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前中国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陈士球先生应我院常务副院长张伟副教授的邀请到访我院,为我院师生做了题为“联合国宪章机构”的讲座。我院孙萌副教授出席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陈士球先生介绍了联合国的诞生及其发展成为战后国际秩序核心的历程:1941年,英美政府公布《大西洋宪章》,成为制定联合国宪章的基础;1942年1月,中、苏、美、英等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共同宣言》,表示对《大西洋宪章》的赞成,这为创建联合国组织奠定了初步基础;经过一系列的磋商,1945年《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随后,陈士球先生对联合国宪章机制做了一个系统的梳理。联合国宪章机制由六个机构组成:安理会、大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其中,托管理事会随着世界上的托管领土相继获得独立和自治,使命已经完成,于2005年撤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下由47个成员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于2006年取代其前身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而成立。陈先生特别提醒要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区分开,后者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的,前者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的。
联合国宪章机制在制定国际标准、解决国家冲突和应对人类所面临的挑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它自建立以来,挑战不断。例如,在维持世界和平方面,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并没有完全实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战争冲突始终存在;在重大问题上,没有实现大国一致的目标;新的国际秩序尚未建立,民主、平等原则没有贯彻落实;人权问题政治化和人权理事会的信任危机加重,等等。为回应这些问题和挑战,联合国进行了一些改革,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联合国宪章》进行修改。自1955年产生修改宪章的想法开始,联合国设立了一个“宪章和加强联合国作用特别委员会”,专门研究联合国的改革问题。但因成员国的选举问题,改革难以进行。
在讲座的最后部分,陈士球先生着重提到了中国在联合国中的地位。他表示,中国始终坚持联合国的理念,致力于促进国际社会合作,尊重和保障国内人权的发展。
(撰稿人:2014级硕士研究生 江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