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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机制对促进和保障人权的作用

——以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为重点

来源:《人权》2015年第1期作者:丁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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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真相委员会是过渡司法中最具特色的机制。在目前存在过的所有真相委员会中,最受世人关注的当属南非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它进一步发挥了真相委员会的功能,不仅澄清真相,更试图通过真相的讲述来促进种族间的和解。其对世界人权事业的作用主要包括:成功避免国家陷入内战,捍卫人民最基本人权;成为重建社会、实现民族和解的关键;为民主转型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为世界处理过渡司法问题贡献了宝贵经验。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制度为诸多转型国家仿效。

  关键词:曼德拉 过渡司法 人权 真相 和解

  2013年12月5日,著名的人权斗士、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逝世。全世界几十个国家的领导人亲自前往参加了在南非举行的悼念活动。中国国家副主席李源潮在追悼会上致辞:“伟人已逝,精神长存”。值此曼德拉逝世一周年之际,又恰逢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二十周年,本文回顾了曼德拉主导的南非过渡司法进程,特别是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机制,进一步认识其对世界人权事业产生的影响和作用。藉此缅怀伟人,以示追思之意。

  一、过渡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过渡司法的概念

  “过渡司法”译自英文transitional justice。我国台湾地区也将此词译为“转型正义”。它是近年来学界和日常政治中的一个流行语。这一概念最早见于美国和平研究所学者内尔·克里兹(Neil Kritz)于1995年主编的三卷本著作《过渡司法:新兴民主国家如何应对前体制》(Transitional Justice:How Emerging Democracies Reckon with Former Regimes),它最初是指一个国家由非民主体制过渡到民主体制后,对旧政府侵犯人权行为的处理。①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二十年间有几十个国家从非民主体制过渡为民主体制,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称之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当时,随着多个国际人权组织的出现,以及美国卡特政府“人权外交”的推行,人权逐渐成为最引人瞩目的词汇之一。冷战结束后,战争和国内武装冲突越来越受关注,这一概念又被用来指战争或冲突结束后,如何在重建和平、追求和解的过程中追究过去的各种暴行。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对历史上受主流社会欺侮、压迫的群体采取的道歉与赔偿等补救措施,也被称之为过渡司法。

  上述情境尽管形态各异,但之所以都被归入到过渡司法的概念之下,正是因为它们面临一个共同的对象:系统性或大规模的人权侵犯。因此,就核心意义而言,过渡司法就是对系统性或者大规模人权侵犯的回应。②这一概念首先明确了过渡司法的对象和范围,即既不是毫无原则的政治清算,也并非与老牌民主国家绝缘;其次,它意味着过渡司法具有常态性和普遍性。阿根廷法学家璐蒂·泰铎(Ruti Teitel)认为,由于战争和暴力冲突时常发生,对暴行的处理成为一种经常和普遍的现象,它不断通过国际法的形式予以扩张和规范化,过渡司法逐渐成为定态(steady-state)③;最后,尽管不存在统一的“回应”模式,但是“回应”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基本的道德态度:人们有“责任”去对暴行做出积极的反应,而不是无动于衷。④

  (二)过渡司法的主要机制

  过渡司法“包含与一个社会为抚平过去的大规模虐害行为所遗留的伤痛,确保究问责任、伸张正义、实现和解而进行努力的所有相关进程和机制”。⑤这一定义认为,这种进程和机制既可以是司法性质的也可以是非司法性质的,其中包括司法程序、真相调查、赔偿、制度改革、人事清查等。该报告还强调,在进行过渡时期司法活动时,战略必须是“全面的,兼顾起诉个人、赔偿、澄清真相、机构改革、审查和革职等方法,或其中任何方法的适当组合”⑥。

  1.司法程序。这些司法程序构成惩罚政策的多种形式。当代的惩罚政策最初是通过建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来实施的:国际刑事法庭、准国际性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其目标是打击国际罪行(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并根据其宗旨,惩罚严重践踏人权的行为。

  司法程序主要是刑事诉讼。以当代的人权视角来看,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无疑是过渡司法的典范。通过法院实现正义,这是以人权活动者和法律专家为代表的守法主义者不懈的追求。⑦然而,在政治现实主义者看来,进行刑事诉讼却是民主、和平、和解等目标的障碍。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各种武装冲突中,惩罚与赦免也是影响停火谈判的重要议题。不仅如此,以刑事诉讼来处置暴行甚至也不能让极端的守法主义者满意,其表现正如荷兰法官洛林在东京审判中的矛盾心态。洛林一生都对审判的全部目的和公正性保持赞许的态度,但却在很多方面对判决持保留意见。⑧

  2.真相委员会。该机制将在下文进行详细阐述。

  3.赔偿。在国际法上,赔偿的历史和战争一样悠久。但是,过渡司法中所说的赔偿不同于以往的战争赔偿,其对象是受害人及其亲属或继承人。1952年,联邦德国政府给予纳粹灭绝政策和集中营生还者的赔偿是其最初尝试。国外学者往往是在相当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赔偿这一概念。根据《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赔偿包括五种形式:恢复原状、补偿、康复、满足、保证不再发生,其中每一形式下又有若干具体内容,几乎涵盖了过渡司法的所有机制。⑨虽然赔偿的准确定义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但其主导精神应是一切从受害者角度出发,向为数众多的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弥补,以满足他们在物质和心理上的各种需求并避免悲剧的重演。狭义的赔偿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实质性赔偿,如恢复权利(rehabilitation)、恢复职务、返还原物、经济补偿等;二是象征性赔偿,如官方道歉、设立哀悼日、建造纪念碑等。

  赔偿在处理暴行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在过渡司法的诸多机制中,能给受害者带来直接利益的只有赔偿,赔偿是承认受害者遭遇、恢复尊严、改善境遇、实现和解的重要环节。其次,赔偿还有重要的政治含义。泰铎认为,在过渡司法的情境中,赔偿的正当理由主要不是传统的矫正正义,而是政治价值,其道德上的象征意义远甚于对物质损失的弥补。赔偿一方面表明政府承担了过去遗留的义务,因而是法律上的合法继承者;另一方面又表明政府对暴行的彻底否定,确立了与过去不一样的价值观,如此可以实现继承与决裂这两个看似不可兼得的目的。

  4.机构改革和人事审查。改革公共机构,进行人事审查,是过渡司法的另一重要机制。这里的机构改革主要是指对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关的革新。允许这些机关垄断暴力的出发点本应是捍卫人权,然而在那些饱经创伤的社会,它们要么因欠缺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不能切实履行其职责,要么直接变成侵犯人权的工具和帮凶,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造。机构改革涉及到诸多方面,但由于机构的行为只能通过其成员实施,其最终责任也只能落实到个人;而以机构名义实施的暴行通常也源于其成员的恶意,因此,任何有效和长久的机构改革进程,其核心部分都是人事改革。人事改革的方式主要是审查(vetting),它是指对机构成员的操守(integrity)进行评估,以决定其是否适合担任公职。所谓操守,主要是指机构成员对国际人权标准的遵守情况、职业行为、以及个人的财务状况。

  机构改造与人事审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东欧剧变后,该地区的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这一措施,推行所谓的清洗法(lustration law)。为了避免借保障人权之名行侵犯人权之实,联合国特别强调审查工作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尤其是要向被审查者提供申辩和救济渠道,例如,被审查人有权获知被审查的事由,有提出抗辩的权利,有权向法院或其他机构就不利本人的裁判提出上诉,等等。安南认为,这些正当程序的内容,使正式的审查进程有别于某些国家的大批清洗做法,后者不是根据个人记录,而是根据所属党派、政治观点,或与前国家机构的联系而大规模革除人员和剥夺任职资格。

  (三)过渡司法的基本原理

  过渡司法建立在两个基本且互为补充的原理之上。第一个原理是,以“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为后盾,通过灌输人权的观念,促使某些不尊重人权的国家向国际社会看齐,从而确立起应遵守的规范和准则。即所谓遵纪守法的优等生可得到奖赏,而操守不良的“坏学生”将受到惩罚。这种模式注重对政治精英和军事人员的教化,是自上而下的过程。

  第二个原理源于这样一个理念:即经历了内战血雨腥风的社会和饱受独裁之苦的人们只有获得慰藉方可忘却那段布满创伤的历史。这个“国民宣泄”的过程旨在通过将社会成员的情绪导向民族认同方式的重建上,从而使人们摆脱精神压力,摆脱一味沉浸在历史中的沉重负担。这种模式通过建立规范来实现和平与和解,是自下而上的过程。

  (四)过渡司法的评价标准

  国际社会赋予了过渡司法帮助实现国内和解、区域稳定和国际安全的宏大目标,普遍认为共有10项评价过渡司法的标准:(1)国际性和混合性刑事法庭的刑罚效用;(2)“示范性”审判(show trial)的影响;(3)司法程序的威慑作用;(4)“真相”的产生;(5)“真相”的表述;(6)对制度改革和实施的建议;(7)平复创伤的作用;(8)公开道歉的效用;(9)赔偿的效用;(10)达成共识的过程。其中,第1条至第3条是评价国际(半国际)刑事司法的标准,第4条至第6条是评价真相委员会的标准,第7条至第10条是过渡司法的共同标准。

  二、真相委员会机制

  真相委员会是过渡司法中最具特色的机制。它一般是指由某国官方设立的非司法性质的临时性事实调查机构,负责调查历史上发生的一系列侵犯人权或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⑩真相委员会以受害人为导向,构成司法外程序,根据具体的环境,辅助或替代刑事司法程序。自1974年乌干达成立失踪人士调查委员会以来,目前世界上已经出现过近四十个类似的真相委员会。

  历史上,国际人道法曾规定家属有了解其亲属命运的权利,以及冲突各方有搜寻失踪人员的义务。20世纪70、80年代,由于拉美国家的军人政府普遍采用强制失踪的手段镇压异见人士,这一问题受到极大关注。以阿根廷为例,在近八年的军人专政中,有不下一万人“被失踪”;民选总统阿方辛上台后,立即成立了旨在调查失踪者下落的“失踪者全国委员会”。阿根廷的真相委员会本是针对该国侵犯人权暴行的性质和特点而采取的一种处理机制,但此后被其他国家有意识地当作诉讼的替代机制。虽然各个国家成立真相委员会的初衷和侧重点并不完全相同,但大致有以下几种目标:

  1.还原历史的真相。顾名思义,真相委员会的首要目标是要记录和澄清真相。真相的查明可以通过包括刑事司法在内多种方式进行,但由于侵犯人权暴行的规模,建立专门的机构更有助于查明真相。更为重要的是,真相委员会在查明真相方面远比刑事司法更为灵活。这种真相与刑事司法所要查明的真相相同,是指客观地查明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对他人进行了侵犯。

  2.回应受害者的利益与需求。与以加害者为中心的审判不同,真相委员会主要是为了照顾受害者一方。绝大多数真相委员会都是通过查阅秘密档案、加害者和受害者的讲述来再现和记录暴行,这不仅有助于满足那些急于知道自己亲友下落的受害者亲属了解真相的诉求,而且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诉说亲身经历和发泄愤怒的平台。

  3.厘清旧制度的责任。不可否认,系统性或大规模的侵犯人权是制度和政权的产物。真相委员会可以全面地展现隐藏在暴行背后的整个制度的罪责,进而弥补刑事审判只能追究个人责任的局限。对于绝大多数新政府来说,查明真相并不是单纯地搜集历史事实,而是要通过血淋淋的真相,彻底否定过去那些用来对暴行予以正当化的理由,进而确立新政府的正当性,以此推进制度和体制改革。

  4.促进社会和解。在那些饱经战乱和压迫之地,长期的集体暴力和政治宣传,势必在冲突各方之间形成一种敌对意识,各方都把自己想象为受害者,进而形成排他性的集体认同和历史认知,严重阻碍着社会关系的重建。以官方委员会的方式来澄清真相,有助于建立一种被各方都认可的、具有说服力的历史记录,进而消弭隔阂,终结“观念中的战争”。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迫于政治现实的压力,许多人认为,为了和平与民主,宁愿要真相而不是正义,拉美不少国家都是通过放弃司法来寻求真相的。经历了十几年的争论和实践,目前一般认为,真相委员会不能完全替代其他机制,它与起诉、赔偿等机制相互补充,各自都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11)

  三、南非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机制

  在目前存在过的所有真相委员会中,乌干达失踪人士调查委员会是最早的真相委员会机制,但最受世人关注的当属南非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后者进一步发挥了真相委员会的功能,不仅要澄清真相,更试图通过真相的讲述来促进种族间的和解。

  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曾经区分了四种真相,(12)第一种是客观的、事实的或者司法性的(forensic)真相。第二种是个人的或者叙事的(narrative)真相。真相委员会通常会让受害者就自己的经历进行真相诉说(truthtelling),这种深入细节的、活生生的真相往往会发人深省,效果远远超过那些体现为数据的真相;第三种是社会的或者对话形成的真相。对话形成的真相不同于微观真相(microscope truth),前者是可以被记录并且被证明的事实,后者则是通过互动、商谈和论辩而形成的被社会所接纳的真相。在很大程度上,形成真相的过程与真相本身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为对话的过程具备了透明、民主和参与等诸多因素,这些都是确认人类尊严和操守的基础;第四种是愈合性(healing)和恢复性(restorative)真相。真相不仅记录过去,它也警示未来,因此它既有助于弥补过去,也有助于促进未来的和解。当然,如果要使之成为可能,知道(knowledge)本身是不够的,它还必须辅以承认(acknowledgement)。

  1995年1月24日,南非公布《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解法案》。该法案提议由11至17名独立人士组成真相与和解委员会。7月19日,曼德拉总统签署了《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解法》。

  1995年11月29日,南非政府宣布组成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委员会将自己的宗旨确立为“在弄清过去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促进全国团结与民族和解”。其具体任务是:(1)尽可能全面地调查自1960年3月1日至1994年5月10日这段历史时期内各种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真相;(2)通过让受害者讲出真相以恢复他们的公民尊严,并提出如何对这些受害者给予救助;(3)考虑对那些出于政治目的严重侵犯人权但已向真相委员会讲出所有事实真相的犯罪者实施大赦。真相委员会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在南非建立“人权文化”,实现民族和解,以使过去因社会不正义所发生的种种灾难不再重演。将调查期限限定为1960年3月1日至1994年5月10日的理由是,自1960年3月1日起,非洲国民大会(简称“非国大”)等解放运动组织和政党被宣布非法。自那时起,当局以更为残暴的手段加紧了对民主斗争的镇压,许多人被杀、被禁、遭折磨或致残。此后,被取缔的解放运动组织也放弃了非暴力抵抗原则,拿起武器进行反抗,但也因此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作为下限的1994年5月10日则是新南非总统正式就任之日,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端。

  1995年12月16日,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举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成员肩负着揭开一段黑暗历史真相、埋葬旧时代幽灵的使命。该委员会成立4个月后,在南非东南部港口城市东伦敦一个破旧的市政厅内举行了第一场听证会。一名女证人向委员会的成员讲述了她的丈夫、一名黑人活动家在1976年被警方押走后,就再也没有活着回来的悲惨经历。在此后的数年时间里,该委员会听取了21,000名证人的陈述。这些人中有种族隔离制度的受害者,也有当年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政策的作恶者。

  该委员会于1996年5月开始在全国各地举行了一系列听证和申诉工作。同年8月,国民党和非国大等先后向侵犯人权委员会提交了材料。为了体现民族和解的精神,赦免适用期限、申请大赦期限和真相委员会的工作期限都曾被延长。1998年10月29日,真相委员会向总统提交了长达数千页的5卷本报告,对近3年的工作作了全面的总结。该报告介绍了委员会完成预定任务所使用的方法和途径,说明了南非历史上种族冲突各方所犯的侵犯人权问题,分析了南非发生粗暴践踏人权的社会特性等情况。2003年3月,完成使命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将其编写的厚厚7卷报告递交给时任南非总统的姆贝基。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为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受害者提供了一个控诉种族隔离时期白人统治者侵犯人权暴行的平台。南非人普遍认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改变了南非的历史,让南非人认清了自己和自己的国家;抚平了南非人心中的怨恨,为南非今天的稳定与和解奠定了坚实基础。当然,必须承认的是,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也并非十全十美。许多当年推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高层领导人,包括前总统博塔和军方领导人马伦等都对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不屑一顾,拒绝向该委员会作证。一些南非白人还戏称真相委员会是“面巾纸委员会”,对受害人声泪俱下的陈述嗤之以鼻。出于种种原因,尽管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当年承诺要将拒绝作证的作恶者绳之以法,但实际上,这些前政府的高官至今都未受到起诉。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让一些受害人失望的另一个原因是,只有极少数在该委员会作证的受害者得到了经济补偿。这些受害人在向真相委员会作证的同时,就自动放弃了通过法律寻求补偿的机会。

  四、南非转型模式对世界人权事业的影响与作用

  (一)成功避免国家陷入内战,捍卫人民最基本人权

  南非政治转型成功与否,换句话说,南非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能否发挥预期的作用,关系着国家和平与发展的宏大命题,更关系着千千万万南非人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新南非在1994年首次民主选举后,成功避免了全面内战,让众多有关未来南非终将血流成河的悲观预言破产。外国学者曾普遍担心新南非会陷入种族仇杀。回首二十年来南非转型,却出人意料的成功。整个转型过程避免了南非历史上屡见不鲜的仇杀、冲突和恐怖活动。南非从国际社会的“不可接触者”(政治贱民)一跃成为非洲民主转型的后来居上者,创造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奇迹。

  这固然与冷战结束后国际局势剧变有关,也离不开南非前总统曼德拉的卓越领导。非国大也深知转型比革命更为现实可取。南非民众对抗种族隔离制度的勇气,更为世人欣赏。民主就像生命力顽强的种子,能在最恶劣的环境中,生根开花,枝繁叶茂。

  (二)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成为重建社会、实现民族和解的关键

  曼德拉的最伟大之处,在于他并没有为了黑人“站起来”而立志赶走白人,封锁外交,建立一个“黑人王国”。相反,他宽恕白人在南非犯下的所有罪行,努力使白人和黑人和解。或许在他看来,真正的“和谐”,是黑白水乳交融,而不是去白存黑。

  废除种族隔离制度20年来,新南非没有像此前众多分析家预测的那样出现非洲裔和白人之间的种族冲突。相反,“彩虹之邦”正在从理念和实践层面逐步成为现实。尽管今天的南非社会依然面临众多挑战,但我们可以认为种族隔离时代遗留的民族矛盾和仇恨巳经成为过去。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无疑发挥了最关键的作用。

  南非经验可以概括为平等、尊严、包容、责任四个关键词。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分种族、民族,都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对自己曾经犯下的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负责。在明确责任、坦承罪行的前提下,真诚地向受害者请求原谅,让受害者了解真相、重获尊严或许比单纯的刑事惩戒意义更为重大和深远。民族和解的关键是双方发自内心的和解。为此,正确处理历史积怨显得尤为重要。

  (三)为民主转型和过渡司法提供了范例和宝贵经验

  种族暴行是当今世界为人不齿的人权罪。当年的南非必须转型,而政治转型处理历史遗留的侵犯人权问题时,一般来说有三种模式。前两种,一是“遗忘”,即普遍大赦;一是“惩处”,即纽伦堡模式。“遗忘”的代表国家有西班牙,这种“遗忘”导致了民主与和平转型,人们只是本着现实和妥协的态度,“全民遗忘”了事。这种模式并不适合南非人,因为南非人对种族隔离有着可怕的回忆。

  无法遗忘,那么就是第二种——纽伦堡审判。将所有严重违反人权的罪犯都捉拿归案,让他们经受正常司法程序的审判和严惩。然而,这种方式对南非风险巨大。曼德拉等南非领导人也已经看到,在南非,任何一方都不占据决定性胜利,所以无权实施“胜利者的正义”。如果贸然清算则可能事与愿违。对战败国的战争罪犯进行审判,与审判自己国家的罪犯可能分裂国家的危险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

  于是,政治转型的难题已经显露无遗:遗忘,则意味着毫无正义,转型本是为了正义,没了正义,谈何转型?而严厉审判,则可能造成更大的阶级斗争和种族分裂,整个国家可能付之一炬。

  幸运的是,南非走出了第三条路——真相与和解。这一条路避免了两个极端,它通过赦免具体个人的罪责,以换取对于赦免相关的罪行的完全披露,“必须宽恕,但绝不忘记”。获得大赦的条件,要在尽力寻求正义、对受害人最大补偿和防止国家分裂之间做出平衡,南非模式的第三条路规定具备可操作性:请求予以大赦的行为,时间必须发生在1960年沙佩维尔大屠杀到1994年曼德拉当选南非第一任民选总统之间;行为必须是政治行为,单纯出于个人贪婪而杀人的刑事罪犯没有资格申请;申请人必须如实披露所有与寻求大赦行为相关的事实;忏悔不能被作为大赦的条件,因为满口道歉和忏悔的申请人很可能在装模作样;如果犯罪行为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即绑架、杀害、酷刑或严重虐待的行为,申请必须通过公开听证予以处理;等等。

  尽管如此,质疑依然摆在曼德拉等领导人面前——第三条路会不会鼓励犯罪?大赦一笔勾销了被大赦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那么剥夺受害者向罪犯和国家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合理吗?而最大的问题则是,正义怎么办?

  所以,南非的第三条路,并不如前两种方式轻松,相反,第三条路更为艰难。南非模式的成功,至少得益于两方面——南非人的精神传统和曼德拉等领导人的推动,它来自于民间社会和官方的共同合力。没有这些正面因素,南非模式的第三条路,便无法实施。但幸运的是,南非躲过了种族屠杀、阶级斗争和国家分裂的噩梦,走出了为全人类所敬仰和学习的第三条路,为民主转型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为世界处理过渡司法贡献了宝贵经验。南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被公认为在全世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和影响,为诸多转型国家纷纷仿效。

  (丁乐超,国防部外事办公室工作人员,军队律师。)

  注释:

  ①参见朱力宇、熊侃:《过渡司法: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系统性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回应》,载《浙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②过渡司法国际中心就持此种看法,“系统性或大规模人权侵犯”是有待进一步认识的现象,目前尚无精确定义,通常是指国际社会最关心的涉嫌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行为,一般习语称之为“暴行”(atrocities),本文在后面也简称为暴行。

  ③See Ruti Teitel,“Transitional Justice Genealogy”,16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2003),pp.89-92.

  ④亨廷顿认为,针对暴行的每一种作法都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最满意的情形也许是“不法办、不惩治、不宽恕、不遗忘”,参见\[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5页。关于“回应”与“责任”,参见\[日\]高桥哲哉,《战后责任论》,徐曼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7-12页。

  ⑤[加纳]科菲·安南:《冲突中和冲突后社会的法治和过渡司法:秘书长的报告》,联合国文件S/2004/616,第8段。

  ⑥同上注,第26段。

  ⑦守法主义(legalism)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作道德行为的标准。由于正义的核心就是对既定规则的尊重,因此正义乃是“善之巅峰、德之缩影”,正义行为的典范无疑就是只服从于法律的司法程序,其极端者倾向于将所有的政治都融入到司法之中。参见\[美\]朱迪丝·施克莱:《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彭亚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及以下。

  ⑧参见\[美\]约翰·W·道尔:《拥抱战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胡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32页。

  ⑨参见《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联合国文件A/RES/60/147,2006年。

  ⑩除了官方的真相委员会以外,还有许多民间性质的真相委员会。但是,如果不加特别说明,真相委员会通常都是指为调查过去的暴行而成立的官方性质的机构。See Priscilla B.Hayner,Unspeakable Truth:Confronting State Terror and Atrocity,Routledge,2001,p.23.

  (11)See Bronwyn Anne Leebaw,“The Irreconcilable Goals of Transitional Justice”,30 Human Rights Quaterly(2008).

  (12)See Alexander Boraine,“Transitional Justice:A Holistic Interpretation”,60 Journal of Internatioal Affairs(1)(2006).

Abstract: Th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 represents the most distinctive mechanism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has arguably attracted the most attention worldwide among all the truth commissions that have ever existed.The Commission has gone one step further in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a truth commission by not only bringing out the truth but also seeking to promote racial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ruth-telling.Its contributions to the world's human rights cause mainly include:successfully averting the country from falling victim to civil war and thereby defending the most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people;crucially paving the way for societal reconstruction and national reconciliation;and offering a new reference model for democratic transition as well as valuable experiences for the world to address democratic transition.Widely recognized as the biggest success story of its kind in the world,th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of South Africa has been emulated by many countries in transition.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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