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面对日益变化的国际、国内安全形势,和平权的传统内涵难以对其恰当诠释。作为“第三代人权”,和平权浓厚的国际集体人权属性因欠缺核心权利因素而使其保护和平之功能难以彰显。构建国际人权与国内人权、集体人权与个人权利、“和平“与“安全”的多层二元和平权内涵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和平权 安全权 国际集体人权
一、问题的提出
和平是世界人民共同的愿望。《联合国宪章》开篇即言:“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197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为各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在国际上第一次将合平权作为一项权利加以规定。该宣言“重申个人、国家和全人类享有和平生活的权利”。宣言还规定:“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人,不分种族、良心、语言或性别,均享有过和平生活的固有权利。尊重此项权利,正如尊重其他人权一样,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和一切国家(不论大国还是小国)在一切领域获得进展的必要条件。”①和平权是世界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平权一旦失去,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将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即。
然而,国际格局和世界形势一日千里。随着科技发展速度的急剧加快,国际社会传统与现代、民族与种族以及宗教信仰与价值观之间的冲突日趋激烈,人类和平权的维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和平权解释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呈现捉襟见肘的尴尬。面对着复杂的世界及周边形势,国家安全成为我国国内着重关注的问题,业已纳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划之中。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首次会议标志着该机构开始正式运转。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规范依据。然而,保障国家安全与公民和平权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仍亟待解决,如面对新的形势,和平权仍旧单纯理解为国际集体人权是否合理,面对社会变迁,和平权内涵该如何回应公民和平诉求等。
二、和平权保障面临的新形势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其基本含义虽然没有改变,但世界形势可谓风云变幻。无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是我国周边、国内稳定形势都在传统与现代的交织中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如乌克兰危机、“伊斯兰国”(ISIS)、缅甸形势以及由于外界势力干预而喧嚣尘上的南海问题等等。金融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文化安全以及环境安全、核安全等新领域的安全形势及其重要性随着错综复杂因素的酝酿而凸显。众所周知,一国的安定不仅决定于内部经济发展水平、民主制度和治理能力,同时外部世界稳定状况以及处理外交的能力等因素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和平权的保障因国内外双重因素的制约呈现出不同样态。
首先,我国的安全形势及和平权面临的挑战是研究和平权的关键。2015年中国国防白皮书《中国的军事战略》(以下称2015国防白皮书)在描述国家安全形势时谈及:“中国仍然面临多元复杂的安全威胁,遇到的外部阻力和挑战逐步增多,生存安全问题和发展安全问题、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维护国家统一、维护领土完整、维护发展利益的任务艰巨繁重”②。
目前来看,我国国家安全形势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南海局势由于外界介入愈发敏感。南海问题的本质是:“外国对中国南海主权利益的侵占”,另外“日印已插足南海问题,美正在深化其军事存在而东盟诸国海军建设一直在进行——这一切最终均是对中国崛起的反应,试图通过权力平衡维护南海安全”。③少数国家仍旧用传统霸权主义思维来衡量中国的发展,试图制造周边紧张局势牵制中国的意图昭然若揭。第二,恐怖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分裂主义相互交织。“藏独”、“东突”问题仍旧没有得到解决,其势力在外界力量的支持下制造了一系列危害国内和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冲突及事件。第三,网络信息空间主权面临挑战。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且成为重要的国家基础设施,但网络安全形势总体不容乐观,“斯诺登事件”也是对中国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警告。第四,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面临新形势。2014年3月,台湾地区发生所谓的“太阳花”学运,发起占领“立法院”的社会运动事件,矛头直指《两岸服务贸易协议》。香港亦不太平,2014年9月以来发生“占领中环”等非法集会,以此要挟中央和特区政府。
其次,世界安全局势正在或已经发生改变:恐怖主义势力大肆扩张、日本右翼势力抬头且欲修改“和平宪法”、乌克兰危机背后东欧和独联体国家的“颜色革命”蔓延等等。2015国防白皮书关于国际局势描述如下:“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将有新的发展,各种国际力量围绕权力和权益再分配的斗争趋于激烈,恐怖主义活动日益活跃,民族宗教矛盾、边界领土争端等热点复杂多变,小战不断、冲突不止、危机频发仍是一些地区的常态,世界依然面临现实和潜在的局部战争威胁”。以上最值得关注的便是日本国内右翼势力的抬头,日本右翼面对殖民侵略、慰安妇等问题从未作出正面表态。安倍政权积极谋求军事大国地位,在世界各地表现日本军事存在,在国内谋求修改和平宪法,试图通过修改安保法案解禁集体自卫权。这一系列动作都应引起包括周边国家在内的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警惕。
三、新形势下作为人权的和平权内涵
和平权,又可谓和平与安全权④,从字面来看是“和平”与“权利”的结合。和平权与和平安全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和平”与“和平安全”之内涵差异,且关涉和平权的实质内容。和平权作为一种规范意义上的集体人权在西方社会广受质疑,认为人权主体只能是个人⑤。但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已经明确规定:“一切民族均有权享受国内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再一次宣布:“全球人民均享受和平的神圣权利。”由此,和平权含义可以概括为每个人都有享受和平的权利。
(一)“第三代人权”意义下的和平权:国际集体人权
所谓“第三代人权”问题主要渊源于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根据不同的历史阶段提出的“三代人权”理论。主要包括:第一代消极权利、第二代积极权利和第三代连带权利。所谓的连带权利,主要是人权的主体扩展为集体。其背景主要是“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积极要求实现的例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等权利诉求。因上述人权涉及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面对的共同问题故称之为连带权利⑥。集体人权较之个人权利而言,最鲜明的特色乃是其权利拥有和行使主体是国家、民族及人类共同体等。通常认为,和平权作为国际集体人权,其拥有主体是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备受西方国家质疑的便是集体人权的“集体”属性与“人权”理念之矛盾,也即“人权把人定义为个人,并且赋予个人要求高于社会及其他社会集体的合理优先性。”⑦该质疑固然有西方社会强调个人主义之嫌疑,但不可否认,它已直指集体人权的关键“软肋”所在,而对于和平权而言尤甚。李步云教授直陈:“在人权的价值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接受的当今世界,……人们将和平与安全提升到人权的高度,如果作为一个人类追求的目标或者作为国际社会的政策或策略,这是无可非议的。但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和平与安全的定义、权利的内容和相应的义务等等都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⑧
和平权的集体人权性质因为国际文本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努力已成为国际共识。但是,单纯强调其“国际集体”的性质并不能很好的对该权利做出保护。从把和平权最早用文本形式固定下来的非洲国家来看,其保护力度与效果不容乐观,惨烈的“卢旺达种族大屠杀”则发生在和平权被明确规定的十几年之后。虽然我们不能把和平权没有践行的现象归因于其集体人权属性以及难以转化为公民权利之弊端,但是,我们也很难否认该因素所起的作用。
(二)“二元层面”和平权含义之扩张
和平权属于“第三代人权”和国际集体人权范畴,应当具有并承继“第一、二代人权”的性质,尤其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方面⑨。单纯强调和平权的国际集体人权属性对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界定以及主体责任的履行皆不利。笔者认为,和平权的权利属性应当重新建构:在还原和平权之个人权利属性基础上,从国际和国内、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两个层面建构其内涵。另外,立足于当下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本,将和平权与安全权在国际与国内双层话语体系中融为一体性的“和平安全权”实有必要。
首先,和平权具有国际人权与国内人权双重属性。目前对和平权的定义多由联合国或区际组织(如非洲统一组织)作出,一般将其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政策目标加以规定,其效力可见一斑。作为人权之一种,和平权不仅仅是国际人权还应当具有国内权利属性。从国家性质而言,无论是西方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契约,还是马克思所言作为阶级统治工具,都必须首先保障人民或统治阶级的利益。洛克曾言,即使在一人专制的国家人们之所以把统治权放在一个人手中,“只是为了公众的福利和安全”,人类将各自权利交给社会、立法机关时,其动机也只是“出于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⑩。国家作为人权保护的义务主体无可争辩,和平权也不例外。从国内层面出发,民族冲突、种族冲突、恐怖主义等,都对国家安全与人民的和平安全权造成双重威胁。另外,《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在保卫大众安全过程中,有侵害公民个人权利、利益之虞时,个人有向国家要求补偿之权利。因此,和平权的国际人权和国内人权双重属性在法理层面与规范层面皆得到肯定。
其次,和平权具有集体人权与个人权利双重属性。和平权的集体人权属性已为学界通说,其“实现方式需要也能够通过国际社会的强制手段来达到”⑪。但是,和平权的集体人权属性并不能否定其个人权利层面的因素。从个人角度出发,人权的主体限定为个人⑫,虽有偏颇但也道出了人权最根本的价值,即保障个人生命、财产自由。马克思宣称:“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⑬杰克·唐纳利也认为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和谐解决“通常在实践上,……也许是可能的”,且对权利保护来讲“是最好的”⑭。
再次,和平权应兼具“和平”与“安全”两层含义。和平权的具体内容多有争议,且“和平”字眼本身具有相对性、抽象性。权利内容的扩张虽不能使权利具体化得以实现,但是这也不能作为反对权利从抽象走向具体的理由。有学者认为和平权含义已经模糊,如若把更为复杂的“安全权”⑮纳入其中,其定位则难上加难。笔者深以为然,但作为权利出现的“安全”完全可以纳入和平权的范畴,或者说和平权兼具和平与安全双重含义,只是国际与国内、集体与个人的面向不同。
国际上主流的安全权主要包括人身安全权和和平安全权。⑯也即,一方面安全权涉及人身,与生命权和人身权的主要内容重合;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和平权的属性。有学者指出:“安全权本身并不具有完全超脱的独立性,由于安全指涉的外延足够宽广,安全权必须以具体的利益作为保护客体,并且落实到具体的保护对象上”。⑰笔者认为,前者所谓的安全权的内涵是生命权与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之独立出来会使人身权、生命权的内容残缺,故无独立出人身安全权之必要。后者具有个人与集体双重性质,与和平权属性与内涵基本一致。广义的和平权如果不把安全权纳入其中,不但和平权内部体系不健全,也未免降低该权利的可救济性程度。
(龚向和,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军,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李步云:《论人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②2015中国国防白皮书《中国的军事战略》,载中国日报网。
③Chris Rahman and Martin Tsamenyi,A Strategic Perspective on Security and Naval Issu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Vol.41,No.4,2010,p.329.转引自曾勇:《国外南海问题研究述评》,载《现代国际关系》,2012年第6期。
④从和平与安全权的角度来说明和平权的内涵是由李步云教授提出来,目前已成学界的通说,其主要内容也多为在集体人权章下加以论述。参见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8-339页;熊万鹏:《人权的哲学基础》,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37页;刘茂林、杨贵生、秦小建:《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0页等。也有学者指出:“相对于和平,安全的界定更加复杂,和平也可包含在安全之中,把安全与和平并列本身就存在语法问题。因此,所谓安全权的权利指向必定会过于庞杂、失之过宽。”参见杜学文:《作为人权的和平权》,苏州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⑤参见广州大学人权理论研究课题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论纲》,载《法学研究》,2015第2期。
⑥参见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118页。
⑦[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⑧李步云:《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39页。
⑨参见杜学文:《试析和平权之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兼评人权之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第4期。
⑩[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0页。
⑪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年第6期。
⑫参见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1页。
⑭同注⑦,第181页。
⑮关于安全权的具体内涵至今鲜有说明,但学者提出一系列所谓“部门安全权”,如:生命安全权、人身安全权、职业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食品安全权、弱者安全权、环境安全权等。参见韦以明:《“生命权”、“生命安全权”、“生命健康权”谁宜入宪——“非典”现象中的生命观透视》,载《政法论坛》2003第6期;沈志民、葛自丹:《公民人身安全权的政府保障机制研究》,载《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冯艳军:《论职业安全的法益拓展与保障之强化》,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1期;廖善康:《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郭捷:《论劳动者职业安全权及其法律保护》,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陈开琦:《论公民海洋环境安全权——由渤海湾漏油事故引发的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等。
⑯参见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⑰张洪波:《作为人权的安全权:比较、内涵与规律》,载《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Abstract:It is difficult to interpret traditional connotation of the right to peace properly,when facing the increasing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ecurity situation.As “the third generation of human rights”,for lack of the key element of the right to peace with the intensive na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llective human rights,the right to peace does not highlight the function of protecting peace.It is imperative to build the right to peace system of a Multi-layer and dual meaning,which includes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th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rights and “peace” and “safety”.
(责任编辑 叶传星)