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腐败是拉丁美洲新民主国家以及世界其它很多国家面对的一个最大问题。在当代,反对腐败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联系。腐败现象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通常会侵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侵犯弱者的权利,也经常会侵犯民主原则、侵害司法公正等。从人权角度看,腐败是国家履行保护改善人权义务的最大障碍之一。因而,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坚决打击腐败。
关键词:腐败 侵犯人权 国家义务
本文旨在阐释,作为世界上最为古老的一个现象,腐败如何将人权当作最新的牺牲品。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时候,独裁统治才是人权最大的敌人。
一、研究腐败与人权之间关联的必要性
我们已经习惯了基于公共行政领域或政治领域的特定情况,以一种个案化的方式来看待腐败现象的所有形式和表现,而这就会导致政策带有偏见,因为没有将深受腐败现象荼毒的对象包括进去。传统上讲,国家通过刑法所做的努力更多的是倾向于追缴非法所得的财物。
研究腐败、了解腐败对全面保障一个国家的人权所造成的影响,十分重要。在原则上,这二者之间似乎并没有任何关系,但实际上,腐败会限制人权的实施,并在某些情况下完全否认人权,尤其是最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所应享有的人权,有鉴于此,二者之间的关系不言自明。近年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均采用各种措施来减少腐败。
除关注可能引发腐败的人群外,我们还关注的是受腐败行为影响的广大人民。在这个问题上,受影响的人群范围很大,既包括富人,也包括穷人。不过,贫富人群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因为受影响的人群一般多属于经济贫困阶层,严重依赖国家及其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腐败对他们的影响更为直接。
仅以诉讼权为例,这也可以视为向社会提供的一项服务。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受害者会向司法机构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获取伤害补偿。但不幸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障碍,其中包括:需要请律师、支付费用、间接成本、体制的复杂与冷漠等。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再加上遇到贪官、收取贿赂或为某一方牟取利益,那么对于那些没有资源、不能进入腐败网络的人来说,他们的人权最终就无法实现。
这就是为什么制定反腐政策的主流必须基于人权,并把其对弱势群体的影响作为考虑重点。要让所有人都认识到这一点。必须有综合性的政策专门针对国家结构的更新、加强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加强自治机构和中间机构的自律与监督,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外界的监督和社会监管,为社会斗争中受影响的人群负责,赋权给人民,让他们有权保障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不受损害。
过去40年间,关于腐败的研究有了巨大发展。像经济和计量分析领域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一样,学者们也将腐败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对其影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对腐败的解释和研究可见于各学科领域,其中包括法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应该指出的是,虽然学者们越来越有兴趣收集分析数据、构建实证证据对腐败进行分析,但我们还是能够找到一些对腐败和人权之间关系的研究。
在历史上有过一些个别的研究案例,其思想基础却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人权思想本身就曾导致了“激进左派”的崛起,反对一切不平等现象,拥有强大的变革潜力。就此而言,反腐改革有可能源自华盛顿共识,并于上世纪90年代传至拉丁美洲,被纳入新自由主义改革的框架之中。
世界银行和其它国际信贷机构所推行的政策均建立在这样一个观点基础上,即认为“国家的过度监管”是导致腐败的主要根源,因此,降低监管程度就能有效减少发生腐败行为的动力。乍一看上去这似乎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议程,甚至在某些方面相互对立。
但是在美洲地区,各国已经意识到腐败犯罪的影响和后果已经超越了国界。有鉴于此,这些国家签订了《美洲反腐败公约》。①在联合国层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指出这一现象对政治稳定所产生的影响。②
学者们开始重新重视对人权与腐败关系的研究。但是,国际反腐公约并没有明确列出与人权有直接联系的条款;各人权条约的情况也与此类似,没有表明人权与腐败问题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说腐败是对民主的一种威胁,它意味着在一个腐败盛行的国家是不可能有透明度或可信度的,这就大大削弱了民主的基础。③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解决该问题的途径只有一个,即改善民主体制。因此,反腐与尊重人权拥有相同的原则:共同参与、透明、问责制,以及非歧视。
此外,正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的民主治理机构,如司法体系和警察,在反腐和保障人权领域必须能够回应公民的需求,并且遵守国际标准。
二、人权与腐败的概念界定
需要明确的是,人权与腐败的概念在包括法学、哲学、政治学以及社会学在内的不同学科领域均分别受到广泛关注。因此,我们今天才得以在这些问题上展开探讨,并拥有大量文献资料。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我们有必要对发展出这些概念的参考框架作出界定。
首先,我们将在上世纪发展起来的几个概念的共同含义基础上讨论一下腐败概念。然后会对这一概念进行一些补充,强调几个共同含义中没有得到正确表达的问题。接着,我们会简要解释一下国际法的法律途径,进而我们会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解释人权概念。最后,我们会探讨一下腐败和人权之间的关系。虽然普遍认为这两个概念是相互分离的,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它们之间可能存在某些联系。探索还在继续,本文对这一话题不加展开,只是概述一下当前的进展情况。
(一)腐败的概念
虽然针对如何解决腐败问题的理论种类繁多、历史悠久,我们还是可以找出在当今社会根深蒂固的某种共性,这就是,将腐败视为受个人利益驱动的行为,它源于执法或特定环境下对权力的信仰。
这一概念虽然有助于我们理解腐败,但仍显得过于宽泛,无法将腐败与其它类别的失职渎职行为很好地区分开来,因此不具可操作性。界定腐败的好办法是指出腐败行为的如下主要特点。
首先,从逻辑上看,腐败与监管制度联系在一起。这种监管制度赋予一个或几个机构拥有无关自身利益的决策权。因此,腐败必然涉及违背职责与利益冲突。
其次,涉及腐败的失职行为应以获取职务外利益为动机,这种利益是在遵守监管制度时无法获取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利益一般都是经济利益,但也有可能是其它方面的利益,例如政治、职务、性等。
第三,腐败行为是机构涉及失职以及花费大部分时间进行制裁和约束的隐秘行为。
1.腐败并不局限于国家行为
基于这一概念的第一方面内容,有学者提出了对参考范围或背景的质疑。传统方法将这一概念限制在国家范围内,认为腐败行为必须涉及某个政府官员,因此某些学者和机构明确表示,腐败就是政府官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职权。他们表示没有理由对这一概念的范围进行限制,国家机构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有参与者从中破坏标准以谋取职务外利益。例如,从这一角度理解,牧师会腐败,公司的董事也会腐败等。究其根本,这是因为对腐败本质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的争议。
这一概念的理论框架将腐败不仅仅局限于国家,腐败指的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侵犯手段。腐败的特性不是源于它所影响的价值观或美德,虽然这种影响可以是多方面的,而是腐败的手段。鉴于这一特点,腐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侵犯,只能发生在特定环境下。
相反,对于把腐败框架仅限于国家的人来说,腐败是攻击国家机器正常运作和目标的一种方式。换言之,腐败不仅指一种进攻手段,还指其进攻目标。
关于这一话题,我们在此采纳第一种意见。鉴于腐败的范围十分宽泛,我们将其进行了分类。这种分类方式被广泛用于区分轻微腐败和严重腐败。
轻微腐败是指公众在使用公共服务时与政府官员互动而受其影响的腐败。这种类别的腐败也叫“底层腐败”或“街头腐败”,视涉及官员的类型而定,直接受影响的人不多,所涉及的金额通常也较少。严重腐败是指最高级国家官员、总统、部长等的腐败行为,通常涉及巨额财产。
另外一种分类根据行为和所破坏的规则,将腐败分为政治腐败和非政治腐败。政治腐败是指滥用公权力损害公众利益来牟取私利。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一点是,腐败者所破坏的规则原本是为了实现某个共同目标,却因腐败行为而受到负面影响。而非政治腐败(通常是经济腐败)违反监管体制不是为了实现整个政治群体的某个目标,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群体的目标。这种案例包括足球裁判员及公司行政人员的腐败等。
2.理解腐败的经济视角
正如我们在一开始指出的那样,应对腐败问题有很多纪律性方法,其中一个就是基于市场理性基础的方法。因此,对于这一概念而言,相比定义达到什么行为要求才能构成腐败来说,更重要的是要明确产生这类行为的条件是什么。
从经济角度看,腐败是指在特定背景下,最能解释腐败行为的那种诱因和机会。就此而言,腐败可以用两个变量的相互作用来解释:一个是腐败的可得性,这是个常量;一个是腐败的机会,是变量,它能解释之所以选择腐败的合理性。
因此,腐败是由国家的垄断权力(机会)所提供的寻租行为(可得性)。在这一基础上,从组织的角度来看,罗伯特·克利特加德(Robert Klitgaard)曾用一个等式定义腐败:腐败=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这种方法就没有定义腐败行为的特点,而是指出导致其产生的组织因素。
关于这种观点,有趣的是,它让人们有机会直接观察到某个特定组织领域决定腐败程度的某些因素,并因为这些因素的透明化而使制定反腐政策的方向更加明确。④
3.理解腐败的民主视角
腐败的民主概念则关注民主政治的包容性。总体来说,民主制度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每个可能受某决策影响的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对该决策施加影响。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个体应有权参与机构事务、影响集体决策,比如,拥有投票权,拥有影响公开审判的平等机会,有权、有机会参与有关议事日程及公开选举等议题的讨论。考虑到刚才提到的民主基础,根据民主制的规则,人民有权参与决策及集体行动,因此,也可把腐败理解成不让人民参与这些事务,从而为获取个人或某个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大众利益。
我们将采纳透明国际组织(TI)的概念框架,因为它已被广泛接受,将腐败定义为滥用所赋予的权力用以牟取私利。这一概念以民主视角为补充。关于这一特定方法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它注重定义在民主体系包容原则下产生腐败的结果。如上所述,政治腐败的后果总是将那些没有参与或没能从腐败中受益的人的决策或集体行为排除在外,而这些人依法应该被包括在内。
(二)人权的概念
源自17世纪末的学说理论将人权视为人的自然权利,所对应的是专制君权。这种学说认为,人只要存在就先于其所组成的政治社会被赋予这些权利。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法国1798年通过)以及美国宪法前10个修订案(即1791年的《人权法案》)均受这一学说直接影响。这些是有关宪政自由主义的第一批法律文件,规定了一整套个人应该享有的自由与权利,同时限制国家的权力。
尽管这种学说在哲学范畴具有普遍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承认并尊重人权仍属各国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事务。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一些恐怖暴行使这一现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那时起,如何对待生活在其领土内的男男女女便不再仅仅属于各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了。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UDHR)以及随后关于人权问题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有效保障这些权利成为一项国际性任务,属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事务。
与当初刚起源时的理论有所不同,人权不仅包含自由主义因素,还包括民主、社会公正以及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来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宣布人权取得了胜利,也不意味着有关人权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种种争论全都消失不见了。
从国际社会的角度看,人权到底意味着什么?虽然没有哪个国际条约给出明确定义,但从条文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权是指人在有组织的社会里能够过上有尊严生活所需的主观权利;一个国家如果想要履行其国际责任,就必须尊重、保障这些权利;人权在自然人与国家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前者是权利的承载者,后者要履行国家义务,以保障前者拥有尊严地生活所需的必要条件。人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四个特点应着重指出一下,即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剥夺性、相互依存性和不可分割性。其中,不可剥夺性意味着,这些权利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失去,即使是被其所有者主动放弃的时候(因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宣布放弃)。相互依存性指的是,这些权利之间的纽带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能够更好地享有或分配某项权利,那么其它各项权利也就有了一定保障。
为了更好地从国际角度理解这一问题,有必要明确一点,即这些是国家需要履行的义务。国家有义务在人权事务上履行其国际承诺。而明白这些义务的内容会让我们更容易理解腐败如何破坏人权以及能够破坏到什么程度。国家的义务主要是:尊重和保障国际社会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履行尊重人权的义务,就是要直接遵守各项公约规定,也可理解成要求国家及其机构不得损害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与自由。该项义务的具体内容视每个权利具体要求而定。虽然一般来说该义务均有例外弃权情况,但尊重人权是国家义务,即国家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按正当程序处理该项权利。
人权保障义务,要求国家通过机构体制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其治下所有人能够享有、并有效行使其各项权利和自由。由于规定的义务所涉及的范围极广,有时还具有扩散性,有些学者将其不同层面列举出来,这有助于明确其具体内容。保障人权的义务有以下主要形式:保障充分享有及实施这些权利的义务;保护人民在享有这些权利时免受私人机构威胁的义务;采取一般性保护措施防止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补偿受害者的义务;与国际机构合作的义务。
国际社会要求必须根据平等和非岐视原则来履行这两项义务。根据平等与非歧视的原则,国际法学界成为国际社会的支柱之一,美洲法院的地位也被提升到国际最高等级,其判决成为一种强制性规范。该原则禁止国家就人权的实施或享有对人进行随意区分。
还有必要强调的是,这些义务针对的是所有政府部门(行政、立法、司法)。因此,任何公共管理机构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如果构成对人权的侵犯,就都将被视为这个国家违背了其国际法规定的国际责任。
三、腐败与人权的关系
虽然几十年前人们就开始广泛探讨人权和腐败这两个概念,腐败行为与人们享有这些权利之间的关系却很少有人提及。直到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才开始有人讨论它们之间的关联,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于2003年发表了第一篇关于腐败与人权关系的文件。从那以后,经过几次会议讨论,终于在联合国框架体系中明确了这种相关性。最近的一次讨论是在人权理事会于2013年3月召开的圆桌会议上,讨论了腐败对人们享有人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呢?正如本文开头所指出的那样,腐败是一种复杂现象,可以从多个学科角度进行分析。形成这种复杂性的一个原因就是腐败能够造成一系列影响,并影响为数众多的领域。
与上面所说的影响不同的是,人权所关注的是腐败对人民造成的损害。经过多年努力,大家现在已经认识到腐败和人权之间存在着深入、密切的关联,因此对于人权的认识应该脱离原来只关注腐败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这种传统思维模式,而将注意力放在人身上,关注腐败对人们生活所造成的恶劣影响。⑤
从这个角度来看,腐败不仅意味着对个人人权的侵犯,还意味着对行使和享有这些权利形成结构性障碍。不过,腐败和人权之间的关系并不局限于刚才所说的负面影响(腐败侵犯人权),它们之间还存在着积极的一面,主要是反腐运动和人权运动之间的相互促进。这两项运动相互影响,打击腐败会对行使和享有人权产生正面影响,而改善人权则会减少腐败的机会。
(一)腐败对人权的侵犯
腐败对行使及享有人权的影响十分复杂。腐败到底是如何侵害人权和侵害的程度如何,想要解释其所有的方方面面是件困难的事情。有鉴于此,以下内容无意涵盖所有方面,只是简要概述一下最为明显的几项内容,以阐述二者之间的关联性。
首先,如果想要确定某个腐败行为是否对人权造成伤害,有必要弄清楚该人权所涉及的义务有哪些;而想要了解这个问题就有必要确认法律的内容与范畴,并将其与尊重、保护人权的一般义务联系起来。此外,还有必要对腐败行为和侵害人权(未履行义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这对研究具体个案十分关键。一般来说,我们会发现两种类型的联系:(1)腐败行为直接侵害人权;(2)腐败行为导致人权受到侵害,但其本身并不违法。
当某个腐败行为直接侵害到人权,这就意味着国家在该权利上没有履行义务。举例来说,法官接受贿赂就会直接影响到裁判的公正性,因此侵害了公平审判权。此外,政府官员或机构的腐败行为会直接导致一人或多人无法获取某项权利,这就直接侵害了这项权利。其它例子还包括贿赂官员获取住房补贴或贿赂公立医院的医生获取医疗服务等。
有些时候,腐败行为有可能导致一连串事件,最终导致某项权利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腐败行为有侵害权利的直接风险,但是其本身并未对权利构成侵害。例如,海关官员接受贿赂放行来自其它国家的有毒垃圾。如果这些垃圾位于居住区附近,则该受贿行为就间接侵害了该地区居民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我们更经常面对的是腐败与人权之间的间接关系。政府机构需要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腐败,避免对倡议反腐的人进行威胁、骚扰、以及攻击。否则就会妨碍言论自由,侵害个人诚信及生存权,而这些都是腐败行为的主要影响。关于受影响的权利,有些权利受腐败的影响更加明显一些。联合国刚开始探讨腐败与人权关系的时候重点关注社会、经济及文化权利。原因不难猜测,因为履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ESC)即意味着要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建设、维护和发展服务,以满足人民的某些需求。这就涉及一系列工作,需要签署大量的合同,而这些都为腐败提供了机会。一旦这些机会成为现实就会对权利造成损害,因为资金的减少或合同欺诈都会影响到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及覆盖范围。此外,司法界也是腐败与人权关系较为明显的一个领域。
(二)人权对反腐败的积极作用
在联合国机构的努力下,各国已经认识到人权在反腐斗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认识到如果在人权保护方面做得不好就会催生腐败,而采取措施加强及改善人权就能有效预防腐败。这一关系在某些人权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首先是与政治参与相关的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获取公共服务的权利、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等。这些自由是有效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反腐过程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在那些允许信息和意见自由流动的社会,识别并打击腐败会更加容易一些。
不过,如果想要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还要求国家为媒体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创造条件。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市场竞争或编辑记者的腐败会压制抱怨的声音。此外,保护言论自由也有利于反腐斗争,使记者和所有人都能大声谴责腐败行为而不用担心被控中伤或诽谤以及承担人身安全上的风险。因此,如果活跃市民、知情者、及消息灵通人士能够有效行使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各种政治权利,则腐败行为就会因为高风险而缺少吸引力。同样,在对政治权利缺乏或很少保护的地方,腐败的机会就会大大提升。
其次,另外一个与腐败密切相关的权利是信息权,有关法律近年来也经历了一次重大转变。毫无疑问,对信息权的有效保护是反腐的一个重要工具。正如我们之前所说,为了揭露隐秘的腐败行为,必须采取措施将其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下。为了做到这一点,让相关信息及时地被掌握在正确的手中会有效预防及揭露腐败。
最后,如上所述,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人权的基础,能够为反腐斗争提供全新的视角。该原则要求平等对待、尊重所有个体,要求国家不得直接或间接创造任何歧视环境。
总之,清楚认识人权与腐败之间的关系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腐败。具体措施包括提高政治参与度,让受影响的团体获取相关信息,保障所有公民享有无需理由即可查询公共信息的权利,等等。
四、结语:几点评论
腐败是拉丁美洲新民主国家和世界其它很多国家面对的一个最大问题。腐败现象是对人权的侵犯,通常会侵害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有时会侵犯民主原则,从而导致以腐败者的私利取代公共利益。从人权角度看,腐败是国家履行保护改善人权义务的最大障碍之一。
司法系统的腐败不仅妨碍人们享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还妨碍了国际人权机构要求的司法保障。
公共领域的腐败威胁到人民的生存权,因为病人有可能得不到所需的医疗帮助,建筑设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有缺陷并且十分危险等。
腐败现象意味着很高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很显然,如果高层腐败盛行,国家的财产就会流失,严重损害人民的经济权,破坏经济,导致大量人口失业、饥饿和贫困。腐败的政客与公务员不仅是在犯罪,更是在严重侵害人权。
因而,腐败与人权,这两个概念看似毫不相干,但在我们生活的今天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一个到处都不公正的地方,它们之间的联系就更为明显。只有当腐败消失以后,我们才能够通过实现人权最终了解实现司法公正的形式。
能够肯定的是,人权及享有没有腐败的生活是公共服务的基本支柱;它们保障了体制的可信赖性以及政府在各个领域的行动力。此外,宣扬人权和没有腐败的生活,也是在宣扬道德。对公务员来说,在严格遵守国际条约有关国内立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时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职业道德之余,绝对有必要阅读并理解有关人权与腐败两个原则的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思考和分析,将其变成一个有用的工具,并运用到公共事务中。
([秘鲁]约塞·阿维拉·赫雷拉,秘鲁司法部主管人权事务的副部长。)
注释:
①该公约中指出:“……腐败损害公共机构的合法性,是对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公正的一种攻击,同时也是对各阶层人民整体发展的阻力”;“……代议制民主是本地区稳定、和平及发展的必要条件,其本质要求反对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的一切腐败形式,以及与行使公共职能相关的一切腐败行为。”
②该公约指出:“……这些问题十分严重;腐败通过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和正义、损害可持续发展及法治,从而对社会稳定和安全构成威胁”;“……腐败的案例涉及大量资产,在国家资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威胁到这些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③秘鲁宪法法院在其反腐行动倡议中曾明确指出:“……这种行为不仅有违刑法,而且还违背了最基本的伦理与道德,因此,进而违背了宪法的根本价值观。”
④马克·沃伦(Mark Warren)则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主要是关注某个特定法规来定义腐败。
⑤在2013年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圆桌会议上,国际透明度组织(TI)副主席米克洛斯·马沙尔(Miklos Marschall)在论及腐败对人们享有人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一议题时提出这一看法。
Abstract: Corruption is a biggest problem in the new democratic states of Latin America and many other countries all over the world.In contemporary era,anti-corruption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human rights protection.Corruption is a brutal encroaches on human rights.Generally it infringes on the right of equal legal protection and the rights of the weak.So does it on democratic principle and judicial justi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rights,corruption is the largest barrier of the state to exercise the duty of improving human rights.Thus to protect human rights,corruption must be firmly and fully cracked down.
(责任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