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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权利属性的宪法解读

——以宪法文本为视角

来源:《人权》2015年第4期作者:梁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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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通过对世界多国的宪法文本分析的分析,可以认识到:发展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被某些国家宪法文本所承认;但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发展权并没有被作为一项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文本中,而是采取其他“迂回”的方式实现或部分实现发展权所要表达的内容。发展权在理论上应该成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而由宪法予以确认。从属性上说,发展权是一种普遍性的公民基本权利,本质上属于社会权,但也包含自由权的内容。发展权构成其他公民社会权的补充,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明确确认发展权是宪法的应有之义,是宪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发展权 宪法文本 公民基本权利 社会权

  
一、问题的提出:发展权是否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发展权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它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意欲破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谋求平等发展空间、缩小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实现共同繁荣,从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托。目前,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在国际社会达成普遍共识①,以1969年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1979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为标志,还包括其他一系列相关国际人权文件,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已经确立。其中《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第1款明确提出了发展权的地位和内容: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有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发展。该条表明,发展权不仅是一项个人人权,还是一项集体人权;发展权的内容包括对经济、社会、政治层面的参与、促进和享有权利;发展权与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有着密切的关系。

  与发展权被赋予的历史使命相关,发展权的集体人权属性在现阶段尤其重要且具有优先地位。也许与这一定位有关,目前发展权的研究在国际法上讨论较多,“显然,随着发展权概念的发展,发展权已经超越了国际人权法的特定范畴,而成为指导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一般国际法原则” ②。国家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个人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所以国际社会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把争取平等的经济发展机会放在首位,通过建构新的国际法原则与制度来寻求突破。但发展权不能仅停留在国际法层面。由国际法提出的发展权,还应同步通过建构国内法律秩序进行保护。人权的实现必须以人权的法定化为基础,而人权最终要通过在主权国家制定国内法,确定发展权保护依据以及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得以充分落实。

  发展权归根结底是一项个人权利,它以保障人的尊严与自由平等为价值追求,以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为现实目标,并强调国家为此要承担的积极义务。因此,发展权仍然要放在公民与国家这一基本的法律关系中进行架构。因此,从宪法的宗旨和地位来看,无论是从保障人权这一基本原则出发,还是作为国内法中的根本法,亦或是公法身份,宪法都应该将发展权纳入自身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定位,并通过规范的宪法权利话语或原则体系进行保障。换句话说,发展权这种新近出现的权利,要想获得充分的国内法保护,无论从学理还是逻辑上来讲,首先必须通过宪法进行规范,获得宪法的根本法效力。问题在于,关于发展权是否是一项具体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宪法已经规定了与发展权内容类似的诸如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权等项权利,那么,发展权和这些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什么关系,发展权是否还有必要单独成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宪法如何与发展权所宣示的内容或标准相衔接,成为发展权国内法保障体系建立的关键所在。本文尝试思考和解决这一问题,为发展权的国内法化打开制度通道,也为其他各部门法促进发展权的实现提供宪法依据和宪法标准。

  二、文本分析:发展权的宪法表达

  宪法研究活动应该围绕着宪法文本来展开。③发展权进入国内法的法律保障体系,宪法化是一个首要的路径。通过对世界各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分析,能够明确各国宪法对发展权的态度,发展权在宪法上的表现方式,以及在《发展权利宣言》颁布前后,不同国家宪法在发展权或类似内容的规定方式上有无转变,从而揭示发展权的内涵、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国家义务、性质等基础内容。我们对世界193个国家的宪法文本④所规定的发展权及其相关内容的情况,进行了初步地统计分析,较为清晰地展现了发展权宪法保护的方式或模式。对宪法文本的分析和归类如下:


  从我们所整理的宪法文本规定来看,发展权内容实现的宪法模式大概分为以下几种:(1)直接在宪法文本中确认发展权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采用非常明确的文字进行表述。这种宪法保护模式,目前只有非洲几个国家的宪法采用,分别为乌干达共和国宪法、马拉维共和国宪法、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多哥第四共和国宪法,且均为20世纪90年代通过的宪法。(2)直接在宪法文本中确认特殊群体的发展权,包括妇女与男子同等发展、少数民族发展权、青少年发展权、儿童或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少数人的发展权。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黑山共和国宪法、立陶宛共和国宪法、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安哥拉共和国宪法。(3)通过个性自由发展权、人格自由发展权等普遍性权利,来揭示发展权的权利内涵。(4)通过序言或总纲抽象宣告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来体现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属性。(5)通过公民基本权利条款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以及权利行使过程中对国家义务的要求,体现发展权保护内容,主要体现在环境权、文化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条款中。这是目前多数国家宪法所采取的方式。(6)通过在序言或总纲中规定促进发展是国家的政策、任务、目的或制宪目的,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宪法所采取的方式。

  根据世界各国宪法文本的规定,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如下结论:发展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经被某些国家宪法文本所承认⑤;但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发展权并没有作为一项具体的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文本中,而是采取其他“迂回”的方式体现或部分体现发展权所要表达的内容;大多数国家是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条款(内含国家义务内容) ⑥以及国家目的、任务条款间接呈现发展权的相关内容。

  三、发展权应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一)发展权的“权利”性质辨析

  在国际人权法层面,发展权被《发展权宣言》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按照人权法定化的逻辑,各国通过宪法来确认发展权,并进而发展为系统的国内法保障机制,是顺理成章之事。然而通过各国宪法文本的考察发现,仅有极少数国家宪法将发展权确认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而国内外学者对发展权的权利属性或人权价值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1.否定说。该说认为发展权不是一项基本人权,实为一项指向未来生活的“政策”,仅仅具有政治宣言的功能。⑦在西方一些国家看来,所谓发展权只是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经济和社会政策,至多是一项非法律性质的职能原则,而不是独立的法律原则。发达国家有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是一种政治、社会和道德的承诺,而不是在履行法律义务,他们主张“将发展权纳入人权家族,实是增加了人权概念的混乱”。⑧所以,发展权不过是发展“盗用人权的名义,并把自己与人权联系起来”。⑨

  2.肯定说⑩。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人权国际协会副主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协会开幕式上发表的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首次明确提出发展权概念并尝试界定其内容。他提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权相联系,也就是与发展权相联系。⑪ “发展权是一项独立的不可为其他人权所取代的基本人权。发展权与其他基本人权一道,对主体的价值与尊严、独立性与自主性以及权威性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总之,离开了人的发展权利,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人,人权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⑫

  三是折衷说。他们往往以观察的而非评述的方法对待发展权的属性,既试图接受发展权这一人权概念,又坚持它只起到补充作用,不能代替其他人权。他们认为对发展权的承认只是一种人权运动,视发展权为一种处于游离状态的活动过程本身,所以对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就很难做出肯定还是否定的回答。⑬

  针对以上三种学说,我们认为,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进而是一项可以被国内法确认或规定的公民权利。“否定说”实质上是在发展权的集体人权层面来否认其法律权利性质,而只把发展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或者是政治主张,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发达国家假借“发展权不是权利”的命题来推卸责任。而这一学说并没有从发展权的个人权利方面进行论述,因此并未涉及本文的命题。“折衷说”本身就不构成一种学说,因为它没有观点和结论,摇摆在是与非之间。

  何为权利?或者如何界定一种社会现象已经符合了权利的构成要件,进而可以由法律确认并进行保护?“对某个人来讲,当他认为或者被认为应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不行为或行为时,这种‘应该获得’,就是最粗浅的权利观念。”“它们若得到习惯或法律的支持,就形成关于权利义务的制度。” ⑭从动态的角度而言,权利的判断标准应该包括利益、共识两大要素。也就是说,当某种“应该获得”或者说利益是具体的、确定的,并被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所接受,那么这种利益就是正当的、正义的,也就成为了一项权利。就发展权而言,它是公民自由地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以及自身权利发展的权利,其概念中内涵利益要素,且写入国际人权文件、区域性人权文件和国内法中。发展权的内容较为原则,其范围较其他权利更大,但权利的核心——“获得发展”却是具体而确定的,因此不能以权利的范围大小和用语原则来否认其权利的定性。

  (二)发展权的基本权利定位

  发展权是人权、公民权,但发展权是否是一项应该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理论上需要论证。公民基本权利有应然和实然概念两种界分方式。实然层面的公民基本权利,仅以宪法文本的明文规定为限,或者将宪法文本中明文规定的权利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引申或具体化,最后形成的隐含权利,也可以作为实然层面的宪法权利。而应然层面的宪法权利,并不以宪法的明文或隐含规定为限,主要从权利的实质内容出发,来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应该成为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基本”的界定。

  “基本”一词在语义上当然是指那些“重要的、基础的、根本的”。基本权利,顾名思义,即指那些重要的、基础的和根本的权利。但众所周知,“何为重要”显然属于一个高度主观性的价值判断。⑮即便“基本”的界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学者们仍然试图从各个角度进行论证。亨利•舒的界定得到广泛认同,他以罗尔斯的原初利益观念为依据,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视角,认为如果某项权利的享有对于其他所有权利的享有是至关重要的,那么该项权利就是基本权利。⑯有些学者试图从基本权利的目的角度进行阐释,宪法基本权利是以人的尊严与价值为核心,并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为目的而由宪法确认的那些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形态,⑰即公民基本权利必须是以维护人的尊严为目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性,乃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是指如果公民不享有之,则就难以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公民,就不成其为主权者,国家就会丧失其民主国家性质的那些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之基本,还表明在一定时代条件下不同国家的宪法都不能回避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和确认(尽管方式会有所不同)。⑱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界定标准呈现多元化,其核心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实质是重要性得到某种程度的认同,并可以通过对其他权利享有的重要程度,以及各国宪法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确认。

  发展权,从纯粹个人及群体的角度进行界定,是指公民或群体自由地参与、促进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方面的发展进程,并分享其发展成果从而得到全面发展的权利,国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并特别注意可持续发展,保障该权利的实现。发展权是关于公民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⑲,就其本质而言,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是实现发展权的首要目标,发展权旨在提高人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诸领域的发展,契合宪法以保护人的尊严为核心的价值目标。发展权以提高公民权利享有程度及标准为核心内容,发展权的享有程度直接关系到公民其他权利的享有程度,如果公民的发展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公民的自由权、社会权、平等权、参与权等都要受到影响。发展权的这一性质也直接印证了该项权利存在的必要性。从目前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虽然直接规定该项权利的国家很少,但发展权却在宪法序言、总纲以及公民其他权利条款中被隐含规定或原则性规定。从各个视角来看,发展权都应该是公民基本权利,应该为宪法所确认。

  四、发展权的权利属性

  (一)发展权是一种普遍性的公民基本权利

  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有一种权利,其涵盖的内容广泛,内容更显原则与抽象,且可以在其他公民权利的内容中得到体现,或者说某种程度上,其他公民权利与该项权利有重合之处。例如平等权,它是奠基在其他一切权利之上的权利,蕴含在其他权利之中,我们可以将受教育平等、选举平等及其他权利平等都纳入平等权这一普遍性权利内容之中,因此具体权利与平等权存在内容交叉重合的现象。人格尊严权也有类似的情况。发展权涵盖的内容很广,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多领域,也可以说成涵盖公民已经享有的全部权利领域。发展权甚至也包含了平等权的内容。只不过发展权在宪法平等权之形式平等为主、实质平等为补充的标准之上,更加强调实质平等,并向结果平等延伸。因此,发展权的这种权利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具体权利,显示出独特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一种普遍性权利。

  (二)发展权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权

  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划分是宪法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典型分类。在权利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社会权的出现晚于自由权,但当今各国宪法普遍承认了这两种权利类型的存在。自由权对应国家的消极义务,要求国家不作为;社会权强调国家的积极义务,要求国家作出相应作为。但这种划分标准近来受到诸多批判,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二分只是相对的,各基本权利的性质都具有综合性的特征,社会权固然具有天然的自由权侧面,而传统自由权也逐渐生出社会权侧面的性质来,二分法已然崩溃。⑳自由权与社会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发展史上的两种重要权利,其性质和对应的国家义务有着根本不同。因此不能轻易抹杀二者之间的界限,尽管二者有融合之势,但其核心没有发生转变。对某种权利进行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划分仍然有着重要意义。

  发展权包括了公民的参与、促进并分享其发展成果的权利,其核心是公民的全面发展。这种发展更加强调国家的给予,通过国家的力量促成公民权利享有程度的提高以及公平化。尤其是对于特殊群体的发展权,其国家权力的积极性方面更显突出。这从宪法文本的规定中也可得到印证。以马拉维共和国宪法为例,第30条规定了发展的权利:“(1)所有的人及各民族都有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并因而享受这些发展;妇女、儿童及残疾人,在适用这一权利时尤其应予以特别照顾。(2)国家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实现发展的权利。在其他事务上,这些措施还包括人人平等地享受公共资源、教育、医疗服务、粮食、庇护所、工作和基础设施的机会。(3)国家应采取措施,进行消弭社会上不公平及不平等现象的改革。(4)国家有责任尊重公民的发展权,并依此责任将其政策正当化。”其中,第2、3、4款都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积极义务,表明发展权是一项需要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实现的权利。

  但发展权同时还有一定的自由权属性。发展权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是人自我实现的最高权利。因此基于人性的自由发展为目的的发展权,应以公民的自由选择为前提,国家的给予不能以公民丧失选择为代价。在关于发展权的标志性案例,即肯尼亚印多若斯(Endorois)土著社群诉肯尼亚政府一案的判词中,也强调了发展权的自由权属性。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判决原告肯尼亚印多若斯土著社群的发展权受到侵犯,其中第一点说明,在权利的内容上,发展权的生活选择自由受到侵犯。发展权既有程序方面的自由,也有实体方面的自由;换言之,发展既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结果。委员会注意到衡量发展权的五个标准:公平、非歧视、参与、透明、问责,并且认为公平与选择是发展权的主旨。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是发展权的一部分。【21】因此,国家采取多重手段和措施,给公民提供诸多发展条件,也要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

  (三)发展权是对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补充

  发展权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其他公民基本权利无法涵盖发展权内容时,由发展权条款来保护公民权利。通过宪法文本的考察,大部分国家的宪法文本,都是通过社会权中的环境权、受教育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内容,尤其是社会权条款后的国家义务要求,来体现发展权的内容。所以发展权并不是一项独立于其他社会权的权利。如果在宪法文本中,其他社会权条款能够充分体现发展权的内容,那么进行公民权利保护时,就援引其他社会权条款,以其他社会权为依据,而不必援引发展权条款,或者将发展权条款仅作为补充说明。如果其他社会权条款无法准确表达发展权内容,或者无法援引其他社会权条款来保护公民权利,此时要通过援引发展权条款进行保护。这和实践中发生非真正的公民基本权利竞合时的解决方法相一致。非真正的基本权利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被数个基本权利条款交叉规定,受到数个基本权利的保障,但却只适用其中一个基本权利条款加以保障。在处理上较为明确的一个规则是特别关系优先于一般关系。【22】发展权相对于其他社会权就是一种一般权利条款,而其他社会权是特殊条款。

  五、余论

  发展权直接进入宪法成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情况。实践中发展权的案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尝试通过宪法的视角探求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其目的有几层:第一,发展权即便没有被宪法明确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但发展权所显示出的权利内涵以及国家义务要求,也必然通过其他方式影响到宪法的发展和实践;第二,确认发展权是宪法的应有之义,是未来宪法的发展方向。宪法终究应以人性的发展、人的自我实现为目标。自我实现意味着人本身若能依其所希望之自我本性与真实性去发展,而非单纯只为符合外在世界的一般要求而配合,人将会逐渐发现原始的生命性向,而发自本能地去喜悦追求自己的人格开展。这样,人格的自由开展,会让人处于原始内心期待的自由需求状态,成为自己所希望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最能发挥自己生命内在底层的创性,真正自我实现。【23】发展权实质上就是要促进人格的自由发展,维护人的尊严,达成真正的自我实现,这是宪法应追求的目标。第三,发展权在应然层面上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因此,分析其属性,对于厘清发展权与国家义务,发展权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有所裨益,也是理论研究应该澄清的重要问题。但发展权在宪法层面的研究,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发展权与人性自由发展权的关系、发展权的具体国家义务、发展权的司法救济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讨。

  (梁洪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释:

  ①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权有质疑。很多人认为发展权不是一项人权,仅仅是一项政策,仅具有政治宣言的功能;也有些人认为发展权如果是一项权利,也只能是个人的权利,不可能包括国家的权利,而且双方对发展权实现的路径也有争议。参见朱炎生:《发展权的演变与实现途径——略论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的人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翟红芬:《发展权的基本人权价值》,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6期。

  ②朱炎生:《发展权的演变与实现途径——略论发展中国家争取发展的人权》,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③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2期。

  ④参见《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宪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⑤只有非洲的几个国家规定了发展权,这可能和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的国家和政府首脑在内罗毕召开的会议上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有关。该宪章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发展权,“所有各国人民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并要适当注意到他们的自由和特性,以及平等地享受人类的共同财产。”

  ⑥图表所统计的有关发展权的条款,是以明显出现发展字样,或包含明显的发展含义的条款为标准的。但实际上,根据宪法理论,即使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条款中没有出现发展字样或类似的表述,随着权利保障标准的不断提升,以及保障幅度的扩大,与发展权的权利要求是一致的。因而,可以认为,目前一国宪法中,只要包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条款,也就同时可以容纳发展权的内容。

  ⑦参见梁新明:《试论发展权及其实现》,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⑧姜峰:《多元世界中的人权观念——自由主义人权理念之重申》,载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7页。

  ⑨[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256页。

  ⑩很多学者承认发展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如郝明金:《论发展权》,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朱炎生:《发展权概念探析》,载《政治学研究》2001年第3期;梁新明、翟红芬:《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定位》,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8期;等等。

  ⑪参见 [南斯拉夫]米兰•布拉伊奇:《国际发展法原则》,陶德海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365页。

  ⑫汪习根:《论发展权的本质》,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2期。

  ⑬参见梁新明:《试论发展权及其实现》,山东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⑭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⑮参见韩大元、王建学编著:《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

  ⑯参见[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⑰参见郑贤君:《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⑱参见文正邦主编:《宪法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⑲参见汪习根:《发展权含义的法哲学分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⑳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构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9-42页。

  【21】转引自张晓:《发展权内国实现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22】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构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23】参见许育典:《文化宪法与文化国》,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4页。

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onal texts all over the world,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considered a basic right of citizens,which is recognized in several countries’constitutions.Though not stipulat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heir constitutions,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protected wholly or partly in the indirect way under the constitution.In theory,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a basic right and should be stipulated in the constitution.In nature,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a general rightas well as a social right,but with some kind of freedom.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constitutes a complementfother social rightsof citizens,two of which are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general and special rights.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suits the constitutional purpose,and will become the principal aim of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future.

  (责任编辑叶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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