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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广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人权意蕴

2014-11-26 13:41:51来源:中国人权网作者:房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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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发展方向,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和人权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要坚定不移地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要求,推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的指导思想,把以人为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的核心理念和理论指导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和发展实现了人权理论的质变与飞跃。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中心内容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人们的头脑。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实现了人类思想发展的伟大革命,也是人类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的伟大革命。以往的思想家从所谓的“理性”出发,基于似乎并不存在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提出了人权概念、人权法律和人权实践。马克思主义把唯心主义从它的最后一个避难所即历史观中驱逐出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认识人和人的权利,深刻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这就确立了科学的人权理念和人权概念,引导出维护人类利益、适应历史规律的人权法律和人权实践。

  科学发展观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最新成果。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赋予科学发展观以深刻的人权思想和人权意蕴。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既科学借鉴中外关于人和人权的思想精华,又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性质与宗旨的高度,阐明了人的内涵与人的发展,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权利以及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同坚持发展这一“第一要义”、“第一要务”相统一,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事业的基础上维护和保障人权,强调和坚持人的发展、社会发展与人权发展相统一。

  在以人为本理念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要大力推动理论创新,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 为发展我国人权事业奠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要把用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人民群众作为首要任务,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律和人权实践教育,用马克思主义统一人们的思想,用马克思主义指导人权实践和人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要在发展上狠下功夫,始终把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维护和保障人权的首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成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利益和人的权利。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概念的历史性和具体性,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基础上,适合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要求,体现悠久的中华人权文化和当代人权诉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概念是历史的具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是从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丰富思想文化成果中提炼和概括出来的精华。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展示了立场、观点与方法的科学性,它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又展示了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实践性和现实性,它所规定的意识形态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永恒”的。作为意识形态灵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人权的理论意义就在于规定了人权概念的历史性具体性,是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特点相适应、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相适应的人权概念,要从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维护和保障人权。

  维护和发展人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带领人民在长期实践和探索中找到的适合中国实际的唯一正确的道路,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基础和共同的目标追求。人权概念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在当代中国就集中体现为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实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出发,形成全体人民都能接受并为之奋斗的人权理念和人权实践。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保障和发展人权,要从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不能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不切实际的目标和要求,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筑牢国家繁荣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强大物质基础。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保障和发展人权,要把崇高的人权理想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内在地联系起来,使之成为凝结我国各族人民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的纽带与动力,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下发展人权事业的合力。

  维护和发展人权要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人权概念历史性、具体性规定的基本表现。多样性是人权概念和人权实践的客观存在,也是人权发展的动力。 民族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概念民族性的具体体现,要坚持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以人为本的优良传统,把优秀的人权传统与当代中国的实际相结合,按照中国自己的发展道路维护和保障人权。时代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概念与时俱进的表现,是历史性、具体性的客观要求。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促进了人权的发展演进,丰富了人权内涵和人权实践。维护和发展人权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中国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规定了维护和保障人权的根本出路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只有把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类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坚持不懈地走科学发展之路、和谐发展之路、和平发展之路,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障人权

  发展是当代中国维护和保障人权的根本出路。发展权是中国人民首要的基本的人权,发展是实现中国人民基本人权的根本保证。历史已经证明,没有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就没有中国人民的人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始终不渝地奉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人权的保障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显示,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获得了全面落实,中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等等,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和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坚持尊重与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这是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成果。

  把个人权利与民族和国家权利乃至人类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体现了人类利益、民族意识、个人权利的完美统一。马克思主义把实现人类解放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并提出了消灭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一人类解放的推进路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既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把实现人类解放作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强调和坚持了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理想,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不竭源泉,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实现和发展人权,让广大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享受发展的成果,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离不开人类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利益的充分实现和充分发展。

  发展人权事业要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之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下发展中国人民的人权,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按照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 科学发展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和谐发展就是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它所表达的发展愿望是,关注人际关系,统筹阶层和谐,以利于个体自我的身心和谐,培养和谐发展的人,营造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和平发展所表达的发展愿望是,以中国的发展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通过走和平发展道路,正确处理和平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进程,实现在尊重各国自主独立和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使世界的人权状况有根本改善,使世界的人权发展取得新的进展。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规定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保障人权、人的价值、人格尊严中的价值标准和实践标准,确定了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要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保障和发展人权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和约束每一个社会主体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人权、人的价值与人格尊严的最高标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人类共同思想意识的科学凝练和理性升华,与《联合国宪章》所倡导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具有同质的特性。“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和回答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的界限决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尊重和保护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在思想观念、政策体制、实践做法上,有鲜明的态度和衡量的标准,不能美丑不辨、是非不清。“人权是人类基于人的尊严和本质享有和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自由平等的权利,在道德上表现为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和诚信友爱的行为方式。” 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权观的要求,从道德情操和自由平等的深层次上要求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充分实现人的权利、人的幸福和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是人权发展的最高目标。社会主义荣辱观强调和坚持以尊重他人和尊重社会作为个人获得尊重的重要前提,通过个人的自律自强提升个人素质和品德,达到主动尊重他人价值、自觉尊重社会公德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荣辱观超越了个人主义人权观的狭隘权利意识,形成了把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社会权利有机统一的更高层次的人权意识和人权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强调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与《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人权宗旨和人权要求是一致的,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念是一脉相承的。《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是“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主张“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就把对个人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的尊重与保护,奠基在人类友好交往、相互促进的基础上,强调了在人权问题上对他人和人类的尊重。马克思主义对自由、平等、人权等重要概念作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解读,并提出了实现人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共产党宣言》在剖析资产阶级人权理念的虚伪性,阐述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人权追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权发展的最终目标,“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这就完全超越了个人主义人权观,是人类人权理念质的飞跃和理性升华,是对多元文明下人的价值、人权追求的不同理解的高度概括和整体提升。社会主义荣辱观集人类普遍认同的人权理念于一体,把人权概念和人权思想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房广顺 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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