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涉及在公共领域中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国家治理体系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涉及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共决策的民主化,治理权威的法治化,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以及协调各种制度安排。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创新国家治理方式,在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重要领域进行突破性的改革。①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方式创新,将会成为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动力,更具体地说,它会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再上新台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将限制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侵害
首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具体来说,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建立明确的权力清单,遵循职责法定原则,不允许政府超越职权去做未被法律授权的事项。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该决定,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这种对权力的制度化规范,要求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将会从根本上限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侵害,使公民各项人权得到更规范的制度化保障。
二、公共决策民主化将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充分的空间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公共决策民主化。具体来说,公共决策民主化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开辟各种渠道使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通过各层次各环节的民主协商过程,使决策全面反映各方面的需求。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根据该决定的要求,要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这将为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的实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三、治理权威法治化将更好地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治理权威法治化。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该决定特别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根据该决定的要求,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社会矛盾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这会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以及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实现。
四、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强化公民监督权的行使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的问责。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该决定,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这将对公民行使监督权提出更迫切和具体的要求,强化公民监督权的行使。
五、国家治理创新将使公民各项权利保障的需求得到更切实的反映和满足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确保政府完成公众的委托,满足公众的需求,其中当然也包括人权保障的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将会使公民的各项人权保障需求得到更具体、更及时、更充分的反映和满足。
(作者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注释:
①参见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思考》,《北京日报》2013年12月9日。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方式创新,将会成为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动力,更具体地说,它会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再上新台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将限制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侵害
首先,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具体来说,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建立明确的权力清单,遵循职责法定原则,不允许政府超越职权去做未被法律授权的事项。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该决定,要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这种对权力的制度化规范,要求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将会从根本上限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侵害,使公民各项人权得到更规范的制度化保障。
二、公共决策民主化将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充分的空间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公共决策民主化。具体来说,公共决策民主化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开辟各种渠道使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通过各层次各环节的民主协商过程,使决策全面反映各方面的需求。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根据该决定的要求,要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这将为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的实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三、治理权威法治化将更好地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治理权威法治化。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该决定特别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根据该决定的要求,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对社会矛盾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这会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以及获得公正审判权利的实现。
四、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强化公民监督权的行使
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对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的问责。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该决定,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这将对公民行使监督权提出更迫切和具体的要求,强化公民监督权的行使。
五、国家治理创新将使公民各项权利保障的需求得到更切实的反映和满足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确保政府完成公众的委托,满足公众的需求,其中当然也包括人权保障的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将会使公民的各项人权保障需求得到更具体、更及时、更充分的反映和满足。
(作者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注释:
①参见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思考》,《北京日报》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