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主办的、以“和平与发展: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与人权进步”为主题的“2015·北京人权论坛”于2015年9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举行。来自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和官员以及国际组织的代表共120余人出席论坛。经过研讨,与会者达成共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是实质是反人权与人权的较量;和平权与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兼具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属性;各国应当在联合国框架内推进国际法治,促进可持续发展,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反法西斯 和平权 发展权
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于2015年9月16日至17日在北京成功举办“2015·北京人权论坛”。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与人权进步”。本届论坛下设“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维护人权和维护世界和平”、“和平权:人权的重要内涵”、“二战胜利后发展权的实现与保障”三个分议题。
本次论坛的最大亮点是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致论坛的贺信。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出席论坛开幕式并宣读贺信。习近平主席指出,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环境,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习近平主席强调,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国际社会应该积极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尤其是要关注广大发展中国家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
以下就来自国内外知名人权的专家、学者和与会者的论文、演讲及分组讨论作简要综述。
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维护人权和维护世界和平
关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及中国抗日战争的人权意义,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在开幕式的致辞中进行了阐述。罗会长指出,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70周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反抗外来入侵、争取民族独立和民族自强的过程,就是一部追求人权、拥抱人权的历史。他就本次论坛主题,谈了三点体会:一是铭记历史,珍爱和平,维护基本人权;二是依法治国,人权入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是立足自身,共谋发展,协调推进各项人权。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理事长黄孟复在开幕式上指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有力推动了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我们坚持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减少贫困。我们坚持发展就是硬道理,走出了具有和平崛起鲜明特征、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维护人类共同的和平权利,在国际事务中始终主张和平,反对战争。尊重历史、以史为鉴是人类发展进步的基础。他最后提出几点主张:要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努力构建各个国家公平发展的国际新秩序;要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努力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要坚定捍卫人类和平,以史为鉴,维护人权与正义,反对极端恐怖主义;要充分尊重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把维护和实现生存权、发展权作为人权领域的首要任务。
英国工党上院资深议员纳尔·福布斯·戴维森勋爵在开幕式致辞中表示,没有一种人权发展模式普遍适合所有社会,不同国家的人权发展道路体现了各自独特的传统和文化。来自不同社会、不同法律传统的人们要加强人权观交流。如果某些国家认为只有自己的人权观才是唯一合法的,那往往是谬论。戴维森认为,在人类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今天,人类生存的威胁也是空前的。在从人权的角度审视“二战”方面,他说,对基本人权的践踏为“二战”的爆发创造了条件,不尊重其他国家人民的生命权往往是战争的前兆。
南开大学党委书记、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薛进文教授认为,中国抗日战争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对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亦是人权与反人权的较量、文明与野蛮的搏斗、正义与邪恶的决战。他指出,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捍卫民族生存权、维护人类和平的正义之战,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和国际秩序的重建作出了巨大贡献。“二战”的惨痛教训也促使各国政府和人民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世界和平的基本共识。“二战”中人权与反人权的较量启示人们:战争是对人权的最严重践踏,必须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和平权。避免战争对人权的再次践踏,必须维护战后国际秩序,防止法西斯主义死灰复燃,这是各国人民的共同使命。法西斯主义的本质是蔑视和践踏人权。因此,防止法西斯主义死灰复燃,就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捍卫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和每个人的个人人权。
荷兰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教授、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汤姆·茨瓦特阐述了“二战”以来中国在推动国际人权方面的贡献。他指出,“二战”期间,中国为反法西斯战争作出了重大贡献,现在则对国际人权政策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他还陈述了中国在国际层面做出的促进人权的努力,如:张彭春对起草《世界人权宣言》做出的贡献;中国重视和谐与对话,而不是对抗和敌对;中国秉持的人权是普遍的而且应该是依国情而定的普世主义和语境的辩证法;权利和义务的阴与阳等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在肯定中国在人权政策方面的努力与贡献的同时,他还强调发展中国家要以发达国家难以忽视的方式阐述自己发展人权的理念,阻止发达国家把自己的观点描绘成唯一真理。他也建议中国的专家不应把自己的人权思想和理念封闭起来,而是要宣扬自己的人权理念和人权成就。
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教授重点阐述了日本法西斯主义和德意法西斯主义一样,具有灭绝人性的反人权本质。首先,在世界法西斯主义发动的反人权的世界大战中,日本和德国、意大利一样,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争策源地。第二,在世界法西斯主义发动的反人权的世界大战中,日本比德国、意大利法西斯主义更早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第三,在世界法西斯主义发动的反人权的世界大战中,日本和德意法西斯主义结盟的目的就是为了统治整个世界。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是反侵略战争的胜利,也是人权的胜利,是中国人民对世界人权事业作出的不可磨灭的伟大贡献!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常健教授阐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世界人权宣言》所产生的影响。他认为,从人权政治学的角度来说,战争带给人类巨大的灾难和痛苦,而它们又促成了普遍性的人权共识。从制定背景来看,防止战争重演是《宣言》制定的初衷和动力,防止种族歧视和压迫决定了《宣言》中权利主体的表述方式,将人权的享有者确定为所有人类成员。从内容来看,《宣言》中规定的确立生命权避免大屠杀惨剧、为防止种族歧视而单设非歧视原则等条款都使得人权成为世界各国人民一种普遍的价值共识。
东北财经大学人权研究与教育中心执行主任鲜开林教授阐述了中国抗日的人权意义。他认为中国抗日的人权历史意义体现在拉开了维护人权的历史序幕、承担了维护世界和平的历史责任、战后积极推动联合国宪章与人权宣言制定等方面。
昆明理工大学教授黎尔平教授论述了“二战”中美军和日军的无差别轰炸的区别。他指出美军向广岛长崎投掷原子弹是为了保护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是战争期间一种不得已的“恶”。这种以暴制暴会伤及无辜,但权衡轻重缓急,两者相害取其轻,是战争时期人权保护的逻辑与现实。
荷兰乌特勒支大学荷兰人权研究院研究员奥古斯都·汉格威认为,“二战”中,非洲人民为抗击法西斯做出了巨大贡献,却因某些国家的种族主义和无知认识论而被忽略。他认为,英国和法国在欧洲和亚洲反对法西斯主义,而在非洲践行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他呼吁非洲学者们必须大胆地、毫不妥协地将非洲对世界和平和人权所做的贡献置于整个全球人类的历史轨迹之中。
加拿大文化更新研究中心院长梁燕成教授讨论了日本拒不承认战争罪行的行为及其对人权的影响。他认为日本在侵略朝鲜和中国期间进行了人体试验、大规模屠杀等罪行,但是战后日本一再拒绝承认这些罪行并为之找借口,释放战犯、在靖国神社供奉、尊崇战犯等行为,是对人权的蔑视。他呼吁日本政府应当直面历史,真诚道歉,尊重人权,承担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隆文介绍了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战俘人权思想及其实践。他认为宽待战俘、优待战俘、尊重战俘人格等构成了毛泽东战俘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在抗战时期不杀害和虐待战俘、保障战俘人格尊严、保障其教育权等人权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战争胜利的进程,为盟国战俘改造和人权保障提供了经验,也为战后日本走向民主化和促进中日友好培育了重要的民主与和平力量。
二、和平权:人权的重要内涵
和平权作为第三代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76年首次提出。1978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各国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宣言重申“每个国家和每个人……都享有过和平生活的固有权利”,首次规定了和平权。1984年11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宣告“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圣权利”。与会专家学者就和平权是不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平权的概念、属性及如何实现和平权进行了讨论。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向和论述了新形势下应当重构和平权的含义。他指出和平权是每个人都享受和平的权利。“第三代人权”意义下的和平权是一种国际集体人权,其拥有主体是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和平权的集体人权性质因为国际文本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努力已成为国际共识。但是,单纯强调其“国际集体”的性质并不能很好的对该权利做出保护。在新的国际格局和世界形势下,和平权的权利属性应当重新建构:首先,和平权具有国际人权与国内人权的双重属性。其次,和平权具有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双重属性。再次,和平权应兼具“和平”与“安全”两层含义,即在还原和平权之个人权利属性基础上,从国际和国内、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个层面建构其内涵。另外,立足于当下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本,将和平权与安全权在国际与国内双层话语体系中融为一体性的“和平安全权”实有必要。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唐颖侠谈到和平权的争议与内涵时说,和平权的确立是源于人性尊严的基本价值追求。作为人权的和平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和平权的内容不仅列举了个人和人民享有的权利范畴,而且特别强调了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和平权的具体内容与国际人权法律体系中的权利类型有交叉互涉性。和平权既是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客体,同时也需要战争和武装冲突状态下国际人道主义的保护,尤其是对其非战斗人员平民的保护。她还论及了和平权与生存权、发展权及民族自决权的关系。
尼日利亚国家人权委员会执行秘书贝姆·安圭指出,和平是指不同社会团体之间的一段和谐期,表现为无暴力或冲突行为以及享受没有暴力威胁的自由。和平权利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将其斥为概念空虚模糊,宣称其毫无新意的行为都是偏离正题。和平权是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和平权属于个人、人民和国家。在个人层面,和平权意味着保护个人享有和平生活的权利。
台湾中华人权协会常务监事李本京指出,人道产生自和平,因为和平是祥和安平之时,无暴力也无残忍。自然因和平而产生人道,再因人道而生人权。是唯有讲求和平之国家,始得论证其是否拥有人道精神之基础。
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晓玲教授指出,和平与人权的内在关系首先体现在人权是和平的基础,和平离不开人权,对人权的漠视是战争的根源。其次和平问题是人权问题。再者,人权保障需要以世界和平为前提,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是人类共享人权的基本前提。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顾康敏教授谈及了“一国两制”对和平权的贡献。他认为,中国对世界和平权的最大贡献就是用“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使得香港和澳门成功与和平地回归祖国怀抱。香港的和平回归,也为更好地保护香港居民的其他人权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他通过讨论香港的法理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出台背景,就香港媒体自由及立法会的功能组别问题驳斥了美国政府和一些国际性机构最近对香港政改的批评。
秘鲁常驻美洲国家组织代表胡安·希门内斯·马约尔介绍了美洲国家组织(OAS)对和平权的贡献。他指出,作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区域性多边机构,美洲国家组织特别强调,要把确保美洲大陆的和平作为一项核心任务。通过制定《美洲人权公约》、《美洲社会宪章》等法律文件促成了泛美体系的成型,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洲各国之间的主权平等,促进了自决和非干涉,增强了美洲大陆的和平和安全。
吉林大学公共外交学院副院长何志鹏教授阐述了和平权的愿望、现实与困境。他分析了联合国将和平权规范化的进程,并指出仍存在以下问题阻碍着和平权的制度化:首先,和平权的权利主体究竟是个人和人民还是国家?其次,权利的相对人是个人、国家,还是国际社会?再次,和平权缺乏可诉性。他进一步指出,国本主义传统很难使和平权成为国际法上的有效主张。大国霸权的现实使得求取和平的愿望难于体制性、结构性地转化为法律权利。他主张国家要超越利已主义的考虑,改变以自由主义合作者的目光看待自己、以现实主义的争夺者看待他人的习惯思维,增进合作,逐渐完善国际社会的法治进程。
台湾中华人权协会理事长李永然认为,单纯消弭战争或暴力状态之和平,仅能称之为“消极和平”、“负面和平”,而能够消除“结构性暴力”,以社会公义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亦即在肯定生命的价值、人性尊严之基本前提下,构建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结构,人类在环境以及心灵上的和平需求,此为“积极的和平”、“正面的和平”。作为基本人权之和平权,不能仅追求消弭战争、破坏暴力,解决贫穷、追求生存之“消极和平”,更须积极建构一个肯定生命价值、尊重人性尊严并使人民能够不受到战争、暴力威胁之具有“积极和平”之社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柳华文研究员重点讲述了中国自“二战”以来为维护人权与世界和平所做的贡献。他认为,中国自“二战”以来,倡导人权,确立并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和平发展道路,在国际人道主义干涉、保护的责任等重要国际法和人权议题及其实践中,主张依据现行国际法,在联合国框架下,依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倡导国际法治。中国的人权观、和平观和法治观是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是中国对于国际和平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基础。
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李云龙教授指出,中国人民珍视和平权,并通过实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积极参与国际安全合作,维护世界人民的和平权、坚定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等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杨成铭教授认为,和平权首先是建立在人的自然属性之上。当人的自然属性丧失,也就没有谈及和平权的必要,当人的自然属性得以确立和发展,和平权才能有存在和完善的可能性。只有当人的社会属性得以延伸和发展,和平权的根基才能越发牢固和扎实,基于人的自然属性意义上的和平权内涵才会有丰富和完善的可能性。他指出,当下和平权也面临着国际恐怖主义、国内武装冲突及军国主义复活等的挑战。促进和保护和平权的路径是回归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传播和平的思想和理念,充分发挥联合国框架内的人权保护机制,才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
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力宇教授认为,过渡司法是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对系统性或大规模人权侵犯的回应。与其他国家的过渡司法相比,新中国建立初期对日本战犯的改造自成一种独特的模式,特别是明德主义的思想教育改造,并创造性地将宽大政策转化为“免于起诉”的法律形式。将明德主义、人道主义和守法主义综合运用于处理日本战犯,是中国对维护亚洲与世界和国际人权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
抚顺战犯管理所旧址陈列馆馆长孙杰介绍了中国改造日本战犯的司法实践,论述了中国政府对战犯实施人道主义,维护战犯正当权利所创造出来的“抚顺奇迹”。他指出,“抚顺奇迹”有效保障了日本侵华战犯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财产、文化等基本人权,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尊重人权的根本立场。
台湾成功大学政治系周志杰教授以和平权为例,分析论述了主权国家与国际多边权威之正当性冲突对人权规约实践所造成之影响:权威之正当性是履行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动因,而且和平权及其他国际人权项目的实践,取决于多边人权建制及主权国家对正当性问题之妥善处理。纵使国际人权建制具有实质效用,乃仰赖其能否建构人权保障所需之内、外部政治权威及法源,然而国家利益并非影响其遵从人权规范之意愿与强度的决定性因素,国家权威是否具有正当性亦是必要条件。因而,国际人权的保障及实践取决于多边建制之正当性与国家权威的兼容程度,而非仅为前者施压或后者非自愿顺从之结果。
三、“二战”胜利后发展权的实现与保障
发展权是国际社会反思“二战”而兴起的最重要的人权之一。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
罗豪才会长表示,中国一向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中国坚持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一重大战略判断,坚持把发展权摆在突出位置,优先发展民生相关权利,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民生优先的基础上,大力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各项人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院长李步云教授阐释了发展权的科学内涵与中国的实践。首先他指出,发展权作为一种权利,必须具有权利主体、内容及义务主体三个基本要素。狭义的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即发展中国家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广义的发展权是一项个人人权,承认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发展政策应使人成为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与受益者。他还结合《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的相关数据及事实,肯定了中国在发展权的实现与保障上所做的努力及取得的成就。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教授对习近平同志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开幕式上讲话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建设亚洲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人权理论的新发展。具体表现在,一是习近平首先强调要尊重国家的主体性;二是习近平深刻阐释了各国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重要性;三是习近平十分重视坚持共同综合和平与安全;四是习近平提出必须坚持不同文明兼容并蓄、交流互鉴。在中国特色的人权观里,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人权是一个整体,所有人权之间有机联系,在中国统一体现在中国所主张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当中。中国的人权观主张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全面与可持续发展。
来自南非的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史黛西·林克斯博士研究生从明晰发展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发展权的概念面临的挑战,并以中国在非洲的活动为例,说明如何保护发展权。她将定义发展权的概念化过程分解为作为权利的发展和以人权为核心的发展两层含义:前者具有社会公正与解放的观念,第三世界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平等的利益相关者与贡献者,而不仅仅是国际社会的受援者和自然资源的提供者。后者的核心原则是不能以人权为代价换取发展,关注的焦点是发展的方式。但这同时造成了第三世界国家面临本国现实与国际要求的“困境”。她通过上述理论探讨中国在非洲参与的活动,驳斥了国际人权主导话语所认为的中非之间活动不利于保护人权的说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李明甫着重阐述了新中国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他在回顾新中国社会保障权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全面介绍了当前中国社会保障中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及体系以及实现中国社会保障权利的成就。他认为,中国社会保障要在坚持国情原则、地区差异原则和共享的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实施积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建设广覆盖、一体化、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实现全面的人权。
南非西北大学法学教授奥拉德乔·贾斯特斯·奥罗武结合阿马蒂亚·森将发展分为“机能”,和“发挥机能的能力”这一区分方法,认为发展权的内涵应包括:(1)发展的过程必须遵循人权所确定的优先事项;(2)要有民众的民主透明的参与;(3)国家层面实行法治;(4)发展的结果是要实现所有人的人权;(5)实现可持续发展。另外,他认为与其他人权条约相比,发展权凸显出国家有义务创造一种有利的体系。发展权的集体性也强调国家当局对本国人民的责任。目前发展权的实现机制比较缺乏,个人申诉机制发挥的作用有限。
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邱庭彪详细分析了发展权的属性、概念及规范化的历史并对如何保障和促进发展权提出了建议。他将发展权界定为全部个体及其集合体自由向国内和国际社会主张的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各方面发展所获利益的一项基本人权。发展权是一项人权,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是国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统一,其核心在于经济发展。发将展权纳入一国宪法规范使之获得根本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发展权现实化的必然选择。他还论述了《澳门基本法》等在人权发展方面的规范与实践。他认为,发展权的实现途径与保障措施包括,第一要国际互相合作,相互促进;第二是平等参与国际决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第三是要建立全面的国际新秩序。
尼泊尔布班查尔大学加德满都大学法学院主任教授尤巴拉吉·桑格如拉从阿马蒂亚·森的“能力理论”及联合国对贫困的定义及构成要素出发,认为贫困是对生活的隐喻,是饥饿、贫穷、毁灭、沮丧和不公的缩影,而发展是一个“通过在生活的某一特定领域引起变革来改善生活质量”的过程。他指出国际秩序未能通过解决人权问题的方式解决贫困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的发展权利仍然无法得到保障。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发展偏离了正轨。他肯定了《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与《千年发展目标》的积极作用,认为人权与发展之间的联系是现代亚洲最重要的人道主义理论,亚洲经济一体化也将解决数百万人的贫困问题,实现人权。
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汪习根指出,从人权意义上反思“二战”,不应仅停留在战争与和平权的层面,还应超越“和平”的单一向度,在战争、和平与发展的三元互动中进行探讨。和平不仅是目的,也是手段。和平为发展创造了条件,没有和平,发展便失去了起码的秩序与环境。战争是对发展和发展权利的最大破坏,反对战争、维护和平和实现发展权利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被赋予强行法的效力,发展权应当从一项道义上的权利转变为法定人权和实然人权。关于战争、和平与发展权的关系,他认为《发展权利宣言》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定位:一是在规范上,正式在法律文本上确立了和平与安全之于发展权的功能;二是在价值上,和平与安全是发展权的必要条件,而战争与侵略则是对发展权的最大伤害;三是在后果上,反对战争、实现和平,对于发展权的消极意义是节约发展资源、阻止阻断发展,其积极作用在于激励不同国家之间摒弃前嫌共同促进发展权利的实现;四是在手段上,反对侵略战争或战争威胁,是实现发展权必不可少的条件;五是在对策上,特别注重裁军以及防止军备竞赛对发展权的意义。发展合作是落实发展权的基本途径。汪习根教授还指出,必须以均等发展、互惠发展、持续发展三大基本原则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实现发展权,应当做到:第一,拓宽发展权的领域与范围;第二,优化发展权的理念与原则,从形式平等原则转向实质公正原则,构建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的发展正义原则体系;第三,强化发展权的实效与效力,在发展权专门性的国际强行法文本难以制定出来之前,联合国制定一个发展权行动指南、评估标准和实施规划方案,是落实发展权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伊朗外交部人权司司长穆罕默德·扎萨·噶埃比分析了制定发展权公约的困难及前景。他指出,发展权仍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尤其体现在发展权的国际实施方面。他认为,制定发展权框架公约可能克服发展权法律地位上的政治分歧,打破政府间谈判的僵局。发展权框架公约可以利用超越单个国家责任,采用相互问责、伙伴国家之间政策调整及包容性伙伴关系等方式平衡当前的人权体制。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古丽阿扎提·吐尔逊从我国少数民族发展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入手,以联合国的《发展权利宣言》为背景阐述了我国保护少数民族发展权的法律法规和实践。她指出中国政府特别重视少数民族发展权的保护,《宪法》及相关部门法中对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的规定促进并保障了发展权的实现,她还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我国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发展权利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人权中心主任阿克曼·卡尔马托维奇·萨义多夫介绍了乌兹别克斯坦实施联合国千年发展计划以来所取得的成就。他指出,乌兹别克斯坦实施的议会听证会制度促进了发展权的实现,政府的关注点是社会领域进一步发展,人口收入和生活水平稳步提高问题。在乌兹别克斯坦,收入差距并不明显,在促进性别平等、提升女性在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保护母亲和儿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现了全民通识教育。他认为,“乌兹别克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固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考虑具体的历史、社会和其他方面因素,以及国家和地区传统,强行推行民主发展的“统一标准”将会适得其反。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燮蛟阐述了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与发展权的关系。他认为“一带一路”战略,带动亚欧国家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是大势所趋,是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战略。他指出,“一带一路”战略,是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思维。一是“新”在开放包容的指导原则;二是“新”在发展中国家互利共赢的新型合作关系;三是“新”在国际、国内发展战略的有机融合;四是“新”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与俄罗斯等国家的经济战略相结合,达到互利共赢。“一带一路”战略是人权发展的新机遇,也是大国博弈带来的地缘政治风险、恐怖主义等新挑战。他还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作为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强调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超越了对外援助以及走出去战略,开创了全球合作化新模式和人权事业发展的新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海娜阐述了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的人权维度。她认为“一带一路”战略具有开放包容、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中国特色,具有尊重差异、尊重差异文化和价值的历史传统和人文精神,为沿线国家提供人权发展的新机遇。她提议,在制定“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方针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战略可能涉及的诸如劳动标准、宗教信仰自由、发展的可持续性、环境权利等人权议题,并建立和发展专门的人权咨询服务机构,加强海外中资企业和驻外结构的人权意识和培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钢阐述了《巴黎原则》所确立的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应当成为发展权实现的重要机制这一观点。他认为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应坚持发展权的整体性原则。人是发展权的中心主体,集体发展权是实现个人发展权的关键。国家有促进和保障个人发展权实现的义务,需要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探索发展权实现的国家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发展权的全面实现:将保障发展权作为国家人权机构工作的重要部分;将发展权整体性实现与国家人权机构职责相联结合;制定国家计划实现发展权;保障发展权多元化实现;在国内和国际宣传保护发展权。
澳门特区第五届立法会立法会议员萧志伟探讨了澳门劳动权益保障的实践。他指出,澳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保障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团、工会和三方协调机制发展迅速,政府、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倡导和进行监督。他认为,完善澳门劳动权益保障,应当坚持:持续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加强劳动监察;提高工会职能和角色,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完善三方协商机制;以人为本,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知识的宣传。同时,他也强调政府必须承担起重任,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让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
来自澳大利亚的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权利与司法中心副主任邹密探讨了发展权与社会经济权利之间的联系,讨论了性别不平等如何妨碍妇女发展权利行使,探讨了妇女权利的潜在方式,评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局限性。她认为性别差异、社会制度和结构造成了女性的社会经济劣势地位,需要将实质性平等注入到发展权的实现中。
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永和教授通过“中国大众人权观念调查研究”的调研数据,考察了中国社会发展与中国大众平等观念的基本样态。他总结认为,第一,中国人的平等观无论是抽象层面还是具体层面都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第二,大众的平等观是多元的。第三,平等是一个时空概念,不同时空的平等观念是有差别的,但人与人之间的一些基本平等在当代有趋同的可能。第四,人格平等在人们的平等观念评价中最难达成一致。第五,平等观念是可感染的。
四、结语
本届论坛以“和平与发展: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与人权进步”为主题,集聚了来自世界各地人权领域的专家和学者,深入探讨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及中国的抗日战争的人权意义,和平权与发展权的内涵、属性、面临的挑战及前景,凝聚了维护世界和平、共同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人权的共识。
(朱力宇,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陈平,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Abstract:With the theme of “Peace and Development:Victory of World Anti-Fascist War and Human Rights Advancement”,the“2015·Beijing Forum on Human Rights”,hosted by China Society for Human Rights Studies and China Foundation for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was held in Beijing from September 16-17,2015.Experts and officials from more than 30 countries,region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ttended the forum.A number of common understandings emerged out of the discussions and deliberations and these include:lessons drawn from the war are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peace of world,the right to peace and development is an essential meaning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王卫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