,然后阐述联合国维和行动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的作用,进而介绍并分析了中国通过联合国维和这个平台对维护世界人权作出的贡献。

  一、人的尊严与人权

  “每一个人,不论其年龄、性别、种族、肤色、生理或心理能力、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或社会背景如何,都拥有不可让渡的和不可侵犯的尊严。”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类对人的尊严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人的尊严之概念不仅在国际人权讨论中发挥主导作用,也越来越与人权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一,从人的尊严角度来讲,人的尊严是基本人权之一,是基本人权的核心本质规定,它既是平等的,也是不可让渡的;它既具有道德意义,也具有法律意义。人的尊严是脆弱的,需要得到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这些权利是通过国家和国际合作的努力来实现的。事实上,尊严被解释为每个人拥有它的同时彻底地拥有人的普遍权利。因此,拥有了尊严也就意味着拥有了人权。

  第二,从人权角度来讲,人权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它维护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尊严。《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的保护作出的规定是,“每一个国家有义务承认每一个人对于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平等权利,并有义务给予该国领土上的一切人,不分国籍、性别、种族、语言和宗教以关于这些权利的充分的和完全的保护。”

  人的尊严和人权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人权是与特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度。从定义的相关性可以看出,保护人权就是在保护人的尊严。正因为如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能有效保障本国、本地区的人权时,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能够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维护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与人权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指出,联合国一直致力于阐述关于安全的国际共识,其成果体现为联合国千年宣言所提出的核心原则,即所有人有权以一种有尊严的方式生活,并免于饥饿以及对暴力、镇压或不公的恐惧。 由于人的尊严这一论题可以在双重意义上得到应用,第一,是在人的价值观念和理念层面上得到应用,第二,是在国际法、各国宪法等法律层面上的应用。联合国维和机制就是维护人的尊严在国际法制层面的典型应用。同时,人权是一种社会实践,其目的是实现具体的人的尊严和业已制度化的作为基本权利的人的潜能。

  当今的国际社会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安全形势,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交织的势头更加明显,很大程度上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新的威胁。在国际社会派遣众多维和人员到维和任务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权,更维护了当地人的尊严。2005年世界首脑峰会召开以来,发展、和平、安全和人权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联合国通过维和来维护人权和人的尊严的决心更加明显。

  通常来说,人权保护有三个基本途径:第一,从经济层面保护人权。可以说,经济发展是充分实现各项基本人权的基础和保障,是维护人的尊严、生存权、发展权的内在动力。世界上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都在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改善民生的同时,提升了本国保护人权的能力。反过来说,不能切实发展的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较多的缺失。

  第二,人权的政治保护。国家是人权保护的主体,在人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人权的法律保护。有人权的国内法保护和国际法保护两种。联合国维和机制和维和行动遵从国际法中人权保护的原则,是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重要途径。

  在联合国维和任务区,对人权侵犯与保护的博弈始终不断。维和力量的存在综合了人权保障的这三种途径,对维持联合国维和任务区的和平与稳定、经济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成为有效保障人权的途径。其中,人权的法律保护是维和行动直接参与的,而政治和经济保护是间接参与的。发达的经济是人权状况改善的基石。目前的维和行动或建设和平行动实际上包含了联合国通常所划分的“缔造和平”(Peacemaking)、“维持和平”(Peacekeeping)和“冲突后建设和平”(Post-conflict peace-building)这些不同方面的内容。 维和力量的存在对侵犯人权的状况也起到遏制作用。维和力量在任务区执法过程中的个人行为要尊重人权原则。这些原则从人所具备的基本价值出发,构成了维和框架下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维护。

  第一,尊重任务区所有人员的人权,遵守《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人权的原则和规制。由于人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因此,这里的“所有人员”包括任务区各国维和人员、东道国临时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东道国民众。具体来说,尊重来自不同国家人员的身份、性别、种族、习惯、宗教信仰,特别要尊重东道国民众的生活权利,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

  第二,执法过程中不侵犯人权。维和力量的博弈对象是在维和任务区违法犯罪的人员,但这些人也拥有基本的人权,他们的各项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不虐待被关押的囚犯、被看押的嫌疑犯以及被扣押的人员,不在维和过程中造成新的人权侵犯。

  第三,发现侵犯人权的行为时立即采取有效行动。联合国的维和力量肩负的维和使命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保护当地民众的人权。根据联合国的授权,维和警察有权采取积极行动,通过法定渠道加以干预,使侵犯人权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

  第四,维和力量在维和任务区的存在可以成为尊重人权的楷模,并通过自身的存在成为人权保护的宣传力量。联合国的维和人员还可以通过宣传和实践的方式来推动人权的保护和人的尊严的维护。首先,维和力量在任务区进行宣传和动员工作,身体力行地执行人权保障任务,可以成为宣传人权理念和内容的有效途径。其次,维和人员对当地警务力量的培训,在较大程度上宣传了国际司法和人权法,有利于加强任务区各界的人权意识。

  第五,支持当地积极开展慈善事业。维和任务区基本存在较多的人权和社会发展问题,因此,维和力量积极支持当地慈善事业,对当地民众来说是有意义的事。特别是当地的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他们的人权最容易受到侵犯。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民众在动荡的环境中稳定情绪,平复战乱带来的伤害,有尊严地活着。

  综上可以看出,由于侵犯人权是引发各类冲突的导火索,对人权的尊重能有效地巩固和平成果。所以维和力量在维和任务区的人权保护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全面体现了联合国对人权保护的理念和价值观。

  三、中国维和力量对人的尊严和人权保护作出的贡献

  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一个国家对人的尊严的重视意味着这个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中国政府一向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一直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联合国的人权活动与工作,通过对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支持,对维和机制的支持,努力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对维和派驻国的人的尊严和生命保护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世界人权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冷战结束后,一些国家内部和地区之间武装冲突或战乱成为国际和平及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联合国在“和平、发展、人权”这一新理念的支持下,寻求开展积极的维持世界和平的行动,特别对维和行动的执行也作出了更具长期性和广泛性的战略规划。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以及国际规制的遵守者和参与者,以更为积极和稳健的姿态广泛地参与联合国和平行动,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向国际社会展示出中国对世界和平与稳定的支持,对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保护。

  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的维和活动。自1989年起,中国首次向柬埔寨派出民事人员参加联合国维护和平行动,开启我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先河。1992年派出800人的工程大队赴柬埔寨,这是中国派出的首批成建制的维和力量。2000年1月,中国向联合国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派遣了首批 15 名维和民事警察。2004年,中国首次向海地派出了成建制的维和警察防暴队。迄今为止,中国已经向15个联合国维和任务区派出接近两万人次的维和人员。中国政府决定派遣维和力量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并逐渐加大派遣力度,是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所采取的重大贡献,体现了我国维护世界和平,保护世界人权的坚定决心。

  综上所述,中国的维和行动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中国维和力量在联合国维和任务区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业务素质过硬,纪律作风严明,经受住了各种严峻的考验,出色地完成了任务。他们不仅仅为东道国的稳定作出了贡献,同时为东道国的社会发展和人权保护也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世人的尊敬和爱戴。二十多年来,中国维和力量以其辛勤的工作,极大地支持了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为世界和平做出了杰出贡献,同时彰显了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四、结语

  中国高度重视人权的保护和人的尊严的维护,并通过各种渠道对国际社会所倡导的人权问题给予帮助和支持。中国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所贡献的力量和作出的成绩充分说明了中国在人权领域为世界作出的贡献。中国的维和政策再次说明,中国坚定不移地维护世界和平、推动世界发展、保护世界人权。

  (高心满 中国维和警察培训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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