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全球面临饥饿、营养不良,以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背景下,对于联合国关于食物权之规定和态度分析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对于食物权的规定涵盖了定义及内容、义务主体、救济和问责、监测、目标及行动准则等内容。联合国将食物权置于基本人权的地位,在尊重其他人权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促进食物权的实现;坚持合理时间内逐步实现原则;强调国家作为食物权核心义务主体,同时倡导尽可能多主体参与;采取“双轨方式”实现粮食安全;在采取措施实现食物权过程中坚持人权“PANTHER”原则;将“人”视为实现食物权的行为人,而非仅仅作为食物权实现的受益者和对象。
关键词:食物权 粮食安全 联合国
一、引言
食物权(the right to food)作为一项人权最早可以追溯至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其后经过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加以确定和扩展。之后联合国许多国际文件中对于食物权均有涉及,分别规定了其主体、内容、对象等多方面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食物权作为一项人权在联合国相关文件的规定下,义务主体更加明确,权利内容不断扩展和完善。
一直以来,人类都遭受食物短缺问题的困扰。比如,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世界范围内将近有8.4亿人口处于营养不良状态,其中大多数人分布在发展中国家。①饥饿是一项严重的人权议题。自从2007年随着食物和能源价格的大幅上升,全球性食物危机爆发,这一趋势由于财政危机和经济发展速度下降而持续至今。②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以下简称FAO)曾评估认为,2008年底全球范围内营养不良人数将增加至9.63亿人。③FAO最新评估表明,全球饥饿人数有所减少:2012年至2014年期间约有8.05亿人口被评测为处于长期的营养不良状态,相比过去10年下降了将近1亿,相比1990年至1992年营养不良人数,人数减少了2.09亿。这一时期,全球营养不良普遍率从18.7%下降至11.3%,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覆盖率从23.4%下降至13.5%。④1990-1992年至2012-2014年全球各大洲营养不良人数分布及变化如下:⑤
除了饥饿及营养不良问题,食物权受到侵犯的另一严重问题为食品安全(food safety)问题。近年来,世界许多地方均出现食品安全问题。2005年2月,在英国最大的食品制造商第一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发现了被欧盟禁用的苏丹红色素。2005年5月底,中国浙江省工商局公布某批次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2006年9月,中国上海市曾发生多起因食用猪内脏、猪肉导致的瘦肉精食物中毒事件。2006年,北京市有关部门检出多种咸鸭蛋含苏丹红,大连等地也陆续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咸鸭蛋。近年来,类似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有很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当下联合国相关法律文件对于食物权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发现,食物权内涵丰富,不仅包括了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权利,而且包含粮食安全(food security)的内容,后者则包含了保证食物供应稳定性、食物可获得性、以及食品安全等多方面内容。为了促进食物权的实现,联合国创制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形成系统性机制框架,为各成员国在本国采取措施保障和促进食物权的实现提供相关指导意见和原则。在此背景下,对于联合国关于食物权规范性规定的梳理和分析便具有了一定的意义和价值。通过梳理联合国关于食物权的规范性规定内容的演变,我们可以知晓食物权如何从一项需求变成人权,食物权的内容是如何一步步丰盈充实起来的,食物权的保障实施机制是如何构建起来的,食物权的实现所面临的问题经过了怎样的转变,等等。在此基础上,我们进而分析联合国有关食物权规定的突出特点,说明联合国对于食物权所采取的态度和立场。
二、联合国关于食物权规定内容的演变
食物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首次被确立,始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其作为体面生活标准权利的一部分被加以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⑥197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对于食物权进一步确定,并且明确和补充了食物权的内容,使食物权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其中第11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二、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甲)用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乙)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保证世界粮食供应,按照需要,公平分配。”⑦至今,绝大多数国家批准通过了该公约,有关食物权的规定对于该公约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后,许多国际公约中也存在对食物权规定的内容,如1979年《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歧视公约》(CEDAW)第3条规定:“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力谋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以保证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⑧在所有领域采取措施保证妇女和男子平等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食物权定然被涵盖在内。除此之外,第12条第2款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CRC)第24条规定:“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⑩第27条第3款规定:“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⑪这两个公约分别针对妇女和儿童这两个弱势群体,在其权利内容中专门强调妇女在哺乳期和分娩期的营养保障以及儿童的健康及营养。这一强调能够同时实现两个目的: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以及为人人实现食物权奠定基础。
免于饥饿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应当实现食物权的最低标准。但食物权不仅意味着简单的免于饥饿,根据1999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12号一般性意见中所作的定义,“充足食物权当以下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算实现:每个男子、妇女和儿童,独自一人或者与他人组成共同体,在任何时候都享有对于充足食物或者获取充足食物方法的物质的和经济的途径。”除此之外,该一般性意见还强调充足食物权“不应当采取一种狭义的限制性解释方法,而将其与卡路里、蛋白质和其他特定营养物质最小量组合等同。”⑫因此,有关食物实践中的重要因素,卫生教育、营养培训以及对于类似于健康、关怀和母乳哺育准备等关切内容都可以被纳入食物权政策设计、实施和检测范围之内。这意味着每个人都享有获取资源以满足必要的生产、获取和购买充足的食物的权利,享有不仅防止饥饿,而且保证良好的健康状况和幸福的权利。⑬食物权的定义被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加以明确界定和详细阐述。第12号一般性意见同时指出,充足食物权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数量和质量层面可利用的食物是充足的,能够满足个人的饮食需求,远离有害物质,并且在一定文化背景下是可被接受的”;其二是“这些食物的获取途径应当是可持续的,而且这一获得不能影响其他人权的享有”。⑭并且12号一般性意见针对“饮食需求”、“远离有害物质”、“文化或消费者可接受性”、“可利用性”、“可获得性”等关键词组作出具体解释。如“远离有害物质”要求保障食品安全,同时也要求设立一系列保护措施,通过公共或者私人途径,防止食物通过掺假、差的环境卫生状况或者不恰当的对于食物链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受到污染;必须关注识别、防止以及销毁天然产生的毒素。”⑮这些进一步的详细解释使得食物权的定义更加完整,内涵更加丰富。
除了食物权的定义,国际人权机制对于食物权的实现义务主体也予以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缔约国应当“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⑯而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国家对于食物权的实现承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和消除饥饿问题。该决议明确将国家对于食物权实现承担的义务分为三个层面:尊重、保护和实现。尊重的义务意味着国家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获取充足食物的途径受到阻止和妨碍。保护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证企业或者个人不能够剥夺个人获取充足食物的途径。实现的义务意味着国家必须预先主动地采取行动以增强人们获取资源的途径,以及增强对于资源的利用,以保证他们的生活,包括食物保障。而且无论何时个人或者群体由于其自身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不能够在其支配范围内享有充足食物权,此时国家有义务直接实现这一权利,这一义务同时适用于自然或者其他灾害的受害者。⑰这意味着国家必须创造一个法律的、政策的以及制度化的环境,使人们通过生产或者获取来获得安全和营养的食物,并且这一过程要完全尊重人的尊严。
除了国家对于食物权的实现承担主要义务,食物权的实现义务还存在许多主体。“社会的所有成员(个人、家庭、地方共同体、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以及私有商业部门)均有责任促进充足食物权的实现。国家应当提供一个环境以促进这些义务的实施。私有商业部门——国内的或跨国的——应当在尊重充足食物权准则的框架内活动,与政府和市民社会保持一致。”⑱2008年10月1日至3日,FAO于罗马主持召开了食物权论坛。论坛报告员Marc Cohen在最后报告中指出:“在促进食物权的实现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参与者包括个人、非政府组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FAO、国家人权机构以及这一论坛。”他同时指出,“对于食物权的促进和交流,应当有更宽泛的工作机制,而且这些交流应当以简洁明了的语言表明,使得政策制定者和其他非专业人员都能够获得和理解。”⑲
关于食物权的救济和问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群体,若其食物权受到侵害,该受害者应当能够获得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有效司法或者其他合适方式的救济。食物权受到侵害的所有受害者均有权获得充足赔偿,这一赔偿可以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补偿或者保证不再犯等形式实现。国家监察员及人权机构应当解决食物权受到侵害的问题。鼓励将确认食物权的国际机制纳入国内法律秩序中,或者承认相关国际机制的可适用性,这一举措将有力促进食物权救济措施的范围和有效性。法院应当被授权可以直接参照公约下的义务规定,对侵犯食物权核心内容的行为加以裁决。⑳
食物权的监测对于食物权的实现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成员国应当开发和维持相关机制以监测食物权实现的过程,识别影响他们实现食物权义务的因素和困难,促进立法的矫正以及采纳行政措施,以帮助国家实施有关食物权的义务。【21】
除了以上国际公约及一般性意见对于食物权有所规定,联合国及联合国粮农组织还组织发起过多次有关食物权的会议。1974年11月世界粮食会议在罗马举行。会议通过了《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Eradication of Hunger and Malnutrition)。该宣言首先表明任何男人、妇女和儿童都享有免受饥饿和营养不良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以此发展和维持其身心健康。消除饥饿是国际共同体所有国家的共同目标。其次,其申明面对长期的饥饿和营养不良问题,国家和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粮食问题必须在国家计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被解决,并且着重强调人道主义方面的内容;注意到海洋和内陆水资源作为粮食和经济繁荣的资源日益重要。最后表明确保任何时候全球充足粮食供应(包括紧急状态下)是整个国际共同体的义务,呼吁所有人作为个体,通过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同努力,解决长期的饥饿灾难,确认参与国在全面利用联合国系统,以实施该宣言和会议上通过的其他决议。【22】
1996年11月13日至17日,世界粮食首脑会议(World Food Summit)在意大利罗马联合国粮农组织总部举行。来自世界194个国家的代表以及地区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正式文件,即《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和《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议划》。【23】《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确认人人享有获得充足食物的权利和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重申人人有权获得安全而富有营养的粮食;确定了要在2015年之前把全世界营养不良的人数减少到目前人数一半的近期目标(当时的人数是8.4亿);指出食物权实现的条件,和平、稳定及有利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是必要的基础,可使各国能够充分重视粮食安全和消除贫困;民主、促进和保障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男女全面平等参与对实现人人享有可持续粮食安全至关重要;贫困是粮食不安全的一个主要根源,在消除贫困方面取得可持续的进展是增加获得粮食机会的关键所在,冲突、恐怖主义、腐败和环境退化也使粮食不安全大大加剧。该宣言还提出七项承诺,【24】并保证为实施《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采取行动提供支持。【25】《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除了重申和强调《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中所提出的号召和目标,着重针对七个承诺分析行动依据,提出详细的目标分解和行动建议,使得宣言中所提出的七项承诺具有了正当性、可理解性及可操作性。【26】
2000年9月,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召开,会议上提出8项国际发展目标,称为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其中第一个目标即为消灭贫穷和饥饿。会议还通过《联合国千年宣言》(United Nations Millennium Declaration),其中第三部分为发展与消除贫穷,同时在价值和原则部分表明人们不分男女,都有权在享有尊严、免于饥饿和不担心暴力压迫或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过自己的生活,养育自己的儿女。【27】
2002年6月10日至13日,第二次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在意大利罗马举行。此次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目的是总结自1996年上次首脑会议以来所取得的成果,并为实现会议制定的到2015年将世界饥饿人口减半的目标商讨新的措施。来自100多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代表以及有关国际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28】首脑会议通过了题为 “反饥饿国际联盟”的宣言。该宣言是一个平衡的妥协文本,以重申上次首脑会议的承诺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持和欧盟的支持,反饥饿国际联盟成为该宣言的标题。【29】2004年11月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委员会第127次会议上通过了《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Voluntary Guidelines to Support the Progressiv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 in the Context of National Food Security,以下简称《自愿准则》)。《自愿准则》为国家在国家粮食安全的范围内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提供了实践指导。为了逐步实现食物权,保障粮食安全,《自愿准则》提出15项准则:民主、良治、人权和法治;经济发展政策;策略;市场机制;机构;利益相关者;法律框架;资源和资产的获取(劳动力、土地、水、粮食和农业的基因资源、可持续性、服务);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营养;教育和意识提高;国家财政资源;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安全网络;国际食物援助;自然和人造灾难;监测、指标和基准;国家人权机构;国际维度。【30】《自愿准则》对于帮助国家促进食物权的实现而言是一个有价值的机制,但是在世界很多地方国际协定中设定的标准和现实状况之间存在差距。
2008年6月,世界粮食安全高级别会议“气候变化和生物能源的挑战”在罗马召开。会议寻求实现世界粮食安全的途径,探讨如何应对粮食价格上涨、气候变化和生物能源的挑战,通过《世界粮食安全高级别会议宣言:气候变化和生物能源的挑战》(Declaration of the Highlevel Conference on World Food Security:The Challenges of Climate and Bioenergy)。该宣言重申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的结论;保证把粮食安全作为一项永久国策,重申致力于实现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目标和千年发展目标及其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申请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粮食计划署、农发基金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包括参加全球粮食危机高级别工作组的那些组织密切合作,与政府、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合作,监测和分析世界粮食安全的所有方面并制定改善世界粮食安全的战略。【31】
2009年11月,世界粮食安全首脑会议在罗马举行并发表共同宣言。会议呼吁全世界采取紧急行动,全面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设立的目标,力争到2015年将全世界饥饿和营养不良人口的比例和数量分别减少一半。会议强调履行官方发展援助承诺至关重要,发达国家应履行承诺:到2010年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至少达到0.5%,而这一比例到2015年应达到0.7%。【32】
为了保证食物权的实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任独立专家为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食物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起初是由人权委员会于2000年4月根据其第2000/10号决议所确定的。2006年6月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后,根据其2007年9月27日的第6/2号决议,审核认可并延长了相关任务。【33】特别报告员通过不同方式和活动来执行这一任务。根据与此任务相关的不同决议,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在其任务执行方面的活动和研究;监测世界各地的食物权情况;找出有关食物权的总体趋势,并进行国家访问以获得某一国家食物权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与政府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就被指控侵犯食物权的案件以及与其任务相关的其他问题进行沟通;通过参加各种研讨会、会议和专家会议,与各相关活动家展开对话,以推动食物权的全面实现。【34】
三、联合国关于食物权的态度
联合国对于食物权所采取的态度可以从联合国关于食物权所采取的行动分析得出。文章的第二部分梳理了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对于食物权所规定、采纳和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为食物权的实现所召开的会议,专门设立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等内容。通过以上梳理,联合国关于食物权的态度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食物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联合国高度重视食物权,将食物权视为基本人权,在尊重其他人权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促进食物权的实现。如上文所述,联合国关于食物权的规定最早可追溯至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将其作为体面生活标准权利的一部分加以规定,之后197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人人享有免受饥饿的权利,使食物权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之后,多个国际公约对于食物权也加以规定。除此之外,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发起组织的多次有关粮食安全和食物权的会议,分析食物权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实现,食物权在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且针对所面临的问题,通过相关文件(宣言、行动计划、准则等),在尊重其他人权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为各国实现食物权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框架和运转机制,促进食物权在全球范围内的实现。2005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决议第13段明确表明“敦促各国在发展战略和支出中适当优先重视落实食物权”。【35】而且,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专门委任专家,作为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针对食物权问题进行观察、分析和研究。
(二)坚持合理时间内逐步实现的原则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其出版物《食物权正在实现:进展及通过实施得到的教训》中指出:“很明显,期待一个国家在一夜之间解决饥饿和营养不良问题是不切实际的。食物权的逐步实现意味着饥饿和营养不良的人数将通过一段时间逐渐减少。为了食物权的实现,大部分的行动需要在国家层面采取。因此,国家应当收集其所能获得的尽可能多的资源以实现食物权,从而保证在一定合理时间内饥饿的人数有效和持续地减少。”【36】联合国所采取的坚持合理时间内逐步实现食物权的原则通过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也可以得到体现。1996年《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确定了“在2015年之前把全世界营养不良的人数减少到目前人数一半”的近期目标。之后,又通过一系列的文件对该目标制定后各国实施状况加以分析,对该目标的实现情况加以监测。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联合国对于食物权采取逐步实现的态度,但是,这里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义务主体应当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利用尽可能多的资源来实现食物权,从而保证食物权的实现在合理时间范围内。
(三)强调国家作为食物权核心义务主体,同时倡导尽可能多主体的参与
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所制定、采纳和通过的所有关于食物权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都包含国家作为食物权核心义务主体的内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对于食物权的实现承担核心义务,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和消除饥饿问题。另外《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联合国千年宣言》、《关于世界粮食安全的罗马宣言》、《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宣言》等对于国家承担食物权实现的核心义务均有规定。同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还规定,社会的所有成员和组织均有责任促进充足食物权的实现。【37】
将国家作为食物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有能力、权力和资源实施,可以通过立法、授权、有效合作等多种方式实现。第二,国家可以通过财政预算,为食物权政策的制定,项目的实施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第三,食物权的实现需要政府内多部门多领域的协调和合作,只有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可以实现。第四,实践表明,对食物权表现出强烈政治意愿和承诺的国家在促进食物权实现方面最成功。除了国家作为主要义务主体,联合国主张尽可能多的主体参与,个人、家庭、非政府组织、商业机构等,发动尽可能多的力量,促进食物权的实现,并且表明“人”不仅是食物权的受益对象,而且是权利和义务主体。
(四)采取“双轨方式”实现粮食安全
在《自愿准则》的行动部分采取“双轨”方式,实现粮食安全,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开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和世界粮食项目(World Food Programme)合作完成。“轨道一”的目标在于通过促进发展,尤其是农业和偏远地区的发展,通过政策改革和在农业及相关领域的投资,为粮食不安全人群和弱势群体创造机会,提升他们的生活。“轨道二”包含采取直接行动对抗饥饿,这一行动通过给饥饿人群提供迅速获取食物通道的食物和非实物项目实现。【38】这两个轨道分别针对不同状况,采取灵活的方式加以处理,以实现粮食安全,进而促进食物权的实现。
(五)坚持人权“PANTHER”原则
源自不同的人权协定文件总结而得到的人权“PANTHER”原则,在实现食物权过程中也必须予以遵守。联合国采取措施实现食物权的过程中也一直贯彻坚持这些原则。人权“PANTHER”原则指:参与性(Participation)、可问责(accountability)、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透明(transparency)、人类尊严(human dignity)、授权(empowerment)和法治(rule of law)(七个原则的首字母组合则为“PANTHER”)。【39】
参与性(participation)指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人的直接控制、所有和管理。参与性是包容性的,其鼓励人们组织起来,真诚、自由、主动地参与到决策制定过程中。【40】在促进食物权实现的过程中,联合国所通过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中均强调人人作为义务主体的参与性。如上述第3个特征,联合国强调国家作为核心义务主体,同时倡导多主体参与。
可问责(accountability)是民主与一切行为及结果的人权义务直接联系的核心特征,是人权目标和结果的实现,不仅适用于政策、决定、行为、服务以及相关表现,而且适用于他们的结果。【4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对食物权的救济和问责作了相关规定。【42】
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指人人平等的享有所有人权,无论任何形式的区别、排除和限制,以及基于种族、肤色、基因来源、性别、偏见和期待角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国家或社会起源、血统、所继承社会身份、财产、出生、残疾、年龄、国籍、婚姻或家庭状况、性取向和性别身份、健康状况、居住地、经济和社会状态以及群体成员身份而造成的偏好。【43】在联合国实现食物权的过程中,非歧视原则得到彻底遵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2号一般性意见第18段明确规定了不歧视原则。结合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歧视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强调无论男子,妇女和儿童,人人均享有食物权。其次,针对在现实中所出现的歧视妇女现象,重点强调遵守性别平等原则,认可和尊重妇女在食物权实现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再次,针对实践中妇女和儿童食物权严重受到侵害的现象,特别强调妇女和儿童食物权的保护。
透明(transparency)意味着所有的公共行动和决议是可见的、不模糊的、不隐藏的、清楚明白的。透明要求公共文件、决议、规则和过程是可获得的,包括所有信息,及时公布,并且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和人们熟悉的方式及媒体途径表达和传播。透明允许权利持有者和其他行动者开放地查看义务承担者的所有活动。【44】联合国在促进食物权实现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是公开透明的,除此以外,在相关文件中其还强调财政预算、金融体系等方面的透明,以促进食物权的实现。
人类尊严(human dignity)是所有人权的基础,是人类固有的价值。人类尊严是永恒不变的,无论何时何地。【45】联合国采取一切行动实现食物权,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类尊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指出“饥饿是一种不能容忍的、有辱人格尊严的现象,因而需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紧急措施消灭饥饿”【46】。
授权(empowerment)承认和尊重人类代表其自身思考和行动的能力,创造方法解决问题的能力,控制其自身命运和实现其自身潜能的能力。其强调人类实现其自身人权所作出的努力,鼓励人类在权力关系和社会结构面前做出选择。授权赋予人类参与到决策制定过程中去的权利。【47】在联合国追求食物权实现的过程中,对于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的授权,对于非政府组织采取一定行为的授权,对于联合国特定机构的授权,对于个人参与到食物权决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授权贯彻始终。
法治(rule of law)指法律和规则平等、公正无差别的适用,以解决冲突的诉求,是公平公正的法律框架与无差别和有效地实施相结合。法治原则要求:首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在无不当影响和压力的情况下公正地解决冲突;其次,独立和公正司法或者行政法庭的可利用和可获得;再次,恰当救济和有效赔偿机制的规定,包括申诉机制;最后,包含有效监测机制以确保法律、规则和规范的公正实施。【48】本文第二部分已经指出,针对食物权,联合国制定许多规范性文件对其加以规定,并且规定了有效地救济和问责机制,除此之外,联合国也强调对于食物权实现过程的监测,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进而实现食物权。
(六)“人”被视为实现食物权的行为主体,而非仅仅被作为食物权的受益者和对象
正如《联合国发展权宣言》(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中第2条所表明,个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是主动的主体,而非客体。大多数的人都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和资源,独自或者与他人联合,尽力照顾自身的生活。国家的义务在于保证人类能够利用资源以及有资源可以利用。【49】联合国在采取行动以实现食物权的过程中,强调人人作为食物权的权利主体的同时,也明确表明人人均负有实现食物权的义务。“人”不仅是食物权实现的受益者,其同时也是实现食物权的主动行为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彭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本文系中国人权研究会2014年重点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营养不良”可以被定义为“食物摄取持续不足,难以满足饮食能量需求以实现健康生活,会导致营养不良”,See FAO,The State of Food Insecurity in the World 2002,FAO,2001,p.50.
②FAO,Right to Food Making it Happen:Progress and Lessons Learned through Implementation,FAO,2011,p.11.
③News article of FAO,载联合国农业和粮食组织网。
④Keys Messages of FAO,载联合国农业和粮食组织网。
⑤图表来源:FAO,Food and Nutrition in Numbers 2014,FAO,Rome,2014,p.16.
(在此网站也可获得相关数据http://www.fao.org/3/a.i4175e.pdf)
⑥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Art.25.
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1976,Art.11.
⑧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1979,Art.3.
⑨同上注,Art.12(2).
⑩同注⑦,Art.24.
⑪同上注,Art.27(3).
⑫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General Comment No.12(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E/C.12/1999/5,12 May 1999,para 6.
⑬同注②,p.3.
⑭同注⑫,para 8.
⑮参见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General Comment No.12(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E/C12/1999/5,12 May 1999,“饮食需求(Dietary needs)”对应para 9;“远离有害物质(Free from adverse substances)”对应para 10;“文化或消费者可接受性(Cultural or consumer acceptability)”对应para 11;“可利用性(Availability)”对应para 12;“可获得性(Accessibility)”对应para 13.
⑯同注⑦,Art.2.
⑰参见Committee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General Comment No.12(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E/C.12/1999/5,12 May 1999,para 15.
⑱同注⑫,para 20.
⑲同注②,p.175.
⑳同注⑫,para 32,33.
【21】同注⑫,para 31.
【22】参见 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Eradication of Hunger and Malnutrition,16 November 1974,para 1,2,3,5,12.
【23】《世界粮食首脑会议》,载新华网。
【24】“七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包括:“我们将确保一种以男女全面平等参与为基础、最有利于实现所有人可持续粮食安全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为消除贫困并为持久和平创造最佳条件;我们将执行旨在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并增加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营养充分和安全的粮食及有效利用这些粮食的政策;我们将考虑到农业的多功能特点,在高潜力和低潜力地区推行对家庭、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获得充足和可靠的粮食供应不可缺少的参与性和可持续粮食、农业、渔业、林业及乡村发展的政策和做法,并同病虫害、干旱和荒漠化作斗争;我们将努力确保粮食、农产品贸易政策和整个贸易政策有利于通过公平和面向市场的世界贸易系统促进所有人的粮食安全;我们将努力预防和准备应付自然灾害和人为紧急情况,并满足暂时和紧急粮食需要,以便鼓励恢复、重建、发展及提高满足未来需要的能力;我们将促进公共和私人投资的最佳分配和利用,加强高潜力和低潜力地区的人力资源、可持续粮食和农业系统以及乡村发展;我们将与国际社会合作,在各级实施、监测和落实本《行动计划》。”参见Rome Declaration on World Food Security,13 November 1996.
【25】Rome Declaration on World Food Security,13 November 1996.
【26】World Food Summit Plan of Action,1996.
【27】United Nations Millennium Declaration,8 September 2000,part 1,3.
【28】同注【22】
【29】参见唐盛尧:《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回顾会议概况及特点分析》,载《世界农业》2002年第9期。
【30】Voluntary Guidelines to Support the Progressiv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Adequate Food in the Context of National Food Security,November 2004.
【31】参见《世界粮食安全高级别会议:气候变化和生物能源的挑战会议报告》,HLC/08/REP,2008年6月3日5日,罗马,附录《世界粮食安全高级别会议宣言:气候变化和生物能源的挑战》。
【32】同注【22】。
【33】人权理事会第6/2号决议授予食物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范围包括:(1)促进食物权的充分落实,并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采取措施,实现人人获得适足食物的权利和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以便能够充分发展并维持其身心能力;(2)探讨克服现有和正形成的阻碍落实食物权的障碍的各种方法和途径;(3)在履行任务时继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同时顾及年龄方面的问题,还要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受到饥饿、粮食不安全和贫穷的影响更加严重;(4)提出可以帮助实现到2015年将挨饿人口比例减半的千年发展目标,并落实食物权的各项建议,尤其是要考虑到国际援助与合作在加强旨在执行可持续粮食安全政策的国家行动方面的作用;(5)就逐步地充分落实食物权、包括改善条件,使人人免受饥饿,尽快充分享有食物权的步骤提出建议,同时考虑到在执行反饥饿国家计划方面所取得的教训;(6)与所有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代表尽可能广大利益和经验的其他相关行为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密切合作,充分考虑到必须促进对所有人切实落实食物权,包括在目前不同领域的谈判中这样做;(7)继续参加各种相关的国际会议和活动,并对其作出贡献,以促进食物权的落实。相关内容参见:http://www.ohchr.org/CH/Issues/Food/Pages/Overview.aspx,2015年5月19日访问。
【34】《食物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载联合国人权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
【35】《食物权》,A/RES/60/165,2005年12月16日大会决议,第60届会议议程项目71(b),para 13.
【36】同注②,p.22.
【37】同注⑫,para 20.
【38】同注②,p.67.
【39】同注②,p.7.
【40】参见Daniel Gomez,The Right to Food and the Responsible Governance of Tenure:A Dialogue towards Implementation,FAO,2013,p.7.
【41】同上注,p.8.
【42】同注⑫,para 32-33.
【43】同注【40】,p.9.
【44】同注,p.10.
【45】同上注,p.11.
【46】《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E/CN.4/2001/L.12,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议程项目10,2001年4月10日。
【47】同注【40】,p.11.
【48】同注【40】,p.12.
【49】Asbjrn Eide,“The Human Right to Adequate Food and Freedom from Hunger”,“The Right to Food:in Theory and Practice”,FAO,Rome,1998,p.4.
Abstract: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hunger,malnutrition and serious food safety problems globally,regulation and attitude of the right to food in the context of United Nations are of great importance.Regulation of the right to food by United Nations includes definition,content,subjects of obligations,remedies,accountability,monitoring,target and action guidelines.In the context of United Nations,the right to food is regarded as the basic human right,and under the condition of respecting other human rights,subjects concerned should do their best to promote and protect the right to food; the principle of achieving the right to food gradually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should be followed; it should be emphasized that states are key subject of obligations,advocating as many subjects as possible at the same time; method of “double tracks” is taken to achieve food safety; the principle of “PANTHER” is observ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food; “human being” is regarded as the actor of achieving the right to food,rather than just the beneficiary and object.
(责任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