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简要勾勒“反恐怖主义和保障人权”在国际政治实践中从分立到聚合的历史过程。反恐怖主义和保障人权,这二者没有高低上下之分,也不彼此排斥和对立。两者在实践中的矛盾是它们被滥用作为追求其他政治目的的结果。在国际政治舞台上,人权和反恐怖主义都已成为外交政策和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欧美国家的反恐实践极少受人权理念和公约的限制。随着阿富汗战争结束,美国人权外交和反恐怖外交的力度将会加大,全面有效的反恐国际合作依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反恐 人权 国际政治
近年来,各方都在关注反恐斗争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问题。相关讨论中,两大对立的观点格外醒目:有人主张为了反恐怖主义必须限制部分人权;有人则强调人权高于一切,决不能以反恐名义加以损害。这种争论对相关国家政治实践的影响正逐渐显现,它还将参与塑造未来反恐实践的国际规范。因此,本文从国际政治实践的角度来考察“反恐怖主义和保障人权”的关系,研究其由来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反恐怖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已成为国际政治议题
保护人权是《联合国宪章》的根本原则之一,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设有多个专门机构保障人权。当今世界各国无论在历史文化、政体国体和发展程度等方面有着怎样的差异,都一致承诺要保护人权。但与此同时,人权实践及其标准是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美国等国家积极推行人权外交。冷战结束后,“人权”一度成为国际事务的关键词,出现了东帝汶和科索沃等“人道主义干预”(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国际政治实践。
联合国框架内的国际反恐努力始于1960年代①,但在相当长时间内与“人权”没有关联。在国际反恐研究领域一再被提及的“联合国12条公约”(12 universal UN Convention)②,涉及航空安全、反劫机和绑架人质、保护外交人员、保护核原料、航海安全、规范爆炸物管理、打击炸弹袭击、禁止资助恐怖主义组织等诸多问题,却没有论及“保护人权”。1990年代,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打击恐怖主义的一些决议(如1999年有关制裁塔利班的1267号决议),也不例外。这个现象的结构性根源在于联合国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范围:联合国安理会的首要关切是全球安全,而联合国大会则关心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各种原因,联合国尤其是联合国大会“迄今没有履行其作为宪章捍卫者的角色”③。
人们习惯上以“9·11事件”作为历史进程的分水岭,认为它对世界政治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人权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大大下降。在外交领域,2001年秋天,“反恐”取代“人权”成为华盛顿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划分敌友阵营的标尺;小布什总统搁置人权外交路线,要求各国政府选择“是与美国为友还是与恐怖分子为伍”④。在国内,为确保国土安全而强力反恐,成为第一政治要务,华盛顿加强执法部门和情报机构的权力,采取限制言论、监听、搜查民居,加强边境和移民管控等措施,公民的人权、自由和民主,让位于国家安全。
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的世界地位,“反恐战争”成为21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政治事务。小布什总统率领数十个国家结成 “全球反恐战争”联盟,改变了之前在联合国框架内松散乃至有名无实的反恐阵线。但是,阿富汗战争是一场以“国家安全”为内核的、兼具自我防卫和追击惩罚意味的反恐战争,不是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为宗旨的国际努力,完全不同于欧美在此之前的人道主义干预实践。虽然在宣传中,美英两国政要及其夫人宣称,推翻塔利班政权将有助于保护阿富汗妇女的合法权益⑤,推翻萨达姆政权则是因为“他曾对库尔德人实施屠杀”,但反恐战争的核心不是阿富汗和伊拉克民众的人权与自由,而是美国及其盟友的国家安全和地区战略。小布什政府还试图通过双边协定的方式来规避国际刑事法庭(ICC)对战争行为的规范。20012002年,联合国框架内的反恐决议也没有专门强调人权。安理会1368号和1373号决议,号召国际社会加倍努力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对《联合国宪章》一带而过,没有论及人权保护问题。⑥ 对于美国在反恐战争期间,在非交战国巴基斯坦的部落地区对恐怖分子头目实施定点打击的无人机行动,在国际法领域引起的争议和质疑,联合国安理会并未出面制止。
尽管在美国国内加强安保管制的措施引发争论⑦,在国际层面则有国际法专家和人权活动家关切反恐战争是否会导致“人权不可逆转地丧失其在国际事务和国家决策中的地位”的问题,但国际舆论当时“还没有把人权同国家/全球安全联系起来”,对人权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如何对待恐怖主义嫌犯。⑧阿富汗战争打响后,斯瓦茨科普夫将军(Norman Schwarzkopf)被问及是否有饶恕9·11案件嫌犯的可能时说,“饶恕他们是上帝的权能。而我们的任务是安排他们去见上帝”⑨。
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提上反恐议事日程,是在20022003年。有两个重要的标志:一是2002年美国和英国政府在公开场合越来越多把“人权”作为继续阿富汗战争、发动伊拉克战争的正当理由。2002年9月17日发布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2002)》⑩ 是一个重要文本。二是2003年1月安理会1456号决议明确要求反恐行动“应遵守国际法义务,根据国际法采取相关措施,特别是遵守有关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的国际法”。(11)毫无疑问,伊拉克战争绝不是一场人道主义战争,这场战争不过是小布什总统“先发制人”理念的体现,人权和自由只是“旗号”或遮羞布而已。安理会1456号决议所强调的则是国际法,不是抽象的人权,且联合国也没有立即建立监督反恐斗争是否遵守人权的机制。之后几年,安理会反恐委员会(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CTC)同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UNHCHR)的合作水平非常低;人权委员会(CHR)在监督各国反恐斗争遵守人权规范方面也没有重要作为。(12)也就是说,1456号决议虽然把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规范纳入反恐斗争的原则,但还停留在姿态和倾向的层面。
2007年以前,欧美反恐和人权专家的基本共识之一是,人权对反恐而言是一种基本的限制;适度限制人权是确保国家安全的重要前提,因为开放的自由民主社会及其政治制度正面临来自恐怖主义的严重威胁,因此政府实施紧急权力和激进反恐措施限制部分人权,是“两害相权取其轻”(lesser evils)。(13)当然,也有不同的主张,尤其是在法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在各种声音中,美国继续强力反恐,阿富汗战争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日内瓦第三公约》(the Third Geneva Convention)之外,塔利班和基地组织成员被当作恐怖分子而非“战斗人员”。监狱中心的虐囚行为不断蔓延。小布什总统明确表示,基地组织成员不受《日内瓦公约》的保护,因为他们“不代表任何民族国家。他们没有签署《日内瓦公约》”(14)。
“保护人权”被当作反恐斗争关键环节的时间界碑是20062007年。主要背景是:2004年底塔利班东山再起,阿富汗局势持续恶化,2006年美国增兵50%也未能扭转局势;伊拉克战场混乱不堪。全球反美情绪空前高涨,全球反恐战争陷入困境。关塔那摩监狱成为美国政策的象征,美国在世界各地的形象不再是人权的保护者,而是“人权的破坏者”(15)。为改变不利局面,2006年12月15日,美国发布新的平叛(COIN)原则,其核心思想是:平叛和反恐斗争成功的关键不是军事战斗,而是“进攻、防守行动与稳定措施的联合。新原则提出的稳定措施包括市民安全和管理、基本服务、经济基础设施发展和人权等”;强调平叛实践最重要的成功经验之一是“聚焦于民众的需求和安全、赦免并重新安置那些愿意支持新政府的人”(16)。
保护人权、在阿富汗和伊拉克建设自由民主政体,成为国际舆论和反恐/平叛斗争的主要议题。2009年国际法官律师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和20092010年英国议会两院人权联合委员会的报告等,都敦促各国政府采取措施确保每一项反恐行动都严格尊重人权(17) 。201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把“尊重人权和法治”列为反恐战略四大支柱之一。(18)
2010年以来,由于阿富汗战场的伤亡人数增加,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局势持续动荡,以及美国即将撤离阿富汗的预期,人们对现有反恐政策的反思和批判进一步增多。在热议“反恐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时,不少人认为反恐战争“明显违反人权基本原则”(19),甚至认为美国的反恐战争极大地损害了人权的声誉,让中东阿拉伯知识精英“避之唯恐不及”(20)。在这种情况下,“以保护人权为前提进行反恐”的声音日高。全球反恐斗争的语境发生重大改变,居于主流的叙事强调要重新思考“反恐怖”同“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主张重新评估恐怖主义威胁,防止国家政府以“反恐”名义侵犯人权。
综上所述,在20世纪下半叶的世界政治实践中,反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本是分立的两个场域。一向重视人权外交的美国政府在阿富汗战争之初也没有立即把反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联系在一起,相反,美英政府把国际人权机制看作是反恐怖斗争、消除恐怖主义威胁的“反题”(antithetical),认为二者不可兼顾。基于反恐实战需要,20012006年美英在国内实施了一系列限制人权自由和民主的政策,此举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2007年阿富汗和伊拉克局势恶化,美国调整平叛战略,强调在阿富汗和伊拉克保护人权,由此打开了反恐与保护人权关系大讨论的闸门。在见仁见智的讨论中,部分观点被抽象为概念体系,在纯粹理念领域,以人权为武器批判和质疑反恐政策、强调人权高于反恐的主张,逐渐普及开来。
二、理解反恐怖主义与人权关系的几个要点
中国是美欧人权外交的重点对象国。恐怖主义对中国政治秩序的挑战近年来不断升级。随着阿富汗战争结束,美国将加大对华人权和反恐干涉的力度。与此同时,“反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的讨论也将在中国掀起热潮,吸引不少理论至上主义者和唯道义论者参与。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反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之间的讨论,会进入中国若干“制度迷信者”和公共知识分子“反思和批判”的话语体系中。
在此,笔者愿意分享以下几点认识:
(一)不必抽象地在价值层面争论反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谁更重要
抽象地追究这二者谁更重要的唯一功效是引发无休止的、于事无补的争论。在学理层面,这个问题从属于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两大哲学传统有关人权的无休止争论,而且还可引用霍布斯或洛克有关国家秩序、政府治理的著名理论,作为不同论点的辩护。从政治学来看,反恐怖主义属于政治实践(政策)范畴,必然受历史条件限制,恐怖分子的活动、政府的反恐怖主义政策及其成效和影响等,都因地理空间、时代背景和政治文化而不同。人权原则属于道义和伦理范畴,但作为原则的人权归根结底需要付诸政治实践才能转化为真实的权利。政治实践同道德/伦理原则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政治哲学的核心关切。如何把道德法则付诸政治实践,使政治实践体现并符合伦理原则,从孔子、柏拉图以来,理论主张可谓汗牛充栋,但至今还没有找到一种普遍有效的机制和方法。
(二)反恐怖主义与保护人权二者可以相互促进
从公民权利的角度看,反恐怖主义和保护人权之间并没有内在矛盾,不是非此即彼的二选一,两者相互促进。政治实践中二者的矛盾来自于“政治人”的滥用。
一方面,恐怖主义严重侵害人权是众所周知的常识,也是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人权委员会一再强调的,所以反恐主义本身即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实践。另一方面,国际反恐实践表明,由于恐怖分子一般都隐藏在普通民众中,并从民众中谋取各种资源和支持,所以反恐行动必然涉及对公民自由权利的部分限制,比如加强管制和安检措施、秘密收集情报和情报合作等,“是全球反恐努力的核心,也是合法的,在可预见的将来还会继续。”(21)因此,传统的人权和隐私保护观念需要调整。必须看到,有些看似挑战传统人权观念的反恐努力,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二者并不矛盾。
在政治实践中,反恐怖主义与人权之间紧张关系的根源主要有两点。其一,在国内政治层面,国家机器过分强调恐怖主义威胁的严重性,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占有资源、扩大权力,限制公民权利。在国际政治中,大国以“打击恐怖主义或其支持者庇护者”的名义对他国发动战争或实施制裁。其二,国内政治行为体过分强调人权和公民自由,动员和集结民众,对抗国家,包括国家的反恐政策。在国际关系层面,以“普世人权”标准干涉他国内政。
可见,只有当反恐怖或人权发生异化,“反恐怖主义”和“人权”被滥用,成为“政治人”追求其他政治目的的手段时,反恐怖主义同人权之间才会相互排斥。
为此,必须强调法治。法治不是简单的法律文本,也不是单向度的或者仅针对某一个行为体的,反恐和保护人权都需要依法进行。在国际舞台上,需要重树国际法权威和联合国权威。在国内政治生活中,一方面要防止政府机构及其成员滥用反恐权力侵犯人权,另一方面也要制止各种政治力量滥用人权、民权和自由的名义发起草根反叛运动,妨碍国家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反恐努力。当然,还需要看到,这种所谓“兼顾”和“平衡”是知易行难的,从法律文本到真正法治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和国家治理的其他许多问题一样,简单说说原则非常容易,但要找到符合基本国情、切实可行的政策或改革措施,则极其困难。
(三)保护人权是一项长期的政治目标
人权归根结底是一种权利主张,保护人权是持续的、长期的政治目标,不可一蹴而就,没有止境和终点。
权利主张总是具有超越政治现实的理想色彩。超前于现实的权利主张和法律承认,是人类社会前进的持续动力,也是人类社会还没有达到完美的一种客观状态。因此必须看到,无论有没有反恐斗争,人权的理想状态迄今从未变成现实;在所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权的理论和实践之间、人权的承诺和事实之间,都存在鸿沟。因此,反恐怖主义努力中的一些限制和强制措施只是暂时、局部地放大了这一鸿沟而已。
换言之,当前人权保护方面的不完美,是迄今人类社会人权存在的本然状态,不是因为反恐斗争。有关当前呈上升态势的“人权至上”论,康德对权利的论述可为参照。他说:“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22)
(四)西方国家的反恐斗争并未受制于抽象的人权自由观念
欧美国家政治实践表明,在面临严重恐怖主义威胁时,国家无一例外地把反恐作为政治第一要务和优先政策目标,西方的反恐斗争从来没有受限于抽象的人权自由民主观念。
在恐怖主义严重危及基本政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下,反恐是紧迫的现实政治任务。在这种状况下,牺牲局部权利和自由是为了更大的自由,乃至为了权利与自由本身,因为生存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前提。2003年英美国内反对“为了反恐而限制权利”的声音,也没有影响政府的反恐意志和战略。21世纪的国际反恐实践中,“保护人权”要么从属于反恐需要而居次位,要么被改造为反恐/平叛的有效辅助工具。
所以,不能简单地、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用“保护人权和自由”来排斥或否定反恐斗争的价值和正确性。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来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不能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奢谈公民个体的自由和其他权利。
在政治实践中,评估恐怖主义威胁是否严重危及国家安全,是决定“反恐”和“保护人权”孰为主要矛盾的关键。这个过程在英美民主国家也不是“民主”和透明的,因为对恐怖主义威胁的判断要求掌握大量信息情报。谁能够掌握有关威胁规模和程度的情报?普通大众显然不能。政府能否公开全部嫌犯及其动向的情报?显然也不能。因为这绝不是普通的政务公开和知情权等公民权利问题,而是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
(五)反恐怖主义已是国际政治领域中一种有效的外交政策工具
阿富汗战争结束后,美国将重新强调人权外交,同时还会利用相关国家反恐斗争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积极推行“反恐”外交。过去十年里,美国已成功推进三种“反恐外交”:(1)借反恐打击和遏制对手。比如,对伊拉克萨达姆·侯赛因政权和利比亚卡扎菲政权实施军事打击,把朝鲜、伊朗等国被界定为庇护或支持恐怖主义的“流氓国家”并对其实施长期经济制裁。(23)(2)借反恐争取和加强盟友团结。2001年阿富汗战争是北约加强团结的重要平台,也是美国重返南亚并且同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印度分别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助推力。(3)通过反恐加强在全球的领导地位。在阿富汗战争平台上,美国通过强调国际恐怖主义对人类社会的共同威胁,通过国际安全援助部队(ISAF)和阿富汗问题若干国际机制,充实了美国的领导地位。
2014年5月,奥巴马总统西点讲话预示了第四种反恐外交即将出台:与人权外交相融合的反恐外交,即通过公开界定某个组织是恐怖组织还是“国家建设(nationbuilding)失败的产物”或“人权斗士”,来制约或支持某个国家的反恐行动。实际上,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外国恐怖组织”(FTO)名单已有一个重要现象:盟友的恐怖分子即便已经不存在但依然被记录为活的恐怖分子,而对手国的恐怖分子虽然很活跃但却不是“外国恐怖主义力量”。迟至2013年,奥姆真理教还被列入FTO,东伊运(ETIM)则只在2002年FTO名单上昙花一现。与其说这是基于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不如说是一种全球政治战略,其目的是增加对手和潜在对手的发展和稳定的政治成本。
因此,未来一段时期,中国在新疆治理和反恐斗争方面的挑战将会更加艰巨。一方面,国内某些反国家力量将继续利用复杂的国际政治斗争,以人权为口号,努力装扮为人权战士或自由卫士,实施暴力恐怖行动。他们将是美国对华实施“人权+反恐外交”的抓手和代理人。另一方面,随着阿富汗战争结束,反恐战争不再具有21世纪头十年的道义和政治正确性。特别是在“反恐怖外交”和“人权外交”并行的情况下,中国反恐将承受更多的国际舆论压力。
对此必须明确两点,其一,恐怖主义在全世界不是均质等量分布,各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并不相同。2010年英国议会人权委员会宣布:英国依然面临恐怖主义的严重威胁,但不像2001年那样面临着“危及国家生存的公共紧急状况”。(24)2014年5月,奥巴马总统表示,虽然没有任何一位总统能够宣称打败了恐怖主义,但美国已完成了反恐战争的预期目标。(25)必须保持清醒,不要把西方主要国家对自身反恐形势的评估当做中国自身的反恐形势。美国发起和结束其全球反恐战争,都是基于美国和西方盟友的实际状况和战略需要,不是基于中国的反恐形势。其二,要更加理智地对待国际舆论的压力,防止国家利益被国际舆论所绑架。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5月,奥巴马公开明确表示,如果美国人民和美国生存受到威胁、盟友安全面临危险,美国将使用武力,必要时采取单边行动。他说,“国际舆论是重要的,但美国绝不需要为保护人民、领土和生活方式去征得谁的许可”(26) 。
三、余论
抽象地立足于哲学和法学,保护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目标,恐怖主义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威胁,而且当代恐怖主义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广泛的跨国联系,这种联系不一定是组织层面紧密的相互联系,有可能是思想意识形态层面不同程度的亲缘关系。全球化给当代恐怖主义提供了人员资金的跨国界流动、思想的无国界传播、在全球培育和招募新成员的便利条件,治理难度相应增加,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难以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理论上,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应该是国际社会团结合作的天然基础,但国际政治现实的可悲之处在于:共同目标和共同威胁并不一定能够成为国家间真诚团结合作的基础。联合国大会在2006年9月通过的《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27) 所呼吁的国际合作,至今依然没有真正实现。
从半个多世纪以来的政治实践看,要在反恐和保护人权方面实现有效的国际合作,须就至少两个问题达成基本共识。(1)人权标准是什么?在人类文化还主要以地方文化的方式生存发展的这个全球化时代,是否存在绝对单一的普世人权标准?如果存在,那么应该以当前哪个政治行为体的标准为普世标准?如果不存在,又该如何面对差异?(2)是否存在全人类共同的、具体的恐怖主义敌人?显然不存在,至少恐怖分子不承认自己是恐怖分子,而虽然我们可以谴责恐怖主义活动没有人性、反人类,但却不能说恐怖分子不属于人类社会成员。不仅如此,迄今绝大多数恐怖组织的活动和议程都是地方性/区域性的,尽管可能有某种世界性的思想联系,但其对和平安全的现实威胁还是因国而异,因此,在“反恐”这一抽象的“文明国家的共同战场”上,至少有两类国家:一者受恐怖主义威胁更大更直接,因而试图尽全力反恐,一者则相对超然物外,可以轻松悠闲地坐而论道,或好为人师地指手画脚。
症结问题就这样回到了原点:国际社会难以就人权和恐怖主义的内涵达成共识。必须看到,只要人类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人权理想完美实现的程度,“人权”就是一种有效的政治武器或者砝码;只要有国家还面临恐怖主义威胁,“反恐怖主义”就是国际政治斗争的内在组成部分。因此,人权和反恐怖主义的相关分歧和争论也就不可能摆脱福柯意义上的“话语”色彩。无论未来有关讨论会被抽象和学术化到怎样的道义或理论高度,都不能忘记基本的历史事实:话语争论本身是我们这个时代现实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并诞生和服务于特定国际政治权力体系。
(钱雪梅,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国际社会联合反恐怖机制可追溯到联合国成立之前。1937年11月国联通过《国际联盟防范和处罚恐怖主义公约》(League of Nations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errorism),但因为各种原因而未生效。
②公约和议定书的网络资源。
③Nigel D.White,“The United Nations and Coutner-Terrorism: Multinational and Executive LawMaking”,in Ana Maria Salinas de Faias et al.eds.,Counter-Terroris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p.62.
④[美]乔治·沃克·布什:《抉择时刻》,东西网译,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页。
⑤See L.Ward,“Leaders Wives Join Propaganda War”,The Guardian(UK),Nov.17,2001.
⑥还可参见《联合国共同反恐公约和议定书的法律指导》。
⑦阿富汗战争之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为了反恐而限制一定权利是恰当且必要的。反对者则批评这些措施侵犯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危及美国的民主和自由。
⑧Richard A.Wilson,“Human Rights in the War on Terror”,in Richard A.Wilson ed.,Human Rights in the War on Terror,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1-2.
⑨转引自John Carlson,“Winning Souls and Minds: The Militarys Religion Problem and the Global War on Terror”,Journal of Military Ethics(2008),No.7,p.85.
⑩See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eptember 2002.
(11)联合国安理会1456号决议有一个重要的政治背景:2001底和2002年,塔利班政权被推翻,和基地组织骨干一起躲藏到阿富汗—巴基斯坦边境地区,阿富汗建立过渡政府,局势总体稳定,开始“战后重建”。United Nations S/RES/1456(2003),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 4688th meeting,on 20 January 2003。
(12)不过它的确解决了刑讯逼供问题。Wolfgang S.Heinz,Jan-Michael Arend,“The International Fight against Terrorism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German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2005),p.8.
(13)See Nicole LaVioleet,The Human Rights of Anti-Terrorism,Irwin Law Inc.2008,p.19. Paul Berman,Terror and Liberalism,New York: W.W.Norton and Co.,2003. Thomas Friedman,Longitudes and Attitudes: Exploring the World After September 11.New York: Farrar,Straus and Giroux,2003. Michael Ignatieff,The Lesser Evil: Political Ethics in an Age of Terror,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 2006年夏天,西方一批专家在渥太华大学提出《渥太华反恐怖主义和人权原则》,一般简称“渥太华原则”,其核心内容是强调所有人都受法律保护,国家的反恐措施必须尊重人权和法治。详见The Ottawa Principles on Anti-terrorism and Human Rights。
(14)Wolfgang S.Heinz,Jan-Michael Arend,“The International Fight against Terrorism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German Institute for Human Rights(2005),p.21.[美]乔治·沃克·布什:《抉择时刻》,东西网译,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
(15)Aryeh Neier,“How Not to Promote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in Richard A.Wilson ed,Human Rights in the War on Terror,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140.
(16)Sarah Sewall et al.,The U.S.Army/ Marine Corps Counterinsurgency Field Manual,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7,chpt.1.
(17)See Assessing Damage,Urging Action,Report of the Eminent Jurists Panel on Terrorism,Counter-terrorism and Human Rights,2009. Counter-Terrorism Policy and Human Rights (17th Report): Bring Human Rights Back in,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House of Lords,House of Commons,March 25,2010。
(18)The UN Global Counter-Terrorism Strategy ,Document A/64/L.69。
(19)Conor Gearty,“Terrorism and Human Rights”,42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2007),No.3,pp.340-362.
(20)Aryeh Neier,“How Not to Promote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in Richard A.Wilson ed.,Human Rights in the War on Terror,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139.
(21)Genald Staberock,“Intelligence and Counter-Terrorism: Towards a Human Rights and Accountability Framework?”,in Ana Maria Salinas de Faias et al.eds.,Counter-Terrorism: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384.
(2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2页。
(23)原本还有古巴。但2014年12月美国改善同古巴的关系,奥巴马立即责成国务院“重新审议”古巴政府支持恐怖主义的问题。由此足见美国反恐外交之一斑。
(24)Counter-Terrorism Policy and Human Rights (17th Report): Bring Human Rights Back in,Joint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House of Lords,House of Commons,March 25,2010。
(25)“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on Afghanistan”,May 27,2014。
(26)“Remarks by the President at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Academy Commencement Ceremony”,May 28,2014。
(27)UN Global Counter-Terrorism Strategy,United Nations,A/Res/60/288,Sept.9,2006。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efly outlines the historical process whereby anti-terrorism on the one hand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on the other have evolved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from a perceived relationship of “separateness” to one of “convergence”.Anti-terrorism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have no distinction of rank and status,nor do they exclude or contradict each other.Their conflict in the practice stems from their being abused in furtherance of other political ends.On the stag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both human rights and anti-terrorism have become an instrument of foreign policy and of tactics and maneuver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The US and European anti-terrorism practice has scantly been restrained by human rights tenets and conventions.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war in Afghanistan,the US is expected to enhance its human rights diplomacy and anti-terrorism diplomacy,and achieving comprehensive and effecti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anti-terrorism will remain an arduous task.
(责任编辑 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