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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话语建构与跨文化传播

来源:《人权》2014年第5期作者: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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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权框架背后,隐藏着产生于特定的社会文化结构中的人权话语建构及其权力关系,而普及人权教育,无论是对外传播还是对内传播,其实都是一种跨文化传播。本文试图探讨人权框架背后的人权话语建构及其实践,以及跨文化传播的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关普及人权教育及传播的建议。

  英国批判语言学家诺曼·费尔克拉夫用“话语”指称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的使用,①并试图将语言使用当作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指出这种形式会对世界产生作用:它有助于再造社会本身,包括社会身份、社会关系、知识体系和信仰体系等,也有助于改变社会,即“话语不仅是表现世界的实践,而且在意义方面说明世界、组成世界、建构世界”。②根据诺曼·费尔克拉夫的观点,在社会意义上,话语是建构性的。“话语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建立、维持和改变权力关系,并且在其中获得集合性实体(阶级、集团、共同体、团体)。”③

  人权,作为一种话语,正在说明同时也在建构我们的世界。关于人权话语及其实践,至少有如下重要内容:

  第一,定义人权。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人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它身份地位。每个人都平等地且不受歧视地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人的各种权利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无论是公民和政治权利(诸如生命权、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和言论自由权),还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诸如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和教育权),亦或是集体权利(诸如发展权和自决权)。其中一个权利的改善有助于其它权利的改进。同样地,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对其它权利产生负面影响。国际人权法为缔约国设定相应的义务,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个人或群体的基本自由。对个人来说,人权既是权利,也包含义务成分。④

  第二,中国已经建构了自己的人权框架。人权框架由国际公约和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组成。迄今为止,中国已签署并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补充议定书。根据上述国际文书,中国也制定或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童工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等。这些国际文书和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人权框架。

  第三,在学术界及相关领域,也有对不同人权观的探讨,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社会民主党人权观、发展中国家人权观、西方人权观等,并探讨了“当代中国人权学说”,提出了诸多重要的见解。⑤

  第四,中国参与了发展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和话语建构。如在《儿童权利公约》起草过程中,中国代表提出过数项议案,多数得到采纳。例如,不得利用儿童从事生产和贩运毒品(第33条),不得拐骗、卖、贩运儿童(第35条)等。在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成为通过该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1990年,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该公约。自1992年4月1日起,《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我国政府开始承担并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保障儿童基本人权的各项义务。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我国政府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制定了《儿童权利公约》国别方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由于中国是亚太地区最早开始《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后续行动的国家,所以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⑥

  第五,人权话语实践主要体现为国家履约报告(如《儿童权利公约》履约报告等)。各类民间社会组织撰写的影子报告(如全国妇联组织十余个民间妇女组织撰写的《北京+10影子报告》或《紫皮书》等),也对人权话语的生产、建构与实践具有积极影响。⑦

  但是,在大众媒介或公共话语中,关于中国对世界人权话语的贡献的内容较少见到,表现出一种人权话语的“迷思”:

  (1) “西方人权”:人权是西方的,似乎不存在东方的、第三世界国家的或集体的并赋有正面意义的人权。

  (2)人权概念被抽象化,与具体权利脱节,如儿童人权中的预防接种、获得清洁饮水、接受正规、非正规教育以及儿童的参与权;妇女人权中的妇女参政权利、经济发展的权利、免受暴力的权利等;残障人权利中的工作权利、信息无障碍的权利等;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建设……

  (3)人权的另一主要议题之一是国外的“战争”和“动乱”,或“反恐”,如巴以冲突、伊拉克暴力冲突和恐怖袭击、美国钓鱼式反恐等,似乎只有战争才涉及人权。

  (4)国外的侵犯人身权利事件亦被当作人权议题报道。由于新闻报道引用了国际人权观察组织的话语,因此,“性侵”等人身权利侵害案件被纳入了人权框架。相比之下,国内的性侵事件报道较少使用人权话语。

  (5)国内的人权议题之一是司法检察机关的反腐以及如何在司法过程和侦查过程中保障公民的人权。

  实际上,在讨论人权问题和建构人权话语时,缺少一些主体性,这不仅表现在我们没有充分地描述中国的人权现状,讨论中国的人权问题(比如有关性侵女童问题能否从儿童人权和妇女人权的框架来讨论),也表现在总是在“回应”别人的话语,无论是反驳“人权攻击”,还是在报道国外事件。这在新闻报道的叙事结构中也能窥见一斑。

  在叙事结构中,“谁——说了什么——建构的意义(或隐含的意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人权话语的线索。事实表明,通常是国外人权组织 “在说”关于国际战争动乱、人身权利侵害等事情;国内的专家“在说”有关“西方人权”的事情;国内的公检法在说公民权利保障及反腐的事情。其实,人权远远不只是这些内容,但由于缺少人权敏感性,有很多重要的人权议题被忽略。

  目前,中国对世界减贫的贡献举世瞩目。尽管如此,我们也要质疑有关“减贫”或“向贫穷开战”的话语。在西方建构的“发展”的话语体系里,存在着发达国家的“先进”和贫穷国家的“落后”以及贫穷国家要向发达国家看齐的预设,加上发达国家对非洲等贫穷国家的援助更增加了全球一心“向贫穷开战”的热烈气氛,因而掩盖了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的不平等和剥削正是贫穷国家之所有贫穷的主要根源,也使我们忽略了既存在于国际社会也存在于国内社会中的社会不公,⑧而这正是我们最应该解决的问题。这也让我们思考,谁建构了“贫困话语”以及“发展话语”,这种建构对哪个社会有利,将哪个社会置于“落后”的境地进而贬低了其政治、经济形式以及当地文化。

  如上所述,提出“人权话语”是因为话语具有说明、组织和建构社会的力量,但这种话语需要传播才能发挥其作用。应该承认,无论是对内传播还是对外传播,都是一种跨文化的传播。

  对内传播人权,我们面临着诸多来自封建传统文化和习俗的挑战,诸如儿童暴力话语要应对“孩子不打不成器”;家庭暴力话语要应对“打老婆打孩子是我的隐私是家庭事务”;争取农村出嫁女土地权利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并根深蒂固的“村规民约”;残障人的工作权利要应对各种社会歧视等等。笔者曾参与了90年代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媒体培训活动,当时我们面临着一个极大的质疑是:“打孩子是一种教育过程,这是中国国情,你们不要用美国的标准来要求我们……”我们知道,美国是极少数没有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之一,而中国政府恰恰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的起草工作。

  对外传播人权,我们则面临着冷战思维模式,以及对中国发展存有刻板印象的挑战。自2002年起,作为民间妇女组织“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的代表,笔者多次参与了有关消除针对妇女、儿童暴力的国际会议。其中在2002年第四届亚欧首脑会议的非政府组织论坛上,外国代表的问题是,当你做完有关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发言,你还能回国吗?以后的会议中,也经常面临类似的问题。

  因此,传播人权话语需要跨文化传播。需要说明的是,与学界熟知的“跨文化传播”(cross cultural communication)不同,这篇论文里的“跨文化”概念,来自国际学者赵月枝教授的对“跨文化”的另一个词“transcultural”的分析和解释。她指出,英文中的“transculturation”,有转型(transformation)和培植(culturation)的含义,强调的是一个社会体系的动态转型与历史性演变,而“跨文化传播”(cross cultural communication)只强调两种文化间的沟通与“跨越”,并往往因假定某些去历史化的文化特质的存在而隐含文化本质主义的倾向,即是去政治性的。⑨按照赵月枝的观点,“Transcultural”这种跨文化是要 “讲政治”的。所以,跨文化传播不是简单地在两种文化中“沟通”,而是一种话语政治实践,即在世界不平等的政治经济体系中,通过建构人权话语和普及人权教育,寻求社会正义。

  鉴于此,我们对外的跨文化传播,不能只着重于形式上的改变以取悦于各类读者,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情境,通过发展社会科学研究,深入研究中国的人权议题,坚定不移地建构自己的人权话语;要意识到世界体系中的政治经济的权力不平等及其对人权话语的影响,并要克服这种影响,提出自己的主张。在国内,大众媒介(或国家)要为公众提供更充分全面且具体的有关人权的信息,诸如:提供预防接种、提供生殖健康教育是儿童人权等,要从人权框架来报道和解释这类事实,不要落入“发展”话语体系,将有关人权议题解释成为“慈善议题”或“民间道德议题”等,要提供我们国家参与人权文件的起草、讨论与博弈的资料以及履约报告的信息,破除人权只属于西方的迷思。总之,仅有“沟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有“讲政治”的跨文化传播。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

  ①诺曼·费尔克拉夫, Discourse and Social Change, (1992)《话语与社会变迁》,殷晓蓉译,第58页,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

  ②同注释1,第60页。

  ③同注释1,第62页。

  ④联合国高专网页。

  ⑤参见中国人权网人权理论介绍。

  ⑥参见陈佩洁(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儿童权利公约》及有关情况”,载于《保护儿童权利培训班试用教材》,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1998年6月, 第1页。

  ⑦例如:笔者作为民间妇女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成员参与了“北京+10”和“北京+20”的“妇女与媒介”影子报告或评估报告写作;作为社会活动家参与了“北京+10”、“北京+15”、“北京+20”的关于“女童发展”的影子报告和评估报告写作。

  ⑧参见萨米尔·阿明、弗朗和刘建芝编《抵抗的全球化》,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

  ⑨赵月枝(2014),〈中国的挑战:跨文化传播政治经济学刍议〉。《传播与社会学刊》,第28 期,页15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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