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加德满都城市鸟瞰
一、中国和南亚各国的人权状况
与全球资源分配比例、福利服务以及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日益增加一样,全球贫困问题的严重程度也是有增无减,自1960年以来已经增加了一倍以上,这种贫困模式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回归现状”,即延续社会中的等级秩序、“分而治之”的遗留殖民文化、腐败的官僚制度、基于自由民主的集权式统治体系所造成的政治不稳定性,以及未能建立起一个务实的政治架构,是造成严重侵犯人权以及随之而来的贫困的最主要原因。“回归现状”的国家拒绝人民生活发生积极改变,这是其国内政治精英以及他们在国际社会的支持者所采取态度所导致的结果。
与上述令人沮丧的情况相反,少数几个国家在过去三十年间取得了鼓舞人心的成就,改变了“回归现状”这一形势,中国就是其中值得研究的一个典范。中国不仅提高了国家实力,还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质量。这一成功背后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坚持科学发展观”,用时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的话来说,即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协调发展。他还进一步解释,“科学发展观”的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创造一个发展的环境,从而使人民可以安居乐业,实际上这就是在强调要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将人权的重要意义纳入实际生活。
将人民当作发展目标的重点关注对象,这让人民得以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科学发展计划的终极目标就是确保人民能够充分享有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权益。很显然,科学发展观关注经济和社会建设之间的协调发展与联系;因此,当人民为工业化和现代化努力工作的时候,他们的工作重心从“发展”转变为“以人为本的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一纲领提出的一项根本政策。该政策明确提出政府有责任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实现基于社会主义理念的民主体系制度化以及以人权为导向的发展过程的重要指标。
作为距离中国最近的地区,南亚的情形却正好与之相反。随着这个地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印度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南亚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显著上升,但总体增长明显受制于城乡区域、贫富人口、工业化和环境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日益增长的差距。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自由民主的政治架构”体制越来越无法应对急速发展的负面状况。就政治领域而言,南亚地区在人权状况和人权保护方面并未展现出更为美好的图景。正当南亚地区数以百万计的贫困人口因为饥饿以及缺乏基本医疗而挣扎在死亡边缘的时候,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有些南亚国家却已经掌握制造精湛武器及发展军事科技的能力。与此同时,南亚拥有世界上为数最多的绝对贫困人口。
从人权角度看,南亚近年来经济发展的意义受到广泛质疑。1990年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印度的国内生产总值据报有显著增长,宏观经济日趋稳定。但最为残酷的是,基于收入、种姓、性别以及地理位置的社会排斥问题却持续存在。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下的绝大多数穷人并未享受到经济发展的福利,贫富差距急剧增加。经济的增长主要局限在城镇地区,受益最大的是受过良好教育、掌握专业技能的城市中产阶级。城市富人与农村穷人之间日益加大的差距显示,虽然社会发展使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贫困人口却面临更加艰难的生活。
多数主义的自由民主体系的失败导致南亚各国深陷政治泥潭,因此当前情况并不太乐观。这一现状要求亚洲各国规划一个全新的民主政治框架,以实现发展和现代化的目标。关于民主政治架构这一问题,中国的思路十分明确,不应因其选择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体系而受到批评。
二、中国的科学发展观:人权、良好治理及法治相互作用的不可或缺性
相较于南亚以及其它沿用自由民主教条主义国家形势严峻的政治表现,中国的科学发展政策引导国家将重点从经济发展转为朝着基于人民幸福的发展方向而努力,显然在创建新型现代化经济及政治构架方面有更大的希望。这一模式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就是能够在政治领域持续或不间断的改革措施和旨在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经济发展这二者之间实现协调或平衡。此外,该模式还具有以下特点:
1、政治稳定和发展事业彼此促进,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领导人有能力实现发展目标的信心;
2、发展战略规划及既定项目不受党派利益纷争的影响和干扰;
3、根据科学发展理论,法制、司法以及政务等领域的改革与社会、经济发展事业齐头并进;
4、“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理念被当作治理的指导原则,因此政治纷争影响发展事业的风险得到有效应对;
5、总体上说,很有希望出现一个独特但十分实用的民主政治结构,强调法治、重视全体人民的经济和社会幸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同时将人民当作国家的主人,保护他们的权益;
6、最终的目标是建立起一个符合社会共识、承认并尊重差异与区别的社会科学发展进程并非不受法律约束的建设事业。
中国在制订并加强有效法制体系以及完善司法体制这两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并进而创建了一个在政治上由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原则作为指导的法治体系。专业化司法体制的出现保证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同时也是法治和民主最为突出的一个标志。西方知识界和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的司法不独立”,事实却并非如此。西方律师、法学家及政治领袖们声称中国在建立真正独立的司法制度上缺乏实质进展,同样没有事实依据。正如兰德尔·皮尔斯布姆所指出的那样,所有这些批评的声音都建立在一些最为常见的误解和无事实依据的假设基础上,认为“指导改革举措只有一种公认的模式,或是只能由一些既定的机构进行,并且必须满足某些特定的规则”。每个独立的国家都有其独特的现实条件,司法改革的进程不能与这种现实割裂或分离。此外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有一种衡量司法独立的明确标准能够普遍适用于全世界,而这种所谓的标准就是西方民主国家采纳的标准。
法制教育的发展是任何国家法治及司法体制改革举措的基石或最重要的推动力。过去三十年内,中国在该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建立了数百家引入现代教学法的法学院。国家和共产党的机构依法办事在中国已经成为事实。中国的法治观念将高效服务型政府与依法治理并列,中国政府为此出台了多个改革方案。
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中国当下一系列改革措施的主要原则,这些改革措施在人权保护、巩固法治和良好治理等方面表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1. 人民在国家的核心位置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选定的基本工作原则。正如中国全国政协常委李君如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共产党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包括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也重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坚持工人阶级的主导地位,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力量;(5)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同时强调国家必须制度化,必须为民主提供一个法律框架,用法律治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引作用,同时允许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存在差别与多样性。这些原则充分说明,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独裁政权的论调是没有根据、充满偏见的宣传或指责。这些规划及改革措施充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国家。
所有这些都表明,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身想法及实际条件,如发展标准、当代问题等,培养人权和法治体系。不论是从理论还是实际出发,这种观点都是有效的。正如斯蒂芬·安吉尔所指出的那样,“每个国家关于人权都有不同的理念,所以我们不能要求某个国家一定要采纳与其实际不同的人权理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由人民的合法代表制定。中国共产党在决策领域起领导作用,但其本身也受《宪法》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制度的约束。
3. “为人民服务”是治理的根本指导原则,因此政府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中国人民有权了解政府运作信息,这就意味着人民有权了解政府的职能和治理政策。自1978年以来,中国共产党就坚持在中国推进法制体制的建设。
4. 腐败被定义为一种犯罪,因此如果发现政府或党的官员有腐败行为或活动都将被起诉、被审判、被惩罚。
5. 司法行政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有在司法机构裁决以后才能够进行惩处。
6. 充分强调人民的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活动、地区均衡发展、以及城乡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这些发展战略为中国公民的人权保护提供了基础。
7. 政府的首要任务是为人民提供医疗服务及住房,这也是人民的根本权益。
8. 人民的幸福安康是科学发展的首要目标,是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基础。
三、中国梦:改革与发展的新政策计划
在主要发展领域取得的一系列成就明确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一个蓬勃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保护人权、改善法治、加强良好治理有着完善的政策及公开承诺。中国已经开始新的征程,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说,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这个梦想所涵盖的一系列特征无不指向良好治理、法治及人权的综合发展道路,是保障人民安全与尊严的一种新模式,并因此展示其与自由主义途径不同的人权和民主观。
中国梦关乎国家的发展,而不是为了谋取霸权;中国梦关乎国家尊严,而不是为了建立帝国;中国梦关乎人民的福祉,而不是宪政;中国梦是对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的承诺;中国梦是发扬以爱国主义、改革和创新为核心的民族主义精神,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平等、互信、宽容、相互学习、以及合作共赢的原则;中国梦承诺不仅团结中国国内各界力量,还要团结世界上所有支持、理解、同情中国的力量。“中国梦”的核心是使中国发展成为一个有能力满足人民对幸福安康日益增长需要的繁荣国家,而实现人民幸福的关键就是要让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满意、更加全面的民主。
实现幸福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满足自我实现需要的人民主权,这是最高等级的幸福。因此,人权理念得以与个人发展的自我实现紧密联系起来,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其具体表现就是保障人民的权益。毫无疑问,持续的经济发展加上中国领导层推动政府体制、司法行政以及决策过程改革的强烈愿望,这些成功使得中国能够向全世界展示一种新型的经济、社会、政治以及文化发展道路。因此,就进行持续的改变与改革来为保护人权及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创造更好条件这一点来说,人们有理由认为中国的发展已经在人权、法治及良好治理领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和选项。中国的发展历程再一次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居住在世界不同地区的人有能力发展出自己独特的经济、文化及政治传统。
四、结论
从上述关于中国政府所奉行的发展模式的讨论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促进人权及充分保障人的安全与尊严,需要建立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在这方面,自由主义民主并非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2、发展健全的法律文化需要持续的法治改革进程,其目标是消除培养社会等级架构的“回归现状”。
3、法律与公正是一个国家发展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及保障人民福祉的工具。
4、每个社会都有其独特的文化氛围、价值观念和传统,因此关于人权会有不同的理念。一个社会制订的具体指导方针不能强加给其它社会。
5、人权及法治的培育是法律和发展相互作用、逐渐展开的演变过程。
6、民主是某个特定社会的政治架构逐渐演变而来的概念;因此,不符合其历史及文化传统的政治架构不能强加给某个特定的国家。
上述讨论明确展示了“人权、法治及良好治理”与一个国家稳定公平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自由主义多党制政治架构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某些西方学者声称西方民主的政治构架是民主的唯一形式,这只能说明他们在学术上的傲慢态度。这就意味着每个社会,即每个主权独立的国家,都有权演化出一种能够培育出保护人民安全与尊严体制的政治框架。
人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将这二者与人类的两大基本需求,即对受保护领域的保障以及生活领域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对受保护领域的保障使个人得以在任何情况下享有与生俱来且不可剥夺的自由。这些自由就是将生物意义上的人变成“人”的那些人权。受保护领域在这里可以定义为“个体的自主性”,即法律所定义的“个人”。个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主性。每一个个体都有其独特的身份,因此确保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职业、建立家庭生活、决定信仰体系或文化行为、表达意见和思想、坚持道德、积极谋求发展。而一个国家或社会的责任就是要保护个人的这种自主性,让他们不受国家以及其他人的侵犯,不被剥夺权利。在这种意义上,受保护领域暗含个人的公民和政治身份,而这与他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对受保护领域的保障不受特定政治模式的影响——虽然人们普遍认为政治体制是保障个人受保护领域必不可少的关键,实际上并不需要将某个特定的政治体制作为唯一的基础。通过消除“回归现状”、保障人民能够获取资源及发展环境、巩固法治和司法制度,任何政治社会都能够保障个体的受保护领域。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西方发达社会所谓“自由主义民主是受保护领域的唯一基础”这种论调是错误的。
社会经济领域是个体拥有的平台或站点,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由多种元素构成的社会经济生活。这也可被定义为一种比较优势:比较优势越大,个体的“生产力”就越高;反之亦然。相对较为健全的生活是相对较为高效生产力的结果。实际上,拥有相对较为高效生产力的个人能够获得相对较大的发展优势,从而享有更好的保护,尤其是在公民和政治自治权或权利领域。
西方人权法学家宣扬的某些关于人权生成理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是一种政治偏见,有助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占领人权领域的道德高地。人权生成理论所体现的是一个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欺骗性的动机,即将经济、社会和发展的权利以及培育法治、良好治理及保护人权的任务当作西方国家的产物。这种理论是不成立的,势必遇到严峻挑战。
本文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在将人权与发展的结合作为提高个体生产力相对优势的前提这一领域所做出的努力。因此,这一模式在原则上驳斥了这样一种陈词滥调,即认为人权保护以及在生活领域增强相对优势的前提是必须有某个“典型的或特定的政治结构类别”。某些学者认为“自由主义民主价值观和结构是享有人权及加强法治的先决条件”;而中国政府所采取的改革措施有力驳斥了这种论调。中国模式在理论上可以归纳为:人权保护和法治不能与自由主义政治学者所定义的“民主”这种特定的政治结构类型相联系;决定任何一个社会人权保护和法治巩固的是为保障受保护领域及改善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客观条件的法律与司法制度。这一模式倡导了一种关于人权、法治、公平及发展等务实概念的原则。
(作者系尼泊尔加德满都法律学校教授、尼泊尔最高法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