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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2015-01-13 20:00:24来源:中国网作者: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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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明确:要“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二项也提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所以,要有目的、有意识甚至是有计划地培养和教授人们的人权观念和知识,即进行人权教育。后来,联合国将人权教育具体定义为:“进行教育、培训和信息交流,以期通过传播知识、传授技能和塑造态度,建立普遍的人权文化,以便:(a) 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b) 充分发展人格和人的尊严感;(c) 促进所有民族、土著人民以及种族、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群体间的了解、容忍、男女平等和友谊;(d) 使人人都能在法治的自由和民主社会中有效参与;(e) 建设和维护和平;(f) 促进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

  2012年6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是我国政府第二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其中第四部分仍然涉及的是人权教育,提出要“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包括:“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支持人权研究机构编写人权培训教材,参与人权培训工作。”“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人权公选课程和专业课程。支持人权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鼓励开展人权理论研究。”“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

  “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

  上述人权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基本上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继续和发展,两份计划是一脉相承的。当然,也有一些新的内容和要求,例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还提出要“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到2015年,至少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到目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期评估时,这一规划的任务已经提前完成,即教育部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经组织专家认真评审,于2014年4月28日批准了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武汉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入选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加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期间批准在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广州大学设立的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全国共有8个基地;覆盖了华北、中南、华东、华南和西南地区,可以有效地保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人权教育与培训。当然,目前在东北和西北地区还没有基地,这需要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继续执行期间和其后的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加以逐步解决。

  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人权教育要全面贯彻在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师资力量教育、公职人员教育以及公众教育之中。这充分体现了人权教育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全体成员的系统工程。各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充分整合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研究和基础条件等资源,通过开展教育和培训、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努力推进我国的人权普及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编写教材,组织师资培训和各类相关社会培训,为社会提供咨询,特别是向国家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咨询报告,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及开展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笔者特别要指出的是,现有的这8个基地都主要是在各校原有的人权研究中心的基础是发展起来的,今后应当在继续加强人权理论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面向全社会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因为,对于全社会来说,人权理念的传播和深入人心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人权教育不仅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启蒙的过程,更应注重理念和文化上的塑造。由此也可以看出,人权教育不仅仅是个受教育权的问题,“人权教育本身就是一项人权。” 对于个人来讲,“人权教育不止于提供信息,更是一个长期的终身过程,每个人通过这一过程学会容忍和尊重他人的尊严,学会在社会中确保这种尊重的手段和方法。”

  (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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