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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

——第七届北京人权论坛论文观点综述

来源:《人权》2015年第1期作者:袁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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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主办的、以“中国梦——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为主题的第七届北京人权论坛于2014年9月17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来自世界3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专家出席论坛。经过研讨,达成若干共识:中国梦的实质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人权可以有不同解读,应当开展跨文化的人权合作和研究;国家治理、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

  关键词:中国梦 人权 国家治理 反恐怖主义

  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于2014年9月17日至18日在北京举办“第七届北京人权论坛”。本届论坛的主题是“中国梦: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本届论坛下设“中国梦的人权意义”、“人权的跨文化交流”、“国家治理创新与人权保障”、“反恐怖与人权保障”四个分议题。这里就论坛上所发表的演讲及论文作一简要综述。

  一、中国梦的人权意义

  本届论坛中中外专家、学者围绕中国梦与人权的关系,从中国梦的目标、价值、主体、内容、客体和实现途径等展开全面的解读。

  (一)中国梦的人权目标和价值

  关于中国梦的人权意义的目标和内涵,中国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在本届论坛开幕式中进行了阐述。罗会长认为,实现中国梦,就是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是包含着人权理念、人权诉求、人权价值观的社会目标和愿景。在中国梦的感召下,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各项制度日趋完善,人权事业取得新进展。与此同时,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创造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权保障制度现代化。①

  中国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理事长黄孟复在开幕式上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每一个中国人追求幸福生活的梦,是具体真切的人权梦。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推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明确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②。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蔡名照认为,为了实现中国梦,我们确立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围绕这个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连续出台了一些涉及人权保障的新举措,中国的人权事业又有新发展。这具体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人权法治保障迈出重要步伐、全社会的人权意识不断增强、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③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汪习根认为,中国梦的实质就是人权梦。中国梦与人权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外在表现与内在实质的关系。人权是中国梦的终极价值。中国梦的主体是人民、中国梦的内核是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利益的外在化即是人权。

  与会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人权中心主任阿克曼·萨义多夫就中国梦的人权意义指出,“中国梦”的重点目标是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一个重大而明显的改善,基本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发展带来的好处,并在确保各自尊严的条件下生活。中国不仅要发展自己,而且还要为全世界的发展承担责任并做出贡献;不仅要为中国人民创造幸福,还要为世界各国人民创造幸福。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是和平之梦、发展之梦、合作之梦和互惠互利之梦。中国梦与全世界各国人民的梦想是一致的。“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排斥别人的梦想,不谋求表现它强于别人的优越感。“中国梦”融合了每一个中国人的梦想和愿望,同时又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未来。如果对中国道路和中国经验及中国在过去的岁月里所取得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做一番客观的评估和分析,人们便可坚信,经济发展和人权保护领域的“中国模式”具有不可置疑的实用性。

  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教授、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汤姆·茨瓦特将“中国梦”解读为,号召中国的人权专家积极地与国外同行分享自身的想法、理论以及观念。实现中国梦可能是中国对人权理论的第三次贡献。④

  台湾成功大学政治系暨政经所副教授,中华人权协会常务理事兼两岸交流委员会主委周志杰认为,与“中国崛起”或“和平发展”侧重于政经与安全层面的物质性相较,中国梦的论述连结社会与文化层面等较非物质性的想像,亦即其在符号上与意涵上的柔软性、想像性与可延伸性均远大于前两者。进而彰显出中国梦具有“由下而上”、“共同愿景”、“文化传承”、“论述建构”的想像。因此,中国梦的构想与概念不仅是对内的强国梦与民族复兴梦,更着眼于内部的深化改革、价值建构与社会正义,亦有外部的战略意涵。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鲜开林等认为,中国梦的人权价值意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倡导”新理念的形象表达,从国家、社会、个人不同的价值层面,引领中国人权事业持续发展的文明走向。中国梦的人权价值意义世界性,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文明进程。⑤

  (二)中国梦的人权内容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第一副院长叶小文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中国梦的提出使人权的内涵更加丰富和深刻,赋予中国人权新意义,中国梦是包含着人权理念、人权诉求、人权价值观的社会愿景,其实现主体是人民、是每个中国人追求幸福生活、享受充分发展的梦。

  刘海年研究员认为,中国梦的内容实质是人民享有充分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国梦必须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山东大学法学院韩国籍副教授金永完认为“中国梦”反映着当代中国人民通过历史的经验来领悟对未来的想法与决心,并且围绕自由、平等和公正展开阐述,认为自由权与平等权同等扩张,社会公正才能得以确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秘书长柳华文研究员认为,中国应以发展中人口大国的现实国情为基础,以实行法治、科学发展和保障人权为主线,坚定不移地走实现民族复兴伟大中国梦的道路。⑥

  尼泊尔加德满都法律学校教授、尼泊尔最高法院律师尤巴拉吉·桑格如拉认为,中国梦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梦关乎国家的发展,而不是为了谋取霸权;(2)中国梦关乎国家尊严,而不是为了建立帝国;(3)中国梦关乎人民的福祉,而不是宪政;(4)中国梦是对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的承诺;(5)中国梦是发扬以爱国主义、改革和创新为核心的民族主义精神,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平等、互信、宽容、相互学习、以及合作共赢的原则;(6)承诺不仅团结中国国内各界力量,还要团结世界上所有支持、理解、同情中国的力量。⑦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薛进文研究员从历史背景解读人权保障的中国梦,认为中国梦的人权客体包括: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强调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相结合;坚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一致性;主张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主张人权首先是各国国内管辖事项。⑧

  汪习根教授分析了人权内容的多维性,归纳为:(1)中国梦是发展梦——以发展成果共享为目标,实现发展权;(2)中国梦是和平梦——以社会和谐共存为核心,实现和平权;(3)中国梦是平等梦——以切实改善民生为重点,实现社会权;(4)中国梦是强国梦——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手段,实现经济权;(5)中国梦是民主梦——以发展民主政治为内容,实现政治权;(6)中国梦是文明梦——以强化精神文明为支点,实现文化权;(7)中国梦是绿色梦——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战略,实现环境权。

  (三)实现中国梦的人权方式

  薛进文研究员认为,中国正在通过深化改革,不断从制度层面入手,用政策与法律的力量,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努力把尊重和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权利,逐步转化为更加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科学规范、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安排,最终通过制度优势,彰显中国特色人权保障体系的制度魅力。⑨

  汪习根教授认为,中国梦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这是人权有效实现的最可靠保障。具体要求为:通过法治改革保障人权;完善人权教育培训制度;塑造全民人权美德、提升社会主体的人权意识、人权情结和依法实现权利的能力;在人权与法治的关系上,树立以法治思维解决人权问题的法治信念与信心,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上访与司法的关系。在法治中国大背景下,将人权梦与法治梦融为一体。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副教授赵树坤建议,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在助益社会整合,推进社会团结方面,应该可以发挥重要的功能:通过纠纷解决、参与“规则之治”、不断培育职业伦理、塑造公正价值理念,助益社会整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哲学与文化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霍桂桓认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清晰地界定了中国梦所具有的特定的时间维度——特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梦所特有的时空维度对于我们进行卓有成效的中国人权研究具有规范性启发意义和重要的促进意义。⑩

  二、人权的跨文化交流

  要正确面对人权的普遍性问题,要认识到在实现权利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就应当接受人们对人权的并不一致的解读。为此必须开展跨文化的人权合作和研究。

  (一)跨文化的人权合作

  跨文化的人权交流合作需要首先正确处理人权普遍性问题,形成中国的跨文化人权交流合作内容和方式,扩大中国国际事业中的影响力。

  黄孟复理事长就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国际社会要坚决捍卫世界和平,反对用暴力来解决争端,共筑人权事业的基石;国际社会要致力于实现共同发展,为保障各项人权奠定坚实的基础;国际社会要开展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妥善处理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11)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系主任、新加坡外交部高级顾问张黎衍认为,在一个多元的后现代世界里,对跨文化人权交流的呼吁,要求给人权一个普适的而不是至高无上的对待标准。人权的普适性要求完全一致的说法非常危险。人权适用于可以为大家接受的政治模式,但并不是某一种特定政治和经济模式。(12)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卜卫建议:我们对外的跨文化传播,要根据中国的情境,通过发展社会科学研究,深入研究中国的人权议题,坚定不移地建构自己的人权话语;要意识到世界体系中的政治经济的权力不平等及其对人权话语的影响,并要克服这种影响,提出自己的主张。在国内,大众媒介(或国家)要为公众提供更充分全面且具体的有关人权的信息。(13)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孟庆涛认为,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并不是简单的概念创造,而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通过对我国人权实践的正确描述和盘点,在对中国人权事业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构建出来的。中国作为一个快速推进现代化的国家,中国特色人权话语体系至少对于大多数向现代转型的国家具有一定的说明力,从而是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的。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燮蛟认为人权的跨文化交流就是人类观察人权世界的一个透镜。人权跨文化交流的现实障碍有政策阻力、目标侵蚀、转嫁负担、规避规则和目标错位。优化人权的多元文化交流需要跟上人权多元文化系统的节拍、把人权的跨文化交流的心智模式展现在阳光下、追求人权多元文化系统的整体利益、系统思考人权的多元文化,不能降低“善”的标准。(14)

  欧洲人权法院法官伊丽莎白·施泰纳介绍了欧洲人权法院裁判理论中的裁量余地原则。她认为,应在人权议题上进行开诚布公、诚恳积极的交流与合作;应努力平衡各种权利,探索实现这些平衡的可能途径。(1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力宇等通过研究《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和通过的历史,发现时任中国驻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常任代表、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的张彭春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不仅折冲樽俎推动《宣言》顺利起草,而且还将中国的儒家核心理念“仁”运用在起草和辩论之中,并促使其融入了《宣言》。换言之,他也是跨文化人权交流的先行者。朱教授等建议应当积极推进跨文化的整合,求同存异,在国际人权领域达成某些符合各自文化背景的共识,并向国际社会积极主张自己国家和民族的人权观,通过思想的沟通与交流使其获得理解。这样,才可能在不违背最基本的人权理念的情况下,实现最大限度的理解和包容,使各国之人权事业能在互相理解和借鉴中发展。

  尼泊尔的尤巴拉吉·桑格如拉教授通过比较研究认为,相较于南亚等沿用自由民主教条主义国家形势严峻的政治表现,中国的科学发展政策引导国家将重点从经济发展转为朝着“基于人民幸福的发展方向而努力”,显然在创建新型现代化经济及政治构架方面有更大的希望。这一模式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就是能够在政治领域持续或不间断的改革措施以及旨在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经济发展这二者之间实现协调或平衡。(16)

  (二)跨文化的人权研究

  本届论坛关于跨文化人权研究主要集中于人权研究的方法论、人权入宪、人权机构三个方面。

  俄罗斯科学院远东所中国当代历史和政治中心主任研究员鲍罗季奇·弗拉基米尔·菲德洛维奇建议中国的人权研究改变“以现代化为导向”的方法论,利用与文明进程有关的方法论,制定中国自己的人权模式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学术研究任务。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忠夏认为,尊严和自由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而被解释成为宪法的精神基础,宪法“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势必带来基本权利理论的重构,包括基本权利主体的扩张、国家的保护义务、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基本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宪法变迁的边界和基本权利教义学的重新建构。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罗艳华等认为“人权入宪”不仅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也开辟了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交流的新阶段,使得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影响力有明显提升,中国参与国际人权交流的力度和广度有所增强。

  丹麦人权协会亚洲事务协调人别亚纳·安德里森介绍了丹麦人权研究所的建立、职责和使命,其与中国相关机构及组织的合作,是建立在“中国肯定会取得有效和持久的人权进步”这一共同信念基础之上的;这就要求相关的人权解决方案必须要适合中国的社会架构和政治体系,必须能够为中国政府所接受并可以融入到中国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当中,即其只就中国政府认可的人权事宜展开合作,可以就既有的人权立法进行设计或修订并建立新的法律体系或者对既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发展。科特迪瓦人权委员会主席波莱特·巴乔·埃祖艾玉介绍了人权在科特迪瓦方面的挑战,中国和科特迪瓦可以对人权和文化价值观进行联合研究,可以交流在人权方面好的文化做法。

  三、国家治理创新/反恐怖与人权保障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国家治理创新、反恐怖与人权保障,本届论坛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研究。

  (一)国家治理创新与人权保障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司长易卜拉欣·萨拉马提出,在接下来的一年当中,可以预期,全球的千年发展目标将被起草中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取代。千年发展目标是关于人们发展程度的,但千年发展目标对公平关注不够,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作为新的目标,以使所有人都能够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常健认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方式创新,将会成为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动力,会促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再上新台阶。这主要体现在: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将限制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任意侵害;公共决策民主化将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充分的空间;治理权威法治化将更好地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强化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国家治理创新将使公民各项权利保障的需求得到更切实的反映和满足。(17)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陈佑武认为,国家治理创新需依赖广泛的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前提性人权是知情权,政治参与的基础性人权是表达权,政治参与的底线性人权是选举权,政治参与的中轴性人权是参与权,政治参与的保障性人权是监督权。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国际关系研究室主任李云龙指出,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内在地包含着人权的发展:人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广泛参与社会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其他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中国民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不断扩大;政府积极回应民众需求,接受公众监督;持续提高了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仍然需要遵循人权原则: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法治、透明性、公众充分行使监督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严冬系通过历史分析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进程,认为当前国际人权法向着更高以及更严格的准则发展,人权价值也会表现出国别性、区域性。基于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中国近代的人权发展表现出独有的民族性、历史性特征。走出困境之后,中国已顺应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趋势,并开始积极构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在人权价值普遍性原则之下,寻求普遍性与地方性的结合。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内涵或标准就是民主化、科学化、效率化、文明化和法治化,它是以人权保障为基础和目标的;人权保障应该并且必须贯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各领域和各方面,为此首先要实现公法之治。(18)

  中央党校政法部副主任、中央党校人权中心主任张晓玲教授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主要包含民主化、法治化、文明化等要素。而人权是贯穿这些要素的基础性概念。人权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标准,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条件和动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必然会将我国人权保障推向新的发展水平。(19)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朱晓青认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制定与我国的国家治理创新紧密相连。关于人权教育的规定见诸于国际及区域两个层面的人权文书中,它们成为人权教育的国际法律依据,同时联合国的各项人权教育计划或方案无疑有利于国际人权公约有关人权教育条款的实施。(20)

  (二)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保障

  黄孟复理事长就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提出,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恐怖主义的活动范围早已超越国界。所以必须加强国际合作,采用零容忍态度,加大打击力度,使各国人民摆脱恐惧,享有安宁祥和的生活。我们主张反恐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平等地保护各国人民的生命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充分尊重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对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21)

  吉林大学公共外交学院副院长何志鹏指出,从人权的角度透视和研讨恐怖主义的表现与根源,对于理解和解决恐怖主义的问题具有启示作用。恐怖主义以威胁和破坏人权为表现形式,恐怖主义以存在某些人权方面的主张为基础,但是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同样影响了人权,因此即使是在紧急状态之下,政府仍然必须尽最大可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降低到最低限度。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人权法研究中心教授杨成铭在区别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行动、恐怖活动的基础上,认为恐怖主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恐怖主义行为有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的支撑;恐怖主义行为以政治目标作为最终目标;恐怖主义行为一般具有严重暴力性;恐怖主义行为具有恐怖性。中国境内的暴恐行为(以“暴力”手段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严重侵犯了生命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我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恐行动,切实保护了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免于恐惧地生活权利、发展权。杨成铭等建议,制定反恐专门立法、规范反恐执法权的使用、确保公正审判、提高全民反恐法律意识和加强反恐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合作。

  墨西哥外交部人权和民主司司长亚历杭德罗·阿尔达伊认为反恐斗争是当务之急,但不论是个体行动还是集体行为,均应在国际法律框架及合作机制下进行,并积极投身于根据通用规范改善法律秩序这一事业中,提交提案、重申人权的普遍价值和其在反恐斗争条件下仍具有效性。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古丽阿扎提·吐尔逊认为我国发生的一系列的恐怖袭击事件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生存权和生命权是首要的人权。生存权、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均无从谈起。我国与恐怖主义斗争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我国正确利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恐怖分子,也是为了保护人权。(22)

  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等分析认为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暴恐犯罪依次经历了产生与潜伏、集中爆发、扩散与升级三个发展阶段,其直接结果是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社会危害后果,属于最为严重的侵害中国公民人权的犯罪行为。为了应对暴恐犯罪不断变化升级带来的挑战,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2009年以来,中国采取了完善反恐法律措施、开展打击暴恐活动专项行动、增强反恐工作专业性和提高全民反恐意识四方面措施。但是,鉴于我国暴恐犯罪的高度隐蔽性、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消除暴恐犯罪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同时,也要重视从灾害预防和社会心理干预角度消除暴恐犯罪导致的社会恐慌、破坏民族团结等负面影响。

  尼日利亚和平与冲突解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保罗·安德鲁·格瓦查澄清恐怖主义、反恐和人权的概念,就推动反恐与人权保护行动之间的互动建议:要求政府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承担起保护人权准则的义务;要求个人和非政府组织承担起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义务;需要明确必要的军事化反恐模式与国际人权准则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钱雪梅从国际政治实践的角度观察到“反恐怖主义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已经成为国际政治议题。她认为,反恐怖和保护人权之间不是简单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部分重叠、并行不悖的;2001年以来国际反恐实践表明,“保护人权”要么从属于反恐需要而居次位,要么被改造为反恐/平叛的有效辅助工具;阿富汗战争结束后,美国将重新强调人权外交,同时还会积极推行“反恐”外交。(23)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认为,教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遏制恐怖活动发展和蔓延的一个长期的战略手段。他建议,在现阶段,在提高新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质量时应注意:将人权教育融入每日的学校生活当中;开发适合青少年需要的课程体系,逐渐提高他们掌握科学技术的能力;创造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学习环境。(24)

  (三)地区和具体人权保障

  本届论坛还就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和机制、地区人权保障状况、具体人权保障现状等开展研究与交流。

  哈萨克斯坦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阿斯卡尔·沙基罗夫介绍,经过12年的实践,哈萨克斯坦的人权督察专员制度已经在国家的政治法律体系中占据了应有的地位,其作用已经不可或缺。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常务委员柳荣夏介绍了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采取的保护和促进移民劳动者人权的富有成效行动。他也提出《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法》没有赋予国家人权委员会对个人侵犯人权的行为开展调查的权力,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决定的作用不过就是“建议”,不足以强制政府部门去落实和执行。老挝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本平·赛甘亚介绍了老挝政府的人权政策、加入国际公约的情况、实施人权义务的国家机制、在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框架内国际合作来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老挝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战略。中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提出,看守所的执法管理代表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法治文明的能力水平,在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中承担着其他执法机关不可替代的特殊的作用。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韩小兵、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喜饶尼玛在论及边疆地区治理创新与少数民族人权保障若干问题时认为,边疆地区治理创新决定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前途和未来,以强化教育为突破口的边疆地区治理创新是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基础,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边疆地区贫困治理创新是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根本任务,遵循法治精神依法惩治边疆地区恶性犯罪是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人权的途径。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冷铁勋指出,澳门回归后,居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上的切实保障,形成了以基本法、相关国际公约以及澳门特区制定的法律三个不同层次的规范体系。澳门特区法院通过自身的审判活动为居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提供司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则通过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发展经济等,为居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

  台湾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理事长李永然在阐释居住正义和居住权、适足住房权的基础上,谈及中国大陆保障房的政策和台湾地区为落实保障人民之居住权的举措,以保障人民的居住权,促进社会和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海娜认为,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保障民生,而实现中国梦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使人人得以享有社会保障权。(25)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四新结合欧洲法院判决,阐述了“被遗忘权”。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权研究中心人权法律制度研究室主任赵正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发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指导文件进行分析,认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不断充实,政府信息公开人权保障价值功能的持续增强。日本众议院议员阿部知子认为,应当吸取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教训,维护人民和平生存的权利。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梁亚滨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无人机和网络病毒是互联网时代最为凸显的两项新型智能武器,从法律角度来探讨这两种武器对人权以及人权保护的影响,意义格外重要。秘鲁司法部主管人权事务副部长亨利·何塞·阿维拉就腐败与人权的关系指出,二者有两种类型的联系:腐败行为直接侵害人权;腐败行为导致人权受到侵害,但其本身并不违法。在联合国机构的努力下,各国已经认识到人权在反腐斗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认识到如果在人权保护方面做得不好就会催生腐败,而采取措施加强及改善人权就能有效预防腐败。

  本届论坛以中国梦作为人权事业发展研究的主题,与会专家、学者都认识到中国梦是中国的,更是世界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和平发展必然给世界发展带来重大的贡献,中国梦和世界人民追求幸福的美好愿景是紧密联系的。本届论坛的突出成就是全面、系统诠释中国梦的人权意义,为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人权的国际交流和国家治理创新指明前行方向。

  (袁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校人权研究院兼职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罗豪才:《推进人权保障制度现代化,努力践行中国梦》,载《人权》2014年第5期。

  ②参见黄孟复:《创造和平稳定发展的国际环境,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载《人权》2014年第5期。

  ③参见蔡名照:《坚持走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载《人权》2014年第5期。

  ④参见[荷兰]汤姆·茨瓦特:《实现中国梦: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的人权主张》,载《人权》2014年第6期。

  ⑤参见鲜开林、陈勇:《论中国梦的人权价值引领》,载《人权》2014年第6期。

  ⑥参见柳华文:《法治、发展和人权——中国道路的三个基本维度》,载《人权》2014年第6期。

  ⑦参见尤巴拉吉·桑格如拉:《论人权、法治及良好治理——以中国和南亚的经验为例》,载《人权》2014年第6期。

  ⑧参见薛进文:《人权保障中国梦的内涵与实现方式》,载《人权》2014年第5期。

  ⑨参见上注。

  ⑩参见霍桂桓:《论中国梦的时空维度对中国人权研究的规范性启发意义》,载《人权》2014年第5期。

  (11)参见注②。

  (12)参见张黎衍:《跨文化人权交流:跨越鸿沟还是短兵相接?》,载《人权》2015年第1期。

  (13)参见卜卫:《人权话语建构与跨文化传播》,载《人权》2014年第5期。

  (14)参见杨燮蛟:《人权跨文化交流之思考》,载《人权》2014年第5期。

  (15)参见伊丽莎白·施泰纳:《人权的跨文化交流——以欧洲人权法院的法理学为例》,载《人权》2014年第6期。

  (16)参见注⑦。

  (17)参见常健:《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载《人权》2014年第6期。

  (18)参见杨海坤:《人权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目标》,载《人权》2014年第5期。

  (19)参见张晓玲、冯巾桐:《论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载《人权》2015年第1期。

  (20)参见朱晓青:《人权教育的法律基础及实现途径》,载《人权》2014年第5期。

  (21)参见注②。

  (22)参见古丽阿扎提·吐尔逊:《论中国的反恐怖斗争与人权保障》,载《人权》2014年第5期。

  (23)参见钱雪梅:《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基于国际政治视角的分析》,载《人权》2015年第1期。

  (24)参见张伟:《民族团结,教育先行——构建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为核心价值的教育体系》,载《人权》2014年第6期。

  (25)参见陆海娜:《社会保障权在中国的新进展》,载《人权》2014年第5期。

Abstract: With the theme of“The Chinese Dream:New Progress in China's Human Rights Cause,” the Seventh Beijing Forum on Human Rights,hosted by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was held in Beijing from September 17-18,2014.Experts from more than 30 countries,region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ttended the forum.A number of common understandings emerged out of the discussions and deliberations and these include:the substance of the Chinese Dream shall consist in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may be had of human rights and cross-cultural human rights cooperation and research should be pursued;governance and anti-terrorism on the one hand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n the other are intimately related.

  (责任编辑 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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