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宪章》的人权原则,结合中国的国情,经过长期实践的检验,中国成功地形成了具有自己独特见解的人权观,确立了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建设事业已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中国特色人权观和中国人权发展模式成为全世界人权进步事业的一面光辉的旗帜。
一、坚持党对人权事业的坚强领导
中国特色人权观和中国人权建设事业,由中国共产党统领。中国共产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自己的宗旨和奋斗目标之一,并铭刻在《党章》之中。这表明,中国共产党确信,她所领导的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奋斗目标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追求的全面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目标高度契合。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从她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为中国人民争自由,争平等,争民主,争人权。这些最通俗最本质的内容至今没有改变,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历史阶段,表述的语言更体现时代的特征,更适应时代的需要。在世纪交替时期,随着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深入,面对人的权利、社会利益冲突渐趋复杂的现实,保障人权被提到突出位置。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人民掌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题并论,作为共产党执政的目标和使命。从那以后,每届党的代表大会都庄严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在中国共产党的倡导和建议下,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全中国人民共同遵守的一项宪法原则。
继而,2007年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正式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纲领性的誓词。这一系列举动无可争辩地表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党和国家对人权的重视不断得到加强。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时代。全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斗号角已经吹响,“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更明确,更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毫无疑问包含了全面充分实现人权的坚定信念和美好向往。
二、坚持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
中国一贯坚持“人权普遍性”与“人权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我们从不否定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属性,但认为人权还有特殊性的属性,两者相统一,不得分割。广大发展中国家也是这么认为的。
“人权普遍性”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主体的普遍性,即一切自然人都是人权的主体,人人享有人权,毫无例外;二是人权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的普遍性,即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所有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个人权利、集体权利等,都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三是责任与义务的普遍性,即世界各国,不分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宗教,文明,文化与历史背景,发展水平,一致承诺和接受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和信念。
“人权特殊性”指的是,人权目标的实现必须考虑民族特性和地理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即人权的实现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不能以人权普遍性原则为由,要求所有国家实行同样的政策,采取同样的做法,更不允许某些国家或集团把他们自己的人权说教与人权模式装扮成“国际公认的普遍性原则”,强加给其他国家。我们肯定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种属性,反对某些人硬把自己的人权观说成是“普世价值”而强加于人。“人权普遍性”不能被曲解,更不能被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加以滥用。基于上述理解和认识,中国将“人权普遍性”原则和国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确立了切实可行的人权战略、政策和措施,将人权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并专门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国人民全面充分享受人权的信念和向往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同步前行。
三、确立科学合理的人权发展模式
中国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发展水平,确定自己的人权发展模式,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确定为首要人权,同时也不轻视或忽视其他各项人权。中国最大的国情是人口众多,人均资源贫乏,人口占世界23%,可耕地面积只占世界的7%,每年净增人口750万,相当于一个中等欧洲国家人口总数,此外,我国的经济等也还不够发达。
面对这样的国情,我们理所当然应当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这是最合理的选择,最正确的选择,也是最人道的选择。有人批评我们这样做是重视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忽视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这是非常狭隘的理解。其实,生存权首先包含了生命权,但不仅仅限于生命权,也不仅仅限于维持温饱的最低生活标准。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体面,有尊严,并不断提高物质、精神、健康和享受文化生活的水平。发展权更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关于发展权的定义写得清清楚楚:“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那种认为中国只重视集体人权,不重视个人人权的看法,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证明,中国的做法最符合自己国家的实际,行之有效,成果丰硕,人民满意。人权就是要代表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人民满意是最终评判。
四、构建了独特的人权保障体系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人权保障体系中起着领导和核心作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担负着保障人权的最主要的责任。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党和政府工作的总体战略目标和政策导向更加贴近人民的愿望,更加符合人民的需求,更加保护人民的利益,这就使得国家的人权建设事业获得了坚实的政治和政策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在中国共产党的党章里,贯穿在执政党的纲领、方针、政策中,落实在党的具体工作和实际行动上。
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国家的政体和法制两个层面保障人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行使管理、立法、监督三大权力,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各项人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中国特有的政治民主形式。这种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民主协商制度,参与方还包括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民族、宗教界和港澳台代表等,组织上具有广泛代表性,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人民政协运用民主协商的形式,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行使参政议政、监督、批评、建议之职能,是中国实行协商民主和保障人权的又一重要保证。
人权的法治保障坚强而有力。中国人权保障的特色是,依法享有人权,依法行使人权,依法保护人权,依法促进人权。也就是说,法律保障人权,享有人权不得违法。充分享有人权是理想,是目标,是应有权利。要把理想变为现实,即把应有权利变为实有权利,首先必须把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因此,人权的实现必须得到法治的保障。中国的人权法治保障制度伴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得到加强,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包括订立和完善了各类关乎人权保护的单项法律、法规,使各项人权依法得到保障,使对违反和破坏人权行为的惩罚和制裁有法可依。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宣言书,也是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动员令。其中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①可以断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带来全面依法保障人权。
中国人权保障体系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官民合力保障人权。保障人权的主要责任在国家、政府、官方,但民间社会的作用也不可或缺。中国民间社会中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团和学术研究机构是构成国家人权保障体制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手段和途径是与政府及有当局沟通和交流信息、协商、研讨、咨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等。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多做贡献。官方和民间形成合力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彼此间充满理解、谅解、信任与合作,而不是对抗和排斥。
五、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
中国坚信,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主权国家的内部管辖事务,一切外部势力不得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的内政。各国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和发展模式,包括人权发展模式,外国无权干涉。人权保护的首要责任在本国政府。关于人权国际保护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不得滥用“人道主义干预”或打着“保护责任”的旗号,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煽动和支持“颜色革命”,改变其合法政府。
六、倡导和推动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中国积极倡导,模范践行建设性的国际合作,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持续作出积极贡献。中国一贯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忠实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成为联合国人权领域里扶正祛邪的正义之师。在中国和其他正义势力的顽强坚持和积极推动下,曾经在联合国人权领域里盛行一时的政治化、双重标准、选择性、乱整人等不正之风受到一定遏制和扭转,平等协商、对话合作的气氛有所上升。中国主张国家之间应该在平等、互信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建设性对话、磋商、交流与合作,以增加共识,减少分歧,建立互信,消除隔阂,加深理解,促进合作。中国自己身体力行,已与欧盟以及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开展了经常性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成果卓著。
由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出,中国特色人权观旗帜鲜明,特点突出。旗帜鲜明在于,这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旗帜。特点突出在于,它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具有自己独特的立场和理念,但又不是全盘另搞一套。国际上普遍公认的人权观念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不但不冲突,而且有着高度的共通性。中国人权发展模式道路宽广,前途光明。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人权忠实的践行者和坚强的捍卫者。
(陈士球,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专家。)
注释:
①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朱力宇)
一、坚持党对人权事业的坚强领导
中国特色人权观和中国人权建设事业,由中国共产党统领。中国共产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自己的宗旨和奋斗目标之一,并铭刻在《党章》之中。这表明,中国共产党确信,她所领导的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奋斗目标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所追求的全面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目标高度契合。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从她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是为中国人民争自由,争平等,争民主,争人权。这些最通俗最本质的内容至今没有改变,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历史阶段,表述的语言更体现时代的特征,更适应时代的需要。在世纪交替时期,随着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深入,面对人的权利、社会利益冲突渐趋复杂的现实,保障人权被提到突出位置。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与“人民掌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题并论,作为共产党执政的目标和使命。从那以后,每届党的代表大会都庄严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针。在中国共产党的倡导和建议下,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全中国人民共同遵守的一项宪法原则。
继而,2007年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正式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纲领性的誓词。这一系列举动无可争辩地表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党和国家对人权的重视不断得到加强。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时代。全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斗号角已经吹响,“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更明确,更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毫无疑问包含了全面充分实现人权的坚定信念和美好向往。
二、坚持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
中国一贯坚持“人权普遍性”与“人权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我们从不否定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属性,但认为人权还有特殊性的属性,两者相统一,不得分割。广大发展中国家也是这么认为的。
“人权普遍性”可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主体的普遍性,即一切自然人都是人权的主体,人人享有人权,毫无例外;二是人权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的普遍性,即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所有人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个人权利、集体权利等,都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三是责任与义务的普遍性,即世界各国,不分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宗教,文明,文化与历史背景,发展水平,一致承诺和接受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和信念。
“人权特殊性”指的是,人权目标的实现必须考虑民族特性和地理特征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即人权的实现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不能以人权普遍性原则为由,要求所有国家实行同样的政策,采取同样的做法,更不允许某些国家或集团把他们自己的人权说教与人权模式装扮成“国际公认的普遍性原则”,强加给其他国家。我们肯定人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两种属性,反对某些人硬把自己的人权观说成是“普世价值”而强加于人。“人权普遍性”不能被曲解,更不能被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加以滥用。基于上述理解和认识,中国将“人权普遍性”原则和国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确立了切实可行的人权战略、政策和措施,将人权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并专门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国人民全面充分享受人权的信念和向往将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同步前行。
三、确立科学合理的人权发展模式
中国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发展水平,确定自己的人权发展模式,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确定为首要人权,同时也不轻视或忽视其他各项人权。中国最大的国情是人口众多,人均资源贫乏,人口占世界23%,可耕地面积只占世界的7%,每年净增人口750万,相当于一个中等欧洲国家人口总数,此外,我国的经济等也还不够发达。
面对这样的国情,我们理所当然应当把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要位置。这是最合理的选择,最正确的选择,也是最人道的选择。有人批评我们这样做是重视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忽视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这是非常狭隘的理解。其实,生存权首先包含了生命权,但不仅仅限于生命权,也不仅仅限于维持温饱的最低生活标准。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体面,有尊严,并不断提高物质、精神、健康和享受文化生活的水平。发展权更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关于发展权的定义写得清清楚楚:“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那种认为中国只重视集体人权,不重视个人人权的看法,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证明,中国的做法最符合自己国家的实际,行之有效,成果丰硕,人民满意。人权就是要代表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人民满意是最终评判。
四、构建了独特的人权保障体系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人权保障体系中起着领导和核心作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担负着保障人权的最主要的责任。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党和政府工作的总体战略目标和政策导向更加贴近人民的愿望,更加符合人民的需求,更加保护人民的利益,这就使得国家的人权建设事业获得了坚实的政治和政策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在中国共产党的党章里,贯穿在执政党的纲领、方针、政策中,落实在党的具体工作和实际行动上。
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国家的政体和法制两个层面保障人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通过行使管理、立法、监督三大权力,保障人民充分享有各项人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中国特有的政治民主形式。这种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民主协商制度,参与方还包括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民族、宗教界和港澳台代表等,组织上具有广泛代表性,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人民政协运用民主协商的形式,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行使参政议政、监督、批评、建议之职能,是中国实行协商民主和保障人权的又一重要保证。
人权的法治保障坚强而有力。中国人权保障的特色是,依法享有人权,依法行使人权,依法保护人权,依法促进人权。也就是说,法律保障人权,享有人权不得违法。充分享有人权是理想,是目标,是应有权利。要把理想变为现实,即把应有权利变为实有权利,首先必须把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因此,人权的实现必须得到法治的保障。中国的人权法治保障制度伴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得到加强,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包括订立和完善了各类关乎人权保护的单项法律、法规,使各项人权依法得到保障,使对违反和破坏人权行为的惩罚和制裁有法可依。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宣言书,也是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动员令。其中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①可以断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带来全面依法保障人权。
中国人权保障体系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官民合力保障人权。保障人权的主要责任在国家、政府、官方,但民间社会的作用也不可或缺。中国民间社会中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民间社团和学术研究机构是构成国家人权保障体制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手段和途径是与政府及有当局沟通和交流信息、协商、研讨、咨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等。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多做贡献。官方和民间形成合力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彼此间充满理解、谅解、信任与合作,而不是对抗和排斥。
五、坚持不干涉内政原则
中国坚信,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主权国家的内部管辖事务,一切外部势力不得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别国的内政。各国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和发展模式,包括人权发展模式,外国无权干涉。人权保护的首要责任在本国政府。关于人权国际保护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不得滥用“人道主义干预”或打着“保护责任”的旗号,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煽动和支持“颜色革命”,改变其合法政府。
六、倡导和推动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
中国积极倡导,模范践行建设性的国际合作,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持续作出积极贡献。中国一贯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忠实履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成为联合国人权领域里扶正祛邪的正义之师。在中国和其他正义势力的顽强坚持和积极推动下,曾经在联合国人权领域里盛行一时的政治化、双重标准、选择性、乱整人等不正之风受到一定遏制和扭转,平等协商、对话合作的气氛有所上升。中国主张国家之间应该在平等、互信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建设性对话、磋商、交流与合作,以增加共识,减少分歧,建立互信,消除隔阂,加深理解,促进合作。中国自己身体力行,已与欧盟以及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开展了经常性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成果卓著。
由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出,中国特色人权观旗帜鲜明,特点突出。旗帜鲜明在于,这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旗帜。特点突出在于,它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具有自己独特的立场和理念,但又不是全盘另搞一套。国际上普遍公认的人权观念与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不但不冲突,而且有着高度的共通性。中国人权发展模式道路宽广,前途光明。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是人权忠实的践行者和坚强的捍卫者。
(陈士球,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专家。)
注释:
①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责任编辑朱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