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本文将“中国梦”解读为,号召中国的人权专家积极地与国外同行分享自身的想法、理论以及观念。这一解释是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3年8月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为基础的。此次会议期间习近平明确表示,中国应该利用新的方法,让世界了解中国的故事和中国的主张。①因此,中国人权专家不应该将自己关于人权的想法和观念予以保留,而应该与他人进行分享,与世界进行交流。
举办论坛与外部世界积极进行人权对话,已经不是中国思想第一次对世界人权做出重大贡献了。早在18世纪,一些中国思想的翻译文本,尤其是孔子思想的翻译著作,激发并使得欧洲启蒙运动的哲人们形成了自身关于人权的理念。中国思想在西方人权理论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为西方世界所熟知,对此我们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进行讨论。此外,中国著名的学者、剧作家及外交家张彭春(在本文中简称“张”)于1947-48年间,作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成功地将中国思想引入宣言的起草和讨论过程中。张的角色和作用将在本文第三部分进行讨论。在这两部分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以儒家“仁”为基础的中国思想在世界人权的参与和辩论过程中保持了逻辑上的连续性和互联性。本文第四部分将提出一些观点,使人权这一概念成为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中国梦这一实践的一部分。
本文中提及的“儒家学说”代指中国思想;中国思想当然还包括道家思想、马克思主义和佛教思想。本文中所指的南方国家包括亚洲、非洲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北方国家包括欧洲、北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北方国家和南方国家在人权发展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②
二、中国思想激发了欧洲启蒙运动的哲学家
尽管人权这一概念在人类社会已经存在了很多年,甚至上千年,但毫无疑问这一概念是在欧洲启蒙运动期间被引入西方的。然而,我们不能忽视欧洲的思想家们关于人权这一概念的形成,很大程度要依赖于中国思想。启蒙运动期间,欧洲的哲学家们从中国思想中获得了很多灵感,因为他们发现中国思想非常具有吸引力。③1687年欧洲出版了一本介绍孔子的书(拉丁文),这本书对欧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④这本书并没有表示欧洲启蒙运动期间的新思想全部源于中国,但欧洲人对中国产生了强烈的兴趣,很多国家都开始关注中国。⑤
众所周知,当欧洲的思想家们提出世俗主义、理性主义以及科学方法等概念时,他们从中国思想中汲取了灵感。⑥而且鲜为人知的是,当时孔子的儒家思想也被引入了讨论的话题之中。这对那些习惯于通过狭隘的视角,将人权视为“用法律强制手段保障个人权利”的人来说无疑是具有震撼性的,因为孔子的《论语》里面根本就没有这些东西。人权理论的内涵远远要比法治主义和自由主义更广泛,而这些超出的部分恰恰来源于孔子的儒家思想。
启蒙运动的很多哲人都对基督教义中关于“人类的堕落”这一消极观点持否定态度。⑦为防止人类偏离正确的道路,基督教教义依靠一种强调罪行和罪恶的压制体系来确保人们的顺从性。而儒家思想宣扬人性的善,强调“人之初,性本善”,这与基督教教义对人性的消极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也是孔子的儒家思想之所以吸引启蒙运动众多哲人的原因。因为他们看到,人类社会不依靠宗教约束照样也可以繁荣兴旺,中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⑧因此,贝尔认为,中国已经向世界表明,宗教并不是保证一个社会具有完善道德体系的先决条件。⑨沃尔夫也对中国不依靠宗教就可以建立自己道德体系和伦理制度而大为赞叹。⑩伏尔泰也表示感慨,中国社会拥有合理的道德体系,而他们不用信奉某个神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11)
孔子的儒家思想作为人权主义的摇篮,当时被纳入到了启蒙运动哲人的争鸣之中。人性本善和“仁”的重要性,是孔子儒家思想的两大基石。欧洲的哲学家很可能对中国的古典典籍只有一个粗略的了解,而其中的一些哲学家策略性地选用了中国哲学中的一些论点,就声称自己形成了新的哲学思想。(12)但事实不可否认,孔子的儒家学说,包括“仁”的思想,对启蒙运动中的理论,以及人权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哪一种哲学观点具体来源于何种思想,现在已经无法进行精确考证,因为中国思想已经完全融入到了西方思想当中,而且已经无法进行清晰辨识。(13)尽管这种说法的佐证只是间接的,但中国思想可能推动了“博爱”这一概念的形成,而“博爱”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奥佐夫认为,“博爱”这一思想概念具体来源于何处,目前已经难以进行考证。(14)它就像一颗降落在地球上的陨石,在落地前已经将自身灼烧得面目全非。这说明,“博爱”这一思想观点最初可能来源于欧洲之外的世界。尽管没人可以断定它就是来源于中国,但我们不可否认“博爱”和“仁”之间的相似性确实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狄德罗的研究者龚皆认为,“博爱”与“仁爱”一词是同义的。(15)曾有一项有趣的研究活动,目的是探讨“博爱”一词到底是如何用于法国大革命期间小说著作中的。研究人员莫雷尔认为,这一词语是用来形容社会凝聚力的,一方面可以用来缓解同一阶层间民众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又可以增强同一阶层间的团结性。(16)一些作者认为,“博爱”一词是用于保持社会和谐性的道德“粘合剂”,因为社会是由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体组成的。因此,这一词语是利己主义、个人野心和聚敛财富的制动器。
三、 中国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引言
中国著名的学者、教育家、剧作家和外交家张彭春先生,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曾担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和副主席。作为宣言起草委员会的编委成员,张先生对文件的起草做出了重大贡献。(17)张先生是委员会成员中精力最为旺盛的人之一,而且他的观点和主张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18)张先生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理应受到后人的尊重。
张彭春在宣言起草过程中引入了大量的儒家思想和概念。因此,他并不是一个机械执行国家指令的政府代表人员,而是一个中国思想和中国文化的代言大使。他指出,《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和讨论应该建立在哲学和道德考虑因素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单纯建立在政治因素的基础上。(19)张彭春在联合国所担当的哲学家的角色后来得到了进一步印证,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来尊重张所做出的贡献,他代表的是整个中华文明,而不仅仅是他个人。为此,相应的内容将于该部分做重点介绍。(20)
特维斯认为,张在宣言起草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驳斥了《世界人权宣言》是西方人的人权宣言这一荒谬观点。(21)这也给西方的一些评论人士上了一课。他们认为一位中国代表参与了宣言的起草,就意味着中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做出了承诺,就应该践行自己的诺言。当然这种看法本身并没有错,但我们同样应该承认,张确实提升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广泛度和深度。
(二)“仁”的思想是《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组成部分
继18世纪中国思想对欧洲启蒙运动产生重要影响后,张彭春又一次展现了中国思想的魅力。在张的学术著作和他在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他一直强调中国先哲思想的重要性;他表示自己是站在中国先哲巨人的肩膀上才取得了自己的成就,因为中国古代的先哲早就对人权形成了最早的思想。(22)张在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提出了三个主要观点。
首先,他清楚地表明,《世界人权宣言》只有融入各国的文化,才能真正实现人权的普遍性。(23)张极力想把《世界人权宣言》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普遍性文件,他认为宣言必须容纳各国的传统,而不能只注重某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这意味着西方思想和东方思想必须交汇并融为一体,《世界人权宣言》应该将西方思想和儒家哲学的精华进行综合。刘禾认为,相关事实证明,张彭春一直在不断努力连接各国的文化传统。(24)
张彭春并没有运用这些精确的词汇,但“极力追求阴阳平衡”也许最能描绘他的初衷。从张的论文导师杜威(25)的著作中我们可以得知,张曾试图将中国和西方文化中的精华融合在一起。(26)他乐于接受西方的人权思想,而不是试图用中国儒家思想中的“礼”来取代前者。(27)这些权利应该以“大同”职责来作为补充,而且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教化”和“仁道”。(28)张将“人性本善”的观点(这一观点曾于18世纪被欧洲的启蒙运动采纳)与儒家思想进行了结合,后者认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孝义道德。(29)
第二,正如特维斯所指出的,张彭春认为欧洲启蒙运动受到了中西方思想的双重推动。(30)人权观点是18世纪在西方世界产生的,但其同时也受到了中国先哲的影响,尤其是孔子。当时孔子的著作已经被翻译成多种版本并在欧洲广为流传。因此,人权有两个“母亲”,一个是欧洲思想,一个是中国哲学。(31)张先生认为,这一观点应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得以继续。
第三,为确保东方哲学在宣言起草的磋商过程中作为考虑因素,张非常雄辩地将磋商的注意力引到中国思想上来,尤其是强调“仁”的重要性。(32)张表示,《世界人权宣言》应该以实现人类的人性教化为目标,(33)所以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人权中的“人”的方面。个人在所处的社会中,应始终关注他人的存在。(34)在张的坚持下,“仁”的思想被纳入到《世界人权宣言》中,并体现为宣言第一款的“良心”和“兄弟精神”。(35)张认为,“兄弟精神”与中国思想中的“礼”是相对应的,或者更恰当地说,是与“仁”的思想相对应的,“仁”及善待他人。(36)
张认为,儒家思想中的“仁”应该是《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个人权利的补充。在他看来,“兄弟精神”意味着对他人的一种职责。这些权利和职责是相互依赖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款中纳入“兄弟精神”,目的是防止个人权利发展成为利己主义和狭隘个人主义滋生的源泉。(37)张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的目的并不是确保个人获取私利,而是提升全人类的道德水平。(38)对张来说,人性远远要比权利重要,因为人首先要通过“仁”和“礼”来获取人性,接下来才能要求自身的权利。(39)
正如刘禾所指出的,要想成功做到这一点,张彭春就必须将中国哲学通过合理的方式解释给西方的伙伴。张成功做到了,因为他学贯中西,对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造诣都非常深厚。刘禾认为张彭春在这一领域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40)但有时候张彭春的努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因此,张只得接受《世界人权宣言》中第一款将“仁”解释为“良心”,而这一词语并不能完全表达“仁”的内涵。(41)
四、实现中国梦:中国对人权理论的第三次贡献
(一)在世界范围内分享中国人权概念的重要性
与其他国家一样,作为自身多边责任的一部分,中国也需要审问自己,当前中国的法律和惯例是否可以满足国际人权的相关要求。中国梦对中国自身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中国如何才能促进全球人权的发展?这一问题并不是中国应该向人权专家进行学习的,而是人权专家应该向中国学习的东西。历史上的两次重要时刻,即欧洲的启蒙运动和《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中国已对世界人权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通过实现中国梦,中国应该能够做出自己的第三次重要贡献。众所周知,在西方文化中,“三”这个数字通常是与好运和完美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在积极与世界分享自身人权理念和观念的基础上,做出了更为自信的决策,这是符合中国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是符合全球利益的。一直以来,中国都在承受北方国家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批评的声音。很多情况下这种批评都是因为北方国家对中国所出现的人权思想争鸣产生误会和不甚了解造成的。直到今天,中国依然主要依靠主权自治和互不干涉内政这两项政策来保护自己免受北方国家的批评。尽管中国所采取的立场是可理解的也是正当的,但是这并不能消除北方国家的误解和不了解。通过积极主动参与国际人权讨论,中国正在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偏见产生的根源,中国的国际地位也会随之上升,同时外部的质疑也会随之消除。
正如启蒙运动人权讨论和《世界人权宣言》起草过程中张彭春对中国思想的运用一样,中国此次举措的目的意在融合东方和西方的传统智慧精髓,并使之相互促进,共同提升和加强。这是对《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主要人权条约的又一次解读,是对中西文化的又一次融合。此举会进一步增强人权体系的合理性,对人权讨论带来益处。
(二)中国对国际人权事业可能作出的重大贡献
1、人权促进社会人性的提升
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期间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起草期间,通过将中国的人道思想注入到世界人权讨论当中,中国成功地将“仁”的思想或互相关爱精神,以及悲悯精神和兄弟精神等思想融入到了人权的概念当中。由于中国的参与,《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款条文中,通过“良心”和“兄弟关系精神”表明,人权应该服务于社会的“人性”。
“仁”的原则是社会道德粘合剂,它可以保持社会的和谐性,因为社会是由追求个人自身利益的个体所组成的。(42)它可以防止个人权利演变为自我主义、索要主义、文牍主义、好讼主义及狭隘个人主义滋生的源头。作为实现中国梦的一部分,中国的专家正好可以通过此举来吸引社会对这一人权保护基石性原则的注意力。
2、因为人权涉及他人和社会,所以人权也关乎义务与责任
人不但享有人权,而且周围的人及社会也应该从个人的人权中受益。这意味着,人权的行使应该考虑到他人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9款所指出的一样,人权与个人在所处社会所担负的义务是互为补充的。义务是权利的来源:家庭成员有义务照顾老年人,这与老年人有权利得到家庭成员的照顾是相呼应的。
3、为实现真正的普遍性,人权应该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各个国家在认可各类人权条约的同时,也就等于接受了这些条约本身所包含的普遍性。此外,为实现真正的普遍性并确保所有人都可以受益,人权应该在国家和地区层面上给出定义,确保其与人们的价值和需求相匹配。人权需要得到人们的支持才有意义,不应该由遍布各处的警察靠强制手段来实施。在儒家学说看来,人权规范更应该是主观的,而不应该依靠惩罚以及其他形式的强制手段来实施。
人类学家莎利·福尔克·穆尔已经证明,那些希望借助正式规则来改变社会行为的人,应该尽可能地依靠自己所处社会业已存在的非正式规则。(43)正式规则通常伴有借助特定方式来更改社会安排的意图,但现有的社会安排通常要比新制定的法律更为强大,而且它们通常难以被改变。因此,为进行社会变革,正式的规则应该与非正式的规则相联合,而不应该将后者予以取缔。所以,确保成功实现国际人权的最佳途径就是,将人权与当地现有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价值进行融合。
国际公法也通过区分特定标准与具体实施环境,来符合全球各地实际情况的要求。当各国政府被要求毫无保留地履行国际义务时,这些国家只能签署协议成为缔约国,他们也只能根据自身的裁量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国际法进行解读。因此,缔约国不得将文化原因作为无法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借口,但他们有权在实施国际人权义务时,考虑文化、社会及政治环境等因素。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段内容已经指明,普遍性并非意指均一性;人权条约缔约国完全有权通过符合本国国家性或地区性文化、社会及政治环境的特定方式,来实施人权。就中国来说,共同的文化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应该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一些政治哲学比如马克思主义和儒家思想同样也应该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4、人权的实施应该依靠“礼”和“法”,二者同等重要
在国际公法条件下,各国可以依靠法律来履行各自的人权义务。长期以来法治在中国社会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过去的40年中,中国在法治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在人权治理方面有着强大的法律后盾。
然而,法律并不是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唯一途径。在中国等国家,人权并非是完全依靠法律来保障的;一些价值观和社会体系,比如家庭关系、孝道、社会网络以及良好的邻里关系等,也可以成为人权实施的保障。中国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出,法律并非是保护人权的唯一途径。因为国际公法允许各国依靠本国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价值观(来履行人权义务),所以中国可以成为引领这种履行方式的榜样。
5、人权条约允许各国的政府人权职能以及国家和非政府组织间的关系依据国情而有所不同
重大的国际条约都要求缔约国确保条约中所规定权利得到实施。一些国家,比如中国等,仁政是政府的施政目标,也是民心所向,所以中国政府非常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中国政府积极提高和保护人权——不但是经济社会权利,也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由此,中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人权机构开展积极合作,因为后者也持有相同的目标和追求。
相比之下,“自由民主”国家通常将人权视为一种负担,这些国家是否可以充分促进和保障人权很是值得怀疑。捍卫人权的国家所负有的条约义务与这些国家政府明显无法履行这些义务之间的缺口,由非政府组织及民间团体来弥补。(44)通过充分重视这些因素,并公开与他人分享,政府就会被认为是尊重人权的。
尽管很难将自由主义与条约义务进行匹配,但有些事物可以作为这两者共有的模型。因此,具体选择前者还是后者,是由政府及国民决定的。这意味着国际人权社会不允许在人权条约下,将自由民主主义与需要政府全面干预以及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社会体系强行挂钩。另一方面来讲,这也不需要干预职能较强的政府实施不太负责任的政府职能进行干预,而让非政府组织充当弥补政府职能缺陷的角色。一个真正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应该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就人权事宜与政府进行合作,自主决定何时应该与政府保持一定的距离。
6、人权理论允许某些权利获取优先地位
人权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权是相互联系的有机体而且是不可分割的。这意味着一种人权不能用来评判或凌驾于另一种人权之上。然而,这并不排除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一些权利应该比其他权利更为重要。
因此,在美国,言论自由被视为拥有“优先的地位”。(45)而在德国,一般人格权被视为最重要的权利。(46)中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视为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权利。在北方国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通常会高于其他权利,而南方国家比较看重社会经济权利。国情不同,看重的权利种类也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看重一种权利会忽视另一种权利,这在人权理论中是完全合理的。对于这种权利关系,中国的人权专家会解释得更到位。
7、为取得富有成效的人权讨论,各方首先应该建立信任关系
国际人权讨论只有植根于信任的沃土之中才会开花结果。只有各国互相尊重并接受互相平等的原则,才可能形成有意义的对话、进步和公开。国际人权对话的参与各方越是互相信任,各方才越能减少彼此之间的戒备之心,才越能听取对方的意见。如果一方不太了解另一方国情却公开地横加指责,富有成效的对话恐怕只能成为空谈。
为避开来自外界的人权批评,南方国家通常启用国家主权的概念以及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47)同时这种防御姿态也是由于他们曾经遭受北方国家的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侵害所导致的。(48)通过真诚地与这些南方国家建立信任关系,北方国家才能真正实现与南方国家更有活力、更为公开的人权合作。
为增强国际互信,中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冲突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曾经在长时间内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比如通过调解与追求和谐消除分歧和达成共识等。这些概念和措施可以被其他南方国家所借鉴和利用。通过富有建设性的对话体制,而不是对抗与抵制,南方国家可以结束长久以来人权状况和人权合作事宜方面的敏感态度,同时这是他们政策开始转变的一个明显信号。
五、结论
实现人权领域的中国梦,可以被视为敦促和邀请中国专家在人权领域改变保守状态的一个信号。2018年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布25周年,该条约文件明确指出,实现普遍人权的道路是多种多样的。如果中国届时可以举办一次国际会议来庆祝《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起草25周年,并分享中国在践行维也纳宣言方面取得的成效,这将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届时大会将成为中国向世界分享中国梦的一个平台。
通过与中国和非洲国家伙伴的合作,目前我们正在建设一个跨文化的人权中心。该中心的职责是反映南方国家的人权观点,并引起北方国家的关注。这意味着,通过相同的策略和战略南方国家可以在人权对话中提高自身人权概念和成就的影响度,也意味着北方国家也可以通过该中心取得类似的成果。该中心的目的是展示南方国家在人权领域的智慧,而这些智慧是主流人权国家所不能忽视的。该中心将在人权对话中开展积极自信的合作,并阻止北方国家将自身人权思想和观点视为唯一真理的企图。
该中心将以“思想库”的形式展现在全球人权舞台上,并从南方国家的角度出发来刊发政策文件、学术报告、博客以及人权评论文章。该中心不但会自行刊发这些文件,而且也会应第三方要求刊发此类文件,比如区域性国际机构及政府等。此外,该中心还会组织会议和专家研讨会,邀请学者和政府决策人员参与。该中心的资金主要由认同本机构使命的赞助方提供。该中心非常乐于同中国专家一起合作,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了解中国在人权领域的主张和看法。该中心还将协助中国承办2018年人权会议,如果中国决定承办的话。
在2013年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呼吁要着力打造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并指出新概念“融通中外”,得到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欢迎。就人权而言,也许人权“受体性途径”(receptor approach)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一种新方法。(49)这种新的人权实现途径是由一个国际学术联盟提出的,该联盟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中国和非洲国家的学者。受体性途径的理念是,有许多人权长期以来就是所有人类社会(包括南方国家)体系中的一部分,这些人权是以价值观和社会体系的形式出现的。通过人种学研究,我们可以确定此类社会体系和文化价值观,而且它们是与国家人权义务相匹配的。当这些体系和价值观缺乏相应的义务时,它们可以通过符合国情的补救方法来进行扩充。如果可能,“受体性途径”会依靠当地文化和相应的机构来进行完善。
(作者系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教授、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
注释:
②“南方”国家成员的人权发展系数得分低于5.0,或者介于5-8之间;而“北方”国家成员得分一般高于8分。
③John M. Hobson,《西方文明的东方起源》,剑桥,194页及195页;于建福《儒家文化教育对近代欧洲文明的影响与启示》,4 (2009)《中国教育前沿》10-16页。
④Hobson supra note 3 at 194
⑤Walter W. Davis,《中国、儒家思想及欧洲启蒙时代》44 页(1983),《思想史杂志》523-548页 ,545页。
⑥Hobson,见注解三,194-196页。张彭春经常指出这一观点,不管是在其学术著作中还是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中。见Sumner B. Twiss,《孔子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历史及哲学视角》Arvind Sharma(编辑),《世界宗教》《当代读者》,明尼阿波利斯,2011,102-114页 ,106、108及110页,以及本文第三(二)部分内容。
⑦Davis 注解5,523页、547页
⑧出处同上,534页
⑨出处同上,534页
⑩出处同上,536页
(11)出处同上,541页
(12)出处同上,547页
(13)出处同上,545页
(14)Mona Ozouf,博爱,弗朗索瓦·福雷及奥佐夫(编辑),Dictionnaire Critique de la Révolution Fran?aise,巴黎,1992, 731-740页,731页。
(15)Charles Gonthier,自由、平等、博爱The Forgotten Leg of the Triology,Fraternity,《民主的三大支柱》,45 (2000),《麦吉尔法律期刊》,567-589页, 571页。
(16)Anne-Rozenn Morel, Le Principe de Fraternité dans les Fictions Utopiques de la Révolution Fran?aise, 41 (2009) Dix-Huitième Siècle, 120-136.
(17)Twiss,见注解6,103-104页
(18)出处同上,102页
(19)出处同上,110页
(20)比较Twiss,见注解6,其在《世界人权宣言》负责的部分为《孔子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
(21)Twiss supra note 6 at 102
(22)出处同上,106、108、110页
(23)刘禾,《普遍主义下 的阴影:1948年人权故事》40 (2014),《批评探索》,385 – 417页,409页
(24)出处同上,408页
(25)Jessica Ching - Sze Wang,《杜威在中国》《教与学》,奥尔巴尼,2007
(26)Twiss, supra note 6 at 104, 105.
(27)出处同上114页
(28)出处同上113页
(29)出处同上
(30)出处同上110页
(31)出处同上
(32)出处同上,106页,这是中国汉字的直译,见刘禾注解23。
(33)Twiss supra note 6 at 110
(34)出处同上
(35)出处同上,111,Johannes Morsink《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和意图》,费城,1999,96-302。
(36)Twiss supra note 6 at 111
(37)出处同上 111-112页
(38)出处同上113页
(39)Liu supra note 23 at 411;wiss supra note 6 at 111
(40)Liu supra note 23 at 406
(41)出处同上,412-413页
(42)该句话摘自Morel注解16。
(43)莎利·福尔克·穆尔,《法律过程》《人类学探讨方法》,英国,1978年,54-81页。
(44)事实上,自由民主国家的非政府组织通常与政府进行合作:他们从政府的紧贴和项目中受益,他们享受财政特权,比如免税捐款等,而且他们还参与政策制定。
(45)Elizabeth Wallmeyer, Filled Milk,注解四及第一次修订:《卡罗林产品决议后的言论优先地位》,13 (2003),《福特汉姆知识产权》,《媒体和娱乐杂志》1019-1052页。
(46)Edward J. Eberle,《德国及美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隐私及人格》4 (1997) 《犹他州法律总览》963-1056页。
(47)中国及国际人权外交9 (2011),《中国》:国际杂志,217-245页,221页。
(48)出处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