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现场
2014年9月26日至28日,由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和丹麦人权研究所共同主办的“2014年中国高校人权教育研讨会”在天津举行,来自国内50多所高校70余名教师与丹麦人权研究所、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等国外机构的人权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本次会议的一个特点是将人权教育从法学拓展到多学科的视野。
一、人权教育与研究的国际和国内情况介绍
(一)人权教育及其规范框架
丹麦专家玛丽·路易丝·穆夫发言
丹麦专家玛丽·路易丝·穆夫女士指出,在人权教育的准备过程中应注意知识、技能和态度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既要传授知识,还要教授技能,并且改变学生的态度,通过知识的传授带来技能和态度的转变,教学环境、方法要符合人权,通过符合人权的方式教学,注重将人权的原则(如平等、不歧视等原则)传授给学生。
就人权教育的规范框架,玛丽·路易丝·穆夫女士从硬法和软法两个层面进行了介绍,在硬法层面,《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及《残疾人权利公约》等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之中均有相关条款规定国家有责任促进人权教育;而在软法层面,《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考虑宣布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用十年时间集中关注人权教育,联合国也已制作了两个阶段的《世界人权教育方案》。
对于如何进行人权教育,玛丽·路易丝·穆夫女士认为,进行人权教育应当注重赋权、参与和互动的方式,关注学生的体验,而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需要让大家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样有利于教育目标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注重问责制的构建,设定学习的目标,作为一个教师对所教授的内容负责;学员具有多样性,需要考虑一些“脆弱”的群体,如性别、残障等群体,保障这些人参与进来。
(二)人权教育:从理论到实践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的戴维·金利教授首先从理论层面指出,教授人权不仅仅是一种义务,而且对于个人价值的实现、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以及促进公平和高效政府的构建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人权本身也是一种治理方式。
对于人权教育的内容,戴维·金利教授认为,人权教育要教授的是理论与实践中的人权。人权对各学科、社会各方面都很重要,而不仅是法律学科的关注;人权包含国际与国内的人权,教授人权要考虑在现实政治、国家和社会的实际,而不是只进行理论的灌输。
在教学方法上,戴维·金利教授首先指出,人权教学应关注如何因材施教,对不同的学生运用不同的方法。人权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工具,需要与听众互动。任何人权教学的受众(即使未受过人权教育)也可能有其自身的“人权经历”,尽管他/她也许并未从“人权”的角度来认识;应当从听众的自身经历之中指出,他们的行为在人权上的意义,从而在其中点出人权的观念。难点不在于让他们去看,而是让他们了解人权的重要性,激发他们的态度。因此,在教学中要注意讲授与互动的平衡。
(三)对第四届国际人权教育研讨会的介绍
西北政法大学景色
西北政法大学的王秀梅教授向大家介绍了第四届国际人权教育研讨会的情况。
第四届国际人权教育研讨会于2013年11月21日至26日在台北市召开,会议的主题为“全球接轨,在地实践:人权教育的普及与深化。该会议的目的是提升各界对人权议题的关注及了解,同时透过和世界之对话,了解当前国际情势,从而更有助于与国际接轨;会议设置了八个子议题,分别是:(1)转型正义(2)亚洲价值与普世价值(3)社会福利(4)多元性别(5)废除死刑问题(6)国际移工与移民议题(7)全球化公民教育与人权教育(8)环境议题。
王秀梅教授认为,该会议有以下一些特点:1.参会人员代表性强:参会代表来自40余个国家和地区,既有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代表,也有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人权律师及其他实务部门的人士;2.多学科的视野:从法学、哲学、政治学及历史学的视野来理解人权;3.议题众多而切近人权教育和研究的实践;4.会议进行方式符合人权教学的特点;5.不同议题的研讨均很深入等。
(四)中国第二次接受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情况介绍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柳华文教授向参会教师介绍了中国第二次接受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的情况。
柳华文教授首先介绍了普遍定期审议制度的背景,并指出,其最根本的基础在于《联合国宪章》中关于人权的规定,而其大背景则是联合国中的人权主流化,这一方面体现为人权、和平与发展三足鼎立成为联合国改革的三大支柱,另一方面则体现为2006年人权理事会的成立,以及联合国各个机构均开始注意在其本职工作中考虑其人权影响。柳华文教授认为,人权在联合国的主流化最明显的体现莫过于人权理事会的成立,它给联合国带来的一个发展就是普遍定期审议制度的建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机制建立之初,就明确了客观、透明、非选择性、具有建设性、非对抗性、非政治化的工作原则,其目标是为各国提供一个分享促进和保护人权良好做法和经验的平台。
柳华文教授认为,经过2009年第一次接受普遍定期审议,本次接受审议准备充分,应对沉着。2013年10月22日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对中国进行审议,13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中国接受审查时发言。超过110个国家在发言中对中国人权状况给予积极肯定。2014年3月20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核可中国报告。中国代表团团长吴海龙表示,经慎重研究和努力,中方决定接受252条建议中的204条建议,占建议总数的81%,这些建议涉及减贫、教育、司法改革等20多个领域;政府不接受48条建议,理由是“它们不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或与中国宪法原则和国内法律精神相悖。此外,柳华文教授也通过一些实例说明中国在普遍定期审议中并非“好好先生”。
最后,柳华文教授指出,应当客观、公正、建设性地对待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实现建设性对话。
(五)中国执行经社文权利公约履约报告审议介绍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陆海娜副教授结合自己参加审议的经历,就中国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的履约报告审议情况进行介绍。
陆海娜副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联合国人权监督机制的整体架构,明确“报告审议机制”在该架构中的位置;继而梳理了中国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的关系历程。
中国于2003年6月向经社文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公约执行状况的首次报告,委员会于2005年4月审议了该报告并于当年5月通过了结论性意见。中国于2010年6月30日,递交了第二次执行报告,委员会于2014年5月8日审议了中国的执行报告并于5月23日通过了结论性意见。本次审议中,中国的代表团由外交部、民政部、宗教局、国家民委、高法、文化部等多个部委的人员组成。本次审议针对“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司法机关独立性问题、商业与人权、不歧视与弱势群体、户籍制度、工作权利、社保权利、食物权、住房权、健康权、教育权、文化权利”等方面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了31条实质性建议。
对于本次审议,陆海娜副教授认为,经社文权利公约委员会的委员们的提问更加的专业、准备更充分,此外,中国政府所作出的执行报告也非常丰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在第一次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了中国在该公约的执行上所存在的许多问题。陆海娜副教授还指出,这次审议中的另一个特点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对中国的两次审议间隔9年,而这9年也是非政府组织发展非常迅速的9年,它们也可以向委员会提供很专业的报告;公众的参与也是本次执行报告起草上的一个特点。
(六)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领域人权研究进展
由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的常健教授向大家介绍在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非法学学科中人权研究的进展。
常健教授首先指出,这一研究的背景在于,《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权的普遍性,但未对其作出解释、论证或辩护,将论证工作留给后人。而不同的学科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论证,在近年也有了发展变化。
当代哲学对人权主要有六种论证,即:基于人的尊严、基于人的理性、基于人的自主性、基于平等、基于需求、基于自我实现的潜能,但上述观点均未达成共识。
20世纪40年代,人类学基于“各不同文化对美好理想有各自的理解,不赞成将某种规范性规定推广到各个文化之中而让全世界都为实施这一套特殊的道德价值而奋斗,这本身就是一种压制”的观点而拒绝了人权普遍主义的观念;而60年代人类学关于“文化相对主义”的争论促使人类学在90年代开始认真考虑人权问题,对“权利的社会实践”或“权利的社会生活”进行研究,并有所发现,如“国际人权机制的多元性和碎片性,权利话语的意识形态杂交性”、“反对人权领域的法律中心主义(梅塞尔)”、“人权的抽象普遍主义忽视当地情境,需要结合现实情境推行人权(威尔逊)”、“脱离情境的普遍主义会导致反效果的干预,没有考虑当地实际的情境(舍莫尔)”等。
在社会学领域,20世纪90年代学者布利安·特纳的基础主义提出,人权是全球化社会过程的一个重要特征,可以被视为一种全球意识形态,是没有内在价值的“社会事实”;而人权的基础则在于对“人的脆弱性”和“人身体的脆弱性”的共同体验,这两点可以为普遍人权原则提供道德基础;沃特斯则基于建构主义指出,人权不是一种基本原则,而是人创造的制度,针对得是具体的文化和历史情境,而伍迪维斯根据福科的后结构主义理论,采用话语分析路径分析东亚和东南亚人权,并认为“对法治合理性的论证不能依赖政治哲学,而要靠社会结构性效果”、“法律捍卫人权的效果,根据社会结构情境的不同而不同”、“不赞成专制的宗法制度与人权可以彼此相容,可强制实施的仁政”。
在政治学领域,政治学建构主义的代表是美国学者唐纳利,他认同人权具有普遍性的观点,但认为只具有相对的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重叠共识的普遍性、功能的普遍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权的五种相对性;其他的观点还有“人权是本土的、带有地方特色的和偶然的,是对想要达到的结果的一种实用的迫切要求”、“冲突的维度自身就会对人权保护产生极大的影响”、“民主和经济发展对人权保护具有正面影响;国内外冲突、长期专制统制和高人口密度对权利保护有负相关关系”等。
(七)残障权利的多学科研究
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的高薇老师向大家介绍对残障权利的多学科研究。高薇老师首先引导大家思考“为什么要对残障权利进行多学科的研究?”并援引《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就中国第一次执行报告审议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说明多学科的必要性。高薇老师认为,残障研究是关于人的研究,而人是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心理的等等,此外,残障权利并不等同于残障法律,法律是一个博弈的结果,因此不应仅从法律角度去研究残障权利,而应对残障权利进行多学科的研究;而多学科的(实证)研究可以为法律制定提供更充分的信息,还可帮助验证法律实施的效果,促进法律的修正。
高薇老师认为残障权利研究涉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与瓦伦堡人权研究机构合作设立了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项目,其团队成员包括来自特殊教育、社会工作、新闻、法学、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行政管理、国际关系、医学等多个学科背景的人员,而在构成上,既有高校学者,还有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就此介绍了残障权利多学科研究的实例。
(八)两批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代表介绍各自发展状况
中国政法大学
第一批基地代表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班文战教授,第二批基地的代表为西南政法大学的张永和教授。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的发展状况,班文战教授指出,人权教育是该基地的一个重要职能,面向校内的,如研究生教育,最成熟,效果最为明显,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了人权法专业;2.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均有培养方案;3.有稳定的研究方向;4.系统的课程体系;5.稳定的师资队伍;6.较新、较全的人权图书资料。经过10年时间,中心已经培养出了60余名硕士、8届20余名博士。面向校外的,最主要的体现为对高校教师的培训。2002年至今共6次,2012年至2014年连续三年开设人权法暑期班。取得的经验是:1.学校党政领导层对人权教育的高度重视;2.相关部门的配合;3.专门的机构、人员;4.广泛的交流与合作。目前存在的问题:1.本科教学较为薄弱;2.师资力量尚有不足,许多教师为兼职,且博士生导师均为兼职;3.规模较小,生源不够理想,报名人数少;4.缺乏专项经费;5.政策影响,在毕业后工作上的影响,如报考公务员时二级学科无法选择;6.申请培训需要向教育部批准,以及教学中为避免敏感问题而须自我约束。班文战教授表示,尽管条件需要改善,但也需要在现有条件下付出更多的努力。
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张永和教授介绍第二批人权教育和培训基地情况。张永和教授首先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的机构建制状况,其次介绍了该中心所做的三个方面的努力,包括《中国人权评论》及其丛书、设立了1000个人权监测基地。尽管尚未开设人权法学的二级学科,但在法理学下已经开设了人权课程,并计划在全校范围内开设人权通识课程,名为人权概论。在课程设置及教材设计方面,张永和教授提出,通识课程所面对的学生并非法学专业学生,因此应当认真考虑如何编制教材,使之成为一个通识教材。
二、人权教学的问题与方法
来自武汉大学的张万洪副教授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孙世彦教授分别就“残障人士权利的教学方法”和“人权教学中经常碰到的疑惑问题及《人权法网上资料使用指南》说明”进行了讲解、介绍。
(一)残障人士权利教学方法
来自武汉大学的张万洪副教授介绍残障人士权利教学方法。张万洪副教授首先提出了自己的“3H”:head(头脑)、hand(手、行为)和heart(心、态度),分别对应人权教育三角目标中的知识、技能和态度,并指出难点在于heart即态度的转变。张万洪副教授认为,每个人进入人权学习时并不是一张白纸,他们均有自身不同人生经历,对同一问题可能都有不同的认识,将理论、原则折射到他们的身上,能够形成师生互动,以及被教育者之间的相互学习。在教学方法方面,张万洪副教授介绍了以下六种方法:1.正名,也即对残障人士称谓的改变;每个人都有可能被起过外号,对残疾人的称呼与人们幼时被叫外号的感觉是一样的,因此,希望通过正名训练从称谓上消除对残障人士的伤害;2.案例教学,通过选取与残障人士权利相关的案例进行教学,如关于残障家庭、残障人安全、工作权、健康权等问题的案例进行分析;3.体验式教学,通过体验残障人士所面临的环境,感受残障人士所经受的困难。继而学会尊重残障人士的权利;4.景象教学,观赏《我的左脚》、《阿甘正传》、《雨人》、《我是山姆》等有关残障人士经历的影片;5.邀请残障人士嘉宾讲解,讲述自身的亲身经历;6.艺术鉴赏,欣赏如《克里斯蒂娜的世界》、《神仙也有缺憾》、陈晓波《盲人行》等美术作品。最后,张万洪副教授再次强调,人权教育者应当用人权的态度去“塑造人权”。
(二)人权教学中经常碰到的疑惑问题及《人权法网上资料使用指南》说明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孙世彦教授以“人权教学中的疑惑问题讨论及教学资料使用”为主题发言。孙世彦教授首先表达了自己在人权教育上的一点看法,他认为,在人权教育目标三角中,最为重要的不是知识和技能,而应当是态度的转变。
对于在人权教学中可能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他提出:1.人权、主权和内政的关系;2.人权是一种西方观念吗?3.人权到底是不是普世的;4.坏人是否有人权;5.面包与选票的关系,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关系;6.国际人权话语权由西方国家所把持,他们总是批判中国等非西方国家的人权状况;7.如何看待中国人权(中国人权状况到底好坏,中国现在不适合讲人权?)。
孙世彦教授认为,为了在人权教学中达到塑造态度的目的,需要直面这些问题,他也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谈了个人的看法,例如,对于“人权是否是一种西方观念”和“国际人权话语权由西方国家所把持”的问题,孙世彦教授指出,首先,不能在强调中国自身特殊性之时否认不同西方国家所具有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念都一样;其次,在《世界人权宣言》之前产生的《防止、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本身针对的是白人的做法,如果国际组织为所谓西方国家所把持,该公约便难以通过;此外,1965年制定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而种族歧视更多的是白人对其他有色人种的歧视;人权两公约的第一条都是“自决权”,是给予被占领、奴役、殖民的地区人民的自主决定的权利,针对的同样是西方国家;并且,人权理事会的47成员国中,亚非国家占26个,西方控制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在人权教学资料的使用上,孙世彦教授认为应当特别注重第一手资料的使用,例如有关公约产生的讨论过程,对我们理解公约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还有公约产生之后,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般性意见、个人来文中的意见、对国家的结论性报告等等,对理解适用公约也很有价值。
(作者唐颖侠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史虹生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