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出版物>《人权》杂志

发展权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

来源:《人权》2015年第4期作者:李步云
字号:默认超大| 打印|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是中国人权观的基本观点。国外很多学者不认为发展权是一种人权,国内不少学者则对发展权的含义存在不同看法。搞清楚发展权的确切含义及其重大意义是一个重要的人权理论问题。

  发展权和发展不一样,它是一项权利。而发展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任何事物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化进程。发展权作为一种权利,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权利主体,即什么人享有权利;二是权利内容,即法律主体的权利诉求;三是义务主体,即什么人什么组织对这项诉求负有义务和责任。要搞清这个问题,应当对发展权做狭义和广义的理解。

  狭义的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其国际法依据是《发展权利宣言》序言第16自然段:“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该宣言其他自然段用的是“铭记”、“忆及”、“念及”、“认为”、“关注”等词及相关内容。而这最后一段用的是“确认”即宣言的结论,而且强调这项人权是“不可被剥夺的”。

  狭义的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当年极力推动制定《发展权利宣言》的主要成果。当时发达国家强调任何国家的个人都有平等参与和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发展权利宣言》的提出和起草,是发展中国家的一项特殊要求。在通过时,有六个发达国家弃权,一个发达国家反对。投票结果表现出发展权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权利诉求,即发展中国家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

  狭义发展权的理论根据有三点。第一,在国际上长期存在着不良的经济政治旧秩序,严重制约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第二,享有平等权和平等发展机会的权利是自有人类以来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和价值追求。第三,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是相互依存的,如果发展中国家长期落后,也影响到发达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各类国际文书,狭义发展权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各种国际组织和所有发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比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它的主要责任是保证发展中国家享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各国应相互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合作,促进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见《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10条)。世界人权会议呼吁国际社会作出一切努力,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以便补足这些国家政府的努力,争取全面实现这些国家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12条),以及要在WTO体制中推行“普惠制”,等等。

  广义发展权首先是一项个人人权。其国际法依据是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序言”第13自然段。该段指出:“承认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因此,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其内容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是适用的。任何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的权利和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这一权利对百万富翁和无家可归者都是适用的。但是,实际受益者是社会的底层人民。因为他们在社会上的弱势地位,往往没有参与发展的权利和自由,也难以平等享有一国发展成果的权利。

  广义的发展权的内涵和意义适用于每个国家。发展权利在我国适用和表现的依据主要是科学发展观。该理论认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主要内容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表述主要是从个人人权的角度来理解发展权。但根据《发展权宣言》的狭义理解,国家的某些特殊地区和民族应当享有特殊发展的权利。比如,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长期处于落后状态,他们应当享有特殊发展的权利。对应狭义发展权的三条理论根据,这些地区的人民应当享有和东部地区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国家有责任采取各种政策加快他们的发展。

  我国对发展权的理解和立场是狭义和广义的结合。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发展权的科学内涵及其重大意义,以便充分实现这一权利。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中国自1978年进入改革开放的伟大新时代以来,曾连续十余年GDP保持在10%左右的增速,从而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的世界奇迹,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与我们坚持实行“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和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援助的政策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今天,中国仍然是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面临保持可持续发展的严峻形势和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方针,将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为“决定性作用”,强调要“政社分开”,坚持权力下放,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的援助力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发展权,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障国家的日益富强,人民日益幸福的发展趋势。

  全面理解发展权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还需认识到发展权与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发展权和生存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尽管人们对生存权的认识有很大分歧,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我认为,顾名思义,生存权的基本内涵应当是指人人都有能够生存下去,并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因此,这一权利的国际法依据主要应当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长期以来,各国学者和政府对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相互关系,存在着分歧和争论。这在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起草过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最后与会国达成了理智的妥协,即该宣言的第一部分的第5条:“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以及宗教背景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维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中国政府参与了这份宣言的起草,并完全赞同这一“宣言”,自然也是完全同意这一条款,并在以后的实践中认真遵守。

  有些学者常以这段话来批评“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一观点,这是误解。因为中国政府的这一观点有其特定含义,和前述并不矛盾。其特定含义主要有两条:第一,它并未否定各类人权都重要。但从各类人权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看,必有一方在这种相互影响中起更重要的作用。这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是联系在一起的。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演说中曾谈到,“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马克思正是从这一最最简单的事实,悟出了一条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最终的决定性的力量。”①这是由全部人类文明发展史所充分证明了的一条规律。换句话说,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很落后,人们生活很贫困,要想民主、科学、文化发达还是很困难的。这也可以从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来说明:当一个人还处于忍饥挨饿的时候,他最需要的不是一张选票,而是一袋面粉。第二,由于各国具体国情不同,人权发展战略的优先事项会有很大差异。发达国家人们的生活水平高了,受教育程度高了,人们自然会更有兴趣和能力关心竞选;而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保障人权的整体水平,自然会把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标准放在优先位置。这两点并不妨碍政府应对各类人权都予以重视。

  放眼世界,消除贫穷仍然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最近一次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2012年里约+20,地球首脑峰会)的成果性文件《我们期望的未来》指出:“消除贫穷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的全球挑战,是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要求。地球上每五个人就有一人仍然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其人数超过10亿,每七个人中就有一人营养不良,占总人口的14%,公共卫生的挑战,包括各种流行病,仍然时时处处给我们带来威胁。对此,我们决心紧急行动,使人类摆脱贫穷和饥馑。”

  该文件指出:“我们认识到,消除贫穷、改变不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方式、推广可持续的消费和生产方式、保护和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和基本需要。我们也必须重申必须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持续、包容性、公平的经济增长,为所有人创造更多机会,减少不平等现象,提高基本生活水平,推动公平社会发展和包容,促进可持续的方式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支持经济、社会和人类发展,同时面对新的和正在出现的挑战,促进生态系统的养护、再生、恢复和回弹。”

  该文件明确指出:“人民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人民要有机会影响自己的生活和未来,参与决策,对其关切的事项发表见解,这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强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紧急的具体行动。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只能通过人民、政府、民间社会、私营部门的广泛联盟,由各方携手努力,为今世后代创造我们所希望的未来。”各国首脑们还重申:“必须支持发展中国家努力消除贫穷,促进增强穷人和弱势人群的权能,包括排除障碍、创造机会、增强生产能力、发展可持续农业等,力争让所有人都有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体面的工作,同时以有效的社会政策作为补充,包括实施社会保护最低标准,以实现国际商定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此次世界可持续发展大会重申了发展权的内涵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巩固了各国关于发展权的共识。据此,在发展和保障人权的意义上,全面理解发展权的内涵和重大意义,坚持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对世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中国(当前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李步云,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778页。

  (责任编辑朱力宇)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