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指出了“和平”在促进非洲人权中具有的战略性价值。通过将“和平”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加以对照,可以突出和平是促进人权落到实处的概念基础。“和平”打下的基础可能创造一个让人权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尊重的环境。之所以存在这种可能性,是因为和平有潜力发展一种以价值为基础的促进人权的途径。本文认为,“和平”可以作为促进人权的战略价值。此外,本文不打算深入探讨非洲的政治环境,而是具体讨论如何在促进人权的过程中发挥“和平”的价值。
关键词:和平 发展 非洲 价值
一、引言
在国际人权范围内,非洲对人权的做法被认为不利于人权的发展。①这种演变被归因于在殖民地时期和后独立时代非洲国家内部的斗争。这一斗争的结果就是,“人权上升为值得非洲各国政府重视的问题,并被看作是一种价值观,可以对人权在基层实现起到唤起和激励作用”。②激励是从坚持人权准则和标准的内在价值追求推断出来的,这种人权准则和标准理应代表非洲大陆在更高层面上的团结和融合。③它为“和平”融入非洲权利框架的大体系、成为其核心价值铺平了道路。这种融合为非洲进一步促进以价值为基础的人权发展提供了一条有区域性特征的路径。在本质上,这种融合旨在确保领导层有效和负责,并赋予人民权利,让他们得以融入“和平”为价值的人权系统,从而参加决策过程并为它注入新的活力。④这种做法很可能会创造出一个有利于巩固国家责任的环境,因为它要求为立法和其他与政策相关的程序制定一个框架,让“和平”得到巩固,成为实现人权的基本价值。
然而,在发展“和平”并让它成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的过程中,非洲遭受着各种挑战和暴行的阻挠。⑤这些挑战涉及暴力问题、种族问题、腐败问题、对传统价值体系的不尊重和其他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威胁着非洲大陆的稳定,威胁着“和平”在促进非洲人权中的中心地位。
此外,在开拓以价值为基础的促进人权的方法时,“和平”的概念却不清楚。这种不确定性源于无法知晓和平可以在何种程度上落实为具体的人权。由于“和平”是间接用于宪法和其他各类人权保护的法律文书,把它作为一种价值到底能产生多大的影响,仍旧不确定。这意味着“和平”这个概念是从对各项规定的解释中提炼出来的,目的就是要把有意义和有效的人权促进加以概念化。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指出“和平”在促进非洲人权中具有的战略价值。本文的目标是通过“和平”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加以对照,突出和平是促进人权落到实处的概念基础。有人认为,“和平”打下的基础,可能创造一个让人权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尊重的环境。之所以存在这种可能性,是因为和平有潜力发展一种以价值为基础的促进人权的途径。总而言之,本文认为,“和平”可以在促进人权中具有战略价值。此外,本文不打算深入探讨非洲的政治环境,而是具体讨论如何在促进人权的过程中发挥“和平”的价值。
二、和平:以价值为基础的人权战略?
(一)以价值为基础的人权方法要素
非洲在促进人权时,迫切需要确保以“和平”为价值对其进行有意义的整合。人权可以被定义为向国家强行施加正向或负向义务的权利。这意味着它们是在约定的规范、价值观和标准的框架内设计的,而这些规范、价值观和标准又约束着国家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对公民的行为。《世界人权宣言》⑥没有划分这些权利,对各国也不具有约束力,但它是规定人权全球化概念框架的主要文件。在非洲大陆,还有一份把人权概念化的法律文书,那就是《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⑦。它认为,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任何国家和个人无法剥夺的。这些法律文书可间接理解为肯定权利框架时也涵盖了有关和平的框架。“和平”被定义为道德的指南针,旨在确保安全感和保障感,确保和谐关系,而不是让人感觉需要复仇、处罚、赔偿或道歉。它是一种善意感和幸福感。⑧和平曾在1953年12月31日得到了中国总理周恩来的认可,当时,他提出了“和平”理念的五个基本要素,即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以及和平共处等。⑨
这些要素摘自《联合国宪章》⑩第1条。该条规定,联合国致力于:(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尽管这些原则更多地牵涉国家之间的关系,它们也为在国内层面以和平为价值促进人权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它们在权利框架内把“和平”的概念合法化,让它成为“救济的源泉和衡量人权促进的合理性的标准”。⑪把“和平”引入权利领域并加以合法化考虑了下列因素:和平可以提供生动有效的手段,开发人类潜能,有助于公民做好准备,参加促进人权的辩论;和平是人权不可或缺的。没有了和平,人权就没有核心,没有基本内容;和平是人权的本质和仲裁者,是暴力的对立面,触及人类经验多个复杂的方面;和平意味着要培养转换性思维,而这种思维就是要把人权准则和标准看作一个综合的道德体系;和平是人权价值观和人权原则的总和及精神;和平是衡量人权落实情况的指标,也是人权实现的特定量度;和平让抽象的人权变得血肉丰满,还给出了如何赋予其活力的细节。⑫
在非洲,要让和平顺理成章成为整个人权体系的价值,这些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需要考虑到人权曾经用于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而殖民主义对人权是不尊重的。例如,《非洲联盟组织法》⑬承认,人权曾在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中发挥作用,也对此表示赞许。这种认可的根据就是非洲联盟组织法序言中所提到的各项原则,包括:首先,非洲各族人民和各个国家为争取政治独立、人格尊严和经济解放而发起了英勇斗争。其次,它考虑到了非洲统一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实现非洲大陆团结一致、制定非洲各国集体行动框架、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它决心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巩固民主体制和文化,以确保良好的治理和法治。⑭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非洲的人权话语不能脱离其历史背景。在评估各种策略和方法论时,历史至关重要。这些策略和方法论可能强化确保所有人权受到尊重的全面和综合的方法。⑮概括地说,历史赋予了人们还原和回忆国家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的能力,能够通过学习修正自己的行为,从而提升对自我的意识,提升吸取过去经验教训的能力。⑯
(二)和平:以价值为基础的人权话语
非洲各国政府在促进人权时惯于采取一些老套的做法,似乎给人权话语蒙上了一层阴影。非洲各国对待人权原则演变的方法颇为僵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强调在法律上承认人权并通过各类法律文书将尊重人权制度化的必要性。其次,处理人权冲突事件时,需要在社会和机制内对权力和资源进行结构性划分。第三,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个人之间以及群体之间在相关权利的组织和管理上的关系处理。最后,强调过程:先处理获取、保护和身份等问题,再关注尊严、参与、包容、保护和问责制等问题,以实现目标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⑰
这些因素在深化促进人权的方法上存在局限性,因为它们不太注重制度和结构条件,而这二者是解决后殖民地时期长久以来困扰非洲的社会政治弊病的关键所在。它们没有注入附属于权利的价值,无法确保这些权利在更广泛的层面得到概念化。这是因为在非洲,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各类法律文书从没有把“和平”界定为一项权利或一种价值。⑱“和平”的意义是法院在解释这些文书时,间接地从其条款应用和解释推演得出的。⑲即使是间接的应用,也要受到各派学者就特定判决对人权促进的影响做出的解读。⑳
在另一方面,非洲以“和平”为基本价值,促进人权的措施包括:从宏观角度分析人权和国家的相关义务面临的挑战;按部就班,以确保所确定权利的落实,确保权利通过相互合作得到支持和促进;建立机制,监测人权的落实情况,同时也承认如下事实:人权不一定必须通过老套的做法强制实现;促成民间社会的参与,着眼于对决策过程产生影响。【21】
这些原则表明,基于价值的方法有几个优势,包括但不限于:首先,建立特定的政府问责制,以促进和平。其次,涉及广泛范围内与和平相关的法律、社会、政治和文化因素。第三,强调制定具体目标和指标对实现人权的重要性。第四,对人权实现过程中取得的进展加以监督和评估。第五,坚持良好治理。最后,强调透明度和参与度,以确保人权落到实处。【22】
上述原则提供了一个框架,它以“和平”为价值,可服务于统一、团结与和平,还可以成为民主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文书,而民主和可持续发展应包括该地区的愿景,以免人权的促进和保护受到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消除后,才有可能在人类和可持续发展之间实现平衡,才能在环境保护与现代和传统的人文价值之间实现平衡。【23】它集中体现了内置于权利框架的具体标准,把历史、文明、文化和内涵语义融入了更广泛的人权框架。【24】
以“和平”为价值促进人权的重要性是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第29条间接推演得出的,该条款承认人的责任,把“和平”的基础追溯到家庭结构。它规定,个人有以下责任:(1)维护家庭的和谐发展,并为增强家庭凝聚力、促使其得到尊重而努力;在任何时候尊重自己的父母,并在他们需要的时候供养他们;(2)运用自己的身体能力和智力为国家和社会服务;(3)不做出危害所在国和籍贯所在地国家的安全;(4)维护和加强社会和民族团结,尤其是当民族团结受到威胁时;(5)维护和加强民族独立和国家的领土完整,并依法为国防事业做出贡献;(6)尽职尽责工作,并依法纳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7)与社会其他成员交往时,维护和加强积极的非洲文化价值观,秉着宽容、对话和协商的精神,为促进社会道德福祉做出贡献;(8)尽一切能力,在一切场合、各个层面,促进非洲统一的实现。
个人职责是对更广范围内促进人权的方法的认可,它不应限于权利框架下的以法律为基础的方法,还应包括可能促进可持续过程的其他价值。首先,权利和价值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可能产生积极结果的可持续发展、对推动“和平”成为人权保护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古纳塞克雷认为,权利和价值可以加强“和平”的话语力量,让它合法化,从而让它拥有其他途径所缺乏的道德威信。其次,和平话语得到了有权势者的承认之后,可以在许多人心目中产生共鸣。第三,和平话语是一种能够让基层个人和集体认识到人权重要性的话语。这些以价值为基础的方法本身也是重要的目标,它们的真实性因而也会进一步得到凸显。【25】
权利和价值二者的融合可以把非洲促进人权的举措具体化,推进以自身条件为基础的人权,确保各国人民过上良好的、和谐的生活,彼此互相照顾,尊重老年人的智慧,在精神世界上与自然合二为一,让非洲大陆的经验有借鉴意义。【26】要把“和平”确立为促进人权的合法的基本价值,这些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和平”之所以会得到肯定,是因为它具有灵活性,指向公正、公平、公正和合理等永恒的价值,指向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诚信原则。而社会公共利益应符合非洲在促进人权过程中确立的文书中的基本价值观。【27】
然而,如上文所述,非洲在促进人权的进程中,正面临多种会产生直接影响的挑战。【28】这些挑战进一步导致了推动人权制度演变的各种简约方法的出现。【29】它们威胁着“和平”在非洲人权大系统里的中心价值。正如在前文所提到的,本文的目的不是要深入探究非洲的政治背景,而是要通过分析最近一波针对有外国血统的南非黑人的攻击,这显然表明了非洲面临的种种挑战。从根本上来说,这些攻击间接上是由促进人权的追求推动。当地人和外国人在争夺社会经济空间,这就有必要设计出一种机制,帮助决定并阐明人权中和平的价值的组成内容是什么。
这些挑战在莱索托和布隆迪出现的不稳定局面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莱索托自2014年8月21日发生政变失败后,政局一直不稳定。政变之后,莱索托于2015年2月被迫提前举行大选。大选中,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发挥了重要作用,推举出南非共和国副总统作为调解人。【30】这一背景简单而言就是,选举结束后不久,马巴兰克玛浩中将因涉嫌发起兵变,被派往逮捕他的士兵残忍杀害,莱索托再次陷入动荡。【31】布隆迪的局势则因为总统皮埃尔·恩库伦齐扎表明自己是正式当选的总统,因而有资格、也愿意三度参加总统竞选,而陷入暴乱。同样,虽然布隆迪内乱的背景很简单,却导致国内动乱,约18万人死亡、约4万人流离失所。事件还导致布隆迪前安全部队负责人遭到残忍杀害,而他碰巧是总统的密友。【32】
尽管非洲所面临的挑战都直接或间接相关,都可归因于非洲各国的政治领导不力,更值得关注和关心的是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利坚合众国,在非洲事务中扮演的角色。这个角色无非就是实施干预,降低非洲联盟对非洲大陆事务的影响力,让它在国际上不那么重要,因为美国现在控制着非洲各国的钱袋子和枪杆子。美国的参与导致了一个问题:在“和平”框架内促进基本价值观是否会受到美国经济和政治力量的影响?简单地说,如果非洲的经济形势和政治局势遭人利用,非洲以“和平”为价值促进人权会不会因而蒙上一层阴影?这个问题具体体现在美国对布隆迪应该如何解决其国内难题指手画脚,仿佛布隆迪自己在政治和经济上没有“家园”(非洲联盟)可依靠。这可以从美国国务卿约翰·克里在华盛顿特区发表的声明得到佐证:“今天,布隆迪的总统选举结果已经公布,但选举的过程却弊端百出,充斥着暴力,充斥着对布隆迪人民的公民权利和人权的无视。恩库伦齐扎总统违反了《阿鲁沙协议》,使用不民主的手段,采取了既不可靠也不合法的选举程序,保住了总统宝座,让美国深感失望。当务之急是布隆迪政府重新与反对派和民间团体领导人进行有意义的、严肃的对话,以便达成共识,共同努力,恢复布隆迪全体公民和国际社会的信心和信任,以防止在更大范围出现动乱、难民潮和暴力。”【33】
非洲联盟早已置身于布隆迪选举事之外,以便制定持久有效的政治解决方案,协助各方通过调解和达成一致。【34】应当承认,非洲是国际社会的一员,但西方对非洲各国内政的干涉,削弱了非洲各国领导人以适合非洲大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能。非盟不参加布隆迪的选举,表明非洲对于以“和平”为价值促进人权所持的态度并不坚定。在人权促进领域,有可能通过以“和平”为价值的方法建立起来的和谐关系,遭到的干扰不仅来自布隆迪,更来自整个非洲。这种干扰愈演愈烈,甚至可能发展成为反对。这反过来可能会危及本文预想的以“和平”为基础价值取向促进人权的理论。
三、结束语
本文指出,把“和平”作为战略价值注入权利框架不仅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可能的。“和平”的诸多元素为非洲实现和平奠定了基础。尽管非洲面临多种挑战,以“和平”为价值取向的方法有可能打破非洲在促进人权方面的僵化的做法和刚性框架。现在的形势是,在非洲,“和平”被间接解释为一种价值观,适用于业已通过的各类法律文书中的规定,而非洲国家通过这些法律文书的目的是要结束其面临的社会和政治弊病。然而,“和平”仍然可能加以整合,成为更广泛的权利框架的价值取向。
(诺桑达左•特拉玛(Nomthandazo Ntlama),南非夸祖鲁纳塔尔大学法学公法副教授。)
注释:
①A.D'Amato,“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82 Columbia Law Review(1982),No.2,pp.1110-1159.
②C.Villa-Vicencio,“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 in Africa”,in J.Diescho and A.Bosl eds.,Human Rights in Africa:Legal Perspectives on Their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2009,Macmillan Education Publishers,Namibia,p.48.
③B.Gawanas,“The African Union:Concepts and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Relating to Human Rights”,ibid,p.139.
④H.Wolfgang,“Human Rights and Globalisation—Human Rights a ‘Western’ Concept or a Universality Principle?” 55 NGTT DEEL(2014),No.1,pp.117-137.
⑤P.D.Williams,“Enhancing Civilian Protection in Peace Operations:Insights from Africa”,in Africa Center for Strategic Studies Research Paper(2010),No.1.
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ICCPR)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它在1966年12月16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也于1966年12月16日获得通过,并于1976年1月03日生效。这些法律文书合起来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⑦该文件于1981年6月27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10月21日生效,以下简称“ACHPR”。
⑧Accessed at http://www.cppi.co/2-principle-of-peace.html,25 July 2015.
⑨同注⑧。
⑩该文件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
⑪J.Dugard,International Law:A South African Perspective,Juta publishers,2010,p.25.
⑫B.A.Reardon,“Human Rights Learning:Pedagogies and Politics of Peace”,Lecture Delivered for the UNESCO Chair for Peace Education Master Conference at the University of Puerto Rico,15 April 2009.
⑬该文件于2000年在(多哥)洛美峰会通过,并于2001年生效。
⑭参见《非洲联盟组织法》,序言。
⑮B.Hart and M.Saed,“Integrating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Customary Law,Conflict Transformation,and Restorative Justice in Somaliland”,3 Africa Peace and Conflict Journal(2010),No.2,pp.117.
⑯B.M.Zupancic,“Constitutional Law and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An Attempt at a Synthesis”,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and Philosophy of Law (2003),p.58.
⑰M.Parlevliet,“Conflict Prevention in Africa:A Matter of Containment or Change? The Role of Civil Society in Preventing Deadly Conflict in Africa”,in E.Sidiropoulos ed.,A Continent Apart,Kosovo,Africa and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2001,Johannesburg:South Africa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pp.6188,in V.Dudouet and B.Schmelzle eds.,“Human Rights and Conflict Transformation:The Challenges of Just Peace”,in Berghof Conflict Research,Germany(2010),No.9.
⑱比如参见ACHPR。
⑲L.Michael:“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the 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From 2004 to 2010”,Afric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2012),pp.1-32.
⑳R.Cole,“The Emerging Jurisprudence of the African Court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v Great Socialist Peoples' Libyan Arab Jamahiriya(order for provisional measures)”,14 University of Botswana Law Journal(2012),pp.147-154.
【21】S.Goonesekere,“A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Realizing Gender Equality”.
【22】A.Chapman,“The Foundations of Human Rights to Health:Human Rights and Bioethics in Dialogue”,17 Health and Human Rights Journal(2015),No.1,p 2.
【23】UNESCO,“Learning to Live Together in Peace and Harmony:Values Education for Peace,Human Rights,Democrac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1998).
【24】Zupancic,同注⑯ above。
【25】Goonesekere,同注⑱。
【26】Brock-Utne,“Peace Research with Diversity Perspective:A Look to Africa”.
【27】See Foreword by Van D.H.Zyl,in J.Church,C.Schulz & H Strydom,Human Rights from a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Unisa Press Pretoria 2007.
【28】E.Baimu,“The African Union:Hope for Better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Africa?”,2 African Human Rights Law Journal (2001),pp.299-314.
【29】T.F.Yerima,“Comparative Evaluation of the Challenges of African Regional Human Rights Courts'”,4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Law (2011),No.2.
【30】T.Simelane,“Watch:Lesotho PM Refutes Political Instability”,17 June 2015.
【31】S.Hofstatter and K.Sutherland,“Lesotho General Told of Death Plot”,06 July 2015.
【32】D.Jorgic,“Gunmen in Uniform Kill Ally of Burundi President Nkurunziza”,02 August 2015.
【33】该文件于2015年7月24日发布。
【34】“African Union Will not Observe Elections in Burundi”.
Abstract: This paper identifies ‘peace’ as a strategic value in promoting human rights in Africa.The objective is to juxtapose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oundations of ‘peace’ as a conceptual basis for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into substantive reality.It is assumed that ‘peace’ provides a foundation that is likely to ensure the creation of an environment that is conducive for the greater respect of all human rights.The likelihood is traced from its potential to develop a value-based approach for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In essence,the paper argues that ‘peace’ may be used as a strategic value in the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Also,the paper does not intend to delve into Africa's political context but to concretise the argument for the use of ‘peace’ as a value in the advancement of human rights.
(责任编辑 王卫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