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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来源:《人权》2015年第4期作者:鲜开林 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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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理论研讨会于2015年7月23日在东北财经大学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东北财经大学主办,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承办。来自全国有关高校和人权研究机构的7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发展权的全面发展”、“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发展权的公平与效率”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 发展权 可持续发展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理论研讨会于2015年7月23日在东北财经大学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权研究会指导,东北财经大学主办,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承办。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出席研讨会并致辞。罗豪才在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人权和发展”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领域。人权与发展密不可分,偏离人权保障方向的发展很可能误入歧途,而离开发展支持的人权保障则如同无源之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发展和人权注入了新的内涵,提供了强大动力和长期制度保障。全国有关高校和人权研究机构的7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专家学者们聚焦中国新常态下的发展权问题,围绕“发展权的全面发展”、“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发展权的公平与效率”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形成了新的共识,丰富了发展权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视野中的新内涵。

  一、关于发展权的全面发展

  “发展权的全面发展”是这次研讨会的首要热议题。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给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发展权是人的全面发展,其内在要求必然是各项权利的协调发展、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以及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实现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必然推动法律的完备与法制的进步。实现发展权的公平与效率,必须理顺政府、社会与企业的关系,关注民生问题,保障公民合法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教授在大会主题发言中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主体部分,就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方面来部署法治国家建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体现在这四个方面,是这四个方面的亮点,而且形成了一个以法治全面保障人权的战略布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的建构是一个新课题。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全面保障人权,以法治保障人权的布局,以协商民主保障人权的布局,在全面保障人权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应该是一个“1+4+5”体系。“1”是人权保障原则,从人权的保证原则来讲,应该是“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主体”两句话的统一。“4”就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方面,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布局,也是依法治国保证人权的基本布局。“5”是协商民主中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五大协商途径。广义上讲法治,可以把法治分为硬法治和软法治,前面的“4”讲的是硬法治、后面的“5”讲的是软法治,所以,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大致上是“1+4+5”的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李步云在大会主题发言中强调,可以从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方面来全面理解发展权。狭义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即发展中国家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广义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其内涵和意义适用于每个国家。我国对发展权的理解和立场是狭义和广义的结合,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发展权的科学内涵及其重大意义,并充分地实现这一权利。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专家陈士球在主题发言中概括了关于发展权的三个要点:发展权的确立是国际人权概念的新进步;发展权的确立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话语权得到提高的重要体现;发展权概念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汪习根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应当在新常态研究中引入人权法的新范式,因为新常态不仅蕴含着平稳发展、持续发展、创新发展和自由发展的理念,更是对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权的科学诠释。在新常态下,要实现发展权,必须进行四大突破:突破以往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的观念,从“全面发展”的维度寻求新常态下发展权的概念升级;突破发展权的时空维度,从“发展正义”的视角重新审视产业结构升级、需求结构优化、区域结构均衡、分配结构调整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突破发展权的传统手段,从提升“发展权能”的角度认识与释放创新驱动的战略功效;突破发展权的干预模式,从“政策平衡”的层面重构自由与平等、市场与政府关系以谋求更充分的发展权。

  中共中央党校人权中心主任、政法教研部副主任张晓玲教授在大会交流发言中说,发展权是一项年轻的人权。发展权的实质在于谋求实现人类发展之权利。国际社会虽然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但是发展权在学理上依然存在各种争论,在实践中仍然困难重重。加强对发展权的研究和实践,有利于保障这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权利。发展从以物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的转变反映了人们对人权与发展关系的认识的深化。在人类历史上,发展与人权曾是“两条互不搭界的轨道”,它们是被分别对待的。而发展权主要在于以人权视角看待发展,其终极目的在于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发展是顾及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长期、和谐共存的发展。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常健教授在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经济新常态”既是对中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作出的整体趋势判断,又是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式作出的战略选择,还是对新的经济发展战略所导致的经济发展状态及其结果作出的预期。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当有针对性性地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它不仅对中国人权事业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有助于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新常态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战略,对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双重影响。从长期来看,它对人权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短期来看,它对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会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

  中国人权研究会原副秘书长、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特邀研究员陈振功在分会场的研讨中认为,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我们政府历来重视促进发展权的实现,将发展权放在首位并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好人民的发展权。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可能面临一系列挑战并进而影响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发展。此时,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用发展来解决问题,化挑战为机遇,推动国家发展权和个人发展权的实现,成功抓住好经济发展的新的战略机遇期,实现经济发展的优化转型,并真正使国家社会发展的成果用于广大人民群众身上,也使我国公民个人的发展权的保障进入新的阶段。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朱成全教授在分组讨论中指出:发展最终是为了人,而人的本质在于自由,所以必须以自由来看待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应该是社会生活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上的全面进步,而这离不开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等的全面进步。只有通过这些文明,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人权保障。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首要任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要以人权保障为基础,如果人的生命权、财产权、人格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第二,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参政途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各种利益关系的集中点、聚焦点。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地实现和维护人们在经济领域等社会领域的利益或需要。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为公民在每个社会领域里平等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政治保障。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通过政治文明保证全体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才能保证人民在经济、文化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或需要得以实现和维护。第三,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拓展了发展空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包括人的需要、能力、交往等多方面的发展,其中就包括政治需要、政治能力、政治交往等方面的发展。第四,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规定了一定的发展方向。这是因为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而不能做什么等,也就规范着人的活动及其方向。良好的社会制度,其目的是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郭晶博士在分组讨论中认为,在发展权的内涵中,“发展”、“人权”、“自由”被结合在一起进行了阐述,人权充分实现的过程,也就是人的自由实现的过程,亦即发展的过程。这三个因素紧密关联,共同构成我们理解发展权的必要要素。自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价值旨趣,马克思一切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活动,都指向自由。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李淑英博士在分组研讨中指出,阿玛蒂亚•森的发展观是从自由来看待发展,自由既是发展的目标也是发展的手段,更是发展的实质。这样的发展观对于我国人权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

  “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是这次研讨会的一个热点话题。辽宁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房广顺在大会交流中指出,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给我国人权保障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和新的时代要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是社会发展迈向更高水平的体现,作为社会进步标尺的人权保障也必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质的提升。新常态下的人权保障将朝着理念的法治化、内容的全面性、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创新的绿色化这四个方面发展。法治化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稳定度,全面性反映着人权保障的广度,可持续性体现着人权保障的长度,绿色化反映了人权保障的新颖度。这四个维度是人权保障能否实现更深入发展的重要表现,也是新常态下人权保障的新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研究员在大会主题发言中强调指出:环境权和发展权关系密切。谈发展权不能不说环境权,环境权和发展权是继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与社会权利之后的“第三代人权”。环境权的提出比发展权更早,环境权和发展权主要是由发展中国家来推动的,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环境权和发展权关系密切,一是二者都扩展了权利主体,既是个人、集体、民族的权利,也是国家的权利。二是环境权和发展权互为条件。三是环境权和发展权都是个人生存权的基础。环境问题的解决实践过程中,要注意环境权和发展权之间的冲突,例如减排问题,既要保护环境,又不能损害工人的权益,要注意二者之间的协调。

  发展权的可持续保障其实也就是人类生存空间和生存状态的绿色化和生态化,实现人类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绿色化,实现人权保障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一是实现人权保障创新的绿色化,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生产方式的粗放增长模式,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率为中心,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活力和动力,实现生产方式绿色化。二是实现人权保障创新的绿色化,必须推动人们实现生活方式的绿色化。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要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力戒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三是实现人权保障创新的绿色化,必须强化创新驱动。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的叶传星教授在大会交流中指出,人权事业的发展总是与经济社会的整体性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而经济新常态可以成为我们探讨推进人权的契机和条件的新背景,也可为我们从人权角度看待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经济新常态”涉及对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战略性调整,也是对新的经济发展战略所导致的社会发展状态所作出的一种预期。它对中国人权的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等有着非常直接的现实意义。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障,它不仅对中国人权事业的整体性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有助于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尤其要注重补短板,关注弱势群体权利,要注重通过权利制度创新和权利文化建设来激发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创造热情、创造潜力和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李超群博士重新理解了马克思对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之关系的论述,认为人权建设应当以经济为基,以政治为旨。李超群博士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理论存在着两个维度,并由此给出了两套人权位阶体系。一方面,在异化的现实中,经济权利确属政治权利的基础与目的;另一方面,在价值的应然层面上,政治权利是人权之人本关怀的最本质体现,优位于经济权利。在此意义上,经济权利优先于政治权利,正是启蒙人权观念的实质主张;而马克思批判市民社会之异化,证明了人本关怀是经济权利难以承载之重,他更加严肃地对待政治的本质,更加强调政治权利之于人权的重要地位。重新理解马克思关于经济权利的论析,能够使我们在从经济权利和经济基础进行人权建设之时,不致过分夸大地将这些“基础”等同于“目标”,人权的目标始终植根于人的真正而纯粹的政治生活之中。只有从政治的角度理解人的解放,坚守这一人权的崇高目标,才能真正地实现人权的“可持续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孟庆涛副教授在研讨中从权利的制度供给角度,以农民工群体为对象,尝试探讨农民工的权利贫困问题的解决之道。他认为,权利贫困是由社会的制度安排造成的,只有改善制度供给,才能在根本上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处于城乡二元保障制度夹缝中的农民工的权利贫困,在根本上受制于社会利益和资源分配的不平衡状态。在合作视角下,作为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作为提高社会弱势群体“可行能力”措施的一部分,显现出民生的权利意蕴。由于农民工的权利贫困是基于身份的制度安排产生的,民生要破除基于身份的制度供给,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进行公共资源的制度分配,通过赋予资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权利的“可行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的梁洪霞副教授以宪法文本为视角解读发展权的权利属性,认为发展权是宪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未来宪法的发展方向。发展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被某些国家宪法文本所承认;但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把发展权作为一项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文本中,而是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条款(内含国家义务内容)以及国家目的、任务条款等方式间接呈现发展权的相关内容。理论上,发展权应该成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而由宪法确认。从属性上说,发展权是一种普遍性公民基本权利,本质上属于社会权,但也包含自由权性质,发展权构成其他公民社会权的补充,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朱颖副教授在深入研究李步云先生的理论基础上探讨了中国人权概念的法治表达问题。朱颖认为,李步云先生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法治先行”到“人权普及”,再到“民主为基”的设想展现了贯穿其一生的奋斗目标和深邃的理论与实践智慧。李步云先生的理论可以归纳为以“宪法至上”为形式要件,以“法治先行”、“人权普及”和“民主为基”为实质要件的中国法治道路的“三部曲”。他认为李步云的对中国当下法治实现之路的选择序列,正是基于其对中国“政治文明”的历史教训的总结、社会现实的条件和大众观念的渐变认识而来的。中国人权概念的表达方式是建立在李步云就 “法治”的历史经验与教训的总结、“人权”的问题应对与话语转化以及“民主”的难点突破基础上的。朱颖从法治、人权和民主三个方面,以法哲学命题为分析工具、以中国的社会事实为设计条件,以大众与精英的观念互动为契机,评述了李步云这一构想的现实性,并对其实现的条件做初步论证。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张祺乐博士探讨了“志愿者”的权利保护问题。我国的志愿服务顺应时代需要,志愿者的数量越来越多,其服务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服务方式以及服务领域都越来越多样化。志愿者为中国公益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参与志愿活动是公民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也是公民生活品质与生活方式的选择。张祺乐认为,志愿者人群的大小是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的晴雨表,是国家软实力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志愿者相关的权益保障却并没有跟上,主要表现在制度缺失和机制不完善。尽快建立起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对非注册志愿者相关的法律保护,既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也是一个大国法治的内在要求。志愿服务的发展让人人都有机会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改变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格局,激发了人们回馈社会的热情。志愿者服务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不仅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更是人性纯洁和善良的体现。这种善良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志愿者的权益进行立法保护既符合了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当代法治的一项重要要求。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永和教授就少数民族权利意识演进与公民意识成长问题作了发言。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群众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在权利保护方面面临着与汉族群众一样的作为“社会人”的纠纷。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建立中央司法权统一下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基层矛盾,解决现实纠纷,实现多元司法文化的兼容并包,形成“一个司法权,多元法文化”的法治共生格局。张永和认为,少数民族群众的纠纷如果可以在司法的良性运行中得以解决,权利经由国家司法权的运作而得以实现,其司法认同感就很容易伴随定分止争而得以树立。在这个过程中,对司法的认同,本质上是认同国家司法权力。对国家司法权力的认同,最终可以带动和通往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因此,由司法认同连接的少数民族和国家共同体两端得以恰当地连接,司法认同也就成为了政治认同和国家认同的枢纽。在此过程中,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在权利意识的逐渐成熟中,“弹性”的公民意识可以得以养成。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孙悦博士在分组研讨中认为,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与健康相关的体育权利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体育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这项公民权,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通过对国际、国内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梳理与总结,孙博士认为为充分实现公民的体育权利,国家亟需出台与《体育法》配套的法规政策,以统筹协调的方式保障公民体育权利,要加强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宣传力度,树立公民维护自身体育权利的意识,促进“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体育权利理念转型,改善体育权利实现的软环境,实现公民体育权利的公平和自由。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赵倩博士在分组研讨中指出,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是在新形势下有效保障中国人民发展权益的重要理论依据。它富有浓厚的文化意蕴,既是中国摆脱西方模式束缚,全面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建设途径的重要尝试,也展现了中国顺利度过经济转型期的自信和勇于接受挑战的气魄和担当。其理论实质探讨的是文化转型问题,须处理好中西文化的关系。一是现代化建设、经济建设的路径并非单一,必须保有中国特色;二是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中国人民的发展权益,需要有成熟的文化观念引导;三是理论建构的同时,仍需在实践中展开积极探索,尚有较大的努力空间。

  三、发展权的公平与效率

  “发展权的公平与效率”是这次研讨会的又一热点话题和理论难点。与会专家和学者对此问题发表了许多富有启发意义的见解。

  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执行主任鲜开林教授在大会主题发言中认为,人权发展是人权本质的民生关怀。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加使得我国社会进入了“发展起来以后”的民生权益诉求高发期,使得深水“攻坚期”和“风险期”的各种利益矛盾日益向民生权益聚焦和叠加。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民生本质关怀,就是如何让普通民众真正感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公平正义,真正让普通百姓生活得更加幸福和更加尊严。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飞速发展,中国之所以取得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人的极大解放”和“人的正当权益维护”。越来越多的人从土地、单位、户籍的捆绑中挣脱出来,从而获得了从未有过的迁徙自由权、择业自由权、创业自由权、创新自由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拼搏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幸福和尊严,进而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生乃立国之本,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人权民生关怀之本。既然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那么,与之相适应的人权发展新常态的本质规定和现实目标,就应当是公民人权的民生关怀,而不是人权的民生流失。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民生问题,并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中国的贡献率约占80%。然而,现实我国的贫富差距却又十分突出。当前我国贫富差距的社会现实,再三警示人们:“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必须直面并认真回答和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东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张彩玲在分组研讨中认为,保障弱势家庭妇女的合法权益对增进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权益和地位得到了很大改善和提高,但家庭暴力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当前弱势家庭妇女在家庭暴力中存在维权意识淡漠、维权途径单一、公民社会责任感缺失的现象,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封建传统思想愚昧落后、公民人权教育不够普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社会维权组织单一薄弱。在“新常态”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提出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对策,有效维护弱势家庭女性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张抗私教授在大会交流发言中指出,女性劳动人权作为女性人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广大女性群体来讲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张教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带来的危害,并揭示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为完善我国女性劳动人权保护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浩在大会交流发言中从辱虐管理的视角对企业中的人权侵犯行为发表了看法。他认为,中国历来强调“以人为本”,维护人权是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企业在经营中也应当支持并尊重人权,通过人本管理积极推进人权的凸显与强化。企业反人权行为主要体现为对员工平等、自由、尊严等基本权利的侵犯,各类企业尤其跨国公司对人权的侵犯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辱虐管理作为工作场所中伤害员工人格尊严,并包含侵犯员工隐私等方面的行为,是企业人权侵犯行为的主要形式。对员工心理、情绪和工作行为产生负面效应,不利于组织绩效和组织目标的实现,甚至会对社会和家庭带来不利影响。企业应重视辱虐管理,防范工作场所中存在的侵犯行为,保护员工人权,减少我国企业中辱虐管理的发生。李教授综合比较分析了不同国家、文化背景下辱虐管理的现状及差异,对辱虐管理的防范和员工权益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完善组织的监督机制和规章制度,给员工提供公开、有效并安全的申诉渠道;在企业文化建设上对辱虐管理起到预防效果;在招聘环节防止具有辱虐倾向管理者特征的应聘者进入到企业管理岗位;领导与员工多沟通,并懂得宽容下属,加强道德修养;要加强员工自身个人权利的维护意识。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郑文全教授基于发展权的视角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本位观”。郑教授基于发展权,从企业、政府和第三方组织谁承担社会责任更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角度重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问题,将企业社会责任本质观由“企业本位主义”和“利润中心主义”拓展为“社会本位主义”和“资源配置效率主义”。任何社会责任问题的解决总是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这些资源要么由企业、国家、第三方组织共同承担,要么由各方分别承担,因此某一社会责任是否应由企业承担并不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而是取决于企业承担这种社会责任是否能令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的最高。他具体分析了“社会本位”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方式、动态扩展及其上限。这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政策启示是:要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最优的角度来选择某种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合理界定企业、国家、第三方组织的责任范围和行为边界,实现三者的分工协作,既避免社会责任承担的“主体缺位”,也防止社会责任承担的“行为越位”,如此,企业乃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权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陈文婷针对创业者关系人格差异化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进行研究,探讨了人情还是规则更重要的问题。陈教授指出,对创业者和创业企业而言,创新是保持竞争优势的基础和根本动力。由于创业者难以在自身有限的资源基础上来实现创业机会,获取有效资源就成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她以企业创始人为调查对象,对其社会关系联带与创新绩效之间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并探讨了行业制度环境完善度的调节作用。研究得出的结论包括:一是和商业关系相比,创业者的政府关系对企业创新成长具有更强的优势作用;同时,这种政府关系会随着行业制度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动态的调整与迁移,随着行业制度环境不断完善,政治关系呈现出从非正式的网络向正式的网络的转变,形成了逐步去人格化的发展轨迹。二是,不受正式制度保护的人情关系是无效的,甚至是会产生负面效果的,人情与制度的关系在创新活动中更倾向于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三是,创业者商业关系对创新绩效呈现出非线性复杂作用,商业关系的过度嵌入将会对创新活动产生阻碍作用,这需要制度的进一步保护。

  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胡国栋博士谈到,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释放资本活力和形成竞争机制以推动经济增长的需要,理性追逐财富和效用最大化的效率逻辑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逻辑,从而造成民主在政治层面与经济层面,以及宏观的国家社会领域与微观的企业组织之间的断裂的问题。他认为,资本的扩张具有侵犯企业人权的内在动力,企业民主随着“股东至上”的美式公司治理机制的推广而日渐式微。胡博士具体分析了“鞍钢宪法”,探讨了企业民主的缺失与重建的问题。建国后的鞍钢宪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民主思想在企业推广的典范,其丰富的企业民主思想集中于解除束缚与增加自治两个维度。在公司治理与组织管理中重塑组织主人翁精神,保障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激发员工的组织主人翁行为,是鞍钢宪法对于重建当代企业民主的重要启示。他认为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它天然具有承担企业民主的责任,从员工持股计划、职工参与董事会或监事会决策以及打造自我管理的合作团队等维度,可以尝试建构国有企业组织主人翁行为的运作机制。

  四、结语

  本次研讨会集聚了全国人权领域的颇具影响力专家和学者,堪称是学术盛宴;汇聚了较高质量的论文,堪称是百家争鸣。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在闭幕式上给予本次研讨会很高的评价。他认为,这次由东北财经大学主办的人权理论研讨会,准备十分充分,会议主题选择好、研讨深入、成果丰富、提出的问题很有价值。这次会议对于中国人权领域学者进一步开展发展权研究,对进一步将人权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议题联系起来而推进人权事业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有理由期待,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通过共同的努力,人权理论研究以及人权保障实践都会不断发展,并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

Abstract:The theoretical seminar of “the New Normal State of Economy in China:The Guarante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ights” was successfully taken place on July 23,2015 in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UFE).The Seminar wassponsored by DUFE andorganized by the Center of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Education,DUFE.Around 70 experts from universities and human rights research institutions all over China had extensive discussion on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the development rights,the sustainable guarantee of the development rights,and equ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development rights.

  (鲜开林,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张光明,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办公室秘书。)

  (责任编辑 王卫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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