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当前中国的人权研究中,对妇女、儿童、老年人、少数民族、残障人士等群体的指代有很多称谓,比较常见的主要是“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特定群体”等。弱势群体在划分标准上缺乏客观性,强调其弱势属性亦不利于对其尊严的平等尊重,特殊群体重在强调其不同于一般的独特属性,而这些属性往往是低于或弱于一般状态的,也会引起相关群体的不良感觉。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用法均与尊重人权的精神不一致,因而不是人权研究中的理想用语,我们建议统一改用“特定群体”。“特定群体”的称谓在客观性、平等性、开放性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是更理想的称谓。
关键词:特殊群体 弱势群体 特定群体 人权
在国内的人权研究中,对妇女、儿童、少数民族、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有不同的称法,典型的主要有“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特定群体”等。笔者认为,为了更科学规范地进行研究,实质性地反映这部分群体的实际状况,尊重不同群体的权利和尊严,在人权研究中应当将称谓统一为“特定群体”。
一、“弱势群体”的含义及评价
(一)“弱势群体”的含义
“弱势”主要强调“力量上比较弱小”,相对的是“强势”,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概念。“弱势群体”曾经出现在《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到“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①,但更多时候,在官方文件中用的是“困难群众”②的提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弱势群体”是一个常用词汇③,这与中国社会全面转型过程中的阶层分化有紧密关系。在港澳地区,“弱势群体”被称为“弱势社群”,台湾地区也称之为“弱势团体”或“弱势族群”。
在英文中,经常用“Vulnerable Group”④、“Disadvantaged Group”⑤、“Marginalized Group”来单独、组合或并列使用来代称这部分群体,其中,“vulnerable”重在强调这部分群体脆弱、权利不易得到实现或容易遭到侵害的特点或属性,这些侵害可能来自政府、社会群体或个人,也可能是来自制度性的结构性的歧视、社会排斥或污名化,还可能是某种强大的社会力量或经济力量;“disadvantaged”则重在表达这部分群体实际上所处的贫困的、不利的事实或状态;“marginalized”重在强调该部分群体处于社会的边缘。在实际运用中,既有单独使用的情况,也有两个在并列使用的情况,对三者未加详细的区分,尤其是在很多场合,“Vulnerable Group”和“Disadvantaged Group”经常被不加区分地交互使用。⑥也是基于这种共享的含义,在中国学术界中,“Vulnerable Group”、“Disadvantaged Group”、“Marginalized Group”都被经常性地翻译为“弱势群体”,被翻译为“边缘群体”或“脆弱群体”的情况也有,但相对而言不够普遍。
国内的不同学者主要从四个不同角度上对弱势群体进行了界定:
第一,从相关主体能力或实现权利机会的角度,突出强调这部分群体在实现权利能力、生存能力、竞争能力、社会机会、抗风险的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不足。比如:郑杭生等认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⑦张晓玲认为:“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广义上是指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狭义上指的主要是在社会生活领域占有社会资源少、实现权利能力弱的人,其基本特征是:竞争能力弱,生活上贫困,社会地位低下。”⑧
第二,从相关群体所处的社会结果或最终状态的角度,突出他们在经济资源占有、政治资源占有、社会地位、生活水平、社会声誉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如:商务印书馆编撰的一本辞典中将弱势群体界定为“社会地位较低、经济收入较少或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社会群体。”齐延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分层基础上的概念,它指的是由于自然与社会的、先天与后天的、人为与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以及在发展方面潜力相对匮乏的人群。”⑨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第三,从原因来看,导致这种能力或结果处于不利状态的成因,既可能是相关主体自身的生理缺陷或其他主观因素,也可能是社会结构性原因,既可能是人为因素,也可能是非人为因素。如一本词典中有关弱势群体的词条为:“弱势群体指的是由于社会环境历史原因或自身条件,导致一部分人相对于另一部分人在经济或在其他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群。”⑩
第四,从相关群体与被参照群体相对比的角度,突出该部分群体相对而言的在能力、处境上的不利地位。比如,李林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11)
对我国现阶段究竟那些群体属于弱势群体,有不同的看法,比较具有典型性和共识性的看法是,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少数民族、残疾人等。(12)除此之外,也有研究将农民工、城市失业人员、低收入群体、贫困农民等群体也纳入进来(13)。在国外的政策文件或研究中,弱势群体也具有多元化的特点。(14)
(二)“弱势群体”这一用语的不妥之处
“弱势群体”的用法突出强调了该类群体在能力、现实生活中的弱势地位,作为社会学、政治学研究的术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人权研究中,将相关群体用“弱势群体”来统称具有比较明显的弊端,该词不是人权研究中指代这些群体的理想用语,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作为相对概念的“弱势”,由于缺乏必要的衡量标准而导致用语的不科学。究竟哪些人属于弱势,如何进行范围界定,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种困难不仅在国内存在,而且在国际社会的政策实践中也同样存在,既缺乏准确严格的界定,也没有一个被共同认可的群体清单(15)。事实上,同一群体内部也存在着巨大差异,甚至其内部差异远远大于群体间的差异,这样的话,笼统地将一类人群称为弱势群体便很不客观。也有学者提出,弱势群体应当是居于社会最底层、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群体,而不应当强调其相对于强势群体的弱势性(16)。
第二,笼统地将一类群体归入“弱势群体”可能会招致该群体本身的反对而缺乏广泛认可。作为人权研究者或公共政策制定者,强化群体的弱势性可能会给其采取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带来合理性,但这种称谓本身却并不一定会受到相关主体的欢迎,甚至这种称谓本身就带有“低估”、“小瞧”、“看不起”的含义,这可能本身就是一种歧视。同时,将一部分群体称之为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保障权利措施,也可能会引起另外一些群体的不满。
第三,“弱势群体”具有被“标签化”的嫌疑,突出强调其弱势地位,在给相关主体带来不愉快的身心反应的同时,亦不利于强化不同群体间在尊严上的相互尊重和在利益、心态上的相互包容。
二、“特殊群体”的含义及评价
(一)“特殊群体”的含义
“特殊”指的是“不同于同类事物或平常的情况的”(17),所以,“特殊”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与“普遍”“普通”“一般”“平常”相对,其含义侧重在与其他参考对象相比而言,自身不同于一般的“差异性”。在英文中,特殊群体表达为“Special Group”,其意是“特别的、特殊的、专门的”(18)群体,相对于“Vulnerable Group”或“Disadvantaged Group”在人权研究领域的被广泛使用,“Special Group”在英文人权研究文献中,被使用的很少。
国内从1980年代末开始使用特殊群体的称谓,被广泛用来指代反对改造群体(19)、就业困难群体(20)、老年人(21)等,既可以在正面意义上使用,也在负面的意义上使用。1990年代中期以后,这一词语被广泛用来指代需要特殊加以关照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
近年来,在人权研究中,国内的学者一方面强调该部分群体在自然属性、能力、状态、社会结果等方面的不利地位,另外一方面强调对这些群体需要进行的特殊的对待。如常健等认为:“特殊群体一般是指那些由于特殊的状态、处境、身份而特别容易遭受权利侵犯的主体,需要被给予特殊的保护。”(22)张晓玲认为:“特殊群体主要是指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23)余少祥认为,特殊群体是指“公民中由于生理或体能原因,其权利和一切合法权益受到特殊保护与特殊对待的一部分人。”(24)张永和等认为“传统的特殊群体一般指的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自然弱势群体,他们更多是基于生理上的特殊状况而需要特殊保护。”(25)同时,“广义上的特殊群体还包括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职业不光彩或道德上处于劣势等原因,权利往往被忽视的特殊人群。这两类群体存在很大差异,就权利保障而言,前者需要的是政策、法律的特殊保护,甚至是倾斜性的保护,而后者需要的则是政策、法律的正常的、非歧视的保护,两者的要求不一样。”(26)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在目前国内的人权研究中,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在实际所指代的群体上并没有显著的区分,甚至在很多研究中可以交互使用,但如果结合该两个词的具体含义来进行比较,相对于弱势群体,特殊群体是相对更具有包容性的概念,往往包含了前述意义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得到广泛关注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27)。
除此之外,特殊群体还包括一些其他主体,这些主体本身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而是由于在既有的制度和文化结构下,其权利容易遭受制度性歧视或没有得到平等对待,比如常健等在《人权知识公民读本》中认为特殊群体也包括迁徙工人、原住民、无国籍人、难民、特殊疾病患者、被羁押者、受害者等。(28)在“中国大众人权观念调查报告”中,特殊群体还包括乞丐(流浪人员)、同性恋、罪犯、吸毒人员、卖淫人员、第三者等。(29)还有些研究将城市外来务工人员(30)、失足青少年(3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性侵的女童、海外中国公民以及解毒人员等归为特殊群体(32)。
(二)“特殊群体”这一用语的不妥之处
相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特殊群体”这个称谓没有特别地、直接地强调这部分群体在资源占有、社会身份、生理能力等方面的弱势性,其客观性有所提高,也回避了衡量标准难以确定等困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仔细查究,其含义与人权研究所强调的尊重、平等等精神也有不吻合之处,表现为:“特殊群体”主要强调的是不同于参照群体的“差异性”,那么,具体到人权视角下所一般指称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少数民族等群体来说,其差异性是什么呢?不难推理,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为在性别、年龄、族群、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往往是低于或弱于一般状态的。中国俗话说“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所以,绝大多数正常的人或群体都不会将自身的弱势或弱点被公开谈论后被“标签化”视为愉快之事,这种突出强调其差异的称谓,从这些群体本身的角度来说,容易产生不愉悦的心理感觉。因此,从人权研究意义上说,“特殊群体”也不是指代这部分群体的理想用语。
三、“特定群体”的含义及其优势
(一)“特定群体”的含义
“特定”的意思是“特别指定的(specially designated)”(33)或特别限定。“特定群体”则是指特别指定的群体,至于这些群体自身具有什么特征,它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在英文中,“Specific Group”翻译为“特定群体”、“指定群体”,该称谓与特殊群体(Special Group)的细微差异在于,它更强调是指定的,但该群体是否具有什么样的“特殊”的不同于一般的属性,并不着意强调。“Specific Group”一词经常用在医学与健康护理(34)、特定群体保护(35)、政治选举(36)等领域,强调具有某种特征或某种特定需求的人群。
相对于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特定群体的称谓在国内的学术界运用的较少,缺乏对该词的含义和外延的明确界定。但出现了一些学者在相关群体表达时运用“特定群体”这个称谓,如赵树坤(37)、徐爽(38)等用该词来统称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迁徙工人、罪犯、犯罪嫌疑人、失地农民等群体,也出现了一些以特定群体命名的著作或文章,如《中国特定群体人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39)、《公民维权“巧帮手” 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篇》(40)、《为弱势、特定群体就业创业开辟新路》(41)等。
特定群体本身没有价值的判断,不带有褒义或贬义的色彩,也没有强调这些群体在哪些具体方面不同于一般或大众,只是客观表达该群体是特别指定的。就目前而言,传统意义上的妇女、儿童、少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群体,以及人权研究中需要特殊加以关注的农民工、失地农民、罪犯及嫌疑人、艾滋病患者等人权均可以用特定群体来指称。
(二)使用“特定群体”这一称谓的合理性
“特定群体”的称谓相对于弱势群体或特殊群体,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更具有客观性。特定群体的称谓不对群体的特征进行概括或判断,避免了从主观上对不同群体进行归类的弊端,更具有客观性,也可以避免由于判断标准不一致,衡量尺度不一致而产生的学术上或实务上的争议。
第二,更体现平等性。无论是“弱势群体”、“困难群体”还是“特殊群体”都有将这些群体的弱点直接或间接公示于众并加以强调性表达的嫌疑,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含义,所以从精神上来讲,由于该称谓缺乏平等尊重,而容易引起当事人不舒服的感觉,容易伤害其自尊心。
第三,更富有开放性。由于特定群体的称谓不着意强调群体特征或属性,所以,其边界具有开放性,这就为以后的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新情况留下了空间。比如,当前农民工权利保护的问题就具有比较显著的时代性,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若干年后这个问题可能就消失或淡化了,但又可能产生新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但无论如何变化发展,特定群体都可以将需要加以特殊注意或保障的群体纳入其中。
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相关人权文件来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等中,均没有采用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的表达,相关内容采取的均为具体例举式,分别从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具体权利的视角来进行政策指导和情况介绍。这可能与“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所内含的歧视性含义及容易引起相关群体不愉快的心理体验相关。笔者认为,在今后的人权研究或政策制定中,如果需要用一个词来统一指称需要特殊保护的这些群体权利,建议首选“特定群体”。它具有中立性、平等性和开放性,能够适应广泛的场景,是相对而言比较理想的术语。
①参见朱镕基:《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Abstract: In today's human rights study in China,there are three umbrella names for the woman,children,the old,the minority and the disabled,etc.They are Ruoshi Qunti,Teshu Quntiand Teding Qunti.There is no objective criterion to identify which group is vulnerable group and the emphasis of weakness will go against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dignity.Teshu Qunti emphasize the differences with the general groups and the differences are often weaker than others,so it will also cause bad feelings.Given this,we should rename the Ruoshi Qunti and Teshu Qunti for Teding Qunti.The appellation of Teding Qunti shows the significant advantage in the objectivity,equality and openness.Also it fits the spiri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