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法治中国与人权”理论研讨会于2014年11月14日在苏州举行。40余名与会学者围绕“法治与人权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人权发展与国家治理”“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话语体系构建”等议题展开讨论。与会学者共同认为,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法治的核心始终应该是维护人权。全面保障人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保障人权。
关键词:法治中国 人权 国家治理 中国特色人权理论
2014年11月14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承办的“法治中国与人权”理论研讨会在苏州举行。此次会议举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的开局之年,适逢中央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在为期一天的会议中,40余名与会学者围绕“法治与人权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人权发展与国家治理”、“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话语体系构建”等议题展开讨论,收获诸多共识,提出许多新的重要理论问题。现就与会学者提交的会议论文和发言观点择要综述如下。
一、法治与人权保障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法治发展史和人权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全会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纲领,也是中国人权事业全面推进的宏伟纲领。与会学者对《决定》的人权意义普遍给予高度评价,期待通过《决定》的全面落实,使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获得更大的提升。
(一)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关于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教授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法治建设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法治的核心始终应该是维护人权。应当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加强人权保障,具体包括:围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推进人权保障制度化进程;围绕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全面落实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围绕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围绕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围绕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权工作的领导。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顾问谷春德认为,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主线、目标和核心价值就是保障人权,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必然推动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发展。中国法治的特色主要是,它是扎根中国土壤的法治,它是由执政的共产党顶层设计和倡导的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与执政党的主张相结合的法治;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的法治;它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的法治;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它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法治;它是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权的核心意义是人的尊严,法治的核心意义是限制公共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②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教授鲜开林集中阐述了《决定》提出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内涵。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本质,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权的精神实质。依法治国必须是良法,亦即体现和反映人民权益和权益意志的法律。善治应当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互动的治理方式,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保障人权是良法善治的价值目标,良法善治是维护人权的根本保障,协商民主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方式。良法善治进一步丰富了平等权的内容,包括公民的平等知情权、平等参与权、平等表达权、平等决策权、平等监督权、平等互利权以及平等话语权。③
(二)在法治建设中全面保障人权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指出,全面保障人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决定》体现了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保障人权的思路和部署,“全面”是这个部署的最大特点。全面保障人权,体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中,体现在要建设的法治体系之中,体现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工作基本格局之中。在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尊重保障人权的关系时,一要解决认识问题即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二要解决实践问题即更好地践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这两个问题解决好了,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核心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中国人权事业也就顺利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就畅通无阻了。④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教授等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目标。人权保障是贯穿《决定》的一个鲜明的主线,基本精神就是以法治的方式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法治的本质是民主,根本目的是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使命的核心所在,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立法,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执法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并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⑤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汪习根教授认为,目前的人权法治建设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这表现在:法律规范体系对人权的制度确认尚待完善;法治实施体系对人权的功能释放不够通畅;法治监督体系对人权的反向维护急需强化;法治保障体系对人权的深度融合必须强化;党内法规体系对人权的监督落实力度亟待加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下,全面推进人权法治发展,要奉行核心利益法定化原则、人民主体程序化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化原则以及人权国情现实化原则。完善人权立法体制是人权法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应当将立法重心从纵向配置转到横向构建上,为人权立法体系的优化奠定基础。实现依法全面保障人权的目标,需要加强人权重点领域的立法,主要包括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社会权、环境权的立法;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建设,实现从人权到诉权、从人权法律原则到法律规则、从重视裁判到重视裁判执行、从信访扩张到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的四大转变。
二、人权的司法保障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的行动目标之一。就如何在法治建设中加强和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与会学者从宪法和部门法等角度提出了思考与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认为,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充分发挥司法人权保障功能存在价值的契合性。必须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必须发挥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积极提请启动宪法监督的权力实质上是司法机关遵守宪法和实施宪法的必然逻辑延伸。坚持司法机关的国家属性,尊重法官的独立判断权,法院的独立应包括法官的独立,这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障。要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方式,支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遵循“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防止某些党组织借“管理”之名对司法独立的“合法”干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从刑事司法角度讨论看守所与被羁押者的人权保障问题。看守所中的人权状况是一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水平的衡量标尺之一,能够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进程。除法律明文剥夺的权利之外,被羁押者应当享有广泛的人权,同时应当强调无罪推定原则与社会化原则。检视我国看守所人权保障的现状,在押人员的住宿条件、与外界联系的权利、健康权与在押人员的医疗、人身权与械具的使用、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救济机制等几种具体权利有必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⑥
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成提出,人权保障从立法向司法的转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升以及对司法作为人权保障关键环节基本规律予以尊重的结果。在现阶段,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仍然面临着观念误区妨碍制度落实、司法队伍结构失衡导致保障能力欠缺、人权保障案件司法审查技术缺失以及司法制度落差对人权司法保障社会信心造成消极影响等负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有必要从司法机关人权意识强化、司法队伍人权保障能力建设、司法案件审查技术规范完善以及司法制度供给改进等方面着手,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予以完善。
三、人权发展与国家治理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应当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和依归,在保障人权的实践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对此,与会学者从人权保障的国家义务、社会治理、公民参与等角度展开讨论。
(一)人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韩大元教授认为,国家治理首先是宪法治理,而宪法治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制度,维护人权的价值,培育国家生活中的人权文化。要完善人权保障制度,首先要解决好观念问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尊重人权必须摒弃怀疑、抵触、反对人权的形形色色的错误观念,特别是“人权虚无主义”思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钢认为,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国家保障人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义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实施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加强宪法实施,对此两个可行的办法是:一是参考基于“软法”的监察专员制度,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机制;二是借鉴联合国机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中国的国家人权机构。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常健教授从人权保障规范类型的角度提出,人权保障规范可以从制定主体角度分为四类法律规范、行政规范、社会规范和执政党规范四类,它们在保障功能和范围上各有侧重。改革开放后,人权保障的行政规范、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都逐步增加,其中行政规范相比执政党规范增加得更快,成为人权保障更主要的规范形式。法律规范成为人权保障的主导形式,并不意味着用法律规范完全代替其他规范,而是要在加强人权保障法律规范建设的同时,强化人权法律规范对其他规范的制约,完善法律规范与其他规范之间的联系。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四个机制:人权法律规范的适时转变机制、人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其他人权规范的细化补充机制和其他人权规范的合法性审查机制。⑦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易有禄重点讨论了以基本权利作为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内在限度问题。基本权利对立法权的行使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是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二是立法权之行使应当以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和促进基本权利的发展为宗旨。立法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是没有任何限度的,其本身也必须受到限制。立法权限制基本权利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当基本权利之行使损及公共利益时,才应当依法律予以必要的限制。立法权限制基本权利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的限制。同时,仅依靠权利性控制不足以保证立法权的正当行使,因此还要加强“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程序制约权力”的结构性控制和程序性控制,从而共同保证立法权的正当行使。⑧
(二)人权保障与社会治理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教授着眼于弱者权益,认为“失败者的正义”(losers justice)概念对于弱者保护来说极有意义。“失败者正义”原则是在“选择的多样性”及“失败的可能性”的前提之下,通过为弱者提供一种重新出发的“第二次机会”,使其能恢复到社会上正常人的能力与地位的法律制度安排。从弱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而言,失败者正义提供了“潜在弱者”对于正义的一般期望,织造了“可能弱者”的安全网络,刺激了“现实弱者”的重新选择。对于“失败者正义”原则以及“第二次机会”必须进行基本的法律规制:从适用对象来说,该原则仅适用于依法作出选择但最终没有成功的社会人士;从适用条件而言,必须强调国家救助与个人责任的结合;从适用手段来说,是要提供基本的可行能力保障。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既需要借助“失败者正义”原则建构“第二次机会”的施行条件,同时还需要在“第一次机会”的补足上再行努力。⑨
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教授通过对Z省Q市婴儿安全岛政策的考察,提出婴儿安全岛的设立使得弃婴权益保障依赖怎样的体制机制予以实现成为越发突出的问题。婴儿的生命权保护处于家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视域中。前者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后者按照给付行政的辅助性原则,居于补充和协助地位。同时,国家具有保障和维护前一法律关系的强制权力,具有在后者确立和实施中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平等性的职责。因此,弃婴权利保障应该是社会救助立法中的应有内容,是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构成。鉴于弃婴往往是出生缺陷儿童,因此又具有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性质。然而出生缺陷儿童无法自主行使其请求权,这便构成最应“托底”保障的生命权、健康权与救助权的复合权利主张形态的法律主体。对此,需要在政策试验和立法创设之间保持一种协调与转换关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燮蛟以浙江“枫桥经验”为样本讨论了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从“枫桥经验”观察,基层人权保障和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将呈现以下新导向:执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三位一体”协同推动成为基层人权保障和社会管理法治化的主体要求和根本路径;渐进式地协调推进仍然是基层人权保障和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方式;理性的人权意识和有序的维权行动始终是基层人权保障和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限制性前提;多层次、全方位、系统化构成基层人权保障和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属性;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更大的重视;对于个体人权的保护越来越成为基层人权保障和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方面。
武汉大学公益与发展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丁鹏讨论了社区治理创新如何促进法治与人权文化问题。追求公平正义,强调开放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公共参与和说理程序,从基层开始实践民主,形塑公权力走向善治的路径,是社区治理创新对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回应与贡献。通过社区能人(如网格员)和自组织媒介,社区复兴了传统熟人社会中的互惠支持网络与人际温情关系,同时兼容城市化生活的节奏,在生活中将情理法融为一体,形成有尊严、有生趣、值得追求的生活方式。传统乡村社区的美德以及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道德,融合在新的社区团结之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焕芳着眼于国际法领域中的未成年人诱拐问题。《儿童权利公约》第11条要求“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滞留儿童不使其返回本国的行为,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我国一方面要加强对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的研究,适时加入该公约,使依中国法律产生的监护权在国外得到有效尊重;另一方面,在处理跨国诱拐儿童案件问题上,加强与涉案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制定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对于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跨区婚姻家庭关系,应尽早研究“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合作问题,可以海牙公约为示范文本,尽早与其他法域达成有关区际诱拐儿童方面的司法合作协议。
(三)人权保障与公民参与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王立峰认为,公民是否自愿守法是测试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试纸。欲实现公民自愿守法,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即国家认同、程序正义、立法良好、公民美德。由于现代国家是法律共同体,对国家的忠诚有助于对法律的认同,因此需要通过强化政治认同、经济认同和情感认同来建构国家认同。由于程序正义决定法律适用的正当性,进而影响公民自愿守法,因此需要通过程序可靠、程序中立、人性尊严、公共参与来建构程序正义。由于良好的立法是影响公民自愿守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立法内容的道德化、立法技术的科学化来实现立法良好。由于法治就是依循法律而为的人治,欲把法治落到实处,离不开公民美德,特别是公民的正义感和义务感,因此通过制定合乎道德的法律、严格执法、公民教育、培养权利与义务意识来实现公民美德。⑩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副教授孟庆涛从人权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公民在国家治理中的角色。中国30多年的现代化社会转型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属于快速现代化,二是国家始终发挥主导作用,其中国家权力的实质性扩张与公民个体权利扩张呈现同步性。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际上是确定国家对社会事务的干预界限。而人权是对欲望的道德正当化,法定权利是对欲望的法律正当化。人权最初是针对公权力而言的,但民众也要积极履行义务并创造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公民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权利享有者,还是一个义务承担者,是对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维持负有义务的主体。一个诱导民众无限释放欲望的制度,最终只会既毁坏制度,又毁坏民众的心性。好的制度必须提供公民欲望的抑制机制,培养有德性的公民。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姬亚平认为,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权是公民监督政府的宪法权利具体化,是促进政府由统治转变为治理的重要保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所在。目前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保障还存在许多问题:参与的主体不明确、参与的决策动议权缺失、参与的范围不够明确、参与的方式较为单一、公众提出的意见得不到充分尊重等。这表明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权利亟待法治化。要尽快构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权的保障机制,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为公众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四、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话语体系构建
构建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话语体系是我国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是提升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话语权、主导权的前提,是当代中国学术界的重大责任。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话语体系要求我们形成源于中国自身实践的原创性思想成果,形成基于自身理论基点的自主的人权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围绕这一主题,与会学者从该体系的内涵、结构以及与人权、权利理论相关的平等权、文化权等议题展开讨论。
(一)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话语体系的内涵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陈佑武教授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基本范畴,认为该体系的基本范畴包括人权历史、概念、属性、实现四个方面。人权历史范畴包括古代人权观念、古典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人权概念范畴包括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形态、人权分类、人权本原、人权本质;人权属性范畴包括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人权的和谐性与对抗性、人权的政治性与超政治性、人权与义务的不可分割性、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决定性;人权实现范畴包括人权与主权、人权与民主、人权与法治、人权与财产、人权的义务主体、人权教育。(11)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平华讨论了国际关系中的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在国际关系中,中国日益成为有分量的世界大国角色,但人权话语却相对薄弱也还没有形成体系。如何构建我国的人权话语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我国的人权话语体系有着诸多自身的特点,而人权话语体系的内容也是十分丰富多彩的,尤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体现了人权的重要因素,儒家思想成为国际道德共识的重要基础,张彭春代表中国为构建国际人权保护体系做出了历史贡献。现实中,我国人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这些都是我国人权话语体系构建的核心篇章,理应为我国争取国际交往中的人权话语权和主导权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致公党中央周强博士通过考察历年人权白皮书的权利话语发现,从结构体例来看,历年白皮书采用过的结构体例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混合模式、“五位一体”模式和权利清单模式。与前两种模式相比,权利清单模式体例更统一,用语更规范,权利编排上也更符合当今中国实际,体现出在人权观念和话语上的一些新变化。在历年白皮书中,生存权所占比重逐渐减少,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是逻辑一致的。发展权利的内容日益完善,重要性不断凸显。在2013年人权白皮书中独立成篇的社会保障权利,突出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民生”特色。发展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将成为我国今后人权话语的新重心。
2014年5月8日,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政府提交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报告进行了审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黄金荣对此次审议情况进行了述评,指出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两次“结论性意见”都一再提到的关切问题主要有设立国家人权机构问题、公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问题、工会权利问题、强制拆迁问题以及户口制度问题、非歧视原则的实施问题以及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也提出了个别不符合实际或者可能较草率的意见和建议,如义务教育不免费的论断、废除户籍制度的建议以及废除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12)
(二)具体权利的理论反思与体系构建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陆幸福重新论证了权利话语的意义。批判法学对权利话语进行了五个方面的批判,即权利的不稳定性、权利的不确定性、权利的异化、权利在政治上无用、权利导致孤立个人与人际疏远。为了重塑权利话语的正当性,有必要从四个方面论证权利话语,即权利话语与现代国家模式相契合、权利话语能够产生积极政治效果、权利话语为现代社会造就基础以及权利话语具有一定确定性。从宏观角度论证权利话语的正当性可以再次确立权利话语在法律中的地位。(1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作翔重点讨论了权利平等及平等权问题在中国的发展过程及理论争论。权利平等问题在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讨论,在理论上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平等既是一个法律原则也是一项法律权利,它是一个关系概念范畴。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和法律主体资格平等,而不是结果意义上的平等,因此平等不等于平均。平等与公平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等权的实现要经历由宪法权利向现实权利艰巨的转化过程。判断权利是否平等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权利主体的平等,二是权利类型的平等。然而,由于每一种权利类型都是有主体的,并没有离开主体的权利类型,因此以类型为标准对各种权利进行先后排序的“权利位阶”命题是不能成立的。
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涂云新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宪法的交叉角度提出了文化权利的规范建构问题。作为一种兼具“主观诉求功能”和“客观法秩序功能”双重属性的权利样态,文化权利既保障了公民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又同时要求国家承担积极保障的责任,在尊重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现代法治国家,构建以文化“自我决定”和“自我开展”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将促成国家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大繁荣和大发展,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文化将在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中对人类文明作出新的贡献。
综上所述,学者们通过研讨所取得的基本共识是,人权保障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法治的核心始终是维护人权。人权的法治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保障人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应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全面保障人权。
(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①参见罗豪才:《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进人权工作法治化》,载《人权》2015年第1期。
②参见谷春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权保障》,载《人权》2015年第1期。
③参见鲜开林:《良法善治的人权新篇章》,载《人权》2015年第1期。
④参见李君如:《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全面保障人权》,载《人权》2015年第1期。
⑤参见张晓玲、冯巾桐:《论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载《人权》2015年第1期。
⑥参见程雷:《看守所被羁押者的人权保障》,载《人权》2015年第2期。
⑦参见常健:《论中国人权保障的四类规范及其关系》,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2期。
⑧参见易有禄:《基本权利: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内在限度》,载《人权》2015年第2期。
⑨参见胡玉鸿:《“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⑩参见王立峰:《论公民自愿守法的条件》,载《人权》2015年第1期。
(11)参见陈佑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范畴》,载《人权》2015年第1期。
(12)参见黄金荣:《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约状况第二次审议述评》,载《人权》2015年第1期。
(13)参见陆幸福:《权利话语的批判与反批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
Abstract:Hosted by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and organized by the Law School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Seminar on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Human Rights”was held on Nov.14,2014 in Suzhou.Over 40 scholars made discussions on the topics lik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Judicial Guarantee on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and State Governance”,“Chinese Characteristic Human Rights Theories and Discourse System Construction”.They reached a consensus in the discussion that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which should always tak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s the core.Fully protecting humanrights is the inner demand and a crucial task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Rule of Law.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