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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富足、有尊严、健康和文明生活的人权宪章

来源:《人权》2015年第2期作者:李红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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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为了更好地实施《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联合国通过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成为保障全人类富足、有尊严和健康文明生活的国际人权宪章和法律基础,同时还设立了相关的执行、监督机制。中国自签署、批准《公约》以来,采取了诸多措施,积极承担《公约》义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在人权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关键词:人权公约 经济权利 社会权利 文化权利 条约机构 条约执行

  人是政治的动物,但首先是自然意义和社会意义上的动物。人必须从自然获取食物以维系生命,必须在家庭和社群中获取身份和文化认同,在此基础上,人才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经营政治生活。因此,对于幸福而有尊严的人世生活而言,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至关重要。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人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基本权利,以保障全体人类过上富足、有尊严、健康和文明的生活。

  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制定及其背景

  20世纪人类经历过的最大的灾难不外乎就是两次世界大战,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其造成的伤害至今无法痊愈。战争导致经济衰退,文化凋零,成千上万的无辜者在战争中死去,无家可归者不计其数,人类的生命和尊严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践踏和摧残。“二战”结束之后,战争浩劫促使国际社会下决心采取措施确保类似的暴行永远不再出现,并为建立一种有约束力的国际人权保护体系的现代运动提供了动力。

  在此背景下,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这份《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而起草的,它在历史上首次为全人类明确规定了人应享有的基本民主、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希望《宣言》所规定的人权基本规范能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宣言》出台之后,考虑到它仅仅只是宣言和号召,不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联合国人权委员开始着手起草有关国际人权公约,期待通过公约的形式将《宣言》所列举的基本权利全面予以确认和实施。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人权委员会提交的保护个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在讨论之后,大会认为这一公约草案的内容并不全面,它没有包括《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因此要求人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

  由于认识到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存在重大差异,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第六届联合国大会于1952年决定由人权委员会同时起草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一个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个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经过紧张而有效的工作,人权委员会1954年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给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正式通过了这两份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在多个国家签字、批准之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1月正式生效。

  《世界人权宣言》连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案”。作为联合国的核心条约,国际人权法案明确规定了各国在人权领域的义务。联合国成员国一旦成为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就必须承担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即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和责任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和责任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而兑现义务和责任则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其基本人权。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颁布之后,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可与尊重。截至2014年底,已经有16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公约》。在积极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同时,大多数国家也通过国内的宪法和其他法律对《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予以确认和保护。总之,《公约》的制定与出台,成为20世纪人权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对国际人权法的完善及人权事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在工作场所、社会保障、家庭生活、参与文化生活和享有住房、食物、水、卫生保障和教育等方面的人权。尽管不同国家和不同法律文件可能会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认为,其基本内容包括:工作权利、享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护的权利、家庭保护和协助、适当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①对于这些权利,《公约》均有明确的的规定与保护。以下将就公约中较重要的几项权利予以详细介绍。

  (一)工作权利

  工作权利是一项属于每一个人的单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它包含所有形式的工作,无论是独立工作还是依赖性的领薪工作。《公约》第6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工作权利包括每个人有权自由决定接受或选择工作。这首先意味着公民不应以任何方式被强迫作出或从事就业,公民有权加入一种保障每个工人就业的制度。其次,它还意味着公民不被不公平地剥夺就业的权利。

  《公约》上述规定的工作必须是有尊严的工作。这种工作应尊重人的基本人权以及工人在工作安全和报酬条件方面的权利,它所提供的收入应能够使工人按照《公约》第7条强调的那样,养活自己和家庭,它应保障工人在从事就业时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公约》要求,为充分实现公民的工作权利,各缔约国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提供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实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提供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等。具体来说,缔约国必须承担如下两个方面的基本义务。

  其一,各缔约国要保证:(1)给予工人公平的工资并实现同工同酬,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2)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从而体现对工作者人身和尊严的维护;(3)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4)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其二,各缔约国应保证:(1)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2)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3)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4)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适当生活水准权

  《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适当生活水准的维系与物质资源的获取紧密相关,因而,该权利中最基本的内容涉及两个方面:充足食物权和适足住房权。

  “食物权是一项包括与食物有关的一切权利。它不仅仅是获得起码的热量、蛋白质和其他具体营养物质的权利,而是获得一个人要健康而精力充沛地生活所必需的所有营养要素的权利以及拥有获得这些要素的手段的权利。”②充足食物权的内涵包括:食物应该可以从自然资源中通过耕种、畜牧、狩猎等方式获得,并能够从市场上购买获得;要求获得食物的经济和实际条件有保障。经济条件意味着食物必须能买得起,实际条件意味着所有人都应能获得食物,包括身体脆弱者;食物必须满足饮食需求,应该可供人类安全食用,不含有害物质;食物的获取应该具有可持续性,即这一辈和下一辈人都应能够获得食物。为了保障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各缔约国应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科技知识、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在考虑到粮食入口国和粮食出口国需要的前提下,保证世界粮食供应,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适足住房权与安全、安定、有尊严的生活紧密相关。适足住房权包含了多项自由:受到保护,以免遭受强迫驱逐以及任意破坏和拆除个人住宅;个人住宅、隐私和家庭免受任意干涉的权利,以及选择住所、决定生活地区和自由行动的权利。③作为一项基本权利,适足住房权的要素包括:(1)法定住房权的保障:所有人都应有一定程度的法定住房权的保障,以保证其免遭强迫迁离、骚扰和其他威胁;(2)可负担性:住房的成本不应危害或损害到居住者获得其他基本需要(如食物、教育、医疗保健等);(3)宜居程度:住房应有适当的空间,应能保护居住者免受严寒、潮湿、炎热、风雨或其他健康威胁;(4)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享有适足住房权的人都应能取得安全饮用水、足够的卫生设施、烹调、取暖和照明能源、卫生和洗涤设备、垃圾处理等;(5)住房机会:适足住房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处境不利及边缘群体的特殊住房需要(如贫困人群、受歧视人群、残疾人、自然灾害受害者等);(6)居住地点:适足的住房应处于便利就业、医疗、就学和其他社会设施之地点;(7)适当的文化环境:适足住房应该尊重和考虑文化特征及生活方式的表达。

  (三)健康权

  健康是每个人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资产。没有了健康,既无法享受生活的乐趣,更无法实现人生的价值。健康不仅与个人有关,也与政府和社会相关,因此,《公约》第12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健康权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了如下方面:获得提供人人享有最佳健康平等机会的健康保护系统的权利;预防、治疗和控制疾病的权利;获得基本药物;妇幼保健和生殖保健;平等和及时地获得基础的医疗;提供健康相关的教育和信息;大众在国家和社区层面参与健康相关的决策。④

  一般来说,健康权的具体要求包括:(1)有供应:在一个国家内部必须有充足和有效的公共健康和医疗设施、物品和服务供应。(2)可获取性:这些设施、物品和服务必须能够被需要者所获取,包括儿童、青少年、年长者、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3)可接受性:这些设施、物品和服务应尊重医学道德、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它们应该在医学和文化上可以为人所接受。(4)高质量:这些设施、物品和服务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的,也是高质量的。这就特别要求训练有素的医疗专业从业人员、科学上经核准的并且未过期的药物和医院设备、适当的卫生设施和安全的饮用水。(5)非歧视性:健康服务、设施和物品必须不加任何歧视地向所有人提供。(6)参与:保健服务、设施和物品的受益者应在对他们有影响的健康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发言权。

  为了实现公民的健康权,缔约各国应积极采取措施,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四)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藉此,人得以拥有知识、智慧和力量,并因此改变自己的命运,实现人生的价值。《公约》第13条规定:“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份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

  无论对个人生活还是社会生活,教育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教育让人获得阅读和书写的基本能力,教育能够消除生活中一些不良现象,教育能大大改善那些在许多方面都遭受不平等待遇的人的境况。面向所有人普及教育在消除社会和经济隔阂方面也能够发挥巨大作用,也是实现人的各种自由的关键。与此同时,教育也是行使和保护其他各项人权的必要手段,教育能为确保健康、自由、安全、经济利益和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打好基础。因此,只要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人们就能更好地获得和享受其他各种权利。

  既然人人都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既然教育有助于提高人的素质,它构成人和社会发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就必须采取措施普及面向所有人的基础教育。为了实现这一权利,各缔约国应保障: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

  一国通过批准、加入或继承接受联合国人权公约后,即承担起实施其所列权利的法律义务。但这仅仅是第一步,纸面上承认权利并不足以保证这些权利在实际中得到享受。因此,人们认识到,缔约国履行其人权义务需要鼓励和协助,针对不同的人权公约,联合国需要设立专门的条约机构,对缔约国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监督。

  《公约》本身就设立了实施机制,它要求所有缔约国定期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报告。1985年,为了更好地承担监督职责,经社理事会专门设立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英文简称CESCR,本文以下简称“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作为监督缔约国落实《公约》情况的独立专家机构。委员会有18名委员,均由人权方面才干得到公认的独立专家组成,由各缔约国提名并选举产生,固定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在日内瓦开会,通常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包括为期三周的全体会议和为期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会议。

  作为监督《公约》执行的条约机构,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审议缔约国报告

  每一缔约国除有执行条约实质性条款的义务之外,还要向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定期报告这些权利落实的情况。因而,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就是审查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对于缔约国而言,编写报告的过程不仅是履行其条约义务,同时也是一次为政策的规划与执行而对本国人权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的机会。因此,编写报告的目的在于督促缔约国实施如下行动:全面审查采取了什么措施使国内法律和政策与其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相互一致;在全面增进人权的情况下,监测促进条约权利实现的工作的进展情况;寻找其履行条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评估今后提高条约履行效果的需求和目标,并筹划和拟订适当的政策,争取达到这些目标。为了更好地指导缔约国撰写报告,联合国专门制定了关于人权条约缔约国履约报告撰写准则(HRI/GEN/2/Rev.5),而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也专门修订了关于撰写《公约》履约报告的撰写准则(E/C.12/2008/2)。

  根据《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在加入《公约》后的两年内进行首次报告,随后每五年进行一次报告。委员会须审议每一份报告,并将“结论性意见”反馈给报告国。“结论性意见”旨在向报告国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鼓励,帮助其进一步采取步骤,更好地落实条约所载各项权利。

  (二)审议个人申诉

  在联合国的人权条约体系下,任何个人,凡称其条约下的权利受到某缔约国侵犯,都可致函相关委员会进行申诉,但须该国已经承认该委员会有权受理这种申诉。如果有关个人已经书面同意或没有能力作这种书面同意,申诉也可以由第三方提出。

  《公约》的申诉机制是根据2008年12月通过的《公约任择议定书》设立的。这份议定书规定,个人有权在《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向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之后的1年内提起,但提交人如能够表明无法做到则除外。

  从接到申诉到根据案情作出裁定之间的任何时候,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均可查阅联合国各机关、专门机构、基金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人权系统)可能有助于申诉审议的有关文献。但是,委员会必须让缔约国和申诉人有机会对这种文件作出评论。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申诉程序的任何阶段,在对案件作出最后裁定之前,均可推动申诉事项的友好解决。友好解决程序将在当事方同意的基础上展开,并将保密进行。委员会如断定该事项不易解决,或当事方任何一方不同意采用该程序或并不展现出友好解决的意愿时,委员会可停止推动采用该程序。一旦双方明确赞成某种友好解决方案,委员会即通过决定,其中附有事实的说明和达成的解决办法。如果达不成友好解决,委员会则继续根据正常程序审议申诉。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各缔约国需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管辖范围内个人不因向经社文权利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恶意对待或恐吓。委员会如获得可靠信息,得知缔约国未遵照落实该项义务,可要求缔约国作出解释并采取措施制止这种情况的发生。⑤

  (三)调查与一般性意见

  在接受个人就其权利侵犯提出的申诉之外,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如果收到可靠信息,说明在某一缔约国内有确凿的迹象表明发生了严重地或系统性地违反《公约》的情况,则它亦可自动发起调查。

  另外,经社文权利委员会还享有一定程度的“释法权”,即可以以“一般性意见”或“一般性建议”的形式发表其对《公约》条款内容的解释。这种“意见”或“建议”广泛涉及到一系列议题,从对实质性条款的全面解释,到关于某些条款的一般性指南以及更为广泛的交叉性问题等。⑥迄今为止,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一共出台了15份一般性意见,内容涉及到缔约国报告义务、国际技术援助措施、残疾人、老人权利保障、适足住房权、教育权以及《公约》的国内适用等诸多方面。

  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

  作为联合国会员国,中国一贯积极参与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高度评价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意义,并身体力行地参与和承担人权公约义务。1997年10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公约》。在批准的同时,基于中国国情和法律规定,也对《公约》涉及的工会权的有关条款做出了保留,声明指出:中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一款(甲)项,将依据中国的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同年6月27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⑦

  按照《公约》的要求,中国于2003年6月27日向条约机构提交了首次履约报告。报告提交后,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于2005年4月27到29日审议了中国的报告,并于5月13日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对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的过程中,对《公约》的要求及委员会的合理建议得到了认真的吸收和采纳,尽可能将其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包括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全面覆盖、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等。

  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中国政府采取的积极行动逐步取得了成效。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居民衣食住行条件不断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推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有保障,生活更有尊严。残疾人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进一步改善。⑧

  根据《公约》第16、17条及经社文权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中国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递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履约报告。为了做好第二次履约报告相关工作,中国外交部于2009年10月牵头成立了报告撰写跨部门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近30家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在报告撰写过程中,工作组征询了近20家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各部门起草主管领域材料时,也分别征询了本领域学术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报告还通过外交部网站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最终,在2010年6月30日,10万多字的第二次履约报告如期提交给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

  报告着重从国家立法、司法实践情况,包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方面介绍了中国2005年至2009年期间执行《公约》的情况和进展。报告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执行《公约》有关情况及进展,由中央政府撰写;第二部分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有关情况,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有关情况,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⑨

  2014年5月8日,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2次会议专门对中国政府提交的《公约》执行情况报告进行了审议。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吴海龙大使率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专家在审议中积极评价了中国履约成绩,肯定了中国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并提出近110个涉及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的问题。中国代表团实事求是,逐一予以认真答复,既介绍中国政府所作努力,也不回避困难和挑战。在会议讨论及其结论性意见中,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在对中国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效果给予肯定的同时,也对中国未来更好履行《公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护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粮食权、健康权、教育权等的具体建议。在其“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部分,委员会特别提及两个方面:建议中国设立一个授权广泛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负责根据《巴黎原则》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向其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考虑到并非《公约》的所有规定都已被纳入中国的国内法,因而建议中国保证《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可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秩序。⑩对于委员会提出的关注和建议,中国虚心接受,表示将积极考虑把专家提出的有益建议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政策和措施,以便更好地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内容。(11)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序言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对此理念,中国深表认同并坚定支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实施,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政府会有更大的能力和动力,在未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切实承担《公约》义务,全面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让全体中国人的生活更有保障,更加丰富,更有尊严、更加健康、也更为文明。因而,无论是中国公众还是国际社会,都相信并期待在2019年第三次履约报告时,中国会提交给世人一份更加亮丽的成绩单。

  (李红勃,外交学院法律系教授、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本文是中国人权研究会2014年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常见问题解答》,日内瓦,2010年,第2-3页。

  ②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充足食物权》,日内瓦,2010年,第3页。

  ③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适足住房权》,日内瓦,2010年,第3页。

  ④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世界卫生组织:《健康权》,日内瓦,2010年,第3-4页。

  ⑤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权条约下的个人申诉程序》,日内瓦,2014年,第21-22页。

  ⑥参见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日内瓦,2013年,第21-36页。

  ⑦关于中国这一声明是正式保留而非解释性的,可以参见黄金荣:《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约状况第二次审议评述》,载《人权》2015年第1期。

  ⑧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2014年5月。

  ⑨参见中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E/C.12/CHN/2),2010年6月30日。

  ⑩参见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14年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结论性意见》(E/C.12/CHN/CO/2),2014年6月13日。

  (11)关于本次审议的具体情况,还可以参见黄金荣:《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履约状况第二次审议评述》,载《人权》2015年第1期。

Abstract: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World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the United Nations adopte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The Convention clearly defines various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f citizens and establishes relevant implementation and monitoring mechanism,serving as a human rights charter and legal basis for safeguarding a rich,dignified,sound and civilized life of people in the world.Since signing and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China has taken many measures to actively fulfill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vention and efficiently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which leads to significant progress in the field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朱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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