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反思发展权的演进历程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发展权的实现不是孤立的过程,应当从战争、和平与发展的三维视角探讨如何落实发展权问题。研究发现,《联合国宪章》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发展权”这一字眼,但是,它全面规范了战争、和平与发展权问题,为发展权提供了四个法律渊源。《发展权利宣言》在规范、价值、后果、手段和对策五个层面对和平与发展权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定位。正义的战争史观是通过发展合作实现发展权的价值前提,在这一价值共识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均等发展、互惠发展和持续发展三大基本原则。全面确立发展权在《后2015年发展议程》中的地位,必须拓宽发展权的领域与范围、优化发展权的理念与原则、强化发展权的实效与效力。
关键词:“二战” 和平 发展权 发展议程
2015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为“二战”)结束70周年。从人权意义上反思“二战”,不应仅停留在战争与和平权的层面,还应超越“和平”的单一向度,在战争、和平与发展的三元互动中,以人权为理论坐标对经验材料进行广域的深度分析。我们认为,战争不仅是一个“和平”问题,更是一个“发展”问题。战争对发展的影响更甚于其他因素。①根据和平学的研究成果,战争的渊源在于“结构性暴力”——造成社会产品分配不公、社会价值分配不均的结构之中。②对此,马克思主义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历史冲突,都归根到底源于社会经济运动之中;暴力关系,归根到底根源于经济关系。③经济社会上的不发达、被边缘化以及发展权无法落实,必然导致被侵略、被剥夺。而侵略战争本身又是对平等发展权利的公然践踏。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和联合国成立七十周年以及《发展权利宣言》颁布三十周年之际,反思战争与发展权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探讨战后发展权的保护问题,对防止战争重演、构建公平合理国际发展新秩序以促进平等实现发展权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反思战争:发展权的提出与《联合国宪章》确认
发展权是因反思“二战”而兴起的最重要人权之一。“二战”不仅给人类的生存与和平带来毁灭性打击,而且埋下了南北发展严重失衡、发展中国家贫穷落后的祸根。第二次世界大战席卷欧、亚、非和大洋洲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五分之四的人口被卷入了战争的漩涡,死亡人数达6,000多万,仅中国军民的伤亡就达3,700万人,苏联伤亡2,700万人。物质财富的损失不计其数,仅交战国的军费开支就达13,000亿美元。以东方战场为例,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带来的经济发展损失包括:(1)人口损失导致发展主体锐减:人口直接损失4,000 万人,人口正常增长损失1 亿人。假定用人口损失总额除以1949年全国的国民收入为77 年,这就是说日本法西斯对中国的侵略所造成的人口损失一项,在经济上至少使中国倒退了77 年;(2)物质损失中的经济发展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二战”经济损失为15 万亿美元,参战国军费消耗为1.1 万亿美元,其他的还有财政和物资损失。侵华战争导致中国直接经济损失1,000 亿美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5,000 亿美元以上。按1949 年币值标准计算,中国直接经济损失折算成人民币币值,则损失3,666 亿元人民币以上。假定用直接经济损失总额除以1949 年全国的国民收入为1029 年,这就是说日本法西斯对中国的侵略,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至少使中国倒退了1029 年;(3)发展进程停顿与倒退的损失:要完全医治日本法西斯的战争创伤,并恢复经济发展的各种要素,假定要求每年以10%的高速度进行经济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增长,逐步走出战争的阴影,至少需要近60 年时间。④可见,战争是对人类和平与发展权利的最大侵犯。而战后,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严重束缚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平等发展。改变旧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独立地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谋求均等的发展机会、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已成为时代的呼声。这正是发展权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但不幸的是,国际社会存在这样一种误解,认为发展权与和平权都不是一项国际法上的人权,没有公约、条约之类的强行法上的依据。即使1986年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那也不过是一个宣示性的而非强行法意义上的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所以,发展权与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同,后者有公约上的强制效力。其实,如果仔细研究现有国际人权法的文本本身,可以发现,发展权在法律上植根于将国际组织的存在价值与人权的基本目标定位于“发展”的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国际人权法。从1945年“二战”结束到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的通过,是提出与确认发展权的第一个阶段。主要反映在从《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为“《宪章》”)到《世界人权宣言》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⑥,再到《关于发展权的决议》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之中。作为最重要的国际法文本,《联合国宪章》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发展权”这一字眼,但是,它全面规范了战争、和平与发展权问题。
“和平”是《宪章》的核心价值和根本追求。反对战争、维护和平,反思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惨无人道的巨大破坏,是成立联合国、制定《宪章》的根本出发点。在《联合国宪章》中,“和平”一词出现的频率最高,共计有51次。对“二战”沉痛教训的反省,彰显了对历史的尊重,昭示着对和平的捍卫,展现了对人权的追求。其中,和平不仅是目的,也是手段。和平为发展创造了条件。没有和平,发展便失去了起码的秩序与环境。所以,在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和联合国成立70周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温《宪章》的精神实质与价值追求。其实,《宪章》不仅不遗余力地强调和平的极端重要性,而且从一开始就重视和平对于发展以及发展权的意义。其法律渊源具体表现为四个条款:
渊源一:《宪章》序言及第1条。《宪章》开宗明义地强调,保证人类免遭战争之祸、维护国际和平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并将经济社会文化事务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在第1条第3款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这些问题在本质上属于发展问题,对上述事项的无视,就是对发展权利的剥夺。
渊源二:《宪章》第55条。该条在宗旨与目的中的抽象性规范之后进一步详细揭示了和平与发展议题的具体内容,规定:“为造成…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子)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丑)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寅)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透过这一规定,可以发现这里蕴含了四层含义:(a)确立了和平与发展的法律关系,亦即和平与发展互为前提。其中特别强调“福利”是“和平”的条件,而福利即是发展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和所欲求的目标。(b)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这被看做是发展权的最清晰明确的宪章依据。(c)发展合作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卫生文化教育五个方面的国际合作是实现和平与发展权的必由之路。(d)全体人类的一切权利包括发展权利是平等的,应当获得一视同仁地尊重。
渊源三:《宪章》第73条。该条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在本宪章所建立之国际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且为此目的:(子)于充分尊重关系人民之文化下,保证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丑)按各领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环境、及其进化之阶段,发展自治;对各该人民之政治愿望,予以适当之注意;并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渐发展。”在此,可以看出两点:(a)宪章确立起发展的基本原则——福利至上原则,即发展优先。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是近代走向现代以后的根本价值转移。在自由、平等的近代价值诉求鼎盛一时之后,人类在当代更加呼唤社会连带、社会公平与人类博爱,发展权正是在社会连带、社会公平与人类博爱的价值导向下形成的。宪章中的这些先进理念,已经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和近代形式平等的藩篱,为发展权奠定了价值基础。(b)拓宽了发展的维度——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之外,增加了政治发展自由权利。因为,如果没有自决权以及国家的主权独立,一个国家便无法选择符合自身主客观要求和特点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发展权的实现更是无从谈起。
渊源四:《宪章》第76条:“(丑)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寅)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卯)于社会、经济及商业事件上,保证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及其国民之平等待遇,及各该国民于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碍上述目的之达成,且不违背第八十条之规定为限。这一条特别规定了托管领土进一步揭示了发展”。该条虽然没有使用发展权这一名词,但是,从中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发展”与“人权”的内在关联。第一款规定的是“发展”,而第二款则是“人权”,第三款进一步强调了人权的“平等”。由此完全可以推导出“平等发展权”这一新概念。
由此,可以提出以下三个基本命题:第一,战争是对发展和发展权利的最大破坏。实现发展权是反对侵略战争、防止战争重演的需要。“二战”的胜利,同时也是正义的胜利、和平的胜利,是人民追求幸福与发展自我的胜利。战争、和平与发展权利的关系,是“二战”后国际社会的最主要任务。第二,反对战争、维护和平和实现发展权利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赋予强行法的效力。既然宪章如此反复多次不惜笔墨地描述了发展权的基本元素,那么,即使没有采用“发展权”这一词汇,也不能否认它作为发展权渊源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宪章全文自始至终都最大程度地蕴含了关于人类共同享有和平发展权利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立法精神。第三,发展权应当从一项道义上的权利转变为法定人权和实然人权。从20世纪80年代起,尽管面临着对发展权基本原理存有诸多分歧与严重冲突的严峻形势,但发展权的主流化已经成为强劲的国际潮流而势不可挡。
二、法律依据:《发展权利宣言》对和平与发展权关系的定位
发展权不仅仅是一句口号,也不应该只是一项道德权利,还必须上升到国际国内政策法律规范的层面。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权利宣言》的通过,作为战后发展权的标志性成果,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规范共识与制度架构,为发展权从应然人权向法定人权和实然人权迈进奠定了法律基础。
发展权不只是一项单纯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是政治领域的重大人权。对战争、和平与发展权关系的理性分析,是发展权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不可忽视的核心议题。关于战争、和平与发展权的关系,《发展权利宣言》至少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反复定性与定位:
一是在规范上,正式在法律文本上确立了和平与安全之于发展权的功能。《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构成《发展权利宣言》的两个最重要规范渊源。正如《发展权利宣言》在序言中指出的:“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可得到充分实现”;“还忆及…根据《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进一步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文书”。可见,发展权不只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还需要和平、稳定、安全与合作,这些为发展权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条件。
二是在价值上,和平与安全是发展权的必要条件,而战争与侵略则是对发展权的最大伤害。《发展权利宣言》指出:“消除大规模公然侵犯受到下列情况影响的各国人民和个人人权的现象,将有助于创造有利条件,以利人类大多数的发展,这些情况是由于新老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以及战争的威胁等所造成的”;“认为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实现发展权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可见,发展权与发展一样,绝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在宣言中已经确立了和平发展、安全发展、共同发展和平等发展的理念。
三是在后果上,从正反两方面深刻认识到战争与发展权的关系。《发展权利宣言》廓清了战争与军备竞赛对发展权的危害以及裁军对发展权的重大功能,在序言中“重申裁军与发展之间关系密切,裁军领域的进展将大大促进发展领域的进展,裁军措施腾出的资源应用于各国人民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福利,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这些发展和福利”。反对战争、实现和平,对于发展权的消极意义是节约发展资源、防止阻断发展;其积极作用在于激励不同国家与组织之间摒弃前嫌、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通过携手合作,共同促进发展权利的普遍实现。
四是在手段上,反对侵略战争或战争威胁,是实现发展权必不可少的条件,发展不仅是经济社会进步与文明进化的进程,应当被纳入一个新的视野即从和平与战争的视野来看待发展权。《发展权利宣言》第5条规定:“各国应采取坚决步骤,消除大规模公然侵犯受到下列情况影响的各国人民和个人人权的现象,这些情况是由于…战争的威胁…等造成的。”因此,要实现发展权,除了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外,还应从单纯强调发展经济转向注重政治军事对发展的制约。在发展权的实践战略中,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也应该受到同等重视。
五是在对策上,特别注重裁军以及防止军备竞赛对发展权的意义。《发展权利宣言》第7条强调指出:“所有国家应促进建立、维护并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应为此目的竭尽全力实现在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并确保将有效的裁军措施腾出的资源用于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是对序言中的抽象性宣誓的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因为战争与军备不仅会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或威胁,而且必将给人类世代造成持续性的危害;在和平时代的军备竞赛与战争威胁,不仅直接危及生存权,还严重影响发展权。无论是发展环境的毁灭性破坏,还是发展资源的军事消耗,以及在战争威胁阴影下发展政策的应急性、不可持续性以及战争与军事打击对发展资源的掠夺与毁灭,无一不是对发展权利的极大侵犯与破坏。
总之,战争与和平的关系态势在发展环境维持、发展机会享有、发展资源配置、发展主体能力、发展政策导向、发展利益分配等六个层面直接制约着发展权利。
三、价值共识:正义的战争史观是通过发展合作实现发展权的前提
发展合作是落实发展权的基本途径。发展权的实现离不开全体社会成员在国内和国际层级开展富有意义的发展合作。对此,《发展权利宣言》第3条规定:“实现发展权利需要充分尊重有关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第4条指出:“在向这些国家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至关紧要的”;第6条强调:“所有国家应合作以促进、鼓励并加强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可见,没有对相互冲突甚至对立的利益关系加以有效整合与调适,就难以实现发展权。
然而,“发展与合作是一个持续的历史进程,只有在正确认识历史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巩固。” ⑧。横亘在发展合作之间的深层障碍在于不同的历史观、战争观和价值观。对于侵略战争罪行,究竟是客观冷静、实事求是地对待,抑或骄狂自大、唯我独尊、不思悔过,究竟是痛改前非还是一意孤行,对战争的不同态度必然会导致不同的发展道路与发展观。以什么样的世界观、认识论来看待历史,直接影响着国家、区域乃至全球发展合作的走向与性质;能否真诚而深切地承认战争罪行的性质与后果、主动承担历史责任,直接透视出发展合作的诚意与深度。
有鉴于此,必须深挖战争的理论渊源和思想基础,铲除战争毒瘤寄生的文化土壤和精神衣钵,奠定当代发展权实现的价值共识与理念认同根基。在西方,以马基雅维里主义、新黑格尔主义、索勒尔暴力主义和费希特大日耳曼主义以及痛斥一切的未来派思潮为理论渊源的极端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是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战争暴行的最直接根源。一味强调“要热情捍卫和宣传民族的传统、民族的感情和民族的意志”,“要实现自己历史上的和地理上的完全统一”,“恢复民族国家的声誉。” ⑨主张民族利益至上、民族中心主义,叫嚣“对法西斯主义来说,帝国的倾向,即各民族扩张的倾向,是一种生命力的表现。” ⑩相反,斥责和平主义、民主主义、人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宣扬“暴行的美和必要”,“高唱战争赞美诗。” ⑪而在东亚,日本的民族文化性格传统,是日本右翼势力日趋猖獗和军国主义思潮泛滥的重要因素。“日本人表现出胸襟狭窄的国民性格,特定的生存环境造就了日本民族这一特定的文化性格。”⑫而“神道”作为日本的国家宗教,一度被制度化并形成为向外侵略扩张的思想理论根据。“大和民族派最重要的象征之一是东京的靖国神社,首相参拜靖国神社成为正式行动是大和民族主义事业的主要目标之一……这种不合理的民族神秘主义的危险能够导致在国内产生独裁主义和在国外发生冲突。” ⑬
不同的价值观对发展合作与平等发展的影响存在巨大反差。德国对法西斯战争罪行的反省与道歉,在一定意义上对欧洲联盟的建立破除了心理障碍。日本“村山谈话”曾经推动了亚洲尤其是中日关系的发展。但是,在日本,试图抹掉战后确立亚洲和平的“关键性条款”、修改和平宪法以否认殖民侵略的势力依然十分顽固。“亚洲地区仍然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矛盾分歧,面临各类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地区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消除贫困的任务依然艰巨”。⑭在非理性、非正义价值观主导下,亚洲当下的情形不容乐观。⑮
为此,必须以三大基本原则“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推促平等实现发展权利:一是均等发展。坚持各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发展权的核心要义在于“发展机会均等”(The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development)。发达大国与发展中国家尽管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大小强弱力量对比甚至相当悬殊,但是,主权平等作为一项为联合国宪章所确立起来的最基本法律原则,在发展权利的落实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广泛运用。包括尊重对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选择、平等参与区域事务和全球治理、彼此尊重发展利益和重大需求。二是互惠发展。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发展程度的先后不应成为垄断发展权的借口,发展权是全体人类和每一个人共同享有的参与发展、促进发展并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基本人权,主体的平等是发展权的基本诉求。应当摒弃零和游戏传统思维,优化治理体系,构建包容性、开放型的经济发展体制,共同应对发展挑战与风险。三是持续发展。发展权不仅是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在静态上发展的产物,更应当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可持续发展被引入发展权后正在形成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可持续发展权(The right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Xigen Wang)。⑯ “实现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是迈向命运共同体、共谋发展的必要保障⑰。不仅要坚决反对战争重演,还要抛弃冷战思维;不仅要消极反对战争,还要通过促进不同发展模式之间的对话交流、共同发展来积极预防战争,促进发展权的普遍实现。
四、未来展望:2015年后发展议程下的发展权
建立一个有助于发展的稳定开放的国际经济秩序是避免经济危机以及由此而引发社会政治战争危机的根本途径。全体人类平等享有发展权是制约战争的关键。在社会价值体系中,秩序是一个最基本的价值形式。而秩序不仅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地方性事项,还具有全球性。和平在最大限度内反映了人类对秩序的价值诉求。没有和平的发展必然是没有前途的。从权利的视角看,无论是秩序还是和平,都体现为人类的内在需求与利益追求,而和平权正是这种内在利益的外在化。要想让人类获得持久的永恒的和平,必须赋予人类的全体成员包括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和所有个人享有自我独立、自我治理、自我发展的人格与自由,也就是公平参与人类发展事务、共同促进发展进程尤其是公正地分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只有让每一个主体都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与发展自由、具备相应的发展地位和发展实力,才能真正体现全球正义、反对外来的侵略与掠夺。所以,应当以实际行动和新的理念来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和联合国成立70周年,也就是要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式,以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实现持久和平,在和平的环境下谋求更加公平的发展权利。“二战”告诉我们,“没有普遍的发展,就不能有广泛持久的和平;没有公平有效的国际协调,普遍的发展又可能导致普遍的战争。因此,能否公平有效地实现发展利益的协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的关键问题” ⑱。可见,要实现发展权,应当做到:
第一,拓宽发展权的领域与范围。落实发展权的后续行动,应当与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相互衔接。从千年发展目标的八大方面进一步拓展到其他相关领域。在责任机制上,应当明确任何人权如果脱离了义务与责任机制便无法实现。强化发展权责任的力度与维度,对发展权至关重要。正如联合国人权高专指出的:“在程序上和实质上,2015年后发展议程都必须以发展权为核心。新发展议程的目标、具体目标和指标必须明确的是,发展框架与人权一致,包括发展权。而且,新发展议程必须有一个强劲的问责机制,明确说明权利的所有人和实现权利的责任人。还必须界定所有级别的机制,确保相关机构对履行责任负责,并可在其交付不力之时采取强制措施。每个人和所有人民都有权参与可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发展进程。这一认识是基于人权的发展办法的核心,对这种发展的责任应当扩大到包括私营部门的行为者,尤其是各大公司和跨国公司”。⑲在合作领域上,除了传统的发展权事项外,重点还应“加强发展筹资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发展技术的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全球发展政策协调机制,以及加强全球经济治理” ⑳。在合作模式上,南北合作始终是关键的决定性方式,但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还应当重视南南合作以及三角合作。【21】
第二,优化发展权的理念与原则。从形式平等原则转向实质公正原则,构建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的发展正义原则体系。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的核心要义确立为“发展机会均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 for development),这固然是非常正确、十分必要的,但是,发展权利的实现决不能就此止步,还要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进一步注重发展权在实现进程和最终结果这两个方面的平等。所以,在经济政治领域,传统的量上的形式平等原则应当更多地让位于基于结果公平的非互惠的特别优惠待遇原则,以实现罗尔斯式的社会正义论,也就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22】从而保证社会的经济结构应当安排得使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为有利。其中,机会均等只是第一位的但并非唯一的原则,在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实质公平的差别原则。但是,在发展权的制度构建和实践中,对机会的重视远胜于对差异的重视,或者对这两者的重视程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强化发展权的实效与效力。无论是哪一个层面的平等,都离不开规则体系的保障。较之于形式平等,实质公平与结果平等更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保障。而至今为止,任何具有逻辑规范意义的发展权文本或指南尚未出台,更不用奢望起草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发展权利公约。根据针对发展权的联合国和区域性实践现状,我们认为,一个最为急迫而可行的方案应当是,在制定一部公约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今天,可以着手制定一个全面系统的《落实发展权行动指南》,并由联合国系统内外的有关国际组织和和国家据此分别制定具体的《落实发展权行动计划》。前者应该全方位规定发展权的实现基本原则,发展权的权利形式、义务形式、责任形式,发展权的国际、区域或双边合作模式、形式与手段,发展权法律规范、政策方案与规划或计划,发展权实践经验分享路径与推广,发展权评估体系运用与个实施主体的参考对照,发展权落实中的危机预防、应对与干预机制,最紧迫需要解决的发展权事项与最紧迫需要给予保障的人群及其处理或保护方案。必须指出的是,这一指南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不是一部强行法。但是,对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均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其实际效果在于有利于为实践与落实发展权提供一个内容完整、体系严谨、思路清晰、方案具体的全方位指导,有利于参照执行,改变人们对于发展权过于抽象模糊、难以操作的传统认识。后者则是各个实践主体根据联合国制定的行动指南拿出的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的各个领域、各个区域或国家内部的发展权保护方案。在国与国之间或者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可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或多边发展权条约,或者国家内部的发展权保护法律文件。这种循序渐进、各司其职的发展权保护路径,既具有务实性和现实性,又可确保发展权的实践效率与效力提高。
五、结论
无论是人类理性论、帝国主义论还是新兴大国威胁论,关于战争根源的现有论述几乎都忽视了一个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在一定意义上,战争大多可以从各方发展利益无法协调中发现踪影。应当认识到和平权与发展权的二元互动关系:没有和平就没有发展权,而失去了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权利,也就可能陷入战争与恐惧的危险境地。发展权在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和以《发展权利宣言》为标志的国际法上的效力与地位是不容置疑和挑战的,在未来的发展行动议程与计划中,发展权始终都当是关注的焦点和中心。在发展权专门性的国际强行法文本尚难以制定出来之前,联合国制定一个发展权行动指南、评估标准和实施规划方案是落实发展权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汪习根,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作者主持的中国人权研究会2014年重大研究课题《中国梦与人权》、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阶段性成果。感谢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人权高专办邀请本人长期参加联合国发展权高级别专家组和工作组会议,并提供最新的资料与信息。)
注释:
①《抗战期间中国军民伤亡3,500万间接经济损失5,000亿美元》,参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②Cf.Johan.Galtung,“Violence,Peace,and Peace Research”,6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No.3(1969),pp.167-191;Kathleen.Ho:“Structural Violence as a Human Rights Violation”,Essex Human Rights Review,4 No.2(2007);Robert Gilman,“Structural violence.Can we find genuine peace in a world with in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wealth among nations?”In Context,The Foundations of Peace(IC#4),1983,p.8.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7-568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9-510页。
④参见郭谦贵:《中国抗日战争的经济发展损失》,载《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第11期(下)。
⑤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
⑥1966年的两个著名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⑦1979年11月23日,联大以第34/36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明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这是“发展权”概念首次出现在联合国大会这一最大范围的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之中。实际上,早在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首次提出了发展权这一概念;1977年11月,联大教科文组织主持编辑的《信使》上发表了《三十年的斗争》一文,将发展权归入一种新的人权,称为人权的第三代;1977年,人权委员会通过了第4号决议,第一次在联大人委会系统内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
⑧钟声:《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汲取教训展望未来》,载《人民日报》,2015年1月13日。
⑨参见朱魔光主编:《法西斯新论》,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32 页。
⑩转引自同上注,第91页。
⑪[美]爱•麦•伯恩斯:《当代世界政治理论》,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37页。
⑫[美]埃德温•赖肖尔:《日本人》,孟胜德、刘文涛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85页。
⑬Ian Buruma,“A New Japanese Nationalism”,The New York Times Magazine,April 12(1987).
⑭习近平在2015年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载中国新闻网。
⑮1993年,欧盟正式诞生;2002年,非盟在南非成立;2004年,南美洲国家联盟成立。然而,在亚洲,却没有出现“亚洲联盟”这样的组织。2014年3月,博鳌亚洲论坛发布的《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2014年度报告》指出,亚洲经济一体化进程仍在持续进行之中,但受种种复杂因素影响,亚洲贸易增长和一体化进程出现一些减慢迹象。
⑯“Right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Foundation in Legal Philosophy a. Legislative Proposals”,in Stephen P.Marks ed.,Implement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Law,Friedrich. Ebert-Stiftung,Geneva,2008,p.39.
⑰参见习近平在2015年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载中国新闻网。
⑱阮建平:《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时代意义》,载《人民论坛》2015年6月4日。
⑲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发言的全文可查阅。
⑳参见中方向联合国转交2015年后发展议程最新立场文件,载中国新闻网。
【21】正如第68届联大主席阿什说,据联合国估计,南南合作在国际发展合作中所占份额从2006年的6.7%升至2011年的10%,实际金额也增长了一倍。进一步开发南南合作将产生很多益处。而一个发达国家与两个或以上发展中国家进行的三角合作,也能帮助政府应对财政、技术、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各种困难。参见《联合国探讨发展合作对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贡献》,载新华网。
【22】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12.
Abstract:One basic conclusion which can be drawn from introspection on the evolution course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that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s not isolated but needs to be discussed from the three-dimensional perspective of war,peace and development.The study demonstrates that althoug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doesn’t directly use the phras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it comprehensively regulates the issues of war,pea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nd provides four legal sources for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specifies the legalstatu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eace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terms of norms,values,consequences,methods and countermeasures.The just historical conception towards war is the value prerequisite for realiz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through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and we should adhere to equal development,mutual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is value consensus’ being translated into system and action.Fully establishing the statu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the Post-2015 Development Agenda requirs widening the sphere and scope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optimizing the concept and principle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and strengthening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叶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