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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人权专家:让和平权成为每个人的信念

2015-09-21 17:03:33来源:中国人权网作者: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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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讨论现场。摄影:焦飞

分组讨论现场。摄影:焦飞

  马丁路德•金说过“和平不是冲突的不在,而是正义的出场”。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人们开始思考和平的重要性,建构和平更成为国际社会、国际组织所追求的目标。和平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逐渐由国际社会所肯认,并在1984年通过联合国《人民和平权利宣言》,但是世界各地之“地域战争”却仍是络绎不绝,恐怖攻击仍然时有所见。

  9月16日下午,参加“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部分专家学者围绕“和平权:人权的重要内涵”议题进行了分组讨论。
 
  吉林大学公共外交学院副院长何志鹏在谈及和平权在实现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时说,人民渴望和平,希望和平,期待着和平能够以一种法律的方式得以保障,这是和平权最基本的出发点。然而和平权难于真正法律化、机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际法的结构性问题,即法律让位于政治、正义让位于强权。大国行其所是、惩其所非,弱小国家只有无可奈何地听任摆布,却无法真的主张和实现权利。弱小国家希望和平,更期待和平能够成为一种可以主张的权利,但是在当前的国际大环境下,大国确立整个框架,由他们支配资源、掌控话语权,所以只有让大国给世界的和平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和平权才可能实现。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谈到和平权的争议与内涵时说,和平权的确立是源于人性尊严的基本价值追求。作为人权的和平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和平权的内容不仅列举了个人和人民享有的权力范畴,而且特别强调了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和平权的具体内容与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中的权利类型有交叉互涉性。和平权既是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客体,同时也需要战争和武装冲突状态下国际人道主义的保护,尤其是对其非战斗人员平民的保护。

  利比里亚外交学院院长奥古斯丁•科内在小组讨论的总结发言中说,首先我们讨论了和平权的定义,大家都认为和平权是一个基本的、普遍的人权。自从二战结束以来,世界作出了许多努力来推动和平,在这里我们赞赏中国、美国和联合国所发挥的作用。在讨论时中,我们觉得在实现和平权方面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从某种程度上讲,和平权的稳定没有被看作是普遍的权利。在全球层面上的推进,我们同样也认为每个个体应行动起来和他们的政府一起落实和平权。此外,大国也要发挥作用。唯一能使和平权具有持久性的做法是将其写入法典中,通过法制实现,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公平、公正,实现持久的和平和安全。此外我们要不断发展和平权,把它作为深入人心的概念发展起来,所以我们讨论的最后结论是和平权要成为大家认可的概念,并在它的指导下与法西斯主义、恐怖主义作斗争,因此我们要尽其所能推动和平,并让它成为每个人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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