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不能仅仅留在规范层面,更需要其中一项项具体权利为权利主体所真实享有;因此,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测量人权的实际享有和实现是必要的。尽管很长一段时间的人权研究和实践中定性的方法占据了统治地位,但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这一状况发生了转变,国外业已开始了对人权的量化监督的关注及应用。人权的量化监督对于人权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国内外人权指数研究的现状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期对中国人权指数的构建提供参考。
一、国内人权指数及相关指数的研究现状
(一)关于人权指数的国内研究情况介绍
尽管国内已经存在阳光司法指数、地方法治指数等相对成熟的指标应用实例;只要对人权指数稍有关注便可发现,国内直接与之相关的文献著述极少。目前所得的与人权指数直接相关的文章仅有两篇:《国际人权实现的指标监控:一种法理疏释》 、①《受教育权指标构建的基础与框架》。 ②
《国际人权实现的指标监控:一种法理疏释》一文首先对传统的国际人权监控方式(定期报告制度、政府间投诉、个人投诉机制)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认为缺乏有效性且公众舆论的影响力也较弱。文章进而提出国际人权的指标监控,其意义、方法和类型,并在第三部分讨论了两类权利的指标制定存在的问题。作者将人权指标定义为“与人权条约标准相联系的指标,它被用来衡量义务人履行义务和权利人享受权利的程度”。③该文作者认为国际人权指标监控有四点意义:确定优先目标、建立有效战略、鼓励和实施问责、评估人权的进展和影响。在方法上,作者认为人权指标监控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视角予以衡量,一是基于侵犯人权的视角,二是基于享有人权的视角,并认为第一种视角更具优势。作者将人权指标分为三种类型,即结构指标、过程指标和结果指标:结构指标可以表明一国遵守国际人权法的意愿,监控的是对人权条约的法律遵守;过程指标监控国家实现国际人权所付出的努力,监控的是对人权条约的事实遵守;而结果指数监控的是一个国家的人权成就,关注的是所付出努力产生的结果。④
《受教育权指标构建的基础与框架》一文相对于前者而言是对人权指标监测的一个具体权利的分析。文章首先对构建受教育权指标的规范基础进行了阐述,指出,受教育权指标应当以国际人权法为基础,尤其是要遵循《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其次,作者分析了受教育权指标的概念框架,阐明了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作者采纳了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受教育权4A框架”——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可准入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以及可适应性(Adaptability),并将它们与《经社文权利公约》中的条约用语明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文章第三部分将4A指标分解为结构、过程和结果三类指标,为受教育权的监测构建起具有可行性的指标体系。
(二)国内相关指数的介绍
1.阳光司法指数。阳光司法指数是将指数概念引入司法透明状况的评价,相关研究将阳光司法指数定义为“通过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对一个地区或国家的法院司法公开状况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分析评价而得出一种动态相对数”。⑥在指标体系的构建上,阳光司法指数体系以司法运行环节为系统工具,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审务公开、工作机制作为七大系统要素,每一系统要素围绕司法公开的价值目标设定自身的具体目标,进而衍生出该目标项下的指标。为增强可操作性,每一指标项下详细设置指标含义、计算公式、拟定参考标准、指标权重、数据来源等等,最终搭建起指标体系的框架结构。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系统地阐述了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这一评估体系也已得到实际应用。⑧与之相似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实验室2012年开始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报告》,从诉讼指南公开、审判信息公开、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审务信息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等五个方面对全国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透明情况进行量化评估,总结并分析法院在推行司法公开过程中取得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对策研究。⑨
2.法治指数。法治指数,是经过设计、观察、统计、分析、评价、计算等步骤得出的量化数据。它同时也是以数据为基础,对法治发展水平进行数字化评估所设定的评价标准。⑩中国第一个法治指数产生于香港(2005年),而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广东省深圳市、云南省昆明市等地或推出法治指数,或构建法治政府评估体系,以探索地方法治建设量化评估的科学路径和有效方法。(11)《可量化的正义:地方法治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及《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12)均对世界银行的全球治理指数和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做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并对国内法治指数的运用做了讨论;《法治指数量化评估的探索与思考——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13)专门讨论了余杭法治指数;《香港的法治指数》(14)专门介绍香港的法治指数的制定方法和2005年香港法治指数的评估状况。
二、域外人权指数研究状况
在国外,对人权进行量化监测的努力可以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自由之家”对各国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的评分。(15)国外对人权指数的研究相对于国内时间已经较长,讨论面也更广,已经从基本的概念方法框架讨论延伸到了多种具体权利上的指数应用。以下将通过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于2012年所出版的《人权指标:测定和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概要介绍四个问题。
(一)什么是人权指数
指数一词的直观含义指代的是一定的数据,人权高专办在《指南》中认为,在其工作背景之下,人权指数所指的是有关某一客体、事件、活动或结果的状态或条件的特定信息,且这些客体、事件、活动或结果是与人权标准及规范相联系的;这种信息应对并反映人权原则和关注,并可用于评估和监测人权的提升与实现。
(二)为什么要测量人权
对于为何测量人权这一问题,《指南》在前言部分指出,指数的运用可以使国际人权交流更为具体、有效;指数的编纂有助于有效记录信息,这反过来也使对特定问题及其结果的监测和跟踪更为容易。经过缜密组织的指数可以提升公众对条件限制和政策权衡的认识,从而在社会资源分配的优先顺序上有更广泛的共识。更为重要的是,在得以合理运用的情况下,信息和统计数据可以成为有力的工具,来构建一种问责和透明文化。
(三)人权指数的结构
《指南》认为,人权的实现需要责任承担者持续的努力来尊重、保护和实现它们,因此需要在监测人权实现的过程中对特定时间下与人权实现相应的结果进行评估;同样重要的是评估“过程”是否促使结果与相应的人权标准相符。因此,《指南》在结构上将指数分为结构、过程和结果三种,每一指数都是为突出对成员国为实现其义务而在“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三个阶段所采取的措施的评价。在《指南》中,结构指数所反映的是对国际法律文件的批准和采纳,以及所存在的或产生的,被认为对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必需的基本体制机制;过程指数所要测量的则是责任承担者为了使其承诺转化为理想结果而正在进行的努力;结果指数涵盖的是能反映特定环境下人权享有状况的个体和集体的成果。
应当指出的是,结构、过程与结果指标的体系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这种指标分类由联合国健康权特别报告员保罗·亨特于2003年首次提出。2006年联合国《有关国际人权文件遵守的监控指标报告》采纳了亨特的指标分类,并将其用于对所有人权实现的衡量。后来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在监控经社文权利的实现时也采纳了亨特的术语。2008 年人权高专办《有关促进和监控人权实施的报告》以及2012年发布的《指南》均确认了“结构、过程和结果”指标框架,并认为这种指标框架能够体现义务承担者各自做出的承诺、努力和结果。
(四)特别关注问题
1. 侵权方法还是权利享有方法?
2.人权指数的设计上有两个角度:政府遵守(作为衡量政府是否在完成其在特定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的方法,或称“侵权角度”)与个体享有(作为衡量每个权利人依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而得充分享有,或称“逐步实现”、“权利享有”)。
《指南》在第一章中指出,传统上,对公民与政治权利的测量采用的是侵权角度,基于此类权利规范内容的明确性、其权利和义务都众所周知,并且此类权利的实现相对而言是“立即的”,因此,任何违反有关人权的条约规定的结果都可以作为监测该权利实施的指数,其关注点在于消极结果是否存在,因此此类权利往往也就被归类为“消极权利”;而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言,依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而采取了通过有关“逐步实现”的结果来监测此类权利的一般实践,此类权利被视为受“资源密集”的限制,难以“立即实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因此采用上述“逐步实现”的角度来对此类权利进行历时性监测看起来是合理的。由于与此类权利有关的结果是积极的,需要国家的主动措施,此类权利就往往与“积极”人权义务相关联。《指南》继而指出,所有的人权都包含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义务,并且它们的实现都同时伴随着积极和消极的结果;此外,仅仅关注积极或消极的结果会削弱监测“行为义务”的重要性;因此,不仅需要关注与人权标准相一致的结果的实现,还需要关注这些结果的实现过程。由此可见,《指南》也并不关注两种方法(角度)的划分,而强调两类权利的实现都包含积极与消极的义务,都伴随着积极与消极的结果。
3.“分解”的重要性
《指南》的第三章中也指出了在人权指数的应用上“分解”的重要性:国际人权规范系统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范围内的平均值,还需要反映处境最差、最易受到侵犯的群体的数据,并有助于衡量不平等和歧视。例如,尽管近年来大多数国家的新生儿死亡率都下降了,但在所有国家之中最贫困家庭中新生儿的死亡率仍然居高不下。也即,平均数值可能遮盖了特定区域或特定人群上问题的严重性,并且可能掩盖歧视与不平等的存在。国际人权机构鼓励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数据的“分解”,这种“分解”可以是以性别、年龄、经济及社会环境、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态度等为基础而进行的分解细化。《指南》同时也指出,尽管分类的数据对于人权关注十分重要,但将数据分解到理想的层级却并不总是实际或可能,但“分解”本身是十分必要而应当进行的。
三、人权指数研究对我国的意义
综上可见,我国对于运用量化数据来对法治、人权进行评估的研究和实践都是近几年开始的,而对人权指数的关注则可以说是最近才刚刚出现。而国外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有机构运用量化数据对权利保护状况进行评估,人权指数也已从理论到了实践,研究状况已经成熟,从基本的内涵框架讨论扩展到了对具体权利的监测讨论,并开始与贸易、发展等问题相关联起来。一些外国国家人权机构已经在实践中利用这一工具来监测本国的人权状况,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也给予了重视并出版了专门指导性出版物,以在国际层面进行进一步的推广。
从对我国的理论与实践而言,人权指数的创立首先可以突破以往对人权进行定性研究时无法避免的价值判断的局限性,定量分析的方法可以对人权研究做有效的补充。目前我国在此领域尚无成熟的研究成果,大部分研究都囿于定性分析的层面,因此,人权指数研究可以做出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其次,通过数据资料和数字图表可以清晰、准确地反映出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表现形式更具可信度,有利于在人权外交中占据主动,争取话语权;第三,有助于为我国履行国际义务,比如为我国所承担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报告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及其他人权公约提交履约报告提供权威性、可靠性的参考资料;第四,人权指数可供各级政府机关、研究机构及企业、团体和个人作为人权评价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促进人权标准的监督与遵守、人权政策的制定与改进,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因此,应当鼓励积极展开对人权指数的研究并推动相关实践,促进中国人权指数的构建。
(作者唐颖侠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史虹生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注释:
① 吕建高:《国际人权实现的指标监控:一种法理疏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3期。
②吕建高、尚剑伟:《受教育权指标构建的基础与框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③吕建高:《国际人权实现的指标监控:一种法理疏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3期。
④吕建高:《国际人权实现的指标监控:一种法理疏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3期。
⑤吕建高、尚剑伟:《受教育权指标构建的基础与框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法治研究》,2013年第7期。
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法治研究》,2013年第7期。还可参见《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
⑧ 《首个司法透明指数在吴兴法院诞生》。
⑨ 《中国法治指数:司法透明度指数(2012)》。
⑩周尚君、彭浩:《可量化的正义:地方法治指数评估体系研究报告》,《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11)同前注。
(12)钱弘道、戈含锋、王朝霞、刘大伟:《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13)胡虎林:《法治指数量化评估的探索与思考——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法治研究》,2012年第10期。
(14)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
(15)自由屋每年发布题为《世界的自由》的年度报告,通过自由指数度量公民自由与政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