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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妇女解放:人权视角的透视

来源:《人权》2015年第3期作者:朱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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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妇女解放”就是特指女性从男女不平等、女性遭受压迫、束缚和歧视的状态下解放出来,逐渐成为社会和自己命运主人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根据历史和国情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几个相互联系的阶段,每个阶段妇女解放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妇女权利是当代人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的性别秩序在传统社会一直比较稳定,内在价值与外在规范的结合决定了女性对男尊女卑性别秩序与礼制原则的认同。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年到1954年短短几年的时间,女性作为与男性一样的“人”的公民权利终于得到宪法及法律的承认和保障,中国的妇女解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关键词:人权 建国初期 妇女权利 妇女解放

  当代人权的一项基本理念是,所有的人,不分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出身、财产、出生、其他身份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人格尊严、价值和自由,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歧视。人权概念是随着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的。妇女权利在当代毫无疑问是属于人权的范畴,然而女性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公民权利却是艰难而又漫长的一个历史过程,这就使得妇女解放具有了同一般意义上的解放不同的涵义。

  “解放”的字面意义就是摆脱压迫和束缚。“妇女解放”就是指推翻妇女所受的压迫,解除妇女所受的束缚,妇女成为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的历史过程。妇女解放与一般意义上解放的特殊性在于,女性是基于与男性性别不同的一个群体而遭受歧视和压迫的。这种歧视和压迫不仅表现在制度层面,而且表现在文化意识形态层面上。因此,中国的妇女解放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而又相互关联的阶段,妇女解放的内涵在每个阶段有所不同。从1949年到1954年,妇女解放主要体现在:女性作为“人”的公民权利从根本上得到承认,国家和政府赋权给女性,通过立法来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

  一、中国传统性别秩序对女性的束缚及妇女解放的初步实现

  (一)现代“女权”观念的输入和最终通过法律得以确立

  “人权”、“女权”概念出现在中文里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一开始,女权就作为人权重要的组成部分被探讨和研究,“人权”、“女权”、“民权”等一并被讨论。在此过程中,“女权”被认为是女性的权利或者权力。1933年光明书局出版的《现代汉语辞典》中,“女权”是指“妇女在社会上、政治上、教育上有和男子同等之权利与待遇”。①上海书店1989年出版发行的民国丛书《妇女问题讨论集》(共6册)收入了从1910年代到1920年代所讨论的有关女性问题的148篇文章。这些文章讨论的范围非常广,从教育问题、生活问题、参政问题、生育问题、社交问题到家庭问题、恋爱问题、剪发问题等,几乎涵盖了1920年代所有女性的议题。

  然而,尽管女性权利和地位的讨论非常热烈,但影响却有限,尤其是对大多数的普通妇女来说,她们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她们的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即使是那些在工厂做工的女性,也受到严格的传统性别秩序的控制。②女性应当享有与男性一样的、作为“人”的平等公民权利,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开始的,政府和国家的力量起到了主导和保障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对妇女解放运动采取的策略,是运用国家的立法、行政、经济、教育等资源,赋权给妇女,通过制度来保障妇女的权益,以此来改变女性劣势的社会地位,使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家庭中取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宪法与法律确定和保障的。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妇女的解放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女性在政治上享受到和男性平等的权利,“妇女解放”、“男女平等”成为社会主流话语。妇女被广泛地动员起来,在短时间内完成了从家庭领域走向社会化生产的过程。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模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国家制度的保证下,女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解放。

  (二)传统性别秩序对女性的束缚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妇女解放不是中国女性自己争取到的,而是国家“赐予”的,因此有很大的局限性。美国学者Susan L.Mann的观点就很有代表性。她认为,建国初期中国政府的政策,如不许纳妾,废除婢女,禁止商业性的性行为以及提高寡妇的再婚率,这一切都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因此,伴随着革命而来的阶级结构的改变引发性别的、政治的和社会的改变,然而,这一过程并不是为了促进男女平等,它的目标是支持以家庭为基础的生产和确保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使得每个人固定在家庭中,从而使政府的控制更加容易。③

  这种观点最大的问题在于忽视了中国的国情,把西方妇女解放的道路作为衡量妇女解放的唯一标准。西方社会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一部分妇女认识到革命所带来的自由与民主制度的确立,并没有给妇女带来福音,女性仍然被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法国人权宣言所宣称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里的“人”显然是不包括女人的。以法国大革命时期玛丽•戈兹的《女权与女公民宣言》为代表,提出妇女应该同样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西方社会开始了妇女争取权利的运动。经过上百年的斗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妇女先后获得了教育权、工作权、参政权。这些权利逐渐通过立法确立下来。可以说,没有妇女自身前赴后继的斗争和反抗,没有妇女解放运动的壮大,赋予和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的宪法和法律很难得以通过。

  中国的情况明显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女性的性别认同在传统社会一直比较稳定,再加上一整套相关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造成了女性对男尊女卑性别秩序的服从,对女性性别角色的自觉认同。性别角色,是指社会规范和他人期望所要求于男女两性的个性特质、举止、兴趣和行为模式,男女两性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社会规范和他人期望实际表现出来的行为活动。④性别角色认同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生理因素,而是与男性和女性的社会角色相关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虽然在整个历史发展时期,妇女的生活在不同的时代有些变化,然而男尊女卑的传统一直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

  中国传统的性别秩序是逐渐建立起来的。进入周之后,周礼确立的礼乐秩序,明确规定了女性的行为规范,在男女有别的性别秩序基础之上确立了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之内的原则。

  宋代处于社会变革时期,各个思想流派相互争论,给妇女营造了相对宽松的精神世界。虽然程朱理学对妇女思想有禁锢作用,但在两宋时期,并没有形成太大的势力,士大夫阶层对妇女的离婚、守节及寡妇再嫁,都表现了较为宽容的态度。虽然如此,宋代士大夫对女性的本性与性格与前代一样,存在着严重的偏见和歧视,普遍认为妇女的本性是淫、邪、妒、忌、悍。李昌龄的观念颇有代表性。他说:“大抵妇人女子之性情,多淫邪而少正,易喜怒而多乖。率御之以严,则事有不测,其情不知,其内有怨,盖惟有久而不为害者;率御之以宽,则动必违礼,其事多苟,其心无惮,盖未有久而不为乱者”。⑤鉴于此,必须对妇女进行品性妇德教育,所使用的教材是《女诫》、《烈女传》、《女论语》、《孝经》等。

  清朝统治者推崇朱子理学,倡导“三从四德”,将之作为妇女的行为准则,使清代妇女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受到的束缚比过去严得多,对贞洁的强调也达到了中国社会的极致。在清代,有朝廷旌表的节妇、烈妇、贞女的人数高达百万以上,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这些女性不仅扬名,而且有经济上的好处。如官府出银30两树立贞洁牌坊,在康熙以前还有免去节妇家差役1丁的优待。而再嫁之人即使有节烈表现,也不能进行旌表。由于清朝统治者的大力倡导和各级官僚、士绅学者的不断鼓吹,女子守节的思想达到了顶峰。

  (三)妇女解放是在国家主导和女性意愿互动过程中逐步发展的

  清末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向近代转型的时代,新思想、新观念、新事物开始涌现,如产业女工的出现、新式学堂的建立、留学生的归国、职业女性的增多等都是例证,女性社会活动家也开始出现。清末妇女界出现的新事物、新思潮和新活动,追溯源头,差不多都与西方有关,受西方思想影响的人不断鼓吹女子应该享有与男子一样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宣扬女性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权利的人当中,男性知识分子占据大多数。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要在中国形成西方社会那样的女权运动,而是把妇女权利状况与中国国家的强盛联系起来,认为女性强则国强,国强就不会再遭受西方列强的欺压。这也是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鲜明特色之一。

  然而,在当时的情形下,只有极少一部分女性受益于“女权”的讨论,能够冲破传统性别秩序的束缚,而绝大多数的女性仍然处于受压迫的地位,传统的性别秩序在实践中并没有受到很大的冲击。面对着如此强大的传统性别意识,加上中国并不具备西方国家的一些条件,如妇女教育的普及、妇女参政权的获得等,中国妇女解放的路径自然就与西方不同。如果中国的妇女解放道路也像西方一样,那么这条道路注定比西方要困难和漫长得多,妇女所遭受的苦难也深重得多。

  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将妇女解放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予以提出,主要是因为妇女在社会中有特殊的地位和特殊的权益。中国妇女深受封建礼教的束缚,没有独立的人格和意志,几千年来一直处于受压迫受侮辱的地位。因此,妇女有着特殊的权益要求,即争取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生活上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然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妇女解放不仅仅是妇女自己的事情,而是与民族解放、社会解放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就谈不上妇女解放。正因为这样,广大的妇女与男性一道,为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中国政府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当然也包括妇女。顺应时代的要求和妇女向往解放的呼声,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妇女解放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妇女的解放不是被“赐予”的,而是女性自己争取的,或者说,中国妇女的解放在国家和妇女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工作权及参政权的获得确立了女性作为“人”的公民基本权利

  (一)经济独立是女性解放的前提条件

  上千年的历史中,中国女性被剥夺了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被排斥在公共社会生活之外,被禁锢在家庭之中,受到各种礼教的束缚。女性的价值仅仅体现于在家庭的位置中,未出嫁前,是父亲的女儿,以孝为主;出嫁后,是丈夫的妻子,侍奉公婆,顺服丈夫;生子后,是慈母,以育儿为主。女性的这种价值,不仅体现在成文法中,更是表现在社会的价值观和习俗中。这种内在价值观和外在规范的结合,使得中国妇女所遭受的压迫比西方妇女要更深重。

  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权”和“女权”的概念进入中国,主张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新思想不断涌现,一些女性争得了教育权,工作权,甚至参政权。然而,对当时中国绝大多数的女性来说,她们仍然处在父权制的压迫和束缚下,“人权”也好,“女权”也罢,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而已。

  建国初期,新中国利用国家政权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促进了女性性别主体意识的逐渐觉醒,并且确认女性进入公共生活的合法性,再加上强大的意识形态支持,妇女解放由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指导下,实行了一整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一时期的指导思想是非常明确的,就是必须把妇女解放的事业和国家及人民的事业相结合,宣传凡是男性能做的工作,女性一样能做,甚至能做得更好,鼓励妇女走出家门。

  1949年7月20日创刊的《新中国妇女》杂志,隶属于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指导妇女运动的权威刊物。《新中国妇女》杂志用了大量的篇幅报道那些走出家门、参加社会劳动的女性,用封面照片来突出这些新时代女性。比如,1950年2月号的封面是旅大市一等模范、金属机械工厂镟盘女工郑淑香,3月号封面人物是女火车司机田桂英;1951年1月号封面人物是济南检车段女电焊工傅仙云;1953年10月号封面人物是唐山发电厂的女厂长路岩;1954年6月号的封面人物是轮船女驾驶员孔庆芬。这里要指出的是,这些代表人物进入的多是传统男性主宰的领域,如火车司机、轮船驾驶员、电焊工等,从事的是和男性一样的劳动,而且是同工同酬。毛泽东后来说: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办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得到。参加社会劳动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是妇女解放的第一步,同时也极大地打击了传统父权制对女性的束缚,承认了女性在家庭外的价值。

  (二)有酬劳动带给女性极大的自尊

  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在20世纪70年代向性别本质主义提出了挑战。性别本质主义认为,男女生理结构的不同,决定了男性与女性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女性的天性是温柔、服从、母性,因此适合在家里做家务,照顾小孩。反本质主义的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养成的,决定女性本质的不是生理性别而是社会性别,性别是社会建构起来的。女权主义主张,女性要反对传统对女性本质的界定,男女之间本质上没有差异,男人能做的,女人一样能做;女性要进入社会公共领域,要同工同酬。中国妇女在20世纪50年代借助于国家政权的力量实现了这一点,虽然这一阶段的政策也导致了一些问题,比如不注意女性的生理特点,一味强调男的能做的女的也能做,给有些女性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总的来说,妇女与男子一样参加社会劳动,极大地撼动了传统父权制对女性的束缚,女性的价值不再仅仅局限在家庭中,而且也表现在社会上。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的经典理论,妇女解放的首先条件是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劳动,从家庭私人领域进入社会公共事务领域,取得经济上的独立。这是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的核心,并且是一以贯之的。这并不是因为国家建设缺乏大量劳动力而施行的权宜之计。那些走出家门、积极参加社会劳动的时代新女性的典型形象,并不是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有意识地进行的意识形态宣传,而与妇女的意愿和经历毫无关系的、甚至是加之在妇女身上的“解放”。相反,这些新时代的女性形象,对于很多妇女来说,为她们提供了一套新的关于性别认同、性别角色的坚定信念以及挑战传统习俗的勇气。

  在农村,由于妇女下地劳动可以挣工分,使妇女对家庭的贡献显性化,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改善,体验到了在家庭中受到尊重的快乐。比如,陕西安康地区一个农村妇女,过去因为家务和孩子的拖累,下地干活少,公婆丈夫歧视她,认为她没出息只会在家抱娃娃做饭吃现成的。参加劳动后,她虚心好学,很快学到了很多农业技术活,年终所得除了养活自己外,还有剩余。从此,公婆丈夫再也不歧视她了,家庭也和睦了。⑥

  (三)平等政治权利的获得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女性参与政治的权利历来被视为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指标。辛亥革命后,以争取女性参政权为目标的女权运动就开始了。林宗素于1911年11月在上海组织了女子参政同志会,向孙中山提出要求承认女性参政权。然而,孙中山拒绝了这一要求。虽然有一些地方政府允许女性参政,但是从中国整体来看,女性参政权在长时期内是被否定的。⑦

  女性获得参政权并在政治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体现在1953年2月2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该《选举法》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特别指出了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参政客观上调动了女性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而且由于参政的需要,又提高了女性渴望受教育的积极性。《新中国妇女》1950年10月号刊登了一组文章,讲述普通女性的故事。其中一个女工是个年轻的寡妇,念过2年书,一直抱着为夫守节的念头生活。人民政府成立后,她学习的热情被调动起来,最终成为一名政府干部。另一名是农村曾经做过童养媳的女性,积极参加农村工作,成为村妇联主席。可是她没有文化,不识字,工作起来有很大的不便,于是她组织村里的妇女成立识字班,开始学习文化知识。有些妇女生平第一次能够认识并书写她们自己的名字了,这一举动极大地提高了她们的自尊心,女性不再是作为男性的附庸,而是作为一个有着独立人格的“人”,有了自己独立的名字,并可以被书写下来。1953年7月号的《新中国妇女》刊登了一篇文章《农村妇女谭春花当选了县长》,讲的是江西省余干县一个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如何一步步地走上领导岗位,成为一名领导干部的故事。这件事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妇女们扬眉吐气。这些普通女性的经历,当然有国家制度作保证,然而她们自己的愿望也成为她们改变性别秩序的强大动力。

  纵观妇女解放的历史,不难发现,女性首先争取的是和男性一样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参政权利。为了争取这些权利,女性首先做的就是证明“凡是男性能做的事,女性也能做”,以此来争取与男性一样的作为“人”的公民权利。这种观点从今天看来,确实具有局限性,因为它忽视了女性自身的生理特点。然而,在当时这却是对女性人权的肯定,并为女性进一步争取自己的权益奠定了基础。

  三、《婚姻法》的实施打破了父权制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

  (一)新的《婚姻法》打击了家庭中的父权制

  家庭历来是男尊女卑、男外女内的重地,是鲜明体现着父权统治的地方。新中国成立后首先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就是《婚姻法》(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在家庭中的男女平等,消除妇女在家庭中对父亲、丈夫和儿子的从属地位,确立妇女作为一个人格独立的主体,享有和男性一样的公民权利。

  《婚姻法》第1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当时的中共中央组织部领导安子文撰文指出:“中国的封建势力,在政治上已被打倒,在经济上由于一部分地区已彻底完成土地改革,另一部分地区也将要进行土地改革,但封建思想的残余,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甚至在我们党内一部分党员中,却仍然存在着。这种思想,当然是残存于多方面的,但在婚姻问题上,却表现得最为明显与突出,遗毒人民也最广”。⑧从《婚姻法》的原则及安子文的文章可以看出,国家的指导原则是清楚的,改变不合理婚姻制度的根本出发点是彻底消灭封建主义的父权制,在家庭内部实行男女平等。

  《婚姻法》的核心是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长期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像一条绳索一样,紧紧缠在青年女子的脖子上,使她们非但没有选择自己配偶的权利,甚至很多时候被当作物品一样买卖。美国学者盖尔•鲁宾指出,在前国家的社会里,交换是社会交往的主要形式,在这类社会中,各式各样的东西都在交换中流通——食物、仪式、工具、权力以及女人,女人被作为了交易对象。⑨从那时开始,女性就丧失了独立的人格,成为男性的附庸。《婚姻法》赋予了女性自由恋爱和选择配偶的权利。从此,她们不再作为物品和附庸,而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独立的人,享有支配自己婚姻的权利。这一点极大地打击了父权制的家庭统治。

  (二)艰难的婚姻自由之路

  童养媳风俗在中国有长久的历史。虽然有些童养媳被婆家当作女儿抚养,感情不错,然而大多数童养媳命运悲惨。小小的女孩到了婆家,就像成人一样干活,吃不饱穿不暖,有时还要受婆婆打骂,甚至被折磨致死。《婚姻法》明确禁止童养媳。相关的政策也规定已经是童养媳的如果本人愿意回娘家,应该让她回去;如果本人愿意在外面另找对象,应该允许;已经圆房的如果不满意,可以要求离婚;愿意留下的,婆家不能虐待。《新中国妇女》1951年1月号刊登了有关此问题的一个案例。一个女孩子做了童养媳后,公婆经常打骂她,把她打成了残疾还逼着她干活。她不堪忍受,告到法院,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除了她的婚约,并且责成婆家负担她的医药费。然而,有些妇女就没有这样幸运。陕西商县一男子对自家的童养媳一直打骂、虐待。《婚姻法》颁布后,女方至少二、三十次向乡、区干部提出要离婚,但干部只是单方面劝她回去过日子。1953年4月8日,女方在去区上办离婚手续时,被男方用菜刀砍了20多下,伤势惨重。⑩

  《婚姻法》对男女在家庭中传统地位的冲击很大,因而执行阻力也不小。《新中国妇女》杂志1951年10月号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秘书长的一篇文章。该文中提到,据不完全统计,中南区在过去的仅仅一年中妇女因为婚姻问题自杀、被杀有10,130人之多。⑪而这已经是在《婚姻法》颁布一年之后了。执行的阻力不仅仅来自普通的民众,领导干部也有抵触情绪,自杀、被杀的妇女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找到当地的组织或者法院,但是不被理睬,不准许离婚,绝望之下自杀的或者被杀的。当时的陕西渭南市民政部长认为:“本市今年13个离婚的女人全是作风不正派”。渭南专区普遍存在民兵违反婚姻政策集体捉奸,干部利用行政职权不给要求离婚者写介绍信,有意阻止、强迫斗争等现象,甚至出现了因婚姻问题逼死人命的事情。⑫然而,即使阻力很大,在强大的国家法律制度面前,《婚姻法》的核心原则——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还是得以贯彻执行,有力地保障了妇女的权利。

  (三)国家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为了保障《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央政府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发布了一系列的命令、通知、指示等。⑬在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在有些地区,由于领导机关和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全面的了解,因而也不能严肃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与处理婚姻纠纷,甚至有些干部对执行《婚姻法》采取抗拒的态度,支持旧的封建恶习,干涉婚姻自由。以致在这些地区包办买卖婚姻还很流行,妇女继续受压迫、受虐待、甚至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或被杀的现象依然不断发生。这种严重的情形是绝对不能容忍的。该指示特别指出:在广大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时,必然有一些妇女在斗争中暂时要遇到生活上的困难和迫害,因此,各地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都要负责给这些人以必要的保护、救济和临时安置,不得推卸责任。⑭
  根据政务院这一指示要求,为了使《婚姻法》家喻户晓,各地动员一切宣传力量,利用各种方式,掀起宣传《婚姻法》的热潮。经过这次宣传,大多数群众对《婚姻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消除了“婚姻法是女人法”、“婚姻法是离婚法”等错误观点,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得到改善。

  法国著名女权主义理论家朱莉娅•克里斯蒂娃在谈到我国《婚姻法》第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时,指出这一条款可以使妇女在婚后保留自己的姓氏,而“一个人的姓氏,如我们所言,是社会联盟和权力的象征性等价物,由此被想象为具有一种‘阳物崇拜’式的‘男子气’价值。因此,法律授权妇女保留自己的姓氏这一点,不仅打击了父系亲属结构,也在象征性权力上抬高了妇女地位。妇女的这种男子化,有助于她们离开灶台、离开卧室以及曾经沉溺其中的那些无名愉悦。姓氏,成为取消主体的精神病的治疗,同时也是抵制女性在文化、政治和经济上落后的补药”。⑮可以说,《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影响了千千万万的家庭,提高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对传统的男尊女卑和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大大影响了女性的性别认同,鼓舞了她们向旧的性别秩序发起挑战。改变了传统的家庭观念,有助于提高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婚姻家庭中的民主自由因素渐渐增加,夫妻之间的关系渐趋平等,促进了家庭和睦。

  四、结语

  从清末民初革命家金天翮的《女界钟》开始,一直到民国时期关于女性问题的大讨论,女性议题被广泛而热烈地讨论。但是,对当时大多数的普通妇女来说其影响却有限,她们仍然遭受着父权制的严重束缚,并没有获得权利,即使有了点权利,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使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国家赋予女性的各种权利,缩短了女性争取解放的道路,减轻了女性斗争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提高了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保障了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并且使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所有这一切都极大地激发了女性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热情,改写了她们对什么是女性、女性的本质是什么、女性的社会角色等问题的认识。没有国家强有力的政治支持和制度保证,女性争取作为与男性一样的“人”的公民权利的道路会漫长得多,艰难得多;如果没有女性要求平等的呼声和愿望,国家所赋予女性的权利便难以彻底贯彻执行,难以调动女性参与的积极性。国家的赋权和妇女的意愿两者之间的互动,终于打破了长达上千年的父权制对女性的束缚,女性作为个体的“人”的公民权利在经济上、政治上和家庭中得到承认、尊重和保障,为妇女解放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朱晓慧,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释:

  ①转引自[日]须藤瑞代:《中国:“女权”概念的变迁:清末民初的人权和社会性别》,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②Susan L.Mann,Gender and Sexuality in Modern Chinese Histor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p.48.

  ③同上注,p.61。

  ④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数据库。

  ⑤转引自方建新、徐吉军:《中国妇女通史》(宋代卷),杭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436页。

  ⑥参见李巧宁、陈海儒:《陕西农村妇女的日常生活(1949-196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页。

  ⑦1911年广东临时省会采取把议员的人数分配到各界,由各界分别选出议员的方式,在总数165名的议员中,女届有10个名额。这10名女性的当选标志着中国第一批女性议员的诞生。参见[日]须藤瑞代,同注①,第119页.

  ⑧安子文:《实行〈婚姻法〉与肃清封建思想残余》,载《新中国妇女》1950年5月号。

  ⑨参见[美]佩吉•麦克拉肯编:《女权主义理论读本》,艾晓明、柯倩婷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48页。

  ⑩参见注⑥,第35页。

  ⑪参见闵刚侯:《司法干部必须正确迅速处理婚姻案件》,《新中国妇女》1951年10月号。

  ⑫参见注⑥,第22页。

  ⑬1950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1950年4月30日全总、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等5团体关于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联合通知,1953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1953年2月24日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为拥护和执行中共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补充指示及纪念今年“三八”国际妇女节给各级民主妇联的通知。参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重要文献》,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⑭参见上注。

  ⑮[法]朱莉娅•克里斯蒂娃:《中国妇女》,赵靓译,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123页。

Abstract: The liberation of women is the historical process in which women have striven for gender equality,freedom from oppression,confinement and discrimination,and are becoming the masters of the society and their own destinies.According to the diversity in history and the state,the process can be divided into a serial of correlated phases,with each phase focusing on different issues.Sexism order in China had remained stable in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for centuries through a set of institutions.Women had believed in a sexist order and the rules of propriety,which advocated that men were superior to women.After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s founded in 1949,women’s rights in politics,economy,society,and even family were recognized and secured by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just as men’sduring a short period.Women’s liberation inChina has made a significant progress.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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