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国与《世界人权宣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自联合国建立之初就主张捍卫国际人权,并积极主张在《联合国宪章》中加入促进民族自决,推动国际文化和教育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反对侵略、促进和平等国际人权条款。中国也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国之一,对其制定和通过做出了卓越贡献。
关键词:联合国宪章 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公约 中国贡献
一、《世界人权宣言》概述
《世界人权宣言》(下文简称《宣言》)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夏洛宫(Palais de Chaillot)通过的一份基本人权文件。它是第一份宣布“全人类都享有尊严和平等的世界性宣言。”①如今,它继续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人们的生活和人权立法运动产生着影响。《宣言》被译成400多种国家或地方语言,②成为全世界最著名也是引用最多的人权文件。因而,《宣言》也成为很多国际条约或宣言的蓝本,其规定甚至被不少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所采纳。
《宣言》的起草被视为国际人权法上革命性的发展。它改变了以往国际法律体制的结构和性质——过去平行的体制现在变成了垂直的。“国际法”这一传统上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通过这份文件将范围扩大到了其他实体,包括男女个人。这一发展始于1945年4月到6月召开的旧金山会议,而促使这一切发生的有力催化剂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军国主义发动战争,严重践踏了人类尊严和人类的生存与自由。这场战争历时8年多,波及60余个国家和世界五分之四的人口。希特勒法西斯对许多民族,特别是对犹太民族实施种族灭绝政策,而日本则对远东的中国、朝鲜和东南亚各国实施惨无人道的大屠杀,造成5,000万无辜生命的牺牲。这场挑战人类尊严和生命极限的战争让世界各国各民族不约而同地举起了争取独立、解放和民族自由的人权旗帜,将保障人权视为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目标。③丘吉尔在战争时就把这场战争描绘成一场“在磐石上确立个人权利”的战争④;斯大林则把这场战争视为“保卫我们祖国的自由”和“欧洲和美洲人民争取他们独立、民主、自由”的战争⑤;毛泽东在《关于反法西斯的国际统一战线》的党内指示中说,目前共产党人在全世界的任务是“保卫一切民族的自由和独立而斗争”⑥。
带着这个共同目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主导下的国际社会创建了联合国,以确保每个人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得到保障,并宣誓永远不会让大战期间犯下的暴行再度发生。
1948年,拥有不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宗教和文化背景以及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58个联合国成员国代表齐聚巴黎,对这份力图反映不同文化传统并吸收不同法律体系、宗教和哲学背景所包含的共同价值的《宣言》草案进行表决。这一行动表明了各国的共同愿望:成就一个更加公平和正义的世界。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217A(III)号决议在巴黎人权广场的夏洛宫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宣言》是第一份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世界性文件。在经历了一场毁灭性的世界战争,目睹了人类历史上最野蛮的暴行之后,《宣言》第一次将人类的权利和自由如此细致地表达出来,同时也是第一次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属于全人类”做了国际性的确认。因而,《世界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宣言》在其序言部分对它的意义和目标做如下表述:
“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宣言》正文共包括30项条款,它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通过)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⑦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框架。
这30项条款列明了所有人在任何国家都应享有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宣言》的第1、2条首先确立了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原则,此后的第321条规定了传统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第22-28条是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并且作为一项重要的确认,第28条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这既是一项社会权利条款(获得良好国内和国际秩序的权利),也是对上述各项权利实现的保障条款。第29条是义务条款和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规定了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以及权利受法律、公益以及联合国宗旨之限制。第30条则是解释原则条款,禁止对《宣言》条文进行“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解释。
具体而言,《宣言》所确立的权利体系如下:
条款序号 | 所载权利 | 条款序号 | 所载权利 |
1 | 平等不受歧视的权利 | 16 | 婚嫁和成立家庭的权利 |
2 |
| 17 | 财产权 |
3 | 生命权、自由和人身安全权 | 18 |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
4 | 免受奴役的权利 | 19 | 言论和信息自由权 |
5 | 免收酷刑和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 20 | 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
6 | 法律人格确认权 | 21 | 政治参与权 |
7 | 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 22 | 社会保障权 |
8 | 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的权利 | 23 | 在良好条件下工作的权利 |
9 | 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 | 24 | 休息和闲暇权 |
10 |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 25 | 获得一定生活水准及社会服务的权利;健康和社会帮助权;母亲及儿童受特别照顾及协助的权利 |
11 | 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 26 | 教育权 |
12 | 私生活及家庭、住宅、通信隐私权 | 27 | 文化生活权 |
13 | 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权利 | 28 | 要求一种宣言所载权利及自由获得实现的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的权利 |
14 | 寻求和享受国际庇护的权利 | 29 | 权利限制条款 |
15 | 国籍权 | 30 | 解释原则条款 |
二、中国督促联合国重视人权
中国与《宣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不仅是《宣言》起草的主要参与国,而且自制定《联合国宪章》始,中国在联合国自始至终都扮演着国际人权捍卫者的角色。
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制宪会议。中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这场世界史上最为重要的人权战争的战胜国,受邀和美、英、苏三国一道共同作为会议主办国。制宪会议开幕时,有50个国家的282名代表及大批随员到场参加。中国代表团由宋子文、顾维钧、胡适、董必武等十人组成,包括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⑧会议的一项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制定《联合国宪章》。虽然各国在旧金山会议上仍旧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但尽速击败日本仍为各国首要目标,因此许多问题都能以各方互作妥协而取得协议,6月25日,旧金山会议第9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大会指导委员会以中国抵抗侵略最先,特准为签署《联合国宪章》之第一国。⑨顾维钧,董必武等依次用毛笔签字⑩,自此中文也成为联合国5大官方语言之一。
《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大会把这一天定为“联合国日”。
《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起到根本大法的作用,它规定的人权内容成为了制定《宣言》的主要法理依据,而起草《宣言》过程中也对《联合国宪章》多有参考,有很多条款和措辞更是直接来自《宪章》内容。而相应地,在联合国日后的实践当中,逢需要对《宪章》中的人权条款进行解释时,则经常需要求助于更为详细的《宣言》。
尽管《联合国宪章》最终通过时多处体现了人权精神,并规定应当在联合国内部设立人权委员会。然而,在1945年旧金山制宪会议前夕,由四大国通过的“敦巴顿橡树园建议案”(实际上起到了《宪章》草案的作用)中,仅仅规定了“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一在政治和道义上的最高层次的承诺。实际上,在敦巴顿橡树园第一阶段美、英、苏三国会议形成的议案原文中并没有涉及到过多的人权事项,而是主要讨论了联合国的组织架构,因为他们更为注重的是国际安全和战后利益分配的问题。中国为避免三国在第一阶段会议对重大事项的议定造成既成事实,而导致第二阶段中、美、英参加的会议流于形式,因而在第一阶段会议期间就以“备忘录”的形式向三国提交了《我方基本态度与对重要问题之立场》和《国际组织宪章基本要点节略》的方案。其中涉及国际人权的建议包括:一切国际争议不得诉诸武力,和平为唯一方式;各国和各种族不论大小强弱应当一律平等,并尊重各国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明确“侵略”的要件和定义,凡有触犯者即为侵略;在国际托管方面应尽力保障当地居民安全和福利,促进其教育以期能成独立自主之国等等。(11)在第二阶段的中、美、英三国会议中,中国重提应将“坚持各国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写入建议案,而其他三大国对于这一提议暗含的意义感到害怕,因而不同意加进这一条。(12)中国还建议加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能,尤其是理事会在促进教育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上应承担的特殊任务。最终建议案仅仅在经社理事会职能方面根据中国的建议作了补充和强化。(13)而此后建立的人权委员会正是设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这一机构之下,张彭春则在这一机构中担任中国常任代表。由于敦巴顿橡树园除中国外的三大国对这一系列的人权原则并不十分重视,因而中国关于人权的一些合理建议并未完全反映在“建议案”中。
在旧金山会议上,较大的争点在于托管领土(实际上是殖民地)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相比小国的意见,大国的态度尤为重要。中国对于托管领土人民的权利再次据理力争。中国主张《宪章》应当促进领土及其居民逐渐走向独立或者自治,直至获得民族的完全独立。苏联也对中国的意见表示赞同。而英、法、美三大国基于其殖民利益,对中国的这一主张极为反对。为了让中国与它们保持一致,美国甚至主张给中国在托管理事会中保留永久性席位。但是中国并不想在托管领土上为自己谋求特殊利益,因而仍然“衷心希望把民族独立包括在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中”。(14)而这一建议积极促成了《宪章》76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本宪章第一条所载联合国之宗旨,托管制度之基本目的应为: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此外,在会议上苏联也建议加强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并激励对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与中国在敦巴顿会议上的主张是一致的。这一建议得到美、英、法三个大国的赞同,被写入《联合国宪章》。(15)
中国重视在联合国事务中的作用,并支持殖民地人民自主,倡导国际人权的外交政策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其实,早在1939年11月,国民政府针对日本侵略就曾提出建立一有效的世界“集体安全组织”的设想;1942年,国民政府高层王世杰、林森等人也曾向国际呼吁“重建世界和平”,并提议应当把确保世界未来和平与赢得当前战争放在同样重要的地位上看待。因而不仅要建立世界和平组织,还应当制定一份新的“国际公约”;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也宣布,中国共产党支持建立保障战后国际和平安全的机构的主张,欢迎旧金山联合国代表大会召开并将派代表参加,借以表达中国人民的意愿。(16)正因为建立联合国是符合饱经战争苦难的中国人民愿望的,而包括列强在华利益在内的殖民利益纷争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导火索,由此作为大国之一的中国更倾向于支持弱小国家的利益。这也正是中国在制定《联合国宪章》和筹备联合国方面十分积极,并努力推动国际人权尤其是“民族独立”入“宪”的原因。
总之,中国对国际人权的不懈努力与坚持,对联合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产生了积极影响,也为后来中国成为第一届人权委员会18个成员国之一,以及为中国代表张彭春在《宣言》起草委员会中得以发挥关键作用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外,国际社会民众向联合国提出保障人权的诉求,联合国的一些较小的成员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会上和会下的积极推动及游说活动,这一系列因素不仅使得最终通过的《宪章》更多地包含了人权方面的内容,也使联合国不得不将人权作为优先事项加以考虑,更督促联合国将起草国际人权法案的任务尽快地列上了工作日程。中国与这些小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使得有关人权条款得以通过,其中就包括第1条,规定保护人权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以及第68条要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人权委员会的条款等等。(17)
三、《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里的中国人
在联合国官方网站上关于《宣言》起草委员会的简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Pengchun Chang)作为起草委员会唯一的副主席,被列在仅次于委员会主席埃莉诺·罗斯福的位置,并介绍如下:“张彭春,中国代表,人权委员会副主席,剧作家,哲学家,教育家和外交家,中国现代戏剧的著名导演。他能够向其他代表解释中国的人权概念,并且在谈判过程中运用儒家原理创造性地解决了许多僵局,在各种相互冲突的意识形态之间达成了妥协。他以宣言应具有普遍性为依据,坚决主张去掉《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有关于自然和上帝的隐喻。”(18)
《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代表张彭春(1892年10月21日1957年7月19日),是南开创始校长张伯苓的胞弟,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哲学博士。张彭春曾任南开大学教授、代理校长和清华大学教务长,以及中华民国政府驻土耳其和智利公使。在联合国期间,担任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国常任代表,兼任人权委员会副主席。他后又任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中国首席代表和安全理事会中国代表,还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发起人之一。
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在伦敦召开时,张彭春作为中国四位正式代表之一(另三位为首席代表顾维钧、傅秉常及钱泰)出席会议。大会任命中国、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丹麦、法国、海地、巴拉圭、菲律宾、沙特阿拉伯和土耳其九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委员会,负责审查会员国代表的全权证书并向大会提出有关报告,并任命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顾维钧为联合国大会副主席。(19)会议选举了六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中、法、苏、英、美五国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1946年1月,中国以44票的最高票当选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国,(20)张彭春则被委任为驻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国常任代表,由此他与《世界人权宣言》结下不解之缘。
《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根据这一规定,联合国于1946年6月组建了由包括中国在内18个成员国组成的人权委员会。
正式成立的人权委员会于1947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在纽约成功湖(Lake Success)召开了第一届会议。这次会议选举美国代表埃诺莉·罗斯福夫人为人权委员会主席,中国代表张彭春博士为副主席,黎巴嫩代表马立克博士为会议报告人。会议一致同意由罗斯福夫人,张彭春和马立克组成三人起草小组,在秘书处的协助下,先行起草一个国际人权法案初稿。尽管后来三人起草小组扩大为八国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但这三个人在起草过程中仍然是担纲委员会的核心力量。
张彭春是唯一能代表亚洲声音的《宣言》起草人,他成功地把亚洲的价值观念尤其是东方儒家思想引入到《宣言》中。尤其是开篇第一条中关于“良心”的表述被各国学者公认为体现了儒家“仁”的思想。因而与传统认知不同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并非仅仅是由西方主导并充满西方人权话语的国际人权文件,他是多种人权观念妥协的结果,其中也包含了东方尤其是中国对它的贡献。
在制定《宣言》的两年时间里,起草工作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人权委员会和起草委员会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也遇到了诸多想象不到的困难。张彭春是《宣言》最为坚定的拥护者和支持者。他富有中国智慧的起草策略,多次把《宣言》从危机边缘挽救回来。在讨论陷入僵局的时候,他时而不失时机地使用中国谚语,运用中国式幽默和机智打破僵局,时而注重协商,审时度势,要求大家搁置争议。以张彭春为核心的中国代表团甚至还起草了一份中国版的《宣言》草案,提交给人权委员会作为参考。
因此,法兰西学院院士米海尔依·戴尔玛斯马蒂(Mireille DelmasMarty)指出,张彭春实际上发挥了比一般人通常所说的要大得多的作用。这位外交官兼剧作家和哲学家在起草工作启动之初即提交了他自己的方案,因而他被推选为起草委员会的副主席。(21)也正是由于张彭春的努力,《宣言》的起草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法国代表勒内·卡森事后回忆说:“全靠他用适当字句,摒除障碍,《世界人权宣言》得以顺利通过。”(22)正如中国学者卢建平中肯的评价:“由于他的折冲樽俎,宣言的起草才得以顺利进行而免于流产。”(23)无论如何,张彭春的积极活动是《宣言》得以顺利通过的关键因素,以张彭春为核心的中国代表团在起草过程中的贡献是十分显著而卓越的。
也正因为此,在《宣言》付诸联合国大会表决之际,张彭春给予其很高的评价:“大会将要通过的人权宣言草案是一份及时和崇高的文件,因而迫切需要。《宪章》要求所有成员国尊重人权,《宣言》则把这些权利明确地表述出来。”(24)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40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25)的结果,在联合国217A(III)号决议(26)中通过了《宣言》。
四、《世界人权宣言》对当代中国的影响
中国作为主要起草国并对《宣言》投下赞成票,承认了这一根本性国际人权文件所确立的一系列人权基本原则。时任我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费孝通在《世界人权宣言》4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其他各项利的规定……不仅不低于《宣言》所列的权利,而且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宣言》的标准”(27)。当然,《宣言》并不同于国际条约,它是以联合国大会决议形式表决通过的,事实上并不需要各国政府的签署和批准,它已经并将继续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效果和影响。它也影响了在1948年12月10日该宣言通过时投弃权票的国家以及在当时尚未加入联合国的国家。
在新中国于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又相继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项公约于2001年3月27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这两项公约是对《宣言》的具体化。三份文件共同构成了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的主体框架。截至目前,中国政府已向联合国提交了两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家履约报告。除两公约之外,此后很多联合国人权公约大都受到《宣言》的影响,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等。根据中国人权研究会发布的2011年《人权蓝皮书》统计,截至到2011年,中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已达27项。
(化国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中国人权研究会2014年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Histoire de la rédaction de la 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 homme。
②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因收集、翻译和传播了四百多种语言和方言(从阿布卡茨语到祖鲁语)版本的《世界人权宣言》,而获得了“吉尼斯世界纪录”。《宣言》因此而成为世界上译本最多(名副其实最“普世”的)的文件。
③参见刘杰:《美国与国际人权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④参见\[加\]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庞森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54页。
⑤斯大林:《斯大林文选(19341952)》,上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267页。
⑥参见《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6页。
⑦即《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66)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
⑧参见石源华:《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98页。
⑨参见上注,第599页。
⑩胡适认为《宪章》规定安理会五大国享有否决权违背了各国不论大小强弱一律平等的精神,因而拒绝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参见胡明:《胡适与联合国》,载《开放时代》1995年第6期。
(11)参见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扰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三),裕台公司中华印刷厂1981年版,第875页。
(12)参见注④,第54页。
(13)参见\[苏联\]C·E·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1卷,张瑞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4页。
(14)宗成康:《论中国与联合国的创建》,《民国档案》1995年第4期。
(15)参见郭群:《联合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第12页;转引自孙平华:《〈世界人权宣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2页。
(16)参见注⑥,第1085页。
(17)参见注④,第55页。
(18)联合国关于张彭春的介绍。
(19)Official document of United Nations:A/PV.3(大会第一届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的逐字记录).
(20)Official document of United Nations:A/PV.6(大会第一届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的逐字记录).
(21)参见\[法\]米海尔依·戴尔玛斯马蒂:《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进展与阻力》,石佳友译,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
(22)转引自崔国良、崔红编:《张彭春论教育与艺术》,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8页。
(23)卢建平:《张彭春和〈世界人权宣言〉》,载《南方周末》,2008年12月25日。
(24)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GAOR,Third Session,Proceedings of the Third Committee(A/C3),pp.47-48.
(25)弃权的国家包括白俄罗斯,捷克,波兰,沙特阿拉伯,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南非,苏联,南斯拉夫联盟。加拿大在第三委员会对草案表决时曾投弃权票,后来在大会全体会议最终表决时转投赞成票。参见联合国年鉴,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1948-1949),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New York,1950,p.535.
(26)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A/RES/217.
(27)《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44页。
Abstract: China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e inextricably linked.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United Nations,China advocated the defense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and actively pursued the inclusion into the UN Charter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lauses,such as those on the fostering of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advancement of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non-aggression and promotion of peace.Moreover,as one of its key drafting countries,China made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drafting and adoption of the UDHR.
(责任编辑 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